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转房管理办法

2020-03-03 10:30:0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富蕴县领导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富蕴县领导干部周转房的使用管理,有效解决异地交流干部烦人安家问题,确保异地交流干部能够安心工作,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富蕴县异地交流的四套班子领导、援疆干部主要领导、公检法主要领导、挂职县领导周转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领导干部周转房按照“属地管理、统筹房源、统一分配、及进及退”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章 周转房现状

第四条

现有领导干部周转房2栋,其中四套班子领导干部周转房共有房间20套,每套面积138平方米,援疆干部周转房共有房间12套,每套面积65平方米。

第五条 入住周转房的领导干部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使用期间不得私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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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周转房入住要求及程序

第六条 异地交流的县四套班子领导、援疆干部主要领导、公检法主要领导、挂职县领导、上级下派的工作组成员、邀请的专家及无住房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原则上可入住。本地直接提拔的领导干部不允许入住周转住房。

第七条 异地交流的领导干部需解决住宿问题的,须个人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情况报请县委、政府分管机关工作的领导审定后,通知本人入住。

第八条 援疆县领导、挂职县领导、上级下派的工作组成员及邀请的专家经县委、政府分管机关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入住。

第四章 周转房的管理

第九条 四套班子领导干部周转房住户每月需交纳房租200元,援疆干部周转房住户每月需交纳房租100元,房租由住户到县国资中心缴纳,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督促,缴纳的房租均交县财政。

第十条 周转房的电、燃气、电话等日常费用由入住人员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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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援疆干部主要领导、挂职县领导、上级下派的工作组成员、邀请的专家无需交纳相关费用,所需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周转房日常维护(太阳能热水器、局域网设备等)、维修(水、电、暖及房内基本设施)、改造等事宜,列入财政预算,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已入住人员在工作地购买住房,因工作原因调离或退休的领导干部,须在6个月内腾退住房,并交机关事务管理局验收。逾期未腾退的周转房,按1500元/月标准缴纳房租,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 对在工作地购买住房,因工作原因调离或退休后未在规定时限内腾退住房的领导干部,由同级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报请上级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元月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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