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生存状况调查

2020-03-02 22:37:5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导游生存状况调查

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和导游队伍不断壮大,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和我国目前导游队伍建设现状的矛盾也日渐凸显出来。一方面,导游生存状况的不断恶化,导游员从过去收入高、社会地位高、职业稳定、工作自由度高的人人羡慕的优势群体向社会地位低、生存状况差、无固定职业的弱势群体发生着转变。另一方面,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游戏规则的改变,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前所未有的背景和空间,带来全新的机遇和挑战。而作为处于旅游接待服务的中心地位,构成旅游行业灵魂的导游而言,其队伍的稳定和素质高低,对于旅游业的发展将起着十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目前,我国导游员已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导游问题已成为摆在我国旅游业面前的棘手 问题,这一问题如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势必影响我国导游队伍的稳定,进而影响乃至危及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基于以上问题,为了全面、准确地了解湖南导游队伍的生存状况,为各级旅游行政部门制定旅游人才规划和有关教育培训政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笔者所在课题组特联合湖南省旅游局、湖南教育厅对湖南省导游从业人员生存状况与权益法 律保护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就部分内容加以分析之。

一、导游人员生存现状

(一)导游经济状况现状

从导游的月收入看,导游的平均月收入差异比较明显,1000元以下收入的占了大约43.5%,1000-3000元的占49.7%,各占一半左右。从导游的收入来源看,比较集中于带团津贴和购物回扣、消费和业务提成等,而导游基本工资、奖金、各种补贴相对而言就比较少,甚至有将近45%的导游没有月基本工资。而且从数据显示,导游50%的月收入主要来自于回扣这一方面。

就导游所获带团津贴而言,有37.3%的导游带团津贴仅在30-50元之间,12.8%的导游带团津贴在50-100元之间,有41.1%的导游没有带团津贴,甚至有28.8%的导游不但无津贴还须向旅行社上交人头费,而超过100元的带团津贴比例则少之有少,仅占2.2%左右。

从导游的基本工资方面来看,有45%的导游没有基本工资,30%导游的基本工资在400元以下,400-600元的占16%,基本工资在600元以上的仅占8.3%左右。而且,即使有基本工资,能不带任何附加条件按时发放的也只有59.4,其余则需完成额外的附加条件才能拿到那份微薄的基本工资。如15.8%的导游需带团达到一定的天数,24.8%的导游需达到一定的营销业务工作量才能获得基本工资。

由上我们不难看出,导游的经济收入处于一种“低收入、无保障”的局面,这也导致了目前有57.3%的导游对工作不满意,感到迷茫和无奈。

(二)导游的基本权益保护情况

从合同签定情况来看,依然有25.3%的导游没有与旅行社或导游管理中心签定正式的正规劳动合同。即使有的签定了正规合同,也有大概39.5%的导游对合同的条款内容不满意,认为其在签定合同中是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所签定的合同中有一些不平等的条款。从导游购买保险情况看,有51.3%的导游没有购买任何的保险,有16.6%的导游其保险是由旅行社购买的;有24%的导游是自己购买保险,有8.1%的导游购买保险是个人和旅行社两者共同承担。

二、主要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几个结论: (一) 旅游行业不够规范,导游收入偏低导游人员服务报酬与劳动付出比例在一定程度的离; 导游收入与导游证的等级关系不大;司机在分回扣时和导游同等待遇存在不公;旅游购物场秩序不规范。“目前国内导游人员的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资、带团津贴、回扣和少量小费构成劳动保险由旅行社代买或自己购买。”导游基本工资一般600以下,平均300元左右(有些旅行社不但没有工资,每个团还要上交一定的人头费),出团补助一般为每天30元,回扣一般包括购物回扣(停车费、人头费、购物提成等)、门票回扣和加点等,故而,拿回扣几乎成了导游们最基本的业务技能。而旅游又有旺季和淡季之分,据旅行社全职导游人员工作量统计, 导游人员每年平均出团时间为162天,不上团就意味着没有回扣收入,旅游淡季则成为导游的冬季。

(二)导游与旅行社具有现实的矛盾

从导游对旅行社的评价中说明了导游与旅行社之间尚未达到互惠互利的良性循环。在现实中,导游与旅行社双方利益之间冲突很深,其中较为典型的“回 4 扣”、“人头费”、“小费”以及“垫付团款”等问题。例如小费是指旅游者额外给付导游等旅游服务人员的金钱。一般来说,小费是旅游者出于对导游的优质服务的感谢或奖赏,主动给予导游的金钱。虽然旅行社没有直接向导游提成小费,但是旅行社却把导游带团可以获取小费和回扣作为不支付其带团报酬的依据,这就使得小费成了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一个利益冲突。迄今为止,国内旅游团给小费的意识尚未形成气候,因而带国内旅游团的导游获取小费的机会较少。由此可见,导游所付出的辛劳既没有得到旅游者的回报,也没有在旅行社方面得到体现,这就成为制约提高导游服务质量的一个主要因素。

(三)导游的权益难以得到维护,缺少基本的社会保障措施

从导游基本权益保护情况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其隐藏的问题所在。首先,在我国现阶段,旅游法律法规不健全,存在盲区。一方面我国旅游法律法规的建设起步较晚,很不规范;二方面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各种新情况层出不穷,现有的旅游法律法规总是落后于实际的需要。 在实际旅游工作中,有无法可依的情况,也有某些旅游法规缺乏可操作性,约束作用较弱, 旅游行业违规现象大量存在。在相关利权中,导游相对来说属于弱势,经常出现有法也不能依的情况。但一旦出现问题,导游又成为首当其冲的替罪羊。旅游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利于导游维护自身的良好形象,也使得导游的旅游服务工作质量难以保证。

其次,导游的合法权益缺乏行业组织的有效保护。旅游是我国的第三大产业,导游的从业人员在数量上有一定规模,但一直没有形成自身的行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以个人力量来面对来自旅游企业和社会的种种不公,处于弱势的导游常常只得选择放弃自身权益,委曲求全,如为了维持自身工作和生计,不得不违背职业道德,接受和执行旅行社的违规行为。 缺乏相关组织的保护,导游的基本权益常常受到侵犯,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其社会地位和社会形象的建立。

(四)导游职业机制不健全

从数据中我们其实可以看出一些端倪,那就是目前针对导游的管理我们还缺乏一种长期的有效机制进行监管。谁为导游办理养老保险、意外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谁为导游办理公积金?万一导游在工作中出现了人身意外安全事故怎么办?为什么导游队伍会出现年龄偏低、学历偏低、中高特级导游偏低的现象?为什么导游的流失率会如此之高?等问题的出现其实已经明示了导游职业机制的不健全。而同时,作为聘用导游人员的旅行社企业而言, 相当一部分存在对导游人员只使用、少培训、不监管的短视行为。更不用说对导游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系统化、制度化方面的问题。这样就容易造成当前旅游行业盛行导游人员粗放管理、代垫旅游团款、零工资支付和缴纳人头费等现象出现。由此所产生的弊端也显而易见。正是因为监管部门和旅行社在对待导游问题上采取了一些相对比较消极的态度,致使导游职业机制与旅游业当前的发展极不相称,对这一点值得我们深思和考虑。

三、建议和对策

(一)落实国家法规政策,规范旅游市场,增加导游收入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在全国旅游市场整顿规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由于在旅游市场还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对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的重要性认识有待提高。 二是少数旅游企业采取不正当经营方式,转嫁风险。有的企业在激烈的旅游市场竞争中, 没有在产品开发、品牌推广等方面下功夫,而是置诚信于不顾,对外采取“零负团费”削价竞争,私下收授回扣,买团卖团等;对内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给导游员支付薪酬,不给导游员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和工作条件,甚至还向导游员按游客人数收取“人头费”,转嫁经营风险。这样导致了旅游市场还在一些方面处于无序状态,因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密切与其他 部门的协作,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对各种违反相关法规、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坚决查处和打击;应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应该建立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的长效机制,继续推动旅游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完善,加快建立旅游诚信体系, 加强旅游诚信监管的基础和能力建设,提高旅游执法和监管的水平。以此为基础,为导游创造良好的生存和工作环境,鼓励导游做好其本职工作,关心导游生活,协调好导游和旅行社间的利益关系,使导游工作的劳动价值真正得到提高,保障导游收入的稳定性。 (二) 建立公开公平报酬机制,健全导游激励措施

依据现状,目前回扣已经成为导游收入的最主要来源,而这种收入也越来越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随着导游回扣事件的频繁曝光和旅游者的渐趋成熟,旅游者的消费越来越理智。此外,由于游客的购买行为还要受到商品的品种和质量、游客的支付能力、购物环境、游客情绪等等非导游能控制的因素影响。因此,虽然有一部分导游目前的收入较为可观,但这种回扣为导游主要收入来源的报酬机制使导游对收入的稳定性非常不乐观,多数导游抱着“过一日,赚一日”的态度来对待导游工作。何况这样一个工作还存在工作时间长、收入不稳定又无各种福利保障的特点。因而多数导游认为导游工作是吃青春饭的,并非终身可为之奋斗的职业,对导游职业样的理解及其确实存在的这些现状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导游经验的积累和讲解水平、服务质量的提高。

针对这种现状,笔者认为旅行社必须依法用合同来确定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并将此项纳入企业核算体系,进行规范管理;同时,根据旅游产品的规模、档次和相应等级,重新评估、确定现有旅游产品价格,不能低价出售,以确保旅行社的利润;要激发导游爱企爱岗的精神, 要让导游人员有社会归属感。当然关于导游员的报酬问题目前全国还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案, 可以说旅游法规还不够健全。恰当的待遇、各类保险、医疗、公积金等才能使人安心工作, 可以考虑入股、年薪制或基本工资+提纯等方案,解决导游的后顾之忧。

(三)发挥导游行业协会(包括导服中心)的作用,切实维护导游的合法权益

在此次调查中,有94.7%的导游希望成立一个维护导游权益的社会机构。通常情况下,对导游人员的管理是通过旅游行业协会进行管理的。但这类旅游行业协会目前发挥的作用不大, 其功能只是停留在为导游统一管理档案、代办劳动保险、进行常规培训和监督上。因而政府部门应当转变政府职能,使导游行业协会发挥作用,明确其责、权、利,以此来切实维护导游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导游行业协会的作用在于:一是可以依照旅游行业政策法规、导服中心的管理条例对导游人员进行条例化管理。如导游档案管理、日常培训和教育、导游年审等; 二是应避免导游管理的形式化。应制定和实施导游服务质量的考核监督办法和奖惩制度, 加大对导游的监管力度,对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应如实统计,以此为标尺,建立导游的诚信档案,提高导游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水平; 三是立场明确。导游是一个弱势群体,导游行业协会应成为导游的“娘家”。平时多加强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的联系与沟通。当导游权益遇到侵犯时,应立场明确,利用有效的行政手段及时制定措施加以应对,这样使导游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人性化和规范化, 受到导游的拥护和爱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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