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责任与义务问题辨析

2020-03-03 04:15:5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公民责任与义务问题辨析

摘要:道德法律生活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是人类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有道德法律生活,必定会出现责任与义务的相关概念,这些概念在当代道德法律理论中都是中心概念,因此,对这些概念的产生及其深刻的内涵作一些探讨和辨析,无论是对道德本质的理解还是对法律实践的指导都不无裨益。

关键词:公民;责任;义务

责任是“应当的”、“应该的”,如果不去做,就要受到追究应该做,而没有去做的责任,责任多是在道德领域中来使用。而义务则更多是在法律领域中的责任问题。但是在与相对应的领域中,责任和义务却没有区别清楚,例如权利是与义务相对,还是与责任相对,这种混淆使用一直存在。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关于义务与责任常常混淆在一起使用的现象,但也出现“责任重于泰山”和“依法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的语句,因此我们还是会发现其中存在着差别,那么,我们如何来理解这种差别呢?

一、责任与义务释义

汉语词典对“责任”的解释有三重涵义:其一,使人担当起某种职务和职责;其二,份内应做之事;其三,做不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承担的过失。因此,可以对“责任”从两方面来理解:第一,“责任”意味份内应做之事;第二,“责任”意味未做好份内应做之事所应受的谴责和制裁。从第一层涵义看,“份”即角色,它说明责任与责任主体的社会角色是相联系的,是各种社会规范要求社会成员担负与自己的社会角色相适应的行为,表明了社会对责任主体的行为预期,属于积极意义上的责任;从第二层涵义看,它说明社会对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的成员所给予的谴责和制裁,反映了社会对其成员不履行或没有履行好积极意义上的责任进行的处置,是社会成员因为没有做好份内之事而引起的、属于消极意义上的责任。因此,责任是一种应负的负担,只有应当性肯定的负担才能构成责任。

同样,词典中的义务含义是指:一是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如服兵役;二是道德上应尽的责任;三是不要报酬的,如义务劳动。[1]学理意义上的义务,可以从多个方面上讲,在法学上的义务是一个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权利是一个司法专用的概念。说某人享有或拥有某种利益、主张、资格、权力或自由,是说别人对其享有或拥有之物负有不得侵夺、不得妨碍的义务。若无人承担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便没有意义。故一项权利的存在,意味着一种让别人承担和履行相应义务的观念和制度的存在。如果说权利表示的是以“要求”、“获取”或“做”为表现形式的“得”,那么,义务所表示的就是相应的以“提供”、“让与”或“不做”为表现形式的“予”。从权利前设推导相应的义务,是现代权利话语的一般逻辑,但是,从根本上讲,权利是从道德义务里推导出来的。但是,权利与义务并不是简单的对应关系。有些义务缺乏相应的权利,有些权利则缺乏相应的义务承担者,尤其是诸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缺乏实在法意义上的义务承担任者,并因此缺乏可诉性或司法上的可主张性。[2]

二、公民责任与义务问题辨析

(一)歧义之处

在多种语境中,尽管都存在着将义务和责任两个概念同等程度上使用,但将二者统一在伦理道德中时,将一些已然判断变成了应然判断,也就是把一些原本是法律领域中的问题也上升到道德领域中去把握,从而使客观性问题主体化,也就是说这种混用根本上在于对公民主体性问题的认识。

从责任的两层涵义可以看出,它包含着评价的因素,责任作为一种负担从来都是评价性的。也就是说两个层次之间还需要一个中间环节,由它来对责任主体的行为是否做好了份内之事以及没有做好份内之事时应该受到何种处置进行评价。这个评价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他社会成员或社会对责任主体的评价即社会评价;责任主体的自我评价。社会评价反映了他人或社会对责任主体行为的理解和认识,因为一个人的行为往往对他人和社会产生影响,也就必然要受到他人或社会的审查和评价,在这个意义上,责任体现了公民之间和公民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自我评价反映了责任主体对他人、集体、社会赋予自己的职责的理解和认识,责任主体只有正确认识到某事是自己应该做的和自己应当做的程度,也就是只有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才能自觉主动地去做,也只有基于这样的认识,当他没有履行应尽的责任时,才能心悦诚服地接受社会给予的合理处置。因此责任在现代社会中更多的是公民个体角色域的概念,公民的责任要扩展到可以预见到他的行动所产生的后果。而的义务是一种行动方式,这种行动方式要求最妥善地使用公民个人的地位谋求集体的利益。公民的权利是公民个人对义务付出应得利益的要求,这种利益是从别人尽了他们的各项义务的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所要求的利益,不是别人发挥力量,就是别人自我克制。公民在社会中这样发挥力量通常是应该由他们自己来斟酌行事的;公民的自我克制在某种情形下是一种更加强烈性的必要,并且是属于政治监督或政权的直接管辖范围之外的。义务在现代社会中更多的是公民个体的公共域概念或社会域概念,是客体主体化的概念。因此,建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社会,更多的需要是建构公民的责任与义务的法律问题。

从公民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的关系来看,二者存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民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有很多不重合的部分,并非所有的法律义务都含有道德成分。公民违反某些法律义务可能并不会在道德上受到谴责。“违反一项法律可能是错误的,因为法律所谴责的行为本身是错误的。或者,违反某项法律可能是错误的,即使法律所谴责的行为本身并不错,仅仅是由于法律禁止这一行为。法律一旦被通过,每个人都有道德责任去遵守它”。[3]其次,二者在重要性上不一样。公民的道德责任所规定的事务总是比法律义务重要。一是,道德标准总是要面对有它所限制的强烈的情感冲动,并且以牺牲相当多的个人利益为代价。二是,公民社会都要施加巨大的社会压力以促使个人服从道德责任,同时也保证把道德标准作为一种理所当然的东西传授给社会全体公民,公民社会的本质之所在是“公共的判断取代私人的判断。”“对某项法律投票,就意味着把个人的私人的或自然的意志的目标看作是一项法律的目标,而法律是平等地约束所有人,又平等地造福于每个人的;或者对某项法律投票就意味着,由于考虑到如果每个人都只沉溺于自私的欲望便会带来人们不愿意见到的后果,从而限制人们自私的欲望。”“公民比之自然状态下的人更小自由,因为他不能够再依靠他那不受限制的判断,然而,他又比自然状态下的人有更多自由,因为他会得到他的同胞们的习惯性的保护。公民像(原初的)自然状态下的人一样地自由,因为他只服从于法律或公共意志(或公意),他不服从于任何别人的个别的意志。”[4]三是,如果道德标准未被接受,公民的个人生活就会发生影响深远和另人不安的变化。再次,与公民的法律义务不同,公民的道德责任是不能够随意改变的。法律是一种规则,是人类制定出来的主体性要求,它可以随意产生、更改或消失,这些都可以在短暂的一瞬间完成。然而道德却不一样,它是人类习惯积淀的结果,是人类在长期实践中接受下来的,是每一个民族历史文化积淀的心理认同和价值选择,它不可能像法律那样随意的、在短时间之内产生、改变和消失,尽管某些法律的制定可能会引起某些道德传统衰败。最后,公民的道德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强制形式也不一样。法律强制往往是由国家来实施。而道德强制往往没有任何组织性色彩。

(二)重合之处

正是由于在现代社会中,“义务”与“责任”经常被用在与法律和道德相关的场合,从而使现实生活中的这两个概念存在着模糊性。然而,公民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不仅有共同因素,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前者是后者的一种,或至少可以说以后者为基础。从共同点方面来看,法律与道德都共同使用着许多术语,如权利、责任、义务、应当等等,这绝非完全偶然。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公民的法律义务与道德责任在内容上都有重合的部分。

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两个概念存在着歧义但又有重合的地方,也就是说,公民责任更多的属于道德哲学领域里,与“应当”或者“必须”做什么联系在一起,即公民的责任意味着公民去做的话对于公民从一个长远的角度来看,从人类社会的整体来看都是“好的”。因为责任是与公民的个体联系在一起的角色域的概念。公民的法律义务凸显了公民的客观性存在,而公民的道德责任凸显了公民主观性的属性,法律的义务到道德的责任,这是一个公民意识主观化的过程;而道德的责任至法律的义务,则是一个公民的意识的客观化的过程,也就是说:公民的法律义务存在着客观性的内容,取决于公民在社会中的存在和样式,体现着公民在社会中的被动性和依附性,是把公民与社会体连结在一起的约定,而公民在履行这些约定的时候,既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社会体,“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公民的道德责任是公民的自觉意识存在,反映了公民的主动性和参与性,作为角色的公民“需要约定和法律把权利和义务结合在一起,并使正义能符合于它的目的。”[5]也就是说公民的道德责任存在着主观性的含义,取决于公民自身的社会属性,公民自在的差别,与公民自身是融为一体的。

三、结语

公民责任是社会公德的核心。而社会公德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指标,它作为全体社会成员在社会交往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社会责任的扩大化,即每个公民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而公民教育是培养公民的爱国心、公德心以及权利和义务的意识的教育,更偏向于道德生活领域,其中公民权利主体意识教育和公民责任主体意识教育是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因此结合上文分析,公民教育中与权利责任教育作为其范畴比权利义务教育作为其范畴更合适。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2]夏勇.权利哲学的基本问[J].法学研究.2004(3):3- 26 [3][4]魏斐德著,张小劲.常欣欣译.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问题的论争[A].邓正来.亚历山人.国家与市民社会[C]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5]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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