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规定范文

2022-08-20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暂行规定

附件一: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

【2007】5号

第三条 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四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第五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的,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

(二)对资本充足率高于4%但低于8%的,要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三)对限期内资本充足率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进行纠正;

(四)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及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推荐第2篇:《暂行规定》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党中央对建立健全问责制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实行问责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质询、问责等制度。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2008年,在山西襄汾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河北省石家庄市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中,一些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网民热议。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要求进一步研究领导干部问责及复出的规范性规定,完善有关管理体制机制。2008年9月,贺国强同志要求,要对近年来推行行政问责制的情况进行总结,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充分发挥问责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切实践行‘对人民负责’宗旨,真正收到‘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李源潮、何勇等同志也都作出重要批示。中纪委与中组部共同成立了起草小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2008年10月,形成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送审稿。其后,经历了与前面《巡视工作条例》基本相同的送审和审议过程。2009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2009”25号文件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及理解

《暂行规定》分总则,问责情形、方式及适用,问责程序,附则四章,共二十六条2700余字。

第一章规定了立法目的、问责对象、问责基本原则、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关系。在这一章中,问责的适用范围应当值得注意: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理解本条应当结合第二十四条,即本规定也适用于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的问责。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的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规定了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及适用、被问责干部的考核、使用等内容。

首先,关于问责情形的把握要准确。七种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情形是:决策严重失误;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用人失察、失误;以及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从中可以看出,问责的情形都与‚职责‛有关,非失职即渎职。另外这七种情形的共同特点都是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才追究责任。可见,本问责规定主要是强调后果问责。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可以适用其他规定,如党纪政纪处分条例、辞职暂行规定等。在对问责情形的理解时,还要注意,不能忽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实行问责的那些情形。

其次,对问责方式的把握要准确。《暂行规定》共规定了五种问责方式: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免职。这五种责任追究方式中,责令公开道歉是第一次出现于国家级的正式法规性文件中,被认为是一种‚创举‛,‚体现了对老百姓负责的意识‛。将停职检查独立列为一种问责方式也有新意,因其过去多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使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这两种问责方式,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都有明确规定。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应当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免去现职。《公务员法》中也有同样的规定。免职的问责方式在实践中用得较多,但一直缺乏统一的规范。《公务员法》中规定,‚国家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所以,对免职的问责方式,应当注意依法使用,努力避免随意性。另,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责方式,比《暂行规定》多一种‚责令作出检查‛,没有引咎辞职和停职检查两种问责方式。

再次,对问责影响期的把握要准确。受问责的,当年所有考核评优评先资格都要被取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平级任职但可以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一年后即使是平级任职的,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要征求上级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规定了实行问责的工作程序。这一章里,值得把握的是:

其一,关于问责的决定机关和履行问责工作职责的机关。《暂行规定》没有明确解释何为‚问责决定机关‛,但结合本《规定》里的各有关条款以及本规定起草小组的讲解可以看出,问责的决定机关应该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履行问责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是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但从规定里也可以看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都是没有权力直接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的。

其二,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划分。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问责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调查后提出问责建议;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责线索,由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后提出建议。问责决定机关根据建议作出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结合其他条款理解这项规定,也就是除了对特别简单的情形由决定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外,问责的调查和建议权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其三,关于问责工作程序。问责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发现和收到线索、组织调查、提出建议、提供材料和说明、听取被问责人陈述和申辩(特别情形没有前面的这些程序)、集体研究决定、制作(代拟)问责决定书、送达本人和单位、与本人谈话、督促交接、材料归档、报告决定机关、回复建议机关、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开(一般)。其中,对人大选举或任命干

部的问责,按法定程序办理。对问责决定不服的,也规定了受理和处理办法。

第四章附则,略。

三、基本精神的把握

《暂行规定》是规范问责工作、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体系、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部重要法规。具体来说,要把握好以下七个方面:一是要明确问责对象。二是要坚持问责原则。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要权责一致、惩教结合,要依靠群众、依法有序。三是要正确把握应当问责的情形,并注意做好《暂行规定》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衔接。四是要合理运用问责方式。由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情形比较复杂,对于某种应当问责的情形采取哪种问责方式,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把握、合理运用。总的要求是,必须与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情形的性质与危害程度相适应。此外,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关于从重或从轻问责的规定执行。五是要严格规范被问责干部的安排、使用。对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的评优评先限制、任职限制以及如何安排使用等,要严格执行,绝不允许弄虚作假,更不能欺上瞒下。六是要严格问责程序,确保问责正确及时、规范有序。七是要正确处理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问责与党纪政纪不能相互代替,在问责后,是否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应当根据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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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及直属项目经理部。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集团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及各项目经理部在施工管理活动所直接形成或收集的对企业有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电脑盘片、声像、胶卷等不同形式的管理类资料。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及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部、员工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分级查阅的原则,进行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工程安全部、成本管理部、供应链管理部、财务管理部部门负责人、法务专员为成员的档案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工程安全部。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制定集团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指导和监督项目经理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接收并保管项目经理部移交的档案资料等。工程安全部作为常设机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对项目经理部管理类资料的形成、收集及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在标后预算完工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督促项目经理部将施工期间所形成或收集的各类管理资料移交到集团公司对应的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为施工管理活动中各管理类资料形成、收集和初始保管的实施单位,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各项目经理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即资料员)。

第三章 档案分类

第八条 本规定所指档案分为: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工程管理类、采购类、租赁类、会计类、人事类、科学技术研究类及其他类。

第四章 档案形成、收集

第一节 项目经理部应形成、收集的管理类档案

第九条 履行与发包人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形成或收集,并有效保管的管理类资料:

(一)开工前:从集团公司工程安全部收集与发包人所签的施工合同及专用合同条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若合同是以“某某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的名义签订的,收集上级行政机关成立该临时性机构的文件并予以保存。

(二)开工时:收集开工通知或经发包人批复的开工报告等能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资料并妥善保存。

(三)施工阶段:

1、工程量申报资料:及时向监理人申报已完工程量,务必请监理人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予以签收并妥善保存。

2、进度款申请资料:在进行计量申报后,及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务必请监理人对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进行签收并妥善保存。

3、工程变更资料:及时形成、收集并妥善保管涉及工程变更方面的资料,详见《工程项目变更、索赔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变更工期和增加价款等方面的索赔资料:出现合同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中关于可能导致工期变更或(和)价款增加的情形的,应及时形成和收集相关材料,并在上述情形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期或增加申请,并请发包人签收且妥善保存,具体详见《工程项目变更索赔、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其他:工程涉及分包的,以合理的方式将工程分包的情况向发包人备案,并将经发包人签收的备案文件妥善保存。

(四)完工后:

1、工程交工验收资料:工程完工后,及时向监理人报送工程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务必请监理人对提交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予以签收并妥善保管;监理人拒不签收或者在签收后28天内对工程是否具备交工验收条件不提出明确意见的,及时将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给发包人并请发包人予以签收且妥善保管发包人签收后的文件。工程经交工验收合格的,及时收集发包人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交工验收报告等能证明实际交工日期的文件并妥善保存。

2、工程实际投入使用的资料:在工程未经交工验收发包人直接接收使用工程的,收集并保存发包人已接收使用工程的资料。

3、交工结算资料:工程接收证书或交工验收报告收到后,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务必请监理人在交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并妥善保存;若监理人签收后14天内未提出具体意见也未给承包人任何答复的,及时将上述交工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证明资料提交发包人并请发包人签收且妥善保存。

4、最终结清资料: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务必请监理人(发包人)签收并妥善保存。

5、审计资料:收集并妥善保存《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第十条 及时收集并妥善保存发包人、监理人及上级单位下发的各类红头文件、会议纪要及项目经理部的回复;妥善保管集团公司下发的各类文件。

第十一条 关于分包合同签订及履行时应形成或收集,并有效保管的管理类资料:

(一)合同签订:

1、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的分包合同,在集团公司工程安全部办理完毕合同签订手续后,及时与工程安全部沟通,从工程安全部领取分包合同原件一份、复印授权委托书等有关资料并予以保存;

2、经集团公司工程安全部授权,项目经理部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分包合同,项目经理部应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分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分包合同、现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分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资料由项

3 目经理部保存,同时报送一份由集团公司工程安全部备份;

3、借用他人资质签订分包合同的,项目经理部应收集实际施工人与分包人所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挂靠协议》等能证明实际施工人与分包人之间关系的文件并妥善保存,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向项目部提供的《内部承包协议》、《挂靠协议》或其他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任何文件项目经理部均不得为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出具任何签收手续。

(二)工程质量:

1、对施工过程中因分包单位的原因而出现的质量问题,若是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的,要求承包人予以整改或(和)对承包人予以通报批评、处罚的,应及时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文件转发给分包人,并要求分包人在文件上签收,若需要对分包人予以惩处的,则统一以“误工损失、名誉损失赔偿”等形式向分包人发出《赔偿通知》,并请分包人在《赔偿通知》上签字盖章,杜绝直接以违约金、罚款等形式对分包人予以处罚;

2、对于需要整改的项目,在转发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整改文件后,分包人没有采取措施,项目经理部应及时给分包人发《限期整改的函》,在该函件中需明确限期整改的期限以及逾期不整改的则由项目经理部安排人员整改,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且分包人全额认可项目经理部最终提出的整改费用等内容。务必请分包人对《限期整改的函》予以签字盖章,同时项目经理部应有效收集和全面保存安排其他人员整改时的合同、结算单、付款凭证、整改前需整改部位的图片、整改完成后已整改部位的图片等资料以备分包人查阅和结算时扣款使用;

3、对于项目部在检查中自己发现分包人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从多个角度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位拍照片,并以文字的形式描述存在质量问题的具体事实情况,及时给分包人发《限期整改的函》,照片及事实描述作为该函的附件一起发送给分包人并请分包人对所有文件予以签收,必要时可发出《赔偿通知》,《限期整改的函》、《赔偿通知》的具体要求同九.(二).1条款的规定。

(三)工期:

1、逾期进场:根据《分包合同》中关于开工时间的约定,

4 及时督促分包人进场施工,对于分包人逾期仍不进场的,及时向分包人下发《限期开工的函》并务必请分包人签收且妥善保存;

2、延误工期:根据《分包合同》中关于工期的约定,要求分包人向项目经理部报送施工计划,对经项目经理部审核同意的施工计划项目经理部应妥善保存,并对照该计划对分包人各个施工节点进行考核,对于施工进度滞后的,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向分包人下发《加快施工进度的函》,务必请分包人签收;基于种种考虑,项目经理部或集团公司认为需要对分包人提出误工赔偿的,则以上述函件中载明的误工时间为依据向分包人下发《赔偿通知》,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应以《赔偿通知》的名义提出赔偿要求,而不应直接以违约金、罚金的名义提出,项目经理部务必要求分包人对《赔偿通知》予以签收且妥善保存,以便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上述赔偿金。

(四)安全:

1、编制《安全管制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妥善保存经审核批准后的《安全管制方案》,严格按照《安全管制方案》的要求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拍照留存且妥善保管;

2、若发生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去现场检查安全设施、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与《安全管制方案》要求不符的,立即按照《安全管制方案》的要求补齐,对事故现场的安全设施、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须及时拍照留存,并每间隔几天去事故现场复查,每次检查时须形成书面的检查记录并对现场予以拍照。

(五)结算:

及时与分包人办理结算并妥善保存结算手续及相应附件,结算时应采用集团公司成本管理部提供的统一格式。

(六)支付:

1、原则上项目经理部不得接受委托付款,因情况特殊,在按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有关规定办理完毕审批同意手续后方可接受委托付款,项目经理部须妥善保存分包人出具的《付款委托书》等手续。

2、变更支付账号:分包人因种种原因需要变更原分包合同中载明的支付账号的,项目经理部应要求分包人提供要求变更

5 支付账号的证明性文件,分包人提供的证明性文件上须加盖分包人公章,项目经理部对上述证明文件应妥善保存。是否同意变更支付账号的审批权限归集团公司,项目部应按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七)变更、解除合同:

基于种种原因需变更、解除合同的,须及时办理变更和解除合同的书面手续并妥善保存,严禁在原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新的单位签订合同的现象发生。

(八)其他:

妥善保存与分包人有关的其他往来函件、各类上级文件、会议纪要等。

第十二条 关于采购、租赁等合同签订及履行时应形成或收集,并有效保管的管理类资料:

(一)合同签订:

1、及时签订并保存合同,将以项目经理部名义签订的合同在签约的同时交一份原件由集团公司相应职能部门存档;

2、对于非以项目部名义签订的合同,及时与合同经办人员联系,务必在合同正式履行前、最迟不得于首次付款前从合同经办人员处复印合同文本及相应资料。

3、在签订合同前收集并保存有关供方资质方面的资料。

(二)合同履行:

1、采购合同:

A、根据合同约定,形成并保存能证明项目经理部要求供应商具体供应材料数量、时间的材料,如项目部以短信、传真等方式发给供应商的材料供应计划等;

B、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形成能证明实际供应数量、质量、时间的材料进场验收单等并妥善保存;

C、及时收集并形成涉及价格变动方面的资料(如调价函、补充协议等)并妥善保存;

D、对质量存在问题的,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形成相关的证明文件并妥善保存,如发函告知供应商等方式;

E、在采购合同对供应方具体负责材料供应数量、时间、质量等事宜人员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将文件直接发至合同中载明的有相应权限的供应方负责人;供应合同未明确负责人的,项目经理部可要求供应方另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负责合同履行

6 的负责人并妥善保存供应方的授权委托书,需强调的是,若没有供应方的相关授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文件必须且只能发至供应方。

F、妥善保存与材料供应商之间的有关结算方面的单据。

2、设备租赁合同:

A、在设备进场时,形成能证明设备实际进场时间、投入使用时间及进场时设备质量状态的进场通知(确认)单并妥善保存;

B、在设备使用期间,每日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编制完整的使用(施工)日志,在出租方有人员在施工现场的情况下,请出租方签字确认;

C、需要对设备暂停使用的,按照所签《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方式与出租人办理报停手续,并妥善保存出租人签收后的报停手续;

D、需要对租赁设备进行维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形成并妥善保存维修方面的资料(特别是支付维修费用、购买并交付更换件等方面的书面资料);

E、设备停止使用的,及时形成能证明设备退场时间、退场时设备质量状态的退场验收单等资料并妥善保存;

F、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的手续均须由有权人员或单位作出,在合同中未明确具体负责处理进场、暂停、维修、退场等事宜人员时,项目经理部须要求出租人另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负责合同履行的负责人并将出租人的授权委托书妥善保存。

3、其他合同:及时形成并妥善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履行期限、价款、数量、质量、支付、违约等方面的证据资料。

第二节 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应形成、收集的管理类档案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人员依据部门职责、岗位职责的规定,在日常的工作中及时形成和收集相应的资料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档案整理方法:

(一)项目经理部档案:以合同性质为主,分为:施工合同(与发包人之间)档案、分包合同档案、采购合同档案、租赁合同档案及其他档案五类,档案代码分别为SG、FB、CG、ZL、QT,即为每类档案前两个字的字母缩写;每类档案再以合同主体不同立小卷,一事一卷,小卷以签约的时间排序,排序必须连续,不允许断号或重号。

(二)集团公司档案: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将项目经理部移交的档案根据不同的工程项目进行分类归档,一项目一卷,档案代码为项目名称简称的字母缩写;对于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己形成或收集的档案,由各职能部门按照档案的类别及形成时间自行建档和保存。对于职能部门自己形成或收集的档案需要移交其他职能部门的,按本制度档案移交的相关规定办理。如经营开发部在工程中标后应将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图纸、澄清函以及与招标人的其他往来文件移交工程安全部。

第十五条 立卷:

推行立卷工作的网络化。项目经理部、集团公司职能部门不仅应形成纸质的立卷目录,还应建立电子版立卷目录,项目经理部向集团公司职能部门移交档案应同时附纸质立卷目录和电子版立卷目录,纸质立卷目录和电子版立卷目录必须一致。

第十六条 档案的过程管理:

1、本规定所指的“归档文件”原则上均指档案文件的“原件”,只有在文件原件确实无法获取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文件的“复印件”。应由项目经理部形成、收集并保存的文件,由直接经办人在文件形成或收集后三天内将文件交资料员予以保存,资料员按规定对文件进行立卷。应当形成或收集的文件未及时移交资料员的,资料员负有督促经办人员移交并将有关情况向项目经理汇报的职责。

2、对于项目经理部在档案统一移交后形成或收集的文件,由直接经办人暂时保存并于文件形成后收集后15日内将文件移交至集团公司对应的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档案移交:

1、文件移交时须办理文件交接手续,交接时须移交人、接收人签字并注明移交日期。文件交接台账范本由集团公司工程安全部统一制定并提供。本制度规定的各类文件除第十三.2条

8 另有规定外,统一于标后预算完工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移交至集团公司对应的职能部门,因情况特殊,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档案移交时间可推迟,但最迟不得迟于项目经理部解散后3个月内。

2、变更索赔、分包结算类文件移交至集团公司成本管理部,租赁、采购类文件移交至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部,会计类文件移交至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其他文件统一移交至集团公司工程安全部。

第十八条 档案借阅:

文件移交后相关部门或人员需要使用文件的,若使用复印件,由保管人员复印后直接交由该部门或人员;若使用原件,则须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手续上须有借阅人部门负责人和出借人部门负责人的签字并载明日期,项目经理部解散后需借阅文件原件的,借阅人处须有项目经理签字。文件借阅台账范本由集团公司工程安全部统一制定并提供。

第十九条 档案保管期限:

1、行政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2、经营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3、工程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 10 年;

4、采购租赁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 5 年;

5、会计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以国家相关的财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期限为准;

6、人事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不得少于30 年;

7、科学技术研究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期限为准;

8、其他档案的保管期限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期限为准。

由项目经理部移交的档案,档案保管期限从档案移交至集团公司职能部门之日起开始计算;各职能部门自己形成或收集的档案,档案保管期限从档案形成或收集之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条 档案的销毁:

档案保管期限届满,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予以销毁。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在

9 清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监督:集团公司工程安全部组织职能部门对各项目经理部文件形成、收集及立卷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予以打分并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档案备份制度:

所有有价值的档案必须备份,备份盘与源盘应分开存放。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贯穿于经营活动的始终,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对重要的档案文件的形成、收集要亲自参与和督促。为提高各类档案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集团公司对各项目经理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程序如下:

1、集团公司工程安全部和法务专员共同制定档案管理考评表。

2、考评分为定期和不定期:集团公司每半年对项目经理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考评;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不定期对项目经理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另项目经理部解散后对项目经理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3、根据考评结果,工程安全部和集团公司法务专员共同提出奖惩方案,报工程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定期考评于下一次考核之前进行兑现,不定期考评和综合考评于当年年末进行兑现。经总经理批准,也可提前兑现奖惩方案。

第二十四条 奖惩措施:

(一)定期考核的奖惩措施:①每次考评结果前二名进行奖励,奖金分别为5000元、3000元;②每次考评结果后二名惩处,处罚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定期考核奖惩对象是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将集团公司的奖惩落实至具体的部门和人员,并将奖惩的落实情况报集团公司工程安全部备案。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及时形成、收集本规定所指档案文件致使单位利益受损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各500-5000元扣薪处理;致使单位陷入诉讼或仲裁纠纷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各2000-20000元扣薪处理。

2、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本规定所指档案文件致使单位利益受损的,给予直接责任人1000-5000元扣薪处理;致使单位陷入诉讼或仲裁纠纷的,给予直接责任人3000-20000元扣薪处理。

3、未按规定时间移交档案文件,经催要在宽延期内仍不移交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项目经理各500-3000元扣薪处理,处项目经理部5000-30000元罚款。

4、其他违法本规定的情形。

(三)对于项目经理部的罚款,由项目经理部交至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该罚款不得计入项目成本;对于个人的惩处,由项目经理部直接受罚人员的工资中扣除,并将惩处落实情况汇报至集团公司工程安全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成本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成本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发布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工程安全部和法务专员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

1、档案管理考评表;

2、文件交接台账;

3、文件借阅台账;

4、移交资料明细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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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1996.12.17

【实施日期】1996.12.17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组织和行为,保证其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市场体系的规划、培育;负责商标的统一注册和管理;实施对广告业的宏观指导;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指导其健康发展。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坚持精简、统

一、合理分工与内部权力制约的原则。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职权,坚持依法、公正、效率、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执法监督制度,并接受各级人大、人民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直属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同)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工作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

市(含地、州,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

第九条设区的市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简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下同),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在有关规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从事专项管理业务的派出机构。该派出机构在派出机关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其派出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行使其部分职权。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授权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行使其部分职权。接受授权的机关,对其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其录用、考核、任免、奖惩、管理等,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副局长的任免、调动,需要事先征得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同意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 【时 效 性】有效 【分 类 号】303101199641 【内容分类】综合性法规

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正、副局长的任免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法律、法规确定的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确认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简称经营者,下同)的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依法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受理经营者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申请,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查是否予以核准登记;

(二)通过年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三)查处各类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营者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违法的垄断行为;

(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三)投机倒把行为;

(四)其他违法、违章的市场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合同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对企业以动产(航空器、船舶、车辆除外)设定抵押,订立抵押合同的,负责有关动产抵押物的登记,并对违反有关抵押物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同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经营者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续展申请,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核准注册;

(二)对注册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是否撤销注册商标作出决定;

(三)受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四)受理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

(五)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六)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对商标评审案件作出终局裁定或者决定;

(七)指定或者认可商标代理机构,并指导其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前款第

(一)至

(三)项职责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下同)名义行使;第

(六)项职责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名义行使。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各类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各类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登记及统计工作;

(二)对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中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查处其中各类违反有关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参与金融、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期货、文化等市场的监督管理;

(四)参与我国市场体系的培育、发展和有关市场布局的论证、规划。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指导其健康发展,并参与有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的制订和规划。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广告经营许可制度,对广告经营资格进行审批,对户外广告进行登记;

(二)查处各类广告违法行为;

(三)制订并实施广告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四)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和消费者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有关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本章各项职责,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国务院决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指示,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单独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者发布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工商行政管理范围内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宣传,以增强管理对象及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使各类市场行为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章行政处罚权限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经营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违反经营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对外国(地区)企业未经登记擅自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或者所设代表机构从事违反有关代表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吊销登记证等处罚。

对未经登记擅自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分别不同情形,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分别不同情形,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从事投机倒把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物品、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从事投机倒把行为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可以分别处以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对利用合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收缴商标标识、罚款、撤销注册商标等处罚。

前款中撤销注册商标的处罚由商标局实施。

第三十二条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采取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作案工具、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罚款。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自行发布或者代行设计、制作、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从事其他违法广告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给予没收广告费用或

者违法所得、罚款、停止广告业务等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批评教育、没收物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订立企业动产抵押合同或者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或者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的,其抵押或者质押合同无效。对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罚款、注销登记证等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矿产资源保护、文物保护、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烟草专卖、新闻出版、食品卫生、药品管理、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标准化管理、金银管理、外汇管理、文化管理、房地产管理、经纪人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的,该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执法程序

第三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

第三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其工作人员与违法行为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该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有管辖权的各方,本着谁先立案谁查处或者方便查处的原则,共同协商;协商不成时,报请各方共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四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与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发生职责交叉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协调、处理:

(一)法律、法规对查处违法行为的主管机关及其职责分工已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规章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查处机关均有权查处的同一违法行为,由首先立案的机关查处,不得重复查处和处罚。

第四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行为人、嫌疑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责令有关人员说明物品的来源等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或者依法予以封存、扣留;

(三)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活动;

(四)查阅、复制或者依法扣留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证照、业务函电等资料;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银行查询、冻结违法行为人的银行存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命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给予协助,不得拒绝。对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工商行政籍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四十六条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除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外,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除法律规定复议终局的外,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执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接受监督。第四十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行政处罚案件同级核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机制。第五十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通过下列方式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批、备案;

(二)复议;

(三)全面的或者专项的执法检查;

(四)根据当事人及其他公民、组织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进行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销。

第五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职责,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公民或者组织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和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或者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机关应当及时查处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违法行政行为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法规”、“规章”,如无特指,专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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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组织和行为,保证其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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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市场体系的规划、培育;负责商标的统一注册和管理;实施对广告业的宏观指导;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指导其健康发展。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坚持精简、统

一、合理分工与内部权力制约的原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职权,坚持依法、公正、效率、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执法监督制度,并接受各级人大、人民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直属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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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同)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工作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

市(含地、州,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

第九条 设区的市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简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下同),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在有关规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从事专项管理业务的派出机构。该派出机构在派出机关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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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其派出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履行职责。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行使其部分职权。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授权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行使其部分职权。接受授权的机关,对其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其录用、考核、任免、奖惩、管理等,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不得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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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副局长的任免、调动,需在事先征得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同意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正、副局长的任免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法律、法规确定的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确认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简称经营者,下同)的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依法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受理经营者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申请,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查是否予以核准登记;

(二)通过年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三)查处各类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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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营者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违法的垄断行为;

(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三)投机倒把行为;

(四)其他违法、违章的市场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合同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对企业以动产(航空器、船舶、车辆除外)设定抵押,订立抵押合同的,负责有关动产抵押物的登记,并对违反有关抵押物登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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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同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经营者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续展申请,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核准注册;

(二)对注册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是否撤销注册商标作出决定;

(三)受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四)受理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

(五)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六)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对商标评审案件作出终局裁定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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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指定或者认可商标代理机构,并指导其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前款第(一)至(三)项职责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下同)名义行使;第(六)项职责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名义行使。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各类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各类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登记及统计工作;

(二)对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中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查处其中各类违反有关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参与金融、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期货、文化等市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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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与我国市场体系的培育、发展和有关市场布局的论证、规划。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指导其健康发展,并参与有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的制订和规划。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广告经营许可制度,对广告经营资格进行审批,对户外广告进行登记;

(二)查处各类广告违法行为;

(三)制订并实施广告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四)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和消费者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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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本章各项职责,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国务院决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指示,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单独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者发布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工商行政管理范围内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宣传,以增加管理对象及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使各类市场行为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章 行政处罚权限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经营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违反经营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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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章,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对外国(地区)企业未经登记擅自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或者所设代表机构从事违反有关代表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吊销登记证等处罚。

对未经登记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分别不同情形,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八条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分别不同情形,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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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九条 对从事投机倒把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物品、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对从事投机倒把行为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可以分别处以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关联法规:

第三十条 对利用合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收缴商标标识、撤销注册商标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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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中撤销注册商标的处罚由商标局实施。

关联法规:

第三十二条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采取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作案工具、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的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罚款。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关联法规:

第三十三条 对自行发布或者代行设计、制作、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从事其他违法广告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给予没收广告费用或者违法所得、罚款、停止广告业务等处罚。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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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批评教育、没收物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 订立企业动产抵押合同或者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或者商标专用权同质登记的,其抵押或者质押合同无效。对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罚款、注销登记证等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矿产资源保护、文物保护、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烟草专卖、新闻出版、食品卫生、药品管理、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标准化管理、金银管理、外汇管理、文化管理、房地产管理、经纪人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的,该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执法程序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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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

第三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其工作人员与违法行为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该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有管辖权的各方,本着谁先立案谁查处或者方便查处的原则,共同协商;协商不成时,报请各方共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四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与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发生职责交叉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协调、处理:

(一)法律、法规对查处违法行为的主管机关及其职责分工已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规章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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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查处机关均有权查处的同一违法行为,由首先立案的机关查处,不得重复查处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行为人、嫌疑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责令有关人员说明物品的来源等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或者依法予以封存、扣留;

(三)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活动;

(四)查阅、复制或者依法扣留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证照、业务函电等资料;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银行查询、冻结违法行为人的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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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命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或者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给予协助,不得拒绝。对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六条 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除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外,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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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规定复议终局的外,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核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机制。

第五十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通过下列方式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批、备案;

(二)复议

(三)全面的或者专项的执法检查;

(四)根据当事人及其他公民、组织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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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销。

第五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职责,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和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或者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机关应当及时查处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违法行政行为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法规”、“规章”,如无特指,专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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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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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接待工作暂行规定

接待工作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行为,狠刹公款吃喝风,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规定,控减压缩招待费用,现就机关接待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节俭原则。对来宾的接待工作安排上必须从严从紧,同城上级或上级有关部门来检查指导工作时,原则上不安排招待就餐,洽谈招商引资项目

和极个别特殊情况除外。

二、规范接待程序。各科室对确需安排接待的客人,由科室请示分管负责人,再由分管负责人请示街道主要负责人,由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及时开出接待通知单,注明来客单位和人员实际姓名及陪客人员,方可到指定地点就餐。

三、严格接待标准。会务安排,一般不安排香烟,确因工作需要,经请示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接待就餐的标准为:一般干部每人不超过20元,科级干部每人不超过30元,县处级以上干部每人50元。严格执行禁酒令,中午接待来客一律不吃酒。(特殊情况,如确因工作需要,经请示有关方面同意后,方可安排。)

机关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予加班,有特殊情况,如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班在2小时以上的,须请示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按每人15元的标准到定点饭店安排工作餐。

四、控制陪客人数。参加接待就餐工作的人数由街道主要领导确定。一般接待活动,不要请主要领导出场,也不要请几位负责人出场,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陪同,陪客人数不超过3人。

五、严格费用报批。凡属文峰街道机关的一切招待费用都应事先请示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出具接待通知单,报批单据时应由经办人持接待通知单、菜单、餐饮发票并填写报帐单,经分管负责人初审签字,并由分管机关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主任批准方可报批。严禁先批后审,不审就批,会计室要严格执行招待财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可拒绝支付。招待费用原则上当月结清。机关的招待费用一律不得到下属有关单位报支,下属单位的招待费用也严禁到机关报支。

六、实行接待公开。各条线、各科室每月接待费用,由会计室负责汇总统计,报分管机关负责人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在适当时间向班子通报。

推荐第7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南昌县财政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严肃财经纪律,搞好财务管理,规范我局财务行为,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的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1、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财经规定。

2、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分户核算”的财务管理原则。

3,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合理开支、讲求效益、总量控制”的经费使用原则。

二、财务分工及主要职责

1、财务工作由局里明确的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2、局办公室主任协助局分管财务的领导管理、核查和监督各项费用的收支。

3、局会计人员负责各项经费收支的审核、记帐、核算等会计业务;认真登好明细帐与往来帐,并与总帐核对做到帐帐相符;监督现金管理和结算工作;及时准确地编制会计报表,定期提供财务活动分析报告;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料。

4、局报帐员具体负责办理各项经费收支过程中的现金收付工作;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手续办理银行现金存取、职工工资 1

福利发放、发票报销等业务;严格现金管理规定;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医疗费和差旅费的审核工作;协助会计人员搞好各项经费帐务核算。

5、会计、报帐员岗位分设,帐与钱分管,财务印鉴分管;帐务做到日清月结,保证帐物、帐帐、帐表相符。

三、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

1、财务报帐规定:凡报帐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由报帐员支付现金;凡报帐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报帐员开出现金或转帐支票进行支付。

2、往来资金管理:公款一律不得用于私人借支,凡工作原因的临时性借款,须填写《南昌县财政局临时借款申请表》,报局分管财务的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3、接待费、会议费和差旅费管理:按照《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洪财行[2007]

28、

29、30号文件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南昌县财政局公务接待工作制度》执行。

4、办公用品管理:按照《南昌县财政局办公用品管理办法》执行。

5、车辆维修费管理:按照《南昌县财政局车辆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附:《南昌县财政局临时借款申请表》

南昌县财政局临时借款申请单

本人因, 需向单位临时借款(大写), 本人承诺将在日内将该款归还局财务帐,望领导批准为感! 特此申请!

借款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意见:

-----------------------

南昌县财政局临时借款申请单

本人因, 需向单位临时借款(大写), 本人承诺将在日内将该款归还局财务帐,望领导批准为感! 特此申请!

借款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意见:

推荐第8篇:节能降耗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管理,达到节能降耗、增加经济效益的目的,现根据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节水规定

(一)全体员工都要树立起节约用水意识,用水随用随关,防止出现长流水和跑、冒、滴、漏现象;

(二)服务部门在工作时要严格控制用水量,能少用则少用并注意废水的再利用,切实节约用水开支;

(三)技术部门要定期检查供水管道及相关设备,杜绝管道跑水及设备计数错误的情况;

(四)保安部负责在巡视过程中检查各供水点水龙头的关闭情况;

二、节电规定

(一)全体员工都要树立起节电意识,切实节约用电;

(二)各岗位人员要养成无人时随手关灯的良好习惯,下班时关闭电脑及室内其他用电器,不经总经理允许不得使用功率超过200w的用电器(电暖气、电风扇、电炉子等),经允许使用的要严格控制时间并指定专人负责关闭;

(三)办公区域的走廊照明灯及热水器按照就近原则由各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在下午下班时予以关闭;

(四)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工作时,在保证亮度的前提下尽量少开灯,结束后及时关闭;

三、办公电话使用规定

(一)不得将办公电话作聊天之用;

(二)办公电话尽量长话短说,严格控制办公电话费用,按原办公电话定额标准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四、各岗位人员要注重利用技术革新节能降耗,对于节能降耗有明显效果的,经核实后对个人和部门进行奖励;

五、员工在工作中结合本岗位实际提出节能降耗合理化建议的,一经采纳即予奖励;

六、办公室在采购设备及其他用品时,需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在不影响效果的前提下尽量采用新型节能型材料和设备;

推荐第9篇: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鄱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鄱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人事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政府同意《鄱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

鄱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人事管理程序,按照“稳定队伍,优化结构,加强培训,增强素质,健全机制,提高效率”的要求,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乡镇计生办、服务所机构性质和人员配备制度

(一)机构性质。乡镇计生办为乡(镇)政府内设机构,乡(镇)计生服务所为财政拨款股级事业单位。

(二)职数要求。按上级有关规定,配齐配强系统人员。乡(镇)计生办应配备人员3—5人,其中要有1名行政编制计生助理员,乡服务所应配备人员3—5人,其中要有执业医师一名,妇产科医生一名,护理一名。

(三)人员补充原则。一是从农业综合服务站人员中选拔素质好,年纪轻,学历高,责任心强的人员,通过公开考试竞争上岗形式,录用优秀人员,录用人员工资性质不变。二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的办法,从大专以上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

二、干部职工调动制度

(一)系统内调动程序。一般干部职工调出,由调动双方单位在调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县人口计生委审查同意,由委人秘股办理正式调动手续。调动时必须做到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同时办理,并将人员调动信息及时抄告给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系统外调动程序。一是从系统内调出。由于计生系统现有编制人员不足,原则上禁止从系统内调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从系统内调出,必须填报调动申请表,由调动双方单位签署意见,报人口计生委审查同意,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方可办理调出手续,对具备中级以上称职的技术专业人员调出,须呈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二是从系统外调入。原则要求“凡进必考”,如属特殊人才特殊情况可免试调入,但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详实的个人资料。经县人口计生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三、请假管理制度

(一)请假类别及期限

1、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申请病假。请病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假在二个月以上的诊断证明,必须由医院院长签字。

2、事假:因私事请假。期限视当事人的实际需要而定。

3、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

1、事假三天内或病假一周内,本人提交书面请假条,由所在单位批准。

2、事假或病假六个月内由单位签署意见,报县人口计生委批准。

3、事假或病假六个月以上由单位签署意见,报县人口计生委批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送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原则上一次批准事假不超过一年,病假不超过二年。

(三)请假期间待遇

1、干部职工事假一年内累计30天以上的,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一年内累计45天以上的,不得参加年度考核。

2、病假在两个月内,发本人基本工资(指职务工资和津贴,下同);病假超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基本工资的90%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本人基本工作;病假超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资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婚假、产假、丧假待遇按规定不变。

4、擅自离岗,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所在单位应书面敦促其及时回岗工作,如本人坚持不返回岗位,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或一年内累计离岗超过三十日者,即按规定先停发工资,然后予以辞退。

四、干部职工退休管理制度

(一)退休条件及程序

1、病退:对患病不能上班,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诊断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且出具有关诊断鉴定证明,经县人口计生委核定后,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办理病退手续。

2、正常退休:按国家规定,男满60周岁、女干部身份满55周岁,工人身份满50周岁应办理退休。县计生委应在干部职工到退休年龄的次月为其办理退休报批手续,并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退休批复下达之日起,一周内到县财政局办理工资变更手续。

(二)干部职工死亡抚恤报批程序

干部职工死亡后,所在单位在其死亡后的15天内报告县人口计生委,县人口计生委应在其死亡的次月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抚恤批复,并在批复下达之日起,一周内到县财政局办理工资变更手续。

(三)加强干部职工退休、死亡报批工作

1、县人口计生委应根据掌握的人事信息及时办理到龄退休人员报批手续,并将已到退休年龄的干部职工信息及时抄告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停发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到龄干部职工的工资。

2、各单位应加强对干部职工死亡情况的收集,并及时报告县人口计生委,县人口计生委要做到及时办理抚恤手续,并将情况及时抄告县财政局。

五、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一)干部职工违反制度应负的责任

1、请假未办理手续或逾期未归者,以擅自离岗论处。

2、私自离岗请他人代替上班者,以擅自离岗论处。

3、未经县人口计生委批准,私自到乡镇卫生院兼职或到外单位借用的,以擅自离岗论处。

4、请病假时,提供虚假证明的,假期以擅自离岗论处。

5、未经批准脱产进修者,按擅自离岗论处。

(二)乡镇计生办、计生服务所主任、所长违反制度责任

1、主任、所长越权批假,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2、干部、职工擅自离岗,所在单位隐瞒不报,出现一例,站长、主任、所长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出现两例及以上给予主任、所长撤职处分。

3、对主任、所长私自收取离岗外出兼职、读书或进修人员管理费或保编费的,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管理费或保编费外,还要给予3—5倍的经济处罚。

4、干部职工死亡后,所在单位未按时上报,致使县人口计生委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财供工资无法追回的,按损失额的20%给予主任、所长经济处罚。

(三)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制度应负的责任

1、人事管理工作经办人责任 ①对主任或股长交办需要核实的干部职工管理方面问题,不认真核定,敷衍塞责,一年内造成工作失误二例以下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一年内造成工作失误五例以下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的处分,同时调离岗位。

②不经领导审核擅自报送有关干部职工退休,调资等方面的审核材料的,一年内一例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一年内三例以下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的处分,同时调离岗位,一年内达五例的,给予开除留用以下的处分,同时调离岗位。

2、股长责任

①股长因对有关干部职工队伍管理的文件贯彻不及时、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的,或对干部、职工请假、退休、离岗、回岗等方面的报批材料不认真核实,一年内造成失误二例以下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一年内造成工作失误五例以下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的处分,同时免去股长职务;

②股长因工作不作为,或对干部、职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知情不报、不调查,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隐瞒真相,避重就轻报告问题,或擅自作主处理问题,造成干部职工队伍管理方面严重混乱的,给予撤职处分。

3、县人口计生委主任、分管副主任责任

县人口计生委主任、分管副主任因工作不力,或把关不严,给干部职工队伍管理带来被动,由县委、县政府追究其领导责任。

(四)其他人员的责任

1、干部职工到龄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死亡未及时上报,经办人当年考核按不称职论处。

2、凡在职干部职工请假、退休、抚恤费等工作办理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不真实材料的相关股室和责任人,由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处分,发现一例,责任人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六、干部职工违反行业有关制度规定的管理

(一)委机关和乡镇计生办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县人口计生委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免费办理证件项目,擅自收取费用

2、有收费标准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搞搭车收费

3、征收社会抚养费不使用统一票据,不及时缴入县财政专户以及隐瞒社会抚养费收入。

4、以单位名义收取有关规费中饱私囊。

5、借督查、检查、暗访之机,接受礼金和物资

(二)县站和乡所的技术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县人口计生委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获得《许可证》、《合格证》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2、超越被批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

3、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

4、未经县人口计生委批准而擅自引产或推广应用计划生育技术和产品的;

5、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6、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规定的。

七、关于干部职工挂职交流及进修的管理

(一)干部职工下基层挂职锻炼或到边远山区工作

1、委机关干部职工或计生服务站技术专业人员,下到乡镇担任计生办主任或计生服务所所长的,其工资关系不变,优先评奖表彰和优先晋升职称,在基层任职期间,由人口计生委发给每月岗位津贴100元,工作二年后,回到机关或计生服务站安排中层干部职务,并推荐为科级后备干部。

2、乡镇计生干部职工,愿意到边远山区的乡镇计生办或计生服务所工作的,其工资关系不变,优先评奖表彰和优先晋升职称,在边远山区工作期间由人口计生委发给每月岗位津贴100元。工作一年后,优先考虑提拨担任计生办主任或计生服务所所长,属于计生办主任、计生服务所所长的优先推荐为科级后备干部。

3、乡镇计生干部职工严重超编的单位,选派一定数量的干部职工轮流到边远山区缺编的乡镇计生办或计生服务所工作,其工资关系不变,在边远山区工作期间由人口计生委发给每月岗位津贴100元,工作两年后回原单位。

(二)干部职工进修管理

1、实施有计划的进修培训,各乡镇计生服务所需要选送专业技术人员到上一级医疗单位进修培训,必须在元月底之前向县人口计生委申报年度进修计划,具体确定进修人员名单,进修科目及时间,由委科技股根据各单位技术力量和设施情况经统筹考虑,拿出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申请进修培训的基本条件为:大专毕业工作一年以上,中专毕业工作二年以上。计划内人员进修工资待遇不变,进修培训费用,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负担。专业技术人员经进修培训后,特别是技术骨干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调离本单位或离职保编,违者扣回全部进修费用和进修期间工资。

2、不是单位计划公派需要脱产学习的干部职工(半年以上),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人口计生委批准。经人口计生委批准参加。脱产读书的干部职工一律自费,工资停发。脱产外出读书人员由人口计生委严格控制人数,鼓励干部职工在职自修。

3、经人口计生委批准脱产读研的干部,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必须随迁。

八、关于对离岗人员的处理

为改善目前计生系统离岗情况较为严重的现状,规范计生队伍管理,提升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的水平。现对计生系统离岗人员作出如下处理规定:

(一)离岗类型

1、通过乡(镇)批准,外出招商或服务于县重点工程、或从事乡镇其它工作的。

2、未经批准到本县其他部门借用的。

3、擅自离岗外出跨县务工的。

4、擅自离岗到其它医疗机构长期从事第二职业的。

5、擅自离岗不上班长期在家的。

6、以学习为由长期不上岗在外就业的。

7、计生办、服务所准许外出(部分留薪给单位)从事其它工作的。

8、不从事本系统业务学习而进修其他专业的。

9、兼卫生医疗机构第二职业的。

10、长期患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

(二)处理意见

1、通过乡(镇)批准,外出招商或服务于县重点工程或从事乡(镇)其它工作的,由计生委与乡镇衔接,根据该乡(镇)计生干部职数和工作需要量来确定是否准许从事其他工作。若未经双方允许必需无条件回岗,否则以离岗论处。

2、未经计生委批准借调到本县其它部门工作的,所在单位要书面督促其及时回岗,如本人坚持不返回岗位的,按擅自离岗论处。

3、离岗外出务工、从事第二职业、长期在家、以学习为由在外就业、虽经计生办或服务所准许(部分留薪)离岗,但在本规定出台后,不能按期返岗者均属于擅自离岗。

4、进行非系统业务需求的其它专业进修的,进修期间,工资停发,费用自理,公派进修,按规定办理。

5、长期患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由计生委组织患者统一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如确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的,办理好病休手续,按病假规定处理。若是打着生病的幌子,未正常上班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且要求返岗上班,若坚持不上岗,按擅自离岗论处。

6、兼卫生医疗机构第二职业的,劝其不再兼职,如坚持兼职,计算其在上岗期间耽误的时间,若累计达三十天,扣发二个月工资,若累计达六十天,扣发半年工资,累计达三个月,停发全年工资,累计超过三个月,以擅自离岗论处。

上述离岗对象,由所在单位在本文下发当日起十天内发出返岗通知,从通知书发出起限期一个月内回岗,否则按人调发[1992]18号文件,以“无正当理由无故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先停发工资,然后予以辞退。

主题词:计划生育 人事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委各部门 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19日印发

共印180份

推荐第10篇: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为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经过近二年的先进管理理念的学习,从学习向管理实践的转变,需要建立一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德才兼备,由理想、有抱负、想干事、干成事,以企业利益高于一切的优秀干部管理团队。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着力培养和打造一支优秀的执行人才骨干队伍,为企业的成长壮大提供坚实的后备人才,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结合企业实际,重新修订干部管理规定。要求所有中层以上干部必须具备如下职业品格,并忠实履行相关细节条款。凡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降职、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忠诚

1、不搞小团体、小山头主义,坚决反对自由主义。

2、坚持讲真话,办实事。

3、坚决不做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并敢于和这种行为作斗争。

4、在受到组织的委屈和不公对待时,工作业绩依然持续增长。

一切申诉和争议必须在组织内部处理,在组织范围之外,坚决不容许由诋毁组织的任何言行。

5、坚决服从组织的一切指令。

二、纪律

1、禁止干部用公款内部吃请。禁止无原则相互吃请。工作需

要须经组织批准。

2、禁止干部接受下属宴请。禁止收受下属及业务单位财物。

3、禁止干部钓鱼。

4、禁止赌博、参加非法组织活动。

5、有事须请假、离矿须经批准后在企管部登记去向及联系方

式。各单位、部门主管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状态。

6、不得人为设置障碍,阻碍干扰纪检、审计或其它管理工作

正常开展。

7、参加正常工作之外的会议涉及企业事务的各项活动,必须

向组织报告。

8、严禁散布流言蜚语,泄露重要会议细节,泄露重要经营秘

密。

三、责任

1、一把手作为部门、单位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职(助

理)为部门、单位分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生产单位已取得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不得倒退。结果第

一,理由第二。

3、部门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领导

必须受到组织严肃处理。

4、杜绝虚报或漏报主要工艺指标,掩盖真实生产状况。

5、做好非人力资源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对新员工要加强企

业文化教育,业务知识培育,正确引导其融入到企业中来。

四、素质

1、思路决定出路,想法决定办法。以正面思维,率先垂范,

积极调动属下的工作热情。

2、态度决定一切。积极主动地开展和配合企业的各项工作。

补台高尚,拆台可耻,耍阴庸俗。

3、要敢扛责任,学会站在别人角度考虑问题。要多从自己和

本单位内部找不足,并积极寻求领导或协作单位的帮助。

4、要多听少说,发挥集体智慧。多听员工、专家、同事的意

见,固执已见就是一叶障目,是管理者的大忌。

5、要清晰、明确,全面地了解问题。深入现场,深入员工,

专注倾听是秘诀。

6、要坚信“人们不会做你希望的,只会做你检查的;人们不

会做你检查的,只会做你奖惩的”。要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奖罚分明。员工的出色表现要及时表扬激励,反之,要予以惩罚。

7、改进管理、改进指标、技术进步、技改创新,要始终作为

提高工作业绩的主旋律。忌墨守成规,固步自封。

8、要牢记自己是在台上,一言一行影响着员工,代表着企业

的形象。所谓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信守承诺、情趣健康。

9、要善于发现员工优势,用人所长。

10、对久拖不决的问题,由权越级汇报,向组织寻求支持,帮

助。

第11篇: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卫生事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卫生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卫生档案,是指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科研、血站、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以下简称各卫生机构),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卫生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考核范围,确保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便于利用。

第四条 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是国家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维护公民和卫生机构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各卫生机构要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保证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等档案工作的必备条件,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档案的信息化建设要与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逐步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服务网络化,不断提高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档案工作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 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由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各卫生机构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并对直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制定卫生档案发展规划、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辖区内卫生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七条 各卫生机构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履行下列基本

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制订本单位各项档案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三)指导本单位各职能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下属单位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提供利用、信息开发和网络化服务,开展档案宣传工作。

第八条 卫生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专业知识,掌握现代化档案管理设备操作技能,定期参加档案业务、技术培训。

第九条 卫生档案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岗位聘任等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与本单位同等职级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条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卫生档案工作人员,各单位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体检。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全部档案的形成情况及其规律和特点,编制科学的档案分类方案。对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制定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二条 各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归档工作体系,实行文件处理部门立卷制度。办理完毕应当归档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由文件材料承办部门负责收集和整理后,送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归档保存。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档案质量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 各卫生机构要依据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科研、血站、妇幼

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等卫生专业档案的管理。加强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卫生机构在重大医学科学研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等工作中,要同步进行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在以上工作鉴定验收时,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凡文件材料未归档或文件材料归档不齐全,归档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进行鉴定或验收。

第十五条 各卫生机构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应集中保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和移交。

第十六条 各卫生机构应当对本单位保管的档案进行编目,编制多种形式的检索工具,建立档案信息检索与管理系统。做好档案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电子文件的收集、管理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工作,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十八条 各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保管制度,制订防灾应急预案。档案库房和档案装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档案安全保管要求。做好档案数据库及网络的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各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在单位统一领导下,由档案管理人员和业务部门人员共同组成鉴定组,对己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销毁档案的目录应永久保存。严禁擅自处理档案。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有关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开放

第二十一条 各卫生机构应当制订档案的公开利用与保密范围,积极进行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工作。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配合本单位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卫生机构应当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提高档案开发利用及服务水平。采取档案编研等多种形式,主动开展档案的利用

服务和宣传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卫生机构保管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直接相关的档案资料,一般应允许当事人查阅利用。在查阅利用服务工作中,应当注意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及公民查阅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卫生机构应当做好涉密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的借阅利用登记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在卫生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人员,有关单位应当给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档案损失、失泄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或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名义进行的卫生行政职能工作产生的档案,其所有权归委托或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所有,可由档案产生单位负责暂时保管。

第二十八条 各卫生机构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教委和省教委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我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一、入学和注册

1、学院的新生,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录取。凡经学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单位证明,向学院请假,但不得超过两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经政治、文化、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群众揭发是徇私舞弊、不正当上学的,经调查属实,取销其学籍,退回原单位、原地区,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2、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有的新生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学院批准,可回家或原单位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下学年开学前经县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痊愈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仍不合格者,即取消入学资格。

3、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按规定手续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二、成绩考核

1、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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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综合素质的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和劳动中的表现进行考核评定。

3、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采取考试、考查的办法。进行考试、考查的目的是了解学生学习和运用所学知识的情况,督促学生复习功课,巩固所学的知识,便于研究和改进教学工作。根据考试、考查结果评定学业成绩,作为学生升降级的依据。

4、学生的考试、考查成绩采取百分制:考查成绩也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实践课成绩单列。学生的考试、考查成绩均列入学生档案。

5、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经教务处批准并参加缓考;对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的学生,除本门课程的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6、评定考试课程的成绩,应以期末考试的成绩为主,也可适当结合平时成绩;考查课程的成绩,应根据学生平时完成作业情况及课堂提问和平时测验的结果评定。平时测验次数不宜过多,一般应在三次—五次为宜。

7、凡考试、考查不及格或请假缺考而需要补(缓)考的学生,均应在学院规定的日期内补(缓)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补考的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

8、因患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经学院医务所证明和教务处批准,可减少体育课考核项目或免考,但应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 37 活动。

9、实习(教学实习、上岗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应进行成绩考核,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和生产劳动中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及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意见评定成绩。其成绩视作一门课成绩对待。

10、学生操行评定一学期进行一次,由班主任征求有关教师的意见,写出评语,评定成绩。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学生的操行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升级(或不予毕业)。

三、升留级及毕业(详见考试、升留级和毕业制度)。

四、休、复学和退学

1、凡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凡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三分之一(含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跟原班继续学习确有困难者,经院长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2、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休学以两次为限(二年制的学生,休学以一次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的,应作退学处理。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修养,回家往返路费由本人负责。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家庭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可酌情补助。

4、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 38 查,能坚持正常学习,才可复学。

5、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经院长批准,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发给退学证明,将其情节通知有关单位和家长,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1)经医疗单位诊断,确实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传染病等疾病者;

(2)连续留级二次不宜继续学习者; (3)学生自愿要求退学劝阻无效者;

(4)经补考后,各学年考试、考查成绩累计四科不及格者; (5)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五、转学和转专业

1、本院学生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转学。

2、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转换专业。对于个别学生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允许其转入其他专业学习。转专业必须经院领导批准,报上级备案。

六、奖励和处分

1、学校对德、智、体诸方面有优秀表现的学生,应予表扬和奖励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凡给予奖励的学生,其有关资料应放入学生档案。

2、对违反纪律和学院规定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或较大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39 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令其退学。凡给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放入学生档案。

3、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1)旷课、旷考、考试作弊、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等违反学习纪律者;

(2)无故不参加劳动,违反劳动纪律者;

(3)打架斗殴或对待教师、同学、学校工作人员态度蛮横者; (4)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弄虚作假、欺骗学院领导及教师、同学,造成极坏影响者; (6)在校园内(外)赌博、抽烟、酿酒闹事者; (7)无故损坏学院仪器、设备、图书、家具者; (8)破坏公物,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

(9)在校园外行为恶劣,扰乱公共秩序、有损学校声誉者; (10)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犯罪分子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

(1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4、学院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须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报省教委批准,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备案。学院应在学校内正式公布,并将其情节通知有关单位和家长。

5、凡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学生,应送回原地区,勒令退学的学生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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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员工慰问暂行规定

员工慰问暂行规定

规范公司员工慰问工作,让广大员工切实体会到公司大家庭的温暖,做好“和谐如恰”的建设工作,增强全体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特制订本规定

一、员工生病慰问

1、慰问标准及条件:

(1在职员工因病一般住院一周以上,慰问金不超过300元/人; (2在职员工因病手术住院,慰问金不超过500元/人;

(3在职员工因病请假在家休养一周以上的,慰问礼品不超过200元标准。(4患同样病种在一个治疗期内住院的只慰问一次。

(5享受生病慰问的条件为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2、组织部门及人员:

(1 一般员工住院由所在部门报行政部组织,行政经理牵头、部门主管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代表部门参加慰问;

(2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住院,由行政部组织,行政部经理或主管牵头,经理及以上、总监级领导、总经理参加慰问。

二、员工工伤慰问

慰问金标准、组织部门及人员参照员工生病慰问标准执行。享受工伤慰问的条件为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三、员工产假慰问

1、慰问标准及条件:

1、在职员工(不分男女)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请产假的,慰问礼品不超过300元标准。

2、享受产假慰问的在职员工原则上应为公司正式转正员工,特殊情况由行政部拿出方案,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2、组织部门及人员:

1、慰问由所在部门报行政部组织,行政助理代表公司、以工资的形式发放到卡上。

四、员工丧假慰问

1、慰问标准:

1、在职员工配偶、父母等直系家属过世的,慰问金300元以内,

2、丧假慰问的的在职员工条件为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2、组织部门及人员:

一般员工直系家属过世,由所在部门报行政部、行政部会上报财务发放到卡上。

五、宿舍慰问

慰问标准:

1、、定期组织人员对一线员工宿舍进行走访,帮助一线职工解除后顾之忧。

2、在春节、中秋节等重大节日对员工进行走访慰问,及时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

3、及时掌握员工动态,出面了解员工之间的矛盾,搞好公司团结工作。组织人员:

1、由行政部通知主管经理级包括总监级每月定期对在职员工进行慰问。

2、总经理或副总带领全体管理层参与慰问。

目的: 增加员工满意度,减少员工抱怨。增加团队凝聚力。

第14篇: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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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喜鸟集团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1. 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权在集团财务部及各子公司财务部。

2. 集团财务部经理对资金的使用提供意见;由财务总监进行决策;并报经总裁审批。资金使用计划由集团财务经理领导实施,财务总监负责监督、审查。

3. 各子公司的财务印鉴由集团财务部集中管理,专人负责。各子公司的所有银行帐号都必须在集团公司备案。现金的提取、支票转帐、及以电汇和汇票形式对外付款,都需要到集团财务登记、盖章。 4. 现金管理

5.1 除上海工厂外,各子公司实行备用金制度。 5.2 现金的提取和保管

子公司需要现金,须有出纳填制“现金申领单”,并有子公司总经理审批;然后到集团财务部由财务经理审核后,在集团财务部出纳处领取现金或现金支票;同时要在“支出凭证”上签字。

各公司为出纳配备保险柜,由出纳负责现金保管。

5.3 现金的收取与支付

出纳收取现金,应尽快交到集团财务部;不得坐支现金。交款时,由集团财务部出纳出据“收款收据”。集团公司每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各子公司不得超过1000元。

现金的支付,应当严格控制其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并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

5.4 借款手续

员工出差、或购置零星办公用品、或临时外事招待等,需要预借现金,经办人员须填制“借款单”,并由总经理审批。

5. 对内费用报销

员工费用报销,应参照《费用报销实施细则》,按标准、按要求报销;一般员工报销,时限为3天。 6. 工资发放

工资发放,由集团人事部制表;集团财务部负责办理。一般情况下,集团财务部应与银行签定工资代发协议,工资打入员工个人帐号。 7. 对外支付货款

5.1 材料采购和成品购买

材料采购和成品购买,应当签定采购合同,由财务部存档(复印件)备案;遇特殊情况不能签定合同的,应由经办人自制“采购备忘录”,报经总经理出具意见和批准签字。

对外付款时,应由经办人出具“付款通知”、正规发票、公司质检证明。财务依据合同或备忘录,审核付款通知、发票、质检证明,在其完全合格后,方可办理付款。20万以下的、并归入预算的,有总经理审批后支付;否则,只有在总裁批准后,方可支付。

5.2 固定资产购置

购置房产、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等,都需要有在购置前,提出购置申请,作出预算。在购置房产、大型机器设备时,应当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董事会研究。在董事会同意购置后,方可签定购置合同,留复印件为财务部备案。另外,财务部根据合同要求,作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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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置固定资产需要付款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填制“付款通知”,并连同发票、验收意见提请财务部,办理付款。2万元以下、并归入预算的,有总经理批准后可以支付;否则,须有总裁批准后,方可支付。 7.3 广告费的支付

由总部负责的广告,应由企划部作出计划和项目预算;并且合同副本交财务备案。按合同规定到期需要支付时,由企划部填制“付款通知”,报经总裁审批。期间,对方应当提供广告费专用发票或往来资金发票。

由专卖店申请报销的广告费,应当由营销公司负责办理手续。营销公司有关部门作出报销说明,要注明标准及总额;由营销公司总经理审批。报到财务部时,财务应当进行审查;专卖点应当提供广告专用发票。财务审查无疑问时,方可作报销处理。财务出具收据,计入同专卖点的结算帐户,并及时通知专卖点。

8. 其他应付款项的支付

纳税申报的税款支付,由税管员提供计算单,填制“税款交款书”,由集团财务部经理批准后,可以划转。

其他应付款项,10万元以下的、并纳入预算的,由总经理批准后,可以支付;否则,应当由总裁批准。

9. 应收帐款的管理

9. 1 合同的管理

销售合同应当由财务部备案;合同若由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财务部。

9.1 信用政策的制定

对于客户的信用政策,由营销部门决定,但应参照财务部门的意见。对于信用政策超出公司统一要求,或客户的资信、经营状况与其信用政策不匹配时,财务有权向总经理直接反映。

9.2 应收帐款的分析方法

对于因销售造成的应收帐款,主要采用帐龄分析法,以便综合反映公司信用风险。当客户行为超出给其的信用政策,财务应当及时反映,并有权对其客户的再订购合同和退货等行为出具否定意见。

9.3 应收帐款的催收

销售人员应当严控对客户信用政策的执行,时刻监控客户的信用政策,对客户欠款的催收负直接责任。同时,财务人员应当对欠款的催收给以积极的配合。 9.4 坏帐损失的确认、责任的承担

在管理核算中,应收帐款达一年者,即确定为坏帐。相关销售人员应当对此客户高度警惕,并撤消其信用政策。

销售回款率应当作为评价销售人员业绩的重要指标。若真正造成坏帐,货款收不回来,应对直接责任人作相应的处罚。

10.融资管理

10.1 贷款计划

贷款计划必须依据集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经营预算作出。一方面,根据资金缺口安排融资金额;另一方面,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预计还贷计划。

10.2 贷款办理

贷款计划有集团财务部经理作出,财务总监提出指导意见,并作出决策。贷款的办理,须经总裁批准;由集团财务部经理领导工作,并向总裁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贷款合同应当由总裁签字。

10.3 贷款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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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归还应当有计划,纳入经营预算。尽一切努力,保证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归还本金、利息,维护公司的信誉。贷款的归还,由集团财务部经理负责;归还时,须经总裁批准。

11.投资管理

对外投资,不论是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还是进行资产委托,都须由项目负责人作出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方案中要包含投资效益预测,包含投资预算和风险控制方案,包含对本公司现金流的评估。投资方案须经董事会通过,由财务总监给出指导性意见,最后由董事长审批。

当对外转出投资款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财务总监给出审核意见,最后由董事长批准。手续齐全时,方可进行投资款划拨。

在投资的整个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当密切关注投资项目,及时收集信息,定期作出风险分析,定期汇报工作,同时作好投资收益管理。

14.协调文件

原材料采购控制程序

财务控制程序 营销控制程序 销售控制程序

资产管理控制程序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费用报销制度 预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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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纪检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1 ××集团纪检监察工作暂行规定(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纪检监察工作,深入推进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纪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纪发„2010‟12号)和《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纪发„2009‟9号)、河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0‟___号)、河南省纪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办法》(豫纪发„2010‟___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纪检监察工作在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内外部环境、提供政治和纪律保证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党章》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发挥“保

2 护、教育、监督、惩处”四项职能,围绕企业中心工作搞好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为促进集团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建立健全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对上级和集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必须坚持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进企业反腐倡廉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注重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四)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

(五)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

(六)必须坚持从严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和水平。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任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重大决策部署、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从整体上推进惩

3 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第二章领导体制和工作关系第三条集团及下属单位按照《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设党委的单位要设立纪委;直属党总支设专职纪检委员;党支部设纪检委员。基层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监察机构。同时设立纪检和监察机构的,纪检和监察机构实行合署办公。第四条集团及下属单位纪委由同级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必要时,也可由上级党组织委派),每届任期与同级党委相同。纪委换届时,其组成人员候选人须事先征得上级纪委的同意后,报集团党委审批。第五条集团及下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受同级党政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未设立纪委或监察机构的单位,专职纪检委员应同时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第六条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执行同级党政组织的决议、决定,同时,要履行对同级及其所属党政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自觉接受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第七条集团纪委(监察审计部)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问题,并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执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决议、决定等,按规

4 定请示、汇报工作。第三章组织机构和干部配备第八条集团设纪委(监察审计部),下设办公室、信访室、纪检监察室、效能监察室、党风室、审理室、审计处;基层设党委的单位要设立纪委、监察室(科),直属党总支设专职纪检委员,也可根据单位实际,由政工部(科)落实纪检监察工作。第九条集团纪委实行常委会制,常委7-9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2-3人;下属单位纪委实行委员会制,委员5-7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第十条纪委书记原则上应为专职,按同级副职配备。其中,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的,列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之后按任党委副书记时间先后排序;由党委常委、委员担任的,列党委副书记之后,与其他党委常委、委员一并按任同职级时间的先后排序。纪委书记的首要职责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同时可以参与领导班子分工,分管与纪检监察业务关系密切的工作。集团纪委副书记、纪委常委、纪委(监察审计部)各处室处长(主任)原则上配备集团中层正职级干部,监察审计部部长同时担任纪委副书记。集团下属单位纪委副书记、委员原则上配备本单位中层正职级干部,监察机构正职应同时担任纪委副书记。直属党总支专职纪检委员原则上配备单位

5 中层正职级干部。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层正职或副职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第十一条集团和各单位专职纪检工作人员编制总数按一般不少于专职党群工作人员编制总数15%的比例核定。专职监察工作人员编制的配备要纳入单位内部中层行政机构人员编制的总盘子中一并考虑。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应分开计算,合并使用。第十二条建立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制度。严格进入条件,防止安置性、照顾性进人。进入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含领导班子成员),除特别需要的专门人才外,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第十三条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双重领导的职责和权限。基层单位纪委书记拟任人选,由集团纪委、集团党委组织部共同考察,提出任职人选意见,由集团党委任免。基层单位纪委副书记、监察科长、专职纪检委员提名、任免、奖惩、兼职和调动,所在单位必须事先书面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意,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四条纪委书记实行交流任职。在本单位产生的纪委书记人选,原则上安排到其他单位任职;在同一单位任职满5年、55岁以下的纪委书记原则上交流到其他单位任职。第十五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双向进入、

第16篇:旅行社公告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旅行社公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旅办发〔201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指导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范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旅行社公告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旅行社公告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有关旅行社的公告发布行为,加强对企业经营和旅游行政管理的指导服务,根据《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旅行社公告事项如下:

(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吊销;

(二)许可或暂停、停止旅行社经营出境、边境旅游业务;

(三)旅行社经营或暂停、停止经营赴台旅游业务;

(四)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设立与撤销备案;

(五)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

(六)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

(七)旅行社的诚信记录;

(八)旅游者对旅行社投诉信息;

(九)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增存、补存、降低交存比例和被执行赔偿等情况;

(十)旅行社统计调查情况;

(十一)全国和地区旅行社经营发展情况;

(十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公开发布的其他有关旅行社的事项和情况信息。

第三条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颁发、变更公告,由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颁发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许可经营业务、许可文号(附件1)。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许可证编号和变更前与变更后的名称、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附件2)。

第四条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吊销公告,由办理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手续和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经营场所(附件3)。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吊销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主要负责人(附件4)。

第五条暂停旅行社业务公告,由作出暂停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 暂停旅行社业务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经营场所、暂停时间期限(附件5)。

第六条许可或暂停、取消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公告,由国家旅游局或其委托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

许可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原许可证编号、新许可证编号、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许可文号(附件6)。

暂停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经营场所、暂停时间期限(附件7)。

取消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

编号、经营场所(附件8)。

第七条许可或暂停、取消旅行社经营边境旅游业务公告,由作出许可或暂停、取消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

许可旅行社经营边境旅游业务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许可文号(附件9)。

暂停旅行社经营边境旅游业务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经营场所、暂停时间期限(附件10)。

取消旅行社经营边境旅游业务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经营场所(附件11)。

第八条旅行社经营或暂停、停止经营赴台旅游业务公告,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发布。

旅行社经营赴台旅游业务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附件12)。

旅行社暂停经营赴台旅游业务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经营场所、暂停时间期限(附件13)。

旅行社停止经营赴台旅游业务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经营场所(附件14)。

第九条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设立与撤销备案公告,由接受分社、服务网点设立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

分社设立备案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分社名称、设立旅行社、备案登记证明编号、分社经营场所、分社经营业务(附件15)。

服务网点设立备案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服务网点名称、设立旅行社、备案登记证明编号、网点服务场所、网点服务范围(附件16)。

分社撤销备案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分社名称、设立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编号、分社经营场所(附件17)。

服务网点撤销备案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服务网点名称、设立旅行社、服

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编号、网点服务场所(附件18)。

第十条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和撤销委托备案公告,由接受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的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

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委托旅行社、委托事项、委托期限(附件19)。

撤销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经营场所和委托旅行社(附件20)。

第十一条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公告,由对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

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处罚类型、处罚依据、处罚执行日期(附件21)。

第十二条旅行社诚信记录和旅游者对旅行社投诉信息公告,由被公告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本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发布旅游者对旅行社投诉信息公告。

旅行社诚信记录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诚信记录信息(附件22)。

旅游者对旅行社投诉信息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投诉信息(附件23)。

第十三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增存、补存和被执行赔偿的公告,由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降低交存比例的公告,由旅行社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增存、补存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交存、增存、补存数额,质量保证金总额(附件24)。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降低交存比例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降低交存比例后保证金数额(附件25)。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被执行赔偿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

编号、被执行赔偿数额、被执行赔偿后数额(附件26)。

第十四条旅行社统计调查公报,由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发布。

旅行社统计调查公报的项目内容和发布方式等,按照《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旅行社年度报告,由国家旅游局和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发布。

旅行社年度报告的项目内容和编制发布方式,根据《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但不得公开单个旅行社企业的经营数据和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权限,就需要公开发布的有关旅行社的其他事项和情况信息发布公告,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旅行社企业或有关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国家旅游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汇总发布旅行社许可、变更、吊销、注销,分社和服务网点设立与撤销备案,质量保证金情况,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备案情况,旅游者投诉旅行社情况,旅行社诚信和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况公告、公报或通报,其内容、格式参照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降低公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颁发、变更和注销公告,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设立与撤销备案公告,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和撤销委托备案公告,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备案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发布。

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公告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吊销公告,应当在处罚执行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

旅行社诚信记录公告、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投诉信息公告,分季度、半年和年度发布。

旅行社统计调查季度公报应当在季后1个月内发布,旅行社统计调查年度公报应当在年度后6个月内发布。

第十九条旅行社公告通过发布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的政府网站发布,也可以在全国或本地区公开发行的报刊发布。

发布机关对公告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7篇: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国家档案局

【颁布日期】 19951229

【实施日期】 19951229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企业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 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筹建以来的各项活动中 形成的对本企业以及对国家、社会具有利用、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包括不同载体形式)。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承担 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 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是国家全部档 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本企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统一管理本企业的档案,并对本 企业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加强对其档案工作的领导,把企业档案工 作列入企业管理计划,并确定管理档案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企业的档案工 作。

负责管理档案的人员应有档案专业知识、技能和企业管理知识。

各级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本级行政区域内 或本系统、本行业的下属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承担 有关服务工作。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以及终止、解散后 清算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资、合作合同);

2.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

3.财务、会计及其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4.劳动工资、人事、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5.经营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6.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7.产品生产方面的文件材料;

8.仪器、设备方面的文件材料;

9.基本建设方面的文件材料;

10.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技术转让方面的文件材料;

11.教育培训方面的文件材料;

12.情报信息方面的文件材料;

13.中共党组织和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

14.其它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原则上由本部门负责立 卷和归档,按本企业的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或指定的部门移交,任何个 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形成的档案参照国家标准、规范和国际先进 方法,进行科学分类和整理。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有库房和必要的设施及保护设备保管档案 ,确保档案的安全。暂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企业,可委托主管部门 或当地国家档案馆代为保管。档案代管单位必须保障代管档案的安全,做 好代管档案的所有者利用档案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档案的实际价值和国家有关规定,编 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具有长远查 考利用及研究价值的永久保存;在一定时期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长期或短 期保存;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从长。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保管到期的档案应当进行鉴定。鉴定工作 由企业负责人、专业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直接对档案进 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单,报经董事会审批后销毁, 销毁清单永久保存。其中,会计档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各方都有利用档案的权利,应当建立 健全并严格执行档案利用制度,防止失密和泄密。

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阅企业档案时,企业应予提供 。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解散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的档案交由原中方合资、合作者妥为保存,或向当地国家档案 馆移交。外资企业的档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外资企业延长期限、分立、合并或其它事项变更的,该企业的档 案向变更后的企业移交。

2.外资企业期满或依法宣告破产的,该企业的档案按第十一条规定 执行。

3.外资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规章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机 关的决定处理。

4.原企业根据需要可保存有关档案的复制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 ;造成损失的,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应当依 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档案的;

2.涂改、伪造档案的;

3.私自出卖、倒卖档案的;

4.擅自占有和非法携带档案出境的;

5.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第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 个人在中国大陆举办的企业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8篇: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许昌市初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初中、小学学籍管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学校管理规范化,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类初中、小学。

第三条 初中、小学学籍由市、乡、校三级共同管理。教体局负责制订全市初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全市在籍学生进行管理;及时、准确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提供学籍信息;审查确定毕业生名单,发放毕业证书。

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负责及时准确统计、审查、上报本辖区初中、小学学籍信息,对本辖区学籍管理负总责。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各校要设立专(兼)职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各初中、小学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辖区或由教体局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五条 学校应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按照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教体局审核、备案。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综合素质报告册、学生证、电子和纸质信息档案。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唯一的学籍号,严禁为在校生办理双重学籍或为往届生办理假学籍。

第六条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七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第三章 转学

第八条 初中、小学学生在本辖区内不准转学。市直、市区学校之间不准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监护人工作变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可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生在休学、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九条 转学手续在学期结束前2周至开学后2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生确因父母或监护人工作调动须转学者除外。

第十条 要求转出的学生,先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转学联系表,转入学校和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教体局签章。转学证明一经开出该生学籍即予注销,学籍档案一并转出。

第十一条 转入学生应持户口本、转学证明、调动证明、接受学校证明、原学籍档案等材料到教体局审核,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根据教体局审核手续,应视学生学习能力安排到适当年级就读,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转学的学生到转入学校后,属于本市学生使用原有学籍号。外地市转入按应转入年级学籍号顺延。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由本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教体局审查同意后方可休学,由学校向其出具休学证明。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学校应责令其休学。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并报请教体局同意后可继续休学。

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准休学。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凭有关证明及时申请复学。学校应根据学生及其监护人要求和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及时到教体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教体局注销学籍。

第五章 毕业

第十六条 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经学校考核合格者,由学校负责按教体局规定的时间集体办理验印手续,由教体局负责审核备案、加盖钢印,学校发放毕业证。其他时段不受理任何验印业务。毕业证统一使用许昌市教育局指定的初中毕业证书。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奖励,发给奖品、奖状或荣誉证书,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可按照有关规定,民主、公开、公平地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品德优秀学生”等。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各初中、小学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按照教体局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教体局审核备案。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及学生证小学、初中阶段各注册一次,电子档案信息每学年统计、备案一次。

第二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休学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在校生建立双重学籍,为往届生办理假学籍,不按规定为学生注册办理学籍的学校和个人,教体局对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19篇: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效率,全面推进政府系统自身督促检查工作,实现督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严治政的需要。切实加强督查工作,对保证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权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政府督查室(以下简称督查室)是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工作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开展旗政府的政务督查工作。

第二章督查范围

第四条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政府下发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上级和本级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催办、督查和反馈;

(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实绩目标的日常监控和有关问题的专项监督;

2

(五)上级政府和本级党委转来的批办件,媒体、基层群众反映的一些重大问题的督查检查;

(六)上级专项投资项目,为民办实事涉及的项目、以及其他重点项目重点工作的督查。

第三章督查工作原则

第五条督查工作的原则

(一)领导负责原则。督查工作必须置于政府有效控制之下,坚持政府领导负责,办公室主管的原则,所有督查事项都要经领导审批后才能立项。

(二)依法行政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督查,做到依法行政、确保令行禁止,维护政府权威。

(三)实事求是原则。督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

(四)注重实效原则。督促检查工作要讲求实效,重在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反对做表面文章。

第四章督查程序

第六条确定督查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督查内容、目的、形式等,报有关领导批准,确定督查事项。

第七条督查事项告知

下达督查通知,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等事项。

第八条督查工作实施

督查任务下达后,督查人员及时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现场实施督查,了解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对督查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报告。

第九条反馈督查结果

督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时限要求内将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总体评价、存在问题等,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反馈政府办和相关领导。相关领导审阅后,对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通过《督查专报》进行定期通报。

第五章督查方式

第十条专项督查

对重大决策或重要部署,按问题分解立项。确定专题督查内容和承办部门,督促承办部门按规定时限抓紧落实。

第十一条跟踪督查

在阶段性督查以后,进行连续的动态跟踪督查,把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实地督查

对重要督查事项,督查机构可派出督查组或专人,协同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实地督查;也可采取事先不向督查对象打招呼的方式,直接深入实地了解情况,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

第十三条联合督查

督查机构选择适当时间,围绕旗委、政府的工作重点,

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新闻单位进行联合督查,以加大督查的力度。

第十四条督查调研

采取督查与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围绕旗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成果,促进决策落实。

第六章奖惩

第十五条对在督查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在督查工作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按要求办理和不及时反馈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0篇:某公司环境保护暂行规定

一、在本公司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外来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二、公司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总经理为主任,企管副经理、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任副主任,公司环保办主任、化肥分厂厂长、热电分厂厂长,甲醛分厂厂长、技改办主任任成员。常设机构为环保办,环保办监督、检查全公司环境治理工作,协助各单位解决污染问题,搞好、日常工作的检查和落实。

三、公司环保办公室对全公司环境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规定公司内部各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导污染治理工作。

四、对治理污染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办报公司批准后给予奖励。

五、各分厂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责任人的环保领导小组(报公司环保办备案),化肥、热电、甲醛三分厂要明确一名副职为环保负责人;各车间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环保责任人,车间要明确一名环保负责人。各单位环保负责人要经常与公司环保办联系,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单位一把手就是本单位环保第一责任人,无论本单位发生任何(包括非人为)环保事故,都要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把事故大小、事故原因、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如实上报公司环保办。否则,与个人职务,经济利益、荣誉挂钩,隐瞒不报者,一旦查出,加重处理。

七、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无论经理办公会、生产调度会、班前班后会,工作总结会都要把环境保护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一样放在首位,不断进行总结、布置、检查和落实。当生产与环保发生冲突时,生产服从与环保。

八、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有关规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照章办事。

九、严格各项操作规程和工艺指标。凡是人为造成或者通过管理可控制没做到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出现一例,从严处理一例。

十、抓好环保设备管理。无论是承压容器、转动设备,工艺管道要做到全部年检、定检和抽检三结合,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巡回检查记录要如实完整,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因设备检查不到位、检修不彻底造成的污染事故,追究设备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私自停运环保设施的要严肃处理。十

一、各单位要加强设备管理,认真执行操作规程,杜绝跑、冒、滴、漏,消除污染源的产生。

二、认真做好“6.5”世界环境日和环保知识宣传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单位实际,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全员环保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环境污染事故往往与安全事故同时发生,在处理安全事故的同时,也应考虑把环境污染降到最低。十

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否则,追究总工程师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否则,追究生产副经理和分厂负责人的责任,十

四、外来施工单位的有关环境污染事项,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目标及分解情况:十

五、公司全年实现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六、总排污口排水量控制在50m3/h以下:

1、造气废水禁止外排:

2、其他车间凡可利用的水必须回收利用。若有临时外排水的单位必须事先写出申请,注明排放量、污染物指标,经主管环保副经理批准后报环保办备案,排放时要严格控制总量。十

七、总排污口COD≤100mg/L,NH3-N≤50mg/L,悬浮物≤100mg/L,石油类≤10mg/L。

八、各单位要加强对地沟的管理。能盖盖板的要尽量盖盖板,并且要勤对地沟进行清理。打扫卫生时,严禁把杂物扫入或用水冲入地沟。各单位要加强现场管理,按新划分卫生区及时打扫卫生。做到设备轴见光无污染,沟见底无结垢,现场洁无异物。各单位应加强排油管理工作,能直接回收的油类禁止进入地沟,进入地沟的油要加强回收;做到水面无油花。十

七、热电分厂锅炉车间要加强对水膜除尘系统的管理,确保设备长周期运行,烟囱不冒黑烟。

八、热电分厂要加强水的综合利用,做到零排放。化水车间排放的废酸、碱液必须在中和池内中和至pH6-9后综合利用。十

九、煤、炭、渣场要加强管理,合理及时洒水,禁止粉尘飞扬。

十、中心化验室每两小时对总排废水COD、NH3—N进行分析一次。特殊时期,按环保办通知要求。处罚与奖励:二十

一、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检测氨氮每超标一次对化肥分厂班子成员工资下浮20%一个月对造成超标车间班子工作下浮10%一个月。二十

二、各班调度应对当班期间环保工作负责,协调各岗位排水量均匀外排,且总忽大忽小,确保总排水各项指标合格。二十

三、造气污水发现外排一次罚款50一100元。二十

四、锅炉冒黑烟一次罚款300元,超过5分钟对车间主任罚款加罚100元,对电厂班子成员工资下浮20%一个月。二十

五、热电分厂超中请指标排水一次对分厂罚款200元,负责人罚款50元,责任人罚款50元。化水车间酸、碱池泄漏一次罚100叫00元。二十

六、尿素、碳化车间地下废液回收槽每漫液一次,分别罚款50—100元。二十

七、车间排水表面发现油花一次,对车间责任人和负专人分别罚款50元和30元,对主抓工艺、设备副厂长各罚款50元。二十

八、中心化验室,每少分析一次或谎报、迟报、填假数、—次罚款50元。二十

九、甲醛分厂甲醛泄漏一次,罚款500元。

十、因外排废水造成周边污染事故,所发生费用由排污不合格单位全部承担,并连带本单位责任人和负责人各100元,对分厂厂长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免去单位责任人职务。三十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严禁破坏和私自停运本文来源于远方秘书网环保设施,否则,一次罚款100元。三十

二、煤场、炭场、渣场每发现一次粉尘飞扬,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三十

三、全月检测各排放口无超标现象,对分厂人和负责人分别奖励60元和50元,对车间负责人奖励50元。三十

四、锅炉车间无冒黑烟现象每月奖励50元。三十

五、中心化验室,按时分析,且无作弊现象,每月奖励50元。三十

六、煤、炭、渣场,全月无出现粉尘飞扬,对单位负责人奖励50元。三十

七、其它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者,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环保办。三十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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