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全资董事任职

2020-03-01 17:02:0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的董事任职条件

1、《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

兼任经理。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公务员法》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综上,从法律、法规层面来看,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的董事任职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没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2、符合《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3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4、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兼职董事,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5、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系领导成员的,离职3年内;非领导成员的,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

董事任职书

董事任职承诺书

独立董事任职情况

董事 总经理任职书

董事、监事、总经理任职文件

任职证明(执行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

公司董事、监事任职文件

执行董事、经理任职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董事等任职文件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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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全资董事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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