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

2020-03-03 13:54:2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学校教职工周转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周转房的管理,切实有效解决大学毕业参加工作时间较短的年轻教职工的短期住房困难,努力营造安居乐教的和谐环境,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周转房是学校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五年)为暂时无力购买商品住房,同时家未在县城内,也无其他就近居住房屋的大学毕业参加工作时间较短的未婚教职工提供的临时性租住房。

第三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小组,对教职工周转房实行统一管理。具体事务由学校工会牵头,行政办公室及总务处负责执行。

第二章 租赁规定

第四条 教职工周转房的租住对象:家庭居住地在县城以外,暂时无力购买商品住房,同时又无其他就近居住房屋的大学毕业参加工作时间在五年以内的未婚教职工。

第五条 教职工周转房的租住程序:由本人向学校行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本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学校行政办公室给出新进校的教职工名单和周转房屋安排通知;工会牵头,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小组根据学校行政办公室给出的房屋安排通知和总务处提供的房源情况,制定出公正合理的周转房安排方案,并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工会代表学校与承租教职工签订相关协议;承租教职工凭签订的协议到总务处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入住手续。

租住协议每年签订一次。协议期满,租住关系终止。租住人必须在协议期满前办理续签或退房手续,逾期未办理续签或退房手续者,将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处理。

第六条 教职工周转房的租金标准及缴纳办法:

1.租金标准:周转房租金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二楼至四楼租住第一年为50元/㎡〃年,租住第二年为60元/㎡〃年,租住第三年为70元/㎡〃年,租住第四年及以后为140元/㎡〃年;一楼103室至106室租住第一年为40元/㎡〃年,租住第二年为50元/㎡〃年,租住第三年为60元/㎡〃年,租住第四年及以后为120元/㎡〃年;一楼107室至113室租住第一年为30元/㎡〃年,租住第二年为40元/㎡〃年,租住第三年为50元/㎡〃年,租住第四年及以后为100元/㎡〃年。

2.缴纳办法:教职工承租学校周转房的租金,每半年一次在每学期结束之前由本人主动到学校财务室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由学校财务室直接从承租人在学校所发经费中代扣,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章 周转房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总务处是教职工周转房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和审核教职工周转房的准入手续、租金收缴、到期回收以及周转房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八条 凡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必须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并与学校签订《学校教职工周转房租住协议书》。学校有权对周转房进行增员或调整,已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后承租人入住,违者经教育不改的,按强占房屋处理。

第九条 凡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教师宿舍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并接受教师宿舍小区物业管理,按期如数向学校及物管处交纳房屋租金、水、电、气、有线电视收视费、物管费等费用,逾期未交纳的,学校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 凡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要自觉爱护并合理使用住房及室外相关设施设备,要配合学校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占用公共区域,不准在公共区域放置煤气罐、厨具和堆放杂物等,禁止在周转房内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十一条 凡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得对周转房进行内外装修,不得私自间隔走廊过道和房间。若住户确因生活需要需简易装修的,必须书面申请,并将装修方案报学校总务处审核批准,以确保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装修时不得将周转房内外的水、电、燃气配套设施等拆除、移位或改装;不得损害房屋结构或破坏墙体;不得违章搭建、改建或侵占共有部分。违者由装修者负责恢复房屋结构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和相关责任,同时学校无条件收回周转房。房屋装修的建筑垃圾和杂物由装修者负责清运。周转房承租人按规定退出周转房时必须保证房屋及设备设施的完好无损,若有损坏,照价赔偿。经学校批准由承租人对租赁的住房进行的装饰、装修,退房时,不得敲拆,房屋装饰、装修的费用学校不予任何补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屋: (1)已婚,及虽未婚,但以购买或租赁等形式取得住房者; (2)家庭住房发生变化,能就近居住,不再符合周转房入住条件者; (3)房屋无故空闲(以群众举报经核实为准)三个月以上者;

(4)租住到期未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被批准; (5)考研录取、调离学校、辞职、自动离职; (6)被学校开除、除名、解聘、解除劳动关系; (7)其他学校认定应退房的情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章、违约用房,学校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回周转房屋,同时根据违章、违约情况收取房屋租金5-10倍的违约金。违约金由总务处直接从学校所发经费中扣缴。

(1)在周转房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

(2)弄虚作假,隐瞒自己真实情况,不符合周转房租住条件及不服从学校的调整和安排,擅自占用住房;

(3)改变住房用途,或将住房转让、转租、转借以及向他人提供床位租住;

(4)不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5)未经管理部门许可,擅自进行室内改造、装修,破坏房屋结构,违章使用水电气等以及户外乱搭、乱建;

(6)其他违反学校周转房使用管理制度,违背租房协议的行为。 第十四条 凡租住学校周转房期满,或违章、违约用房的教职工,应配合学校总务处按期主动搬出房屋,并结清相关费用。逾期不搬者学校将强制性搬迁,其在搬迁、清理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者本人自负,对承租者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学校有权处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请承租周转房的教职工应如实填报住房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自己真实情况,不符合周转房租住条件的,取消其租住周转房的资格;已租住的,学校将按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终止协议并追究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周转房的租金标准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

XXXXXXXXX 200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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