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工作规定

2020-03-02 01:34:2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监督,促进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模范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警风警纪监督员是市局从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直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及新闻工作者中聘请的,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执勤和遵纪

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警风警纪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热心和关注公安工作,关心公安队伍建设;

(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岁以内。

第四条警风警纪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全市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履行职责、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实施监督;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反映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议。

第五条警风警纪监督员的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公安机关召开的队伍建设的有关会议,听取情况通报;

(三)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意见和建议等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参加市局组织的对基层公安机关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的视察活动;

(五)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有关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予以协助、配合。

第六条警风警纪监督员反映、转递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来源:公务员在线 http://www.daodoc.com)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由市局纪委或有关分、县(市)局、支队纪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警风警纪监督员联络员统一签收、登记,按照性质分类,逐件填写《**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反映、转递事项转办通知单》,由市局纪委领导签署意见后,转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

(二)承办单位接到转办通知单和有关材料后,要按照规定期限认真办理,不得应付、推诿或拖着不办。办理结果要及时答复警风警纪监督员,同时填写《**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反映、转递事项转办通知单(回执)》,连同办理结果抄送市局纪委备案;

(三)承办单位对警风警纪监督员反映、转递的一般事项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警风警纪监督员;比较复杂的事项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并答复,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条警风警纪监督员要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执勤进行现场监督时,需出示警风警纪监督员证件。

第八条聘请警风警纪监督员,要征得被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意,经市局决定后,颁发聘书及**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证。

第九条警风警纪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三年。其间,对不能正确行使监督职权或因故不能行使监督职权的应予解聘。

第十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应积极协助、配合、支持警风警纪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行使监督职权,认真听取意见、建议,答复询问,及时办理反映、转递的事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对阻挠警风警纪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和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行使监督职权,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警风警纪监督员的,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警风警纪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联系由市局纪委负责:

(一)组织警风警纪监督员参加公安队伍建设有关的会议和活动;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警风警纪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公安队伍纪律作风情况及对警风警纪监督员所提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时了解、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

(三)建立与警风警纪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警风警纪监督员履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监督职责的情况,取得他们对警风警纪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支持。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警风警纪工作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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