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商贸有限公司章程

2020-03-02 11:18:1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北京 商贸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A B C

等3人共同出资,设立北京

**商贸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北京** 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服装零售、批发,皮鞋、皮件零售,针纺织品,销售床上用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工艺品,花卉,文具用品,通讯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建筑材料,汽车配件,乐器,Ι

类医疗器械,厨房及卫生间用具,眼镜;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维修家用电器。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捌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占股

A

货币现金

3万

37.5 %

B

货币现金

2.5万

31.25%

C

货币现金

2.5万

31.25%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职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第九条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兼经理一人,执行董事任期三年,由股东选举,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单日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行使下列职

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二)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四)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管理人员;

(九)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

在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一月三十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一第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4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 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当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投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

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2015年08月28日

商贸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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