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05:36:5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国共产党鄂伦春自治旗代表大会 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发〔2008〕8号)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伦春自治旗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
第四条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旗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五条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全国、全区、全市和全旗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六条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旗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旗委、旗纪委的报告;
(二)在旗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旗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旗委、旗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旗党代表大会或者旗委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旗委、旗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七)参加旗党代表大会或者旗委组织的活动;
(八)受旗党代表大会或者旗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
第七条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旗党代表大会和旗委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 旗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旗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第九条 旗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旗委提出属于旗党代表大会和旗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受旗党代表大会和旗委的委托,对涉及旗党代表大会和旗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一条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工作需要,可应邀列席旗委全委会等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旗委安排,参加对自治旗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旗委、旗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旗委常委会工作的评议。
第四章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四条 旗委成立旗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旗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为便于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旗党代表大会为代表制发代表证。各选举单位可根据实际,制作代表手册,记录代表履行各项职责、参加有关活动的情况。
第十六条 旗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旗委对组织代表活动作出年度安排,并向代表报告年度安排的实施落实情况。乡镇(办事处)党委、旗直机关工委受旗委委托,负责组织本选举单位代表参加旗委组织的活动。
4 第十七条 旗委制定《鄂伦春自治旗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联系鄂伦春自治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办法》。旗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旗纪委委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加强联系。
旗委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当注意听取旗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第十八条 旗委制定《鄂伦春自治旗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办法》,旗党代表大会代表要按照此办法联系党员和群众。旗党代表大会代表所在党组织、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并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十九条 旗委要有计划地组织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旗党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要及时组织学习,明确旗党代表大会、旗委的职权以及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党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党代表管理要求等;旗委党校要把培训旗党代表大会代表纳入主体班次,定期对党代表大会代表特别是对来自基层的党代表进行培训,增强他们的代表意识,提高他们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旗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要通过有关党刊,定期刊发学习材料,供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学习。
5 第二十条 旗委制定《鄂伦春自治旗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提议搜集、整理、受理办法》,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根据《办法》做好提案、提议工作。旗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可以提出提案和提议,不能列入提案内容的一般应当转入提议。旗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镇(办事处)党委、旗直机关工委受旗委委托,要在下一届旗党代表大会召开前,组织代表调查研究,为代表提出提案、提议创造条件。要根据旗委的安排,组织好代表团活动,召开座谈会,按第六条第五款和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引导代表提出提案、提议。
旗委对旗党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议,应当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二十一条 旗委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旗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旗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要通过有关党刊,传达上级党组织和旗委的有关精神,刊发代表提案、建议及活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旗党代表大会召开前,旗委要征求旗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和下一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对旗委、旗纪委报告稿的意见。
6 旗委全委会召开前,可以就会议有关事项征求旗党代表大会有关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旗委召开全委会时,根据会议主题和工作需要,邀请一定数量的来自基层单位的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二十四条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旗党代表大会和旗委安排的活动时,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
第二十五条 旗委要为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其安排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旗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要研究制定《鄂伦春自治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所需资金来源及使用办法》。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按照旗委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旗委负责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正常开展代表工作遇到各种阻力或困难的,可向旗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申诉。
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旗委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
7 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第二十七条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二)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第二十八条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鄂伦春自治旗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九条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表本人主动辞去代表职务;不能主动辞去代表职务的,代表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应当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一)丧失履行代表职务能力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代表职务的;
(三)有其他无法履行代表职务情形的。
第三十条 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处理。
8 第三十一条 旗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和劝辞代表职务,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旗委决定,报市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办法有关本办法由旗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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