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基建工程转固管理办法初稿0516

2020-03-03 00:50:3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Xxxx学院基建工程转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建工程转固工作,加强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寿命,根据国家及建设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指由基建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协调、组织、管理的基建工程竣工的验收;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向学校使用单位、资产、物业管理部门的移交。

第四条 房屋固定资产帐目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房屋使用管理由使用单位和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消防设施由物业管理部门和保卫处共同管理。各部门要相互协作,及时完成公用房屋及配套设施移交所涉及的各项工作,以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入使用,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基建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第六条 由基建管理部门协调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1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八条 工程项目专项验收包括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消防验收、建筑节能验收、防雷检测、环境检测、工程质检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第九条 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一式叁套,一套交学校基建管理部门,由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向学校档案馆归档,一套交重庆市城建档案馆备案,一套由施工单位留存。

第十条 对于消防专项验收,基建管理部门应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消防单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然后报重庆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备案归档。

第十一条 在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学校纪检审计办公室、财务处、工会、总务处、保卫处、信息化处等共同参与。工程实体验收主要有:土建、装修、水电、消防、设施设备

2 等内容,对验收的结果进行情况汇总,对所存在的问题组织讨论,形成综合处理意见,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移交

第十二条 用户单位使用新建房屋,必须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十三条 对暂时还不满足交接验收条件,学校又急需使用的工程,资产管理部门可提前介入管理,但必须进行“使用移交”的程序,并对用户单位明确相关责任事宜。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指基建管理部门将验收合格后的基建工程项目向资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移交,包括总资产移交(含消防系统、大型设备等)、工程竣工现状移交、房门钥匙移交、工程竣工图纸移交等。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在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工会的监督下进行。由基建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保卫处、信息化处、使用单位共同参与验收交接,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资产交接;使用单位负责房屋交接;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水电、消防、安保、大型设备等物业管理的交接,保卫处参与消防、安保设施的交接。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移交记录表经基建管理部门、使用单位、

3 物业管理部门等部门签字盖章后,做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

第十八项 基建管理部门向使用单位、物业部门移交资料包括工程质量保修书、专项工程质量保修书或合同、参建单位名单、联系人及电话等。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部门在验收交接过程中,应指派有能力的专业人员负责接收、管理消防、空调和电梯等专项工程。物业管理部门和基建管理部门在专项工程管理上应加强沟通,以保证专项工程的顺利交接。

第四章 工程项目的保修

第二十条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校基建工程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三)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四)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学校基建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

4 约定。基建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基建管理部门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由使用单位或物业管 理部门负责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学校维修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保修期满后发生的问题,基建管理部门应协助使用单位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保修期间,基建管理部门现场代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管理部门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基建管理部门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二十五条 工程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使用单位、物业管理部门、基建管理部门签字同意后,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第五章 工程项目的入固

第二十六条 在基建部门汇同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前,需通知资产管理部门参与协助基建部门,进行明晰项目主体及附属设施的资产分类明细,为入固定资产账做准备。

第二十七条 由基建部门提出转固申请,同时准备好各类档

5 案、报告、合格证书等转固的必要资料。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基建管理部门提出的转固申请,对该项目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基建主体、附属设备的资产分类及明细表进行核实。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总务处 二〇一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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