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零售业合同纠纷代理词

2020-03-02 16:48:5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安 徽 金 晟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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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汉中市艾的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吴仝美子、黄敏担任其与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我们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庭审,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和查明的事实,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表如下几点代理意见,谨供参考:

一、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原告有权要求撤销该合同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制度具有以下两个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即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根据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2)主观要件,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本案所涉合同完全符合这两个构成要件。

一方面,被告利用其优势地位和原告缺乏经验而与原告签订了促销服务协议。

本案中原被告在签订促销服务协议时,被告声称自己的销售服务措施很多,影响很大,接受了其促销服务后,原告的销售量能达到100万以上。原告是外地生厂商,对合肥的市场行情并不了解,鉴于合家福超市是500强企业,安徽省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其在合肥市场的影响力,故相信了被告所述的上述情况,与其签订了促销服务协议。可见原告之所以同意与被告签订促销服务协议,是基于被告利用了自己了商业优势和原告的无经验。另外,我们再从被告自己举出的证据来看,其也利用优势要求其他供应商签订了促销服务协议,但是促销费用却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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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元,该费用只有原告交纳的一半,该差距的原因在哪里?被告给两者提供的服务有何差异呢?从合同约定内容根本看不出任何服务差别。因此,差距的原因只有一个,被告利用了原告没有经验,收取了高额了促销服务费用。

另一方面,本案所涉合同的签订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利益显失公平。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中已经收取了原告850元的排面陈列费,其又在促销服务协议中收取所谓的陈列费,其提供的一项义务收取两次费用显然不公平。同时,更为严重的是,原告在被告处只销售月饼8316.1元,还要扣除被告已提取的20%的差价回扣1663.22元、代扣17%的增值税以及850元的排面陈列费,最后原告从被告处获得的销售收入总共为4836.25元,这个费用还包括原告销售的全部月饼的成本部分。此次合作,原告为装修柜台,生产制作月饼等花费成本开支近四十万。从上述数据我们不难看出,此次合作对原告来说明显的严重不公平。另外,从这些数据中也能看出当初签订合同时被告利用了其优势和原告的无经验,因为原告制作全部月饼的成本将进四十万,交给被告的费用又高达货款的37%左右,再加上7万余元的所谓陈列费,如果不是听信了被告所述的能销售100万以上的月饼,其怎么可能与被告签订商品买卖合同与促销服务协议呢?

因此,本案所涉合同完全是显失公平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安 徽 金 晟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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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一共签订了两份协议,一份是商品销售合同,一份是促销服务协议,两份协议都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文本,且要求原告必须同时签订方能进场销售月饼,这显然是强迫原告签订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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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提供过上述服务。因此被告根本没有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促销义务,却收取如此多的费用,应当予以退还。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促销协议明显显失公平,从签订过程和内容看,也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所以原告恳请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促销协议,同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缴纳的74020元费用,或者基于被告根本没有履行任何促销活动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缴纳的74020元费用。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贵院予以充分考虑,以维护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

吴仝美子 黄敏 律师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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