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020-03-03 11:47:4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库区水域的安全生产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以下简称库区水域)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库区水域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库区水域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库区水域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库区水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机构,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安全投入,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 1安全论证;负责大坝安全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库区水域淹没公路、桥梁、渡口、码头等设施的补偿及修复。

(十三)抗旱、防洪、泄洪、水位调整等重要事项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库区经营企业须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按行政许可严格执行;抗旱、防洪、泄洪、水位调整等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通知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并协助海事管理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十四)在库区水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经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安全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十五)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船主及船员、救生员、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研究本企业安全生产问题,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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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法组织对库区水域安全状况和库区水域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八)把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纳入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全面落实市(州、地)、相关县(市、区)、相关乡(镇)和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九)加大库区水域安全生产投入,加快库区码头、渡口、旅游景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科技兴安建设,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

(十)按有关规定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范围。

(十一)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库区水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定期组织库区水域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库区水域事故应急救援和沉船事故搜救打捞工作。

(十二)建立有效的库区水域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

(十三)开展对库区周边群众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自我保护意识。

(十四)依法组织开展库区水域一般和较大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及时统计和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5上安全培训教育;负责船员的考试、颁证工作。

(七)负责督促船舶所有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八)负责对库区水域水上水下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和作业许可,参与公安部门、体育管理部门对库区水域举办的各种群众性活动和体育运动的审批。

(九)依法取缔库区水域各类非法营运船舶,整治低质量船舶,打击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

(十)督促库区水域客运、货运、旅游船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负责上述船舶的消防安全检查、备案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相关单位、船主和船员参加消防培训;监督检查库区水域相关责任单位和船舶消防设施配备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十一)推广、引导库区水域客运、货运、旅游船舶应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正常使用。

(十二)参与或配合库区水域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十三)承担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库区非通航水域的水产养殖发展规划及渔业船舶的造册登记工作和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负责清理、取缔通航水域水产养殖碍航设施。

(二)负责库区水域渔业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检验。

(三)负责渔业船员的水上安全培训教育。

- 7项目,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落后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

(三)负责将库区周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水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库区水域周边学校(含民办学校)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安全防范及保护能力。

(二)负责监督库区水域周边学校(含民办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库区水域周边学校(含民办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渎职或违法行为。

(三)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依法严格管理库区民用爆炸物品,打击库区水域非法爆破行为。

(二)负责库区水域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配合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专项检查。

(三)打击破坏水域安全设施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四)参与库区水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五)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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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和开展库区水域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组织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四)配合或参与库区水域电力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五)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对库区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参与或组织相关部门起草库区水域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参与有关部门制定库区水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库区水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库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发布库区水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负责库区水域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分析工作。

(四)指导库区水域有关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相关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五)指导库区水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库区船舶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六)监督检查库区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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