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档案资料管 理制度

2020-03-01 16:09:4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平阳 公 安 局 经 侦 大 队 文 件 档 案 室 管 理 规定

一、档案立卷归档

(1)档案室要及时接收、征集档案材料。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移交。

(2)档案室要做到收集资料齐全、完整,并将征集的档案资料分类、整理归档,在组卷时,注意区分文书、业务资料和立卷不立卷的范围,掌握组卷的特征。

(4)业务档案按照《刑事侦查案卷立卷装订规则》整理装订后,交档案人员归档。

(5)交接各类档案材料、资料时一定要严格履行手续,清点、核对清楚,凡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移交人要加以弥补,正式移交档案时,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6)档案人员按整理、立卷标准,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二、档案查阅、借出

(1)查阅档案要履行登记手续,借出时办理借出登记手续,不准携带到公共场所。

(2)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确有特殊情况需外借时,要经领导批准,并履行外借手续,归还时要进行清点和检查。

(3)查阅档案资料时,不准拆散案卷或撕下文件、照片;不准在档案资料上划线、打圈、涂改或折叠;阅卷时禁止吸烟,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处理。

(4)非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查阅人员不得摘抄、复印档案材料。摘抄或复印的档案材料要保密,严禁相互传阅。未经同意,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5)查阅或摘抄、复印档案材料完毕,应将档案卷宗如数交还档案管理人员清点后方可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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