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计分管理规定

2020-03-02 02:47:5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3.2记分方法

3.2.1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差错或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4分、2分和1分四种(“记分事项与分值”见附件5)。

3.2.2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满分12分,从《报检员证》初次发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3.2.3报检员在同一批次报检业务中出现两处或以上记分事项的,应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3.2.4报检员经注销后重新注册或变更个人注册信息换发《报检员证》的,原记分分值继续有效。

3.2.5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的差错或违规行为进行记分时,应填制《报检员差错/违规行为记录单》(见附件6)并要求报检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3.2.6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允许报检员当场或在3日内提出申诉,检验检疫机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并进行复核:

3.2.6.1报检员差错或违规行为属实,证据确凿,适用规定正确的,保留原差错登记记录;

3.2.6.2报检员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根据实际情况取消或变更原记分。

3.2.7报检员拒绝在《报检员差错/违规行为记录单》上签名确认的,经办人员应注明情况,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进行记分。

3.3检验检疫机构在对报检员记分的同时,应对其差错或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3.4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记分周期、记分事项与分值以及处理规定等内容予以公示。

3.5检验检疫机构应提供条件供报检员查询其个人记分情况。

4.监督管理

4.1暂停报检资格

4.1.1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12分的报检员,检验检疫机构应暂停其3个月报检资格。

4.1.2在同一记分周期内,被检验检疫机构暂停报检资格期间或期限届满后,被再次记满12分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暂停其6个月报检资格。

4.1.3报检员被暂停报检资格期限届满后,原记分分值予以清除,重新记分至该记分周期终止。

4.1.4报检员在被暂停报检资格期间,不得办理报检业务。检验检疫机构应暂时收回有关《报检员证》,无法收回的应予以公告。

对暂停期限未满、调往当地或异地其他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不予出具《报检员证注销证明》。

4.2取消报检资格

4.2.1报检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取消其报检资格, 吊销《报检员证》:

4.2.1.1不如实报检,造成严重后果的;

4.2.1.2提供虚假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的;

4.2.1.3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涂改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

4.2.1.4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4.2.2被取消报检资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处理决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取消其《报检员资格证》,且3年内不允许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4.2.3检验检疫机构应收缴有关《报检员证》和《报检员资格证》,无法收缴的应予以公告。

附件5:

记分事项与分值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岚山边防检查站报检员管理规定(试行)

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

第五章计分考核管理系统

报检员

违章计分

导游计分

课堂管理小组竞赛计分方法

苏州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8)(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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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计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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