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部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2020-03-03 14:57:5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下发《中铁十七局集团武广客运专线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二工区:

为适应企业施工生产需要,合理有序地使用外部劳务用工,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优质、安全、高效地完成武广客运专线施工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劳动法》、《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集团公司外部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施工生产需要,合理有序地使用外部劳务用工,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优质、安全、高效地完成武广客运专线施工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劳动法》、《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集团公司外部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理部外部劳务用工,系指企业在施工中使用的零散劳务用工。零散劳务是指企业使用的农民工、临时工、季节工以及从城镇劳动力市场招用的各类人员等。

第三条 本项目使用外部劳务用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坚持依法用工,合法用工,并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使用的原则和条件

第四条 使用外部劳务必须坚持“合理有序、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以企业自有职工为主体,以自带劳务工为辅助的形式,有计划地使用外部劳务用工。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是落实集团公司“两严三控”项目管理机制的要求之一。各工区要根据工程特点结合施组方案,合理配置劳力资源,用工管理要立足企业内部,优先解决内部职工上岗就业问题,要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充分调动职工劳动生产积极性,千方百计提高劳动生产率,达到管理增效和增加职工收入的目的。只有企业内部劳力资源不足时才可进行必要的劳务用工补充。

第五条 使用劳务工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劳动技能,年龄在40岁以下的男性公民,禁止使用童工;

2、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国家认可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符合施工所在地劳动力使用管理的规定。

3、招用劳务工从事技术工作的,必须持有相应专业技能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使用外部劳务必须纳入计划管理。用工单位在年度、

季度或新开工工点上场一个月内,应向项目经理部计划合同部提出用工申请,内容包括:工程任务量、工期、使用人数、工种、类别等。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招标或招用手续。

第七条 使用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季节性、突击性和施工现场临时发生的临散劳务用工,用工单位可按照规定招用,将使用数量、时间上报项目经理部计划合同部备案。

第八条 本项目使用的劳务用工,必须具有三年以上铁路建设施工经验,并经客运专线施工技术培训合格的人员,能够服从领导、胜任本职岗位,如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应坚决予以辞退。

第三章 管理模式

第九条 劳务管理主要采用两种管理模式。一种一劳务队管理模式,一种是架子队管理模式。

第十条 劳务队管理模式。由工区选择信誉良好的劳务队伍,自带机械设备,对劳务队伍进行统一编制。采用清包方式,由劳务队进行工费、机械费承包施工,如基础打桩工程。 第十一条 架子队管理模式。将劳务工人员直接补充到各工班,纳入内部队伍直接管理,如隧道、桥梁上部、涵渠工程。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不论使用何种类型的劳务工,都应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并严格执行规范性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 签订《劳务用工协议》的要求

1、《劳务用工协议》由工区经理与劳务工本人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文本附后)。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有附加内容,应体现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劳动法》有关规定;

2、订立《劳务用工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再续签协议。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

3、劳务用工的劳动报酬和劳保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工单位要为劳务工提供必需的生活、劳动、健康等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签订《施工劳务合同》的要求

1、劳务队必须有良好的信誉,并有施工同类工程的经验;

2、劳务队施工人员自带设备应具有熟练的操作水平,并熟悉本项目工程的规范、要求;

3、劳务队自带设备必须完好,必须具备施工本工程的性能。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协议时,遇到特殊环境或特殊环保要求的施工工程,都要在合同中增加必要的补充性约束条款。

第十六条 依法订立的合同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

补充或变更时,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协议。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核算

第十七条 经审查合格批准使用的劳务用工必须在签订《施工劳务合同》或《劳务用工协议》前,先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文本以项目经理部《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中文本为依据,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与补充。

第十八条 劳务用工的核算与管理上要符合三个要求:一是与劳务队和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要求;二是要采取“第三章”确定的管理模式;三是坚决杜绝违规分包,以包代管和包而不管的现象。

第十九条 上场的劳务队应及时向劳资或财务部门报送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工种、籍贯、身份证号码等)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将审核无误的资料及时报送开户银行,并申办个人工资卡,所有工资卡经本人签字后发放,由本人妥善保管。财务部门每月依据劳务队提报的工资表及时足额将工资款打入个人工资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务工每月工资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月工资额不得低于当地最底生活保障线,未结算完劳务工工资款的不得进行财务清算,不得返还质量保证

金。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代扣代缴个人养老保险,工区的劳务合同中应注明个人工资中含企业应负担的各类保险金部分,若当事人确实不愿由企业代缴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本人自行缴纳,并写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劳务队领用的各项材料或使用的机械设备费用,物资设备部门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结算,出现超定额发料或其他责任事项,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各工区应建立“一册三账”管理制度,即:《劳务工人员花名册》、《劳务队工资发放台账》、《合同签订台账》和《劳务工合同台账》,人员或合同内容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监管与罚则

第二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和具体用工单位必须明确外部劳务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本着“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外部劳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对外部劳务人员必须进行劳动纪律、法规法纪、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教育,对农民工还必须进行以基本生产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岗位培训,办理上岗证。用工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上报外部劳务用工

有关统计数据、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要将外部劳务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建立治安保卫和群防群治组织,认真查处各类治安案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劳务工的管理和领导工作。管好用好劳务工是企业职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注重把握政策,善待劳务工,切实保障劳务工的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手。要从劳务用工审查、合同签订、财务核算、台账管理等关键环节入手,严格按国家或上级规定程序操作,坚决规避因劳务用工管理不善给企业带来的任何风险。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成立外部劳务用工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其他副职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有:综合办公室、计划合同部、财务部、工程部、安质部、设备物资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项目外部劳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外部劳务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项目经理部计划合同部,是外部劳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职责是:在外部劳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监督使用外部劳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具体实施;指导、检查外部劳务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区相应成立外部劳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定相关人员抓好外部劳务工作。负责对本工区外部劳务的监督检查与调控管理,依据属地政府和集团公司外部劳务管理政策、规定,制定本工区外部劳务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建立工区外部劳务管理台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认真做好用工管理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工区负责人和业务主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及时准确的数据资料既是上级领导决策的依据,也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其管理结果将直接纳入本项目劳动竞赛综合考评范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或上级规定办理,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外部劳务用工申请表

2、劳务用工审批表

2、劳务用工人员名册

3、劳务用工检查记录表

4、劳务用工协议(架子队用)

5、施工劳务合同(劳务队用)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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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动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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