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唱团章程

2020-03-01 18:25:5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灵宝二高教工合唱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合唱团名称:灵宝二高《灵二中》教职工合唱团

第二条 合唱团性质:灵宝二高《灵二中》教工合唱团是一只由学校校委会领导的,校工会组织的,由我校教工中合唱艺术爱好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业余文化艺术团体,合唱团接受灵宝二高校委会和校工会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和本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条 合唱团宗旨: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艺术修养,展现教职工风采,构建和谐文明校园;弘扬高雅艺术和民族文化,唱响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用美好的音乐艺术感染人、陶冶人、鼓舞人,培育新时代“二高学子”;注重品牌意识,展示学校形象,扩大灵宝二高的影响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四条 组织机构 合唱团下设团委会,团委会由团长、副团长、业务副团长、秘书长、艺术总监组成。合唱团聘请名誉团长1人;设团长1人,艺术总监1人,副团长2人,业务副团长四人,秘书长1人。

第五条 团委会为合唱团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合唱团的排练计划、演出计划、经费管理等,决策合唱团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团长、艺术监督、副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选由团员大会产生(首届团委会成员由筹备组与校工会协商并提出建议名单)。

第七条 团长、副团长领导本团工作,研究、指导本团开展各项活动。

第八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本团日常工作及各项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管理职责 团长负责全团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落实各项工作,负责聘任艺术总监、指挥、对外联络和制定年度活动规划等有关管理工作,带队参加比赛和交流联谊等,听取团员的建议和意见,对合唱团的工作和发展等做出规划调整;艺术总监负责合唱团的选歌、排练指导,并根据任务要求,编排相应的演练计划,保证合唱团的训练和演出水平;秘书长协助团长和艺术总监的工作,负责外联部、传媒部、服装部、化妆部,负责制定排练安排、服装道具、排练场地、演出后勤保障、对外联络等具体事宜。

第三章 合唱团任务

第十条 积极参加校内各项文艺演出活动,提高广大教职工的艺术修养和艺术兴趣,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倡导高雅艺术,带动“二高学子”积极参与文明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创建文明和谐校园。

第十一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参加校外各种形式的演出、比赛,加强学校教职工与社会各界广泛的艺术、文化、信息和思想交流,弘扬大学人文精神。展示学校教职工的良好精神风貌,扩大学校在省内及国内的影响。

第四章 团 员 第十二条 团员资格认定

凡我校在职教职工,承认本团章程,经本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经由团委会授权的考核小组集体考核并批准后,方可成为正式团员。

第十三条 团员权利

1、团员可自由退出合唱团。由团员本人向团委会正式提出退团申请,并按规定交回服装及其它属于合唱团的物品,即可退团。

2、经常无故不参加训练和本团组织的各项活动,且连续半年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团费者,视为自动退团。对自动退团者,应按规定追回服装及其它属于合唱团的物品。

3、因故请假并长期不能参加活动的团员,向团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保留团员资格。

4、享有对本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对合唱团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权。

第十四条 团员义务

1、应严格遵守本团的章程和决议,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2、接受艺术指导老师的指导学习培训。参加演出与比赛时,服从艺术监督的指导和根据歌曲艺术要求及团员综合素质和演唱水平进行的挑选。

3、遵守团队纪律:团员应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具备一定声乐基础和文化素养,热爱声乐艺术,尊重艺术指导教师、工作人员及其他成员的时间和劳动。

4、坚持参加训练:积极、自觉、认真、准时参加合唱团的培训、排练与演出等各项集体活动。如无因公出差、加班等特殊原因一般不要迟到、早退或请假。团员无故多次不参加培训与训练,将取消参加近期演出及比赛资格。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五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

第十五条 团费来源(1)校工会资助;(2)团员团费;(3)社会捐赠;(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团员团费每人每年50 元。

第十七条 本团团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会员通报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一次性开支超过500元,必须经团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工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500元内开支由团长及使用部门研究决定,并及时向团委会通报。

第十九条 团费由副秘书长负责收缴;缴费情况和赞助经费要登记造册,汇总后连同清单上缴秘书长。缴费日常支出由团长负责签字入账,秘书长掌握账目并登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团负责解释。

灵宝二高职工合唱团筹备组 2013.11.28

第五章 排练与考核

第十六条 本团按季度制定排练计划,原则上每个季度完成2-3首作品。每周排练一次,时间为星期三晚7:00--9:00(特殊情况另行通知);每次排练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7:00--7:30):进行五线谱视唱、听音、双声部节奏训练等;第二阶段(7:30--8:00):进行合唱声乐技巧训练;第三阶段(8:00--9:00):排练合唱曲目。

第十七条 本团每个季度组织一次业务考核,每年四次。考核内容:1.现场抽取并演唱本年度排练过的曲目;2.简谱或五线谱视唱、双声部节奏;3.听记旋律音程、和声音程及和弦。

第十八条 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排练,必须于当天亲自在排练前以短信形式向指定人员请假(说明请假原因、请假者编号和姓名)。连续请假三次以上(含三次)者必须用书面形式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十九条 正式团员参加排练每人每次发放交通补贴15元;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者,每次扣交通补贴5元;迟到早退超过一个小时扣除该次交通补贴。对出满勤人员(指未请假或旷课者),另按每月20元标准发给满勤奖(按月统计),随同排练补贴一起按季度发放;参加演出或比赛,视活动经费情况给予适当演出

补贴。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扣发交通补贴:

1.预备团员在预备期内参加的排练;2.该季度考核不合格;3.该季度出勤率在50%以下。

第二十一条 无故连续一个月或六次不参加排练,以自动退团处理,给予除名;对违反本团章程,严重损害本团声誉者,直接给予除名。

第二十二条 本团每年进行一次表彰活动,对全年度出满勤、考核优秀的优秀声部长和优秀团员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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