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泥土管理办法

2020-03-03 22:20:2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号《怀化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管理措施由建设局、商务局、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局、交通局、规划局、技监局、公共事业局、建材工业管理处共同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在本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和与此相关的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监测和监督,商品混泥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禁现”范围和时间

第四条:在怀化市区规划区(含城东新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禁止现场预拌混凝土。

第五条:禁现时间2010年6月1日起。

第六条:未招标或已招标尚未开工、已开工在正负零以下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泥土。

第七条:在正负零以下的在建工程,鼓励其优先选用商品混泥土,对选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散装费全额退还。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商品混泥土行业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制定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并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发展预拌混泥土的工作。

第十条:市公安局负责混泥土搅拌车、散装水泥车、沙石车辆的进市办证工作,并规定路线、时间段。

第十一条:市交通局负责协调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使用商品混泥土的工作。

第十二条:市环保局负责建筑工地的噪音、粉尘的监测工作,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以及督促工业建设项目使用商品混泥土。

第十三条:市城管局负责建筑工地的噪音、粉尘的监察工作,严格控制沙石运输车进入施工现场,对违章车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负责督促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作。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严格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章、技术标准及合同,组织生产商品混凝土。

第十六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采购水泥、砂、石等原材料,确保原材料的质量。

第十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主要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并对计算器具按国家规定进行校验。

第十八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做好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进入施工现场的商品混凝土车辆,应与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五章 销售服务

第十九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市场要求和客户需要做好市场调配、运输和泵送。

第二十条:因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原因造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诚信经营,应严格履行合同,做到及时供应,保质、保量。因特殊原因造成无法生产、提供的,供应企业应有应急预案和补救措施。

第六章 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条:购买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核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不得购买无证企业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生产企业的商品混凝土。

第二十三条: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应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签订供需合同。

第二十四条: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使用和验收商品混凝土。

第二十五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开发)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商品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电力、照明、水源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商品混凝土使用现场的见证取样、混凝土的强度试块,必须送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和检测,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必须及时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不得隐瞒。

第七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按照怀政办发【2007】12号文件的精神,使用商品混泥土的建设工程,各建筑设计单位必须在工程施工图设计中明确标明“使用商品混泥土”及其相关技术要求,否则,一律不得通过审查。

第二十八条:各类建设工程建设(开发)单位必须将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市招标办负责审查,若未明确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各标底编制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编制委托时,也必须以商品混凝土的价格进入标底。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时,均应考虑使用商品混凝土,并予以注明;属于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必须按商品混凝土的价格进行概算、预算和决算。对建设(开发)单位不按使用商品混凝土进行预决算调整的,要责令停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者,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罚。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中标的施工单位在中标后,必须与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签订使用商品混凝土合同,对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相关手续。

第八章 监 督

第三十条:商品混凝土的价格信息,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公布,商品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商品混凝土生产和使用企业必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施工企业在竣工验收时,须提供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相关证明资料,否则,质监站等相关部门对该工程不予验收,不出具相关证明资料。

第三十二条:对按规定应当使用而未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若工程监理人员不履行自己的之职责,一经发现,要给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并加大有关建筑材料的检测密度和抽检力度。

第九章 处 罚

第三十四条:建设、商务、发改、公安、交通、环保、城管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在统一行动中分别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五条:违反《怀化市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对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现场搅拌,所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七条:工业项目违反规定不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项目,经多次教育仍不整改的,环境主管部门不予环评验收。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在其施工现场外占道、占地堆放混凝土原材料,城管部门给予处罚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怀化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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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泥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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