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00:56:3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制度文件讨论稿之十
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执法
人员培训制度
(试 行)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盐业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工作。
第三条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培训内容为: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粮食流通及盐务管理等法规、规章。
第四条粮食流通和盐政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应当按规定时限完成培训,培训成绩记录在行政执法人员考核档案中。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行政执法的学习培训时间每年度不得少于10天,执法人员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本单位自行组织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开展法律、法规自学,学习笔记每年度不得少于12篇。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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