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财务结算管理规定

2020-03-02 13:46:5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新车保险业务财务结算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与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正常有序地开展,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依照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结算办法。

第一条 保险业务经办人员与客户谈妥保险事宜后,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业务员出具保险单据,并带领客户到收银员处交纳保险费,禁止经办人或非财务人员收取客户保费。

第二条 收银员收款后,应向客户开具有效收据。收银员每天应将保险款与保险收据移交给公司出纳入账。会计凭保险收据记入保险公司往来。

第三条 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在接到保险公司业务员关于保单办妥通知后,应及时填写《保费余款通知单》,并按财务审批流程办理领款手续。

第四条 《保费余款通知单》后应附有保单复印件。对初次合作的保险公司,还应提供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协议;若无协议,保险公司业务员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保险代理证原件和保险公司《委托函》,并留下两证复印件及《委托函》(格式见附件)原件。出纳在支付款项时应仔细核对。

第五条 保险业务经办人应将保单原件存放在收银员处,并及时告知客户凭我公司开具的收据领取保单。收银员收回收据后应将其附在《保费余款支付单》后。

第六条 收银员对保单应建立台账。台账应包含的要素有:保单日期、保单号、车牌号、保费金额、交单人签名、交单日期、领取人签名、领取日期等。

第七条次月1日,保险业务经办部门应向财务提供《保险业务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会计,一份给收银员。

第八条 会计根据《保险业务清单》与我公司的收、付保费进行核对,并对其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应定期督促经办人向保险公司催收保险返点。

第九条 根据不同保险公司的规定,保险公司给予我公司的返点有当场返还和次月返还两种方式,会计人员应掌握各保险公司的返还比例和返还时间。

第十条 结算时,经办人应在结算单上标注此次消费冲抵返还保费金额,由部门负责人和品牌总经理签字确认后允许冲抵。

第十一条 对已冲抵的保费,收银员应做好记录,避免重复冲抵。会计账务处理后应每月与收银员核对,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 财务每月定期或不定期与保险公司核对保险业务的数量与返点金额,并将结果反馈财务经理,报备总经理审核。

第十三条 客服部每月实时对客户进行回访,将保险业务回访结果定期反馈给部门负责人、财务部及总经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1年1月 1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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