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2020-03-03 00:19:1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华侨大学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华大校人字[2001]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根据学校工作规律,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学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的范围

第四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全校处级(含)以下的教育管理职员、教师及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

第五条 对下列几种人员的考核作如下规定:

1、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试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作为定级、任职的依据。试用期满转正定级的当年不计算考核年限。

2、对新调入人员的考核,由其现单位负责进行,并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工作情况,由调出单位提供或结合查档进行。

3、军队转业干部由接收安置单位进行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军官转业时的组织鉴定,转业的当年未受组织处分的应定为合格等次。

4、轮换、晋职、降职的工作人员,时间不足半年的,结合原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5、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其学习、培训的表现情况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工作人员,超

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6、挂职锻炼、支教、借调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与现所在单位联系,现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原单位综合有关情况确定考核等次。挂职锻炼、支教、借调时间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7、每学年第一学期批准离退休的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第二学期批准离退休的工作人员,进行学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8、考核期限内,病、事假(不含法定产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进行学年度考核。

9、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只进行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确定等次。

被司法机关收审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不进行学年度考核,待问题查清后再确定是否考核。

10、受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学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学年定为不合格;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处分期限按有关文件执行。解除处分之后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再确定等次。 因计划生育问题受处分的,在限制期年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11、因公致残、致伤,或患严重疾病的人员,不进行考核,工资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层领导职务及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干部,应参加领干部系列和专业技术人员系列的考核。

第三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

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和学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由各个职能部门 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但对不同系列、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根据学校各类各级工作人员的岗位任务要求,分为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包含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图书资料人员等)、领导干部、党政管理人员和工人等系列进行考核。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或聘任行政职务的工人,分别按专业技术和党政管理人员系列考核。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

第十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

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教学、科研、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十二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原则上应定为不合格:

1、学年度内旷工连续4天或累计达7天及以上;

2、教师学年度内发生二级或以上教学事故;

3、私自转让出售本单位专利、保密技术资料等,侵犯国家和集体利益;

4、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5、无正当理由、并经教育无效,拒绝参加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20%。

第四章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学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学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

6、7月集中时间进行。学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七条 学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个人总结、述职。被考核人对一学年来德、能、勤表现和工作实绩作总结和自我评价,并填写相应的考核表格。

2、基层领导综合评价。单位基层(科室)领导根据被考核者履行职责和完成学年度工作任务情况,结合平时考察和群众评议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各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基层(科室)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后,签署考核等次。

4、学校工作人员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并将结果通知各单位。

5、各单位按审核结果向被考核人反馈。

评定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要把民意测验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考核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等次的得票率标准。

第十八条 被考核人对学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组织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学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学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

2、职员连续三学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学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3、专业技术人员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4、工人连续两学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能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2、连续两学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3、连续两学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学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 学年度考核被确定基本合格等次的,可视同合格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通过诫勉谈话、离岗培训等,促其改正提高。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六章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工作人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年度考核。教务处、科研处、资产管理处、组织部、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分别具体负责有关系列的考核事务。各院、系、处、直属单位成立考核工作领导

小组,承担本单位学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党政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工作人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学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2、组织、指导、监督学年度考核工作;

3、审核考核评语以及考核等次意见;

4、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负责人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事地进行考核工作。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学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学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学校将考核工作总结报省人事厅进行审核。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华侨大学工作人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往我校颁发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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