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10:31:0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东北大学
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科建设的整体水平,使部分学科接近或达到国内同类学科一流水平,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结合东北大学学科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科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思想
1、学科建设关系到学校的长远发展,必须认真落实学校的学科建设规划,有计划、有目标、有选择、分期分批地完成学科建设任务。
2、学科建设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长期性的工程, 因此学科建设必须有连续的资金投入作为保障。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要坚持“重点建设与普遍提高相结合,以重点建设为主”的原则。
3、为确保项目的质量,做到责任到人,校长将与项目的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状,项目第一责任人与项目负责人签订责任书。项目所在学院院长应作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学科建设项目将采取学校和所属学院共同管 理的方式,以学院管理为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学科组负责学科建设项目的论证、审批、验收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
学校对学科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科建设处负责,必要时会同计划财经处、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审计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院学科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核、监督、管理以及验收工作。
第七条
各学科建设项目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学科建设项目工作组”(3-5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科建设项目以《东北大学“十五”期间学 科建设项目申请书》为依据,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进度实施。
第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允许进行大的调整,如需对原建设内容作调整,经所在学院同意,由项目负责人报学科建设处审核,由主管校长审批、备案。必要时,需重新进行专家论证,对项目重新审批。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科建设处负责编制学科建设经费分配方案并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学科建设项目评估办法;检查和监督学科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
第十一条
计划财经处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决算;负责起草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建设项目所需设备的采购和非标准设备制造的管理,并制定学科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学科建设项目仪器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审计室负责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并在项目建设完工时提供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人事处负责对引进人才、人员进修、培训、交流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负责检查和监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负责对专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向学校报送项目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依据《东北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遇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时,必须提前报请学校批准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既要对项目全权负责,又要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学科项目建设工作组的集体作用。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编制上报《东北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申请书》、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和年度投资计划。
2、组织项目建设实施,并负责项目经费使用、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质量。
3、负责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按要求及时上报项目建设的季、年度统计报表,撰写年度报告,编制年度建设资金预决算报告。
5、接受项目中期检查。
6、负责撰写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总结报告, 并做好项目验收及后评价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章 项目检查
第十九条 对于学科建设项目,将实行年度总结、中期检查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年度总结包括:建设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年度资金预算和决算、投资完成情况及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年度总结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整理,经所在学院汇总后,上报学科建设处及其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中期检查由学校统一部署,学科建设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检查时间应在项目实施的中期,中期检查的重点是:
(一)项目提出的总体建设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的进展情况;
(二)主要建设成效和可能形成的标志性成果分析;
(三)资金使用情况
(四)项目管理运行的机制和效果;
(五)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科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检查或召开现场交流会,对各建设项目的进度、财务、人员等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学校根据评估报告和检查情况,对各建设项目提出调整意见及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能按照项目计划完成当年任务,或经费使用混乱,违背学校财务支出原则的建设项目,将实施冻结经费进行整顿。对完不成阶段性目标,达不到预定水平的项目,经学校批准后予以终止,并根据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完成好的项目,因建设需要可适当追加经费,以示奖励,确保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学科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于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院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经学院组织验收后,报学科建设处,由学科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最终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东北大学“十五”期间学科建设项目申请书》和学校批复文件,以及项目的调整计划的审批和备案文件等。
第二十六条
学科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学科建设项目的预期目标与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标志性建设成果及水平、学术梯队建设情况、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科研成果的总体水平、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的经验及问题等。
第二十七条
验收前一个月,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提供下述文件:“学科建设项目工作总结”、“与国内外同类学科的情况对比材料”、“建设期间发表的论著”、“建设成果简介”、“项目经费开支汇总及财务验收报告”、“设备验收报告”等验收材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由学校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领导成立验收组,必要时将邀请部分校外专家参加。验收组在审阅验收资料和听取项目汇报及现场考察的基础上,经认真审查、充分讨论,形成正式验收意见,并填写“学科建设项目验收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学科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成绩显著和效益突出的学院、学科建设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经学校评审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学校将取消其今后的立项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科建设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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