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2020-03-01 16:19: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辽宁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2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05] 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档案工作评估要以党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提高学校档案意识、档案工作积极性和业务工作技能为基础,以促进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为目标,认真总结本校档案工作的经验与教训,找出差距,认真整改,使全省高校档案工作更好地为辽宁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考核评估办法从档案行政管理职能、档案管理水平两大方面对高校档案工作管理体制、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备与设施、经费保障、业务建设、信息化建设、科研与编研、档案利用等八部分,共38项条款,进行考核评估。具体评估指标按《辽宁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考核评估标准》执行。

第四条考核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四年进行一次,每次考核之后召开全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布置任务,激

励先进,带动中间,促进后进,推动全省档案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考核评估根据全省高校档案整体管理水平,在全面检查结束后,由评估领导小组综合评出档案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和档案工作先进个人。对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第六条这次考核评估标准是在2006年考核评估标准基础上修改完善的,增加了一些条款,加大了对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检查力度,希望各高校,争取在现代化管理设备、管理方法及手段等方面增加投入,尽快落实。

第七条各高校要抓紧自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参加评估检查。2008年之后成立的高等学校,由于建设时间短,本次暂不进行评估。届时,专家组将到校按评估标准进行现场指导。

第八条考核评估分三个阶段。2010年6月30日前,为自查整改阶段。在此期间,各高校对本校档案工作按文件精神及评估标准进行自查、整改,并写出自查报告,寄送省教育厅办公室,联系人:常歆,联系电话:86896323。2010年下半年为考核评估阶段,省教育厅将派评估小组按照评估标准逐条考核、评估,做出评估总结,提出整改建议。2010年年底进行总结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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