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代理协议

2020-03-03 22:54:5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区域代理协议

甲方:北京新博恒河洗衣有限公司

乙方:

一、协议项目和目的

1、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乙方申请成为《北京新博恒河洗衣有限公司》洗衣产品区域代理商,经甲方初步审核乙方符合代理商申请资格,签署本合作协议。

2、甲方授权乙方成为省北京市的新博化料产品区域独家代理商。

3、本协议的目的是在甲乙双方之间建立产品或服务的分销体系,保证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品质正宗、渠道合法。乙方可以依据本协议使用甲方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相关信息解释甲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品质。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面对第三人、对外签署合同,以及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经济行为。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授予已方成为代理商资格,由乙方向其直接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分销甲方的域名注册、网站寄放以及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推出的其它业务(以上代理业务依据《乙方代理产品价格》为准)。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以自乙的名义与客户建立合同关系(加盟合同)独立承担合同责任区域(化料产品除外)。

(2)、经甲方审批乙方可以注册国际域名业务。

(3)、甲方向乙方的终端客户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特殊处理服务等)。

(4)、甲方相关的产品价格细则和变化,市场动态及时通知乙方。

(5)、甲方有权向乙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乙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

(6)、对因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客户或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对于乙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乙方与客户自行解决,甲方不介入乙方与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争议的,则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8)、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修订定价和代理商管理规范。修订一旦作出,甲方会提前15天发送电子邮件或在甲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修订从规定的日期起生效。

(9)、如果乙方代理的产品价格有变动则以甲方网站上公布的价格为准,甲方有义务用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告知乙方。

(10)、双方合作生效后甲方须及时停止向北京其他代理商终端客户及销售点供货,并告知新博产品北京独家代理事宜。

(11)、甲方保留向新博公司的加盟商及新产品实验区供货的权利(加盟商及实验区见附件1)。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积极宣传甲方的产品以及增值服务,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如实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基本报价等,不得进行以次充好、削减服务项目、对免费项目收费等损害甲方或客户利益的行为。

(2)、依照甲方规定提交货款押金10万元(拾万元整),甲方承认第一次支付的押金为必须完成的业绩,乙方上述押金款未使用完而终止本协议,不得要求退还押金款余额,此押金也可以乙方购货的方式依次返还。本货款在双方签字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付给甲方。

(3)、乙方可享受甲方产品市场价的5折优惠。乙方自行与客户约定的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不得低于甲公开报价。

(4)、向甲方及时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以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以及积极进行市场宣传,保证产品销量。

(5)、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损害甲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6)、乙方可以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甲方认可的代理商字样和统一标识,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办事处、某级别代理、地区代理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甲方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乙方是甲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总代理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

(7)、乙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甲方带来任何损害,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乙方与甲方的其他区域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

(9)、乙方如非北京新博恒河洗衣有限公司授权代理,则不得以北京新博恒河洗衣有限公司授权代理名义进行活动,否则责任自负。给北京新博恒河洗衣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北京新博恒河洗衣有限公司相应损失。

(10)、乙方有权在本协议期满时,与甲方续签本协议的优先权。

三、对区域代理商的奖惩

1、依据相关的价格体系对乙方的区域代理业务给予优惠。

2、本协议关于优惠的计算不包含国内、国际域名注册机构所收取的域名注册费用和押金。

3、乙方成为甲方区域代理商后,如有违反区域代理商信誉和宗旨的,或者违反本协议,以及给客户或者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取消其区域代理商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本协议终止。

四、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__1__年,自_2010_年__11__月__15__日至_ 2012_年 11_月 14_日。

五、协议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2、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乙经、正在或预期将要违约,可以终止履行本协议,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对本协议继续不履行、履行不正当或者违约,该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有疑议需要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在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方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在本协议期满时,如双方同意,可续签本协议。

4、在要解除合作协议的情形下,对方应继续完成当月的财务结算,各自明确责任。

5、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6、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7、因本协议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六、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将无条件服从该仲裁裁决。

七、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解除或延迟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证明。

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3、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管制等。

八、附则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具有溯及力。双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变更后的法律,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3、本合同任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4、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和对方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5、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则赔偿对方5万元整。

6、如有遇有争议的大客户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大客户于新博合作其业绩可归乙方所有)。

7、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二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北京新博恒河洗衣有限公司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

1.新博产品干洗系列试验区:

①北京市新博洗衣挂牌加盟店

②北京西太平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财满街兴隆洗衣服务

分公司

2.新博产品水洗系列实验区:

北京公安大学洗衣房

北京新博恒河洗衣有限公司 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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