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管理办法

2020-03-02 17:20:0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攀枝花市翼腾工贸有限公司干坝塘煤矿

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矿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必须建立由矿长负责的矿井防治水领导机构,制订各级矿井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定期研究,解决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组织检查各项矿井防治水和防洪工程的进展情况;做到人力、物力、资金、工期四落实。

第二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三条 根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查明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各种充水因素,并分析研究、了解掌握地下水运移规律,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矿井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根据生产计划的需要,不间断地提供水情资料。提出年、季、月的水情水害预报,必要时应做临时性预报,若当月生产计划变更,存在水害隐患,要提前5——6天发出水害通知单。水害预报要求做到图表相符,内容齐全,描述准确,定性分析,措施有针对性,签字齐全。雨季期间还应对水情水害进行周分析,在年、季、月底进行总结,并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第四条 矿技术、地测组要负责全矿矿井防治水和防洪工作,并设有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分管此项工作。每年雨季到来之前,必须对矿井防治水、防洪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整改查出的隐患。 第五条 要认真编制矿井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年度水害防治计划,每年必须根据矿井水文、水害特征编制矿井防治水预案,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矿井防治水和防洪抢险物资与机具。

第六条 必须建立水文观测系统,并按规定时间坚持长期观测。对观测资料加以整理,建立台帐,分析矿井水运移规律,形成书面分析材料,制作相关因素曲线图。对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要定期探测,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第七条 《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有专门的矿井防治水措施。需要进行探放水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探放水设计,设计中有安全措施。探放水时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订安全措施,设置安全出口,标定避灾路线。在探放水区域内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掌握安全措施和避灾路线,一旦有情况,能够使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迅速安全撤离。

第八条 矿井矿井防治水工程要有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工作结束后要有工作总结。防探水钻孔必须有单孔设计及技术措施,设计必须符合《煤矿矿井防治水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必须对旧巷积水区、相邻报废积水小煤矿、断层、陷落柱、富水带范围、补给途径、井下水仓、排水系统现状等调查清楚,并有专门资料,编制矿井充水图。

第三章 井下防探水

第十条 应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明确矿井水害,对有可能造成突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提出水情水害预报,并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凡不清楚或有疑问的地段,必须严格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进行探放水工作。对小窑老空充水区、充水巷道、导水断层、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区域,都必须先确定探水警戒线,准确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当采掘工程到达警戒线时,必须先探后掘,严格掌握探放水钻孔的超前距,如发现涌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不得拔出钻杆,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同时撤出人员,采取措施处理。

第十二条 当矿井采掘工作面采用钻探进行探放水时,关于钻孔的布设、安装、钻孔结构设计、钻孔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长度等必须按《煤矿矿井防治水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章 地面防治水

第十三条 必须查清本矿区范围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及时了解雨季开始时间、年降雨量及降雨方式等,采取相应的对策。井口附近和塌陷(坑)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灌(浸)入井下时,必须依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排水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井各种地面出口受季节性沟溪、山洪威胁时,必须修筑堤坝和汇洪渠,防止山洪灌(浸)入矿井。使用中的井口,除挖“人”字型排水沟外,还要对井口门进行加固处理。报废的井口要及时封闭填堵,以防地表水灌入井下或发生意外。

二、漏水的沟渠要及时填堵、改道或修渡槽、铺人工河床等;裂缝和塌陷坑要及时填堵,填堵时要有施工安全措施以防不测。

三、雨季期间,特别是雨季开始和后期及每次大暴雨时和大暴雨后,要派专人检查要害区段,发现险情必须及时处理,并及时向防洪办公室汇报。

四、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特别是威胁矿井安全、地面交通、行人、地面建(构)筑物和住宅区等安全时,必须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及防滑坡措施。

第十四条 所有井口和选矸场的排矸,废弃的炉灰、垃圾等杂物,不得随便堆放在山洪、沟溪、河流可能冲到的地方。

第五章 隔离煤柱

第十五条 在有积水的小煤矿采空区和老空区附近,必须按有关规定留设防水煤柱。相邻矿井间的技术边界要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留设隔离煤柱。

翼腾干坝塘煤矿 二O一一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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