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使用年限宣贯材料

2020-03-03 11:44:4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标准》 宣讲教材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标准》编写组

二○一一年二月1.标准提出的背景

本标准提出的背景或者说制定的必要性,是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的。在设备投入使用之前,要经过设计、制造、鉴定、专项安全评价等监管过程。安全使用年限是投入使用后的一个监管手段。关于安全使用年限,我们已知的有汽车业的强制报废标准。据了解,家用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标准也正在制定。在民爆行业目前还没有此类标准。本标准的制定,填补了民爆行业管理标准的一个空白,对于加强民爆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促进设备管理的规范化,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民爆行业发生的事故中,因为设备原因发生的事故占有不小的比例。下面我们看几个事故案例。

第一个事故案例是某厂雷管装药机发生爆炸。根据分析,爆炸原点是装药间内的起爆药装药机。装药机装药的时候约300克DDNP及1组合模产品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起爆药装药机运行不顺畅。这台机器已经服役了19年,虽然已经进行了正常的维护保养,但设备的老化导致运行不顺畅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第二个事故是2002年6月,某厂乳化炸药生产车间胶体磨发生爆炸。事故原因是胶体磨电机发生机械故障,造成机械密封损坏,引发胶体磨爆炸事故。由于胶体磨电机轴承损坏造成电机轴向串动,致使机械密封0型密封圈一侧定位槽拉断,密封圈损坏,导致基质泄漏。同时引起机械密封0型圈定位槽与电机轴产生相对运动,由于剧烈磨擦,产生大量热量,局部急剧升温,引发了胶体磨腔体内约1.2Kg基质发生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是平时对设备检查维修不细、不到位,因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第三个事故案例:2002年2月,某厂起爆药反应罐搅拌器部件脱落,导致出料过程中,脱落部件与反应罐内壁撞击磨擦,引发爆燃,随之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操作工在作业前,未按照企业制造工艺通则要求,检查生产设备,导致出料过程中,搅拌器部件脱落,与反应罐内壁撞击磨擦。

设备方面:反应罐内壁残留药堆积现象严重,堆积面积占内壁面积50%以上,并有多处硬器的划痕。而按照企业制造技安通则和制造工艺通则,要求在每班制药作业,放出料液后,用清水清洗罐壁和搅拌翅,每天收工前应彻底洗净反应罐,要求搅拌翅、导流圈不能粘附残药,方可进行下一班次的作业;但实际上从正式

1 生产至事故发生,只对反应罐清洗过一次,说明生产设备检验维护工作极不到位。 2.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的情况

跟本标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

国防科工委的科工爆[2007]684号文《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文中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把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并对各类民爆专用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做出了规定。

另一个就是国防科工委2008年1月12号发布的公告《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其中公布了第一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并列出了设备的危险类别。

本标准危险程度分类和设备使用年限与以上两个部门规章保持一致。 3.主要内容

本标准的内容可以概括为4个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是规定了民爆专用设备危险类别。所谓民爆专用设备,就是指专门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设备。如果同样一个设备不是用来进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那么就不在本标准的约束范围之内。根据生产过程的危险程度把设备的危险程度分为0、Ⅰ、Ⅱ、Ⅲ共4类。危险程度的分类,是根据设备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或者说概率大小来划分的。但只是一个定性的划分,没有明确的界限。划分的方法有两个,一个是根据以往的事故案例,一个是根据生产工艺过程和工艺条件来判断。比如乳化器和螺杆泵,工艺过程存在对危险物料的剪切、摩擦,工艺温度又比较高,对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的控制要求也比较严格,并且已经发生过多起事故,就定为了0类;像起爆药制造的化合器,虽然对工艺参数的控制要求也比较严格,但处理的危险物料是在溶液状态下,正常情况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比乳化器要低,事实上也是如此,所以就定为了Ⅰ类。像有的导爆管生产,粉碎机如果是湿法粉碎,就定为Ⅲ级,如果是干法粉碎,就定为Ⅰ级。像硝酸铵破碎机,由于硝酸铵本身感度特征值比较低,而且也从未出现过燃烧爆炸事故,所以就不定级了。

 O类: 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易发生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设备,是指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

-目前只有乳化器和基质泵属于0类

 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

 Ⅱ类: 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危险性较小的设备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

2 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

 Ⅲ类: 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接触危险品的设备。

这四类中,0ⅠⅡ类共同的特点就是和爆炸品直接接触,Ⅲ类的特点是和具有燃烧危险的物品直接接触或和爆炸品间接接触。

第二部分内容是规定了安全使用年限。0、Ⅰ、Ⅱ、Ⅲ类专用设备安全使用年限分别为5年、10年、12年、15年。

第一、二部分是本标准的核心部分(标准第

3、第4章)。

关于安全使用年限的确定,由于缺乏基础资料的支撑,很难得出一个科学的、准确的结论。鉴于684号文已实施了1年多,并且当初是经过多次讨论的,并且它在法规体系中的层次级别要高于标准,所以这次标准制定中,设备合理使用年限与684号文保持一致。如果具体执行时出现问题,或技术水平进步了,可以适时对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部分内容是

管理要求(标准第5章),其中具体包括:

5.1条:规定了五种情况下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这五种情况分别是: a)达到安全使用年限(注:从设备使用之日算起)且检测验证不合格(注:验证合格的仍可使用);

b)虽未达到安全使用年限,但经检修后不合格(不满足设计功能要求,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 c)技术性能落后;

d)发生过事故,事故原因由设备引起的; e)有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5.2条:明确规定达到安全使用年限但经检测验证合格仍可继续使用。检测单位可以是设备提供方,也可以是任何有资质的单位。但即使可以继续使用,也必须加大设备检查、维护保养频率。

5.3条:规定快要达到安全使用年限的专用设备应加大检查、维护保养频率,根据其使用技术状态及制造厂的要求及时更换易损件。

5.4条:对设备使用单位提出了管理要求。应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管理制度,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在使用后1个月内报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5.5条:对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提出了管理要求。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标准和设备鉴定、安全评价报告等资料由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确定。

5.6条:对设备制造单位、设备提供单位提出了管理要求。要求提供安全使用规定、维修和检测方法;且其规定的设备安全使用年限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第四部分是附录。

在附录中列出了一部分民爆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其具体内容应根据民爆行业产品品种的调整以及技术的革新与发展的情况进行适时的调整。

4.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建议

4.1 本标准对实施过程由谁来监管、违反规定有什么处罚等没有作相关规定; 4.2 本标准对进口设备没有单独作出规定,进口设备也依照本标准执行; 4.3 对民爆器材运输车辆没有作出要求,仍执行其他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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