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完整版)

2020-03-01 20:20:4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一辩:

各位观众,评委,主席,上午好,很高兴在这里参加辩论赛。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反方发言。今天我们的辩题是父子争议的房子依法该归谁所有,我方主张依法应该归儿子。

结合本案,我方当事人是在赵大爷,他姑姑以及他的父母亲见证下且同意下获得了本案中的房子的继承权,同时我方当事人也履行了照顾爷爷的义务,也在本案的房子里居住了五年。因此我方主张本案的房子依法应归我方当事人即本案中的儿子所有。其理由如下:

第一,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本案中,我方当事人爷爷已经定下遗嘱表明本案中的房子归我方当事人所有,且从案件的描绘中我们不难看出我方当事人积极的履行了义务。。

因此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本案的中的房子是公房即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 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或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而单位与职工对于房子之间存在着出租的关系,由此可以看出,我方当事人爷爷的单位是出租人,爷爷是租房人,根据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

所以我方当事人即本案的承租人,依据法律房屋承租权优先于所有权得到法律保护。

第三,我方当事人爸爸的房产登记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如市民社会善良风俗习惯;家庭道德关系准则。本案中我方当事人的的父亲明知我方当事人有继承该房子的权利,却在没有通知我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私自去将该房子的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此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不被社会风俗习惯所认可的且接受的

因此,我方坚决认为本案中的房子依法归我方当事人即本案中的儿子所有。

谢谢!

一辩

一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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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公移山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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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一辩

正方一辩

正方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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