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管理办法

2020-03-02 18:36:5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办理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申请的纳税人,应报送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发票丢失

发票丢失证明

发票丢失公函

发票丢失证明

承诺书(发票丢失)

丢失发票申请

发票丢失流程

发票丢失经过

发票丢失说明

丢失发票处理

《发票丢失管理办法.doc》
发票丢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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