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020-03-03 01:49:3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食品流通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

食品流通经营者承诺书

2.

食品采购索证验收管理制度

3.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4.

食品及相关物品定位存放制度

5. 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制度 6.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 7.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8.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 9.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10.食品退市制度

1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食品流通经营者承诺书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本经营者庄严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保证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保证有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四、保证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保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流通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证食品流通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设施,符合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要求。

七、保证建立并执行定期查验及退市制度,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将有关情况报告铁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八、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

九、保证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不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及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字) :

承诺时间:

承诺单位(公章):

食品采购索证验收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把食品上市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加强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验经销食品的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

3、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同时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做好记录、保管和备查工作,批发经营部和连锁超市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证明资料为复印件者,应有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确认。

4、对经进货审验发现食品明显存在质量问题或标识不规范、标注不真实等情况的,应拒绝进货,并及时向铁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

5、对供货方不能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其他可疑问题的,及时与食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进行联系查对,经查对情况不实的,拒绝进货,并及时将情况向铁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

6、经营者应加强对上柜食品的日常管理。食品在上柜前,由负责上货人员进行感观检查,凡发现已过保质期、霉变或包装破损的食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售;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届满一律撤柜,不得对外销售。

7、有条件的经营者自备技术设备对进货食品实行进货检验,对不具备条件的,对进货食品质量有疑义的应当送检。

8、经营者要配备专职进货验收人员或其他质量管理人员,日常加强对内部员工的食品质量检验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要积极参加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和考试。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贮存食品的场所和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定期清扫,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混放。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隔墙离地,摆放整齐,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定期检查,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2、变质或过期食品、待处理食品、下架后暂停销售食品、拟退货食品等特殊食品,应划定专区存放,并有显著的标识说明。

3、不得将有冷藏、冷冻要求的食品在无冷藏、冷冻的条件下储存。食品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做到原料、半成品严格分开存放。

4、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志。新鲜蔬菜、水果的存放温度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5、冷藏、冷冻柜(库)应由专人负责检查,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保持霜薄气足,无异味、臭味,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6、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食品及相关物品定位存放制度

1、具有与食品流通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建立食品经营场所卫生岗位(库房、展示区、销售区等)责任制度,保持场所环境整洁。

2、远离污染源、有毒、有害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围二十五米内无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的非水冲式厕所、垃圾场(堆)等污染源,场地平整、坚实,便于清扫、冲洗。

3、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4、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保持适当温度湿度,配备控温、控湿等设施和设备。食品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5、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不存放与食品生产经营无关的物品,不生产、贮存或者兼营有毒有害产品。

6、经营场所具有合理的设施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7、做好质量检查与质量预报工作,不合格需退换的食品以及贮存过程中发现变质食品、过期、包装破损的食品须及时下架,要定位存放,有标记,及时销账、处理。

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2、食品用具设备的构造要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设备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避免造成污染。

3、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与工具,应由无毒、无臭味或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

4、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不与食品接触的设备与工具的构造,也要保持清洁。

5、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6、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仓和各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要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7、用品用具、容器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无毒无害,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

1、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生产生活的生物,包括鼠、蚊、蝇、蟑螂等生物。

2、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以治理环境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为主、直接杀灭为辅的综合防制措施。

3、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明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责任人,定期检查,严格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4、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病媒生物密度,使其达到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

5、定期清疏排水管道、地沟、地漏等部位,消除孳生条件。

6、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运输密闭化。

7、设置防鼠网、防鼠挡板、防蝇纱门、纱窗、灭蝇灯等病媒生物防制、杀灭设施。

8、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病媒生物尸体。

9、库房门应设立高6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10、发现老鼠、蟑螂及其它有害害虫应即时杀灭。

11、发现鼠洞、蟑螂孳生场所应即时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2、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3、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4、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操作时带口罩、手套和帽子,不准佩带戒指、手镯、手表等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手部有外伤应临时调离岗位。

5、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或远离工作场所;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

6、销售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7、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有培训记录备查。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2、应当依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3、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自我检查管理制度,自觉履行食品质量管理职责。建立食品质量管理机构,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3、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4、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5、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6、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7、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及时维修,确保正常运转。

8、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品退市制度

1、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柜食品将立即退市:

(一)入市食品的供货商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证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二)在履行日常检查中,发现入市的食品有问题或已过保质期。

(三)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中,执法人员判定该食品应当退市或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应立即退市。

(四)对涉及到人身健康、消费者反映强烈且已造成后果的食品,应按情况立即组织退市。

(五)经营者认为应主动退市的食品。

3、发现经营上述应该退市的食品,将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按要求报告铁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积极协助食品生产者履行食品召回工作。

5、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

6、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尽量减少消费纠纷。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预防和控制本单位突发食品卫生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和危害,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食品安全法》制定本预案。

一、主要职责

1、对发生突发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的食品、工具、用具、设备等现场进行保护。

2、对发生突发食品卫生安全的事件向铁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详细报告发生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

3、协助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4、配合铁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生突发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的现场进行采样、调查。

5、按照铁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进行清洗消毒。

6、公告收回巳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二、应急反应

1、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发现发生突发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后应立即向负责人报告。

2、本单位负责人做为第一责任人应于2小时之内向铁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铁路疾控机构报告。

3、积极联系卫生机构并协助救治中毒人员。

4、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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