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防范读后感

2020-03-03 14:11:5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建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读后感

《建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一书,结合大量生动详实的案例,解答了很多施工中令人困扰的法律问题。我读后深受启发,回想起以前施工中的一些做法和认识,竟然有许多在法律上有欠妥之处,幸亏未造成损失。随着相关法律的不断健全,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让每个管理人员都具备相应的法律常识和意识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我的一点感想:

一、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履行施工合同的代表,法律地位远高于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经委托后,即成为施工企业在具体项目施工中的代表,可以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相关法律行为;项目经理部一般仅是为实施特定项目施工而成立的临时性及一次性内部组织机构,多从事与项目施工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从属关系;项目经理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可独立为意思表示,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且在权限范围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施工企业承担;项目经理部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不能独立地对外进行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能力受到项目经理的限制,其行为后果除项目经理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情况下由其个人承担。项目经理一经委托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换,而项目经理部其他人员一般来说并不固定,可以随工程任务的变化而调整。

除项目经理个人行为外,施工企业均需对项目经理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实践中施工企业往往与项目经理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以此规避施工企业的责任。但是内部承包并不改变施工企业本身的法律地位,改变的仅仅是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方式。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内部合同或挂靠协议等无论怎样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仅对其双方发生约束力,不能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产生约束力。换言之,双方内部合同的约定不能对抗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因此项目经理在经营期间与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务均由建筑企业来承担。

二、项目经理行为潜在法律风险的表现

1,项目经理不适当履行与业主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造成质量问题或工期延误,导致业主索赔;

2,项目经理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3,项目经理在工程竣工结算中,为达到个人目的,滥用代表权,故意拖延结算或拒绝移交竣工资料造成施工企业无法及时结算;

4,项目经理采购建筑材料、租赁机械设备的行为。有的项目经理随意以项目部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欠付对方合同款,造成经济纠纷,通过法律解决时法院以项目经理欠债属于职务代表行为为理由,在项目经理无偿还能力时,由施工企业支付欠款;

5,项目经理在材料采购、设备租赁中的恶意行为,比如施工企业因疏于管理,项目经理利用职权和持有的项目部章,与他人串通一气,伪造材料款、设备租赁款等,再通过虚假诉讼达到占有施工企业款项的目的;

6,项目经理通过虚假支付分包工程款、劳务工程款及劳务人员工资的形式,套取施工企业款项;

7,项目经理对外借款,并由项目部担保。实践中,债权人凭着项目经理出具的借条、项目部出具的借条、项目部担保的借条,向施工企业主张权利。 8,项目经理拒付、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民工到企业、到政府集体上访,给企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最终拖欠的民工工资还得企业设法解决。

9,项目经理挪用、转移工程资金,造成工程亏损,借以逃避各种债务和应交税费,施工企业不仅损失了管理费,往往还要承担债务。

10,项目经理在招揽工程的过程中,为了承接工程过分让步,甚至与甲方串通,签订不利于施工企业的合同。在合同履行时出现困难,将责任推给施工企业。 可见,项目经理的行为,不管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都会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加强项目经理的风险管理应成为施工企业风险控制的重要方面。

三、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法律风险防范

(一)、严格选任,加强项目管理团队建设。

项目经理的选任,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但对项目的成败起着重要作用。优秀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团队,是企业未来发展的核心力量。因此在施工开始前的项目经理选任中,首先应对项目经理进行全面、慎重地审核和选拔,通过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全面了解项目经理的从业经历、工作业绩、为人品质、经营管理能力和承担风险实力,并着重考察其职业道德、团队精神及过往违纪情况。

(二)、建立项目经理激励和约束机制。

现在很多施工企业实行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制,项目经理享有很大的自主权,这会给施工企业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项目经理的责、权、利有机统一。在项目经理工作启动前,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项目经理协商订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对项目的各项目标、企业与项目经理之间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分配、项目所需人、材、机等资源供应方式、项目经理应承担的风险和项目经理奖惩的依据、标准及办法进行明确约定,并可提取一定的风险抵押金,通过风险抵押金的方式来增强项目经理、项目承包人的风险意识和守法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自觉性,从而保证承包经营活动的效果。 另外,在制定考核标准时,要合理确定承包系数,使项目经理在适当履行承包合同后,能取得合理满意的收入,同时,对项目经理的权力进行约束,确定合理的违约责任条款,提高项目经理违约成本。

(三)、完善经营管理制度,杜绝“以包代管”。

强化项目管理,提倡工程全过程管控,对于每个项目,施工企业都要派专人从经营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工期、工程成本、劳务分配等方面,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加强项目分包、劳务、购销、租赁等合同管理,建立管理台帐,注重合同签定的细节。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依托施工企业力量,协助项目部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合同变更签证、工程款催付等事项进行协商,以切实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明确项目经理的权限范围。项目经理的权限来源于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因此,从权源上对项目经理权限进行适当的规范与限制是防范项目经理引发法律风险的源头措施。

1,明确授权。在开工前,以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明确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和期限,并将该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或在施工开始前向发包人和已确定的分包商及材料商送达,保留其签收记录。委托书应载明受托人的姓名、职务、授权事宜、时限等,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2,授权排除。在对项目经理的授权中,将一些重大的或不适宜由其决定的事项加以明确排除,如合同修改与变更、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的变更、重大分包事项、重大材料及设备采购、重大财务事项(如接受发包方付款等)、对外借款以及对外提供担保等。

(五)加强项目部印章管理。施工企业要建立完善的、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项目经理或他人外出联系工程需要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时,不能随意交给他人,应由公司派相关部门的人员携带前往,并建立借出回收登记制度,需要以上证件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仅针对特定的具体工程,并加盖公司印章,注明日期并建立档案。对于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的管理,要明确审批权限,做到一章一请示,一章一登记。加盖公章的批准权限一般为公司的总经理。不要开据空白介绍信。同时,由于项目部印章具有不需备案、易于伪造的特点,因此,在项目施工中,其制作与使用应格外慎重。施工企业应指定专人对项目部印章、印鉴进行管理,如必须使用项目部印章,应当在工程承包及分包、材供合同中就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及事项作出明示,并做好印章使用登记,必要时可在项目部印章表面作必要的权利限制标记。

四、加强索赔与反索赔管理,妥善处理履约纠纷,充分运用合同及其法律武器保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索赔贯穿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履行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为了确保施工合同目标的实现,就必须正确运用索赔这一经济法律行为,以提高施工合同的履约率,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索赔或反索赔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首先是项目的管理人员要建立强烈的合同意识,要对签订的合同及其条款熟悉,按合同办事,认真履约,规避不利。其次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包括文件、资料、纪要等签证以及印章、审批、责任、考核等办法。最后,要注意纠正“索赔将会与业主关系搞僵”的错误认识。只要遵约守信,不仅不会与业主关系搞僵,反而会使关系更加密切融洽。

五、加强合同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遵纪守法的意识。充分利用已有的人力资源,制定适合企业的培训方案,分层次培训各级合同管理人员,从根本上增强经济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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