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业务知识题

2020-03-02 12:24:3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社区现场测试业务知识题目及答案

一、工作制度

1、“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的基本内容。 答:“四知”:即对辖区常住居民家庭知基本情况、知家庭经济就业情况、知家庭成员政治表现、知家庭成员遵纪守法情况。“四清”即对辖区人口做到居民就业情况清、重点人员情况清、流动人口情况清、贫困群体情况清。“四掌握”:即对辖区情况做到掌握基本情况及社情动态、掌握宗教管理状况、掌握热点难点问题。掌握各类积极分子发挥作用情况。

2、七项制度的内容 答:包括“一岗双责”制度、包街(巷)包单位包户包场所制度、居民楼栋长制度、居民基本情况登记制度、社区党组织联系知名人士制度、社区党组织与驻区单位共建帮扶制度、定期研判处置制度。

3、什么是“一岗双责”制度? 答:是指每个社区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包片包户”要求承担的“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职责。

4、什么是错时服务制度? 答:是指调整社区干部工作时间,延长社区办公时间,将社区上班时间与居民作息时间进行有机衔接,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办事,满足居民需求。根据居民日常活动时间和办事密度,合理调配错时工作人数,做到“忙时不缺人,闲时不缺位”。坚持把实行错时服务与为民全程代办结合起来,全天候为群众服务,基层组织的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每天开放的时间不少于14个小时,确保社区24小时有人值班。

5、“四类管理法”基本内容。 答:是指对社区(村)各类人员进行分类动态管理的方法。社区(村)党组织在对辖区所有居(村)民家庭做到知基本情况、知家庭经济状况、知家庭成员政治表现、知家庭成员遵纪守法情况;对辖区“两新”组织、商业门面、网点做到知业主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知经营状况、知政治表现、知遵纪守法情况的基础上,坚持重点人员重点抓的原则,对社区(村)所有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按照放心户、基本户、重点工作户、重点管控户等实行分类管理。 放心户:为在辖区长期居住或经营,有固定职业和经济收入、思想政治表现良好、遵纪守法的人员; 基本户:为辖区居住或经营,职业和经济收入基本稳定、思想整治表现和遵纪守法情况一般的人员; 重点工作户:为在本辖区内无固定居所、固定职业和固定收入的人员:各类证件不全的人员;有对社会不满甚至仇视社会的思想倾向和过激言论的人员;“7.5”事件涉案人员家属;辖区内的贫困群众、孤寡老人、重点上访户等; 重点管控户:为本辖区刑事解教人员,特别是97年集中整治以来刑满释放的“危安”人员,吸毒人员、法轮功等邪教顽固分子;有宗教极端思想和言行的人员;“7.5:”事件解脱人员等。

6、“两个机制”指的是什么? 答:建立完善街道社区维护稳定和服务群众工作机制。

二、工作职责 社区下设“六站一室”,包括党建服务站、民政服务站、文化体育教育服务站、医疗 生服务站、环境卫生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司法警务室。 1.社区党建服务站:负责社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工会、共青团、妇联、纪检、信访、宣传、人大、政协、档案等工作。 2.民政服务站:负责民政、优抚、低保、双拥、救灾、社会救济、募捐、残联、老龄、殡葬等工作 3.社区文化体育教育服务站:负责社区文化、体育、教育、科技等工作。 4.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负责社区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禽流感防治、计划生育、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就医指导、红十字会等工作。 5.社区环境卫生服务站:负责社区城市管理、绿化美化、环境卫生、爱国卫生、环境保护等工作。 6.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社区劳动保障、就业再就业等工作。 7.司法警务室:负责社区综合治理、房屋出租、流动人口管理、人民调解、普法教育、法律宣传、咨询、服务、人民武装、消防安全、民族宗教等工作。

三、业务知识

1、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2.农民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2—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3.预备党员从何时起交纳党费? 答: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4.党员工资发生变化时,如何缴纳党费? 答: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应如何处理? 答: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6.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凡特有本辖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挺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6元以下(含156元),均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7、办理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1)个人申请;(2)户籍证明:户口簿首页、户口簿家庭成员页、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4)职工收入证明(单位劳动或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私章);(5)养老金领取凭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费的证件及凭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出具退休时间和领取退休费证明;(6)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的证明(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出具);(7)失业证明: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应提供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证明;(8)下岗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所在企业及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出具的半年以上不在岗工作的证明;(9)申请就业情况证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职业介绍机构出具为其联系就业岗位的证明,无法介绍就业的须出具无法介绍就业证明材料;(10)残疾证明:残疾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11)劳动能力认定证明: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需提供劳动鉴定部门发给的《企业职工因公伤残待遇证书》、《劳动鉴定表》或市级以上医院医务鉴定部门做出的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状况证明;(12)赡养、抚(扶)养关系证明:需要明确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应出具法院或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文书,有子女的老年人应提供子女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13)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出具实际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关于居住、就业及生活情况的证明;(14)学籍证明:在校就学人员,须出具学校关于其是否自费就学的证明;(15)迁移证明:动迁户须提供有关迁移材料;(16)民政部门所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

8、办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程序是什么? 答: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居民委员会入户调查、初审、一榜公示-→街道办事处审核、委托社区二榜公示-→区民政局审批、委托社区三榜公示-→经批准的低保对象在批准的次月开始领取保障金。

9、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有哪些程序? 答:申领人到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领取申请表填写→居委会受理并审查资料→街道审批并核发光荣证。

10、老年证的办理条件有哪些? 答:1.持有本区户口(包括农场),并年满60周岁的城乡老年人,可办理《老年人优惠服务证》;年满65周岁的,可办理《老年人优待证》。 2.年满60周岁、户籍在外地的老年人,在本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凭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可办理《老年人优惠服务证》;年满65周岁的,可办理《老年人优待证》。(证明上一定要写明老人姓名、详细住址、住宅或社区电话;如果是老人投靠子女,要将子女姓名、详细住址、住宅或社区电话写清楚。) 3.《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优惠服务证》遗失或损毁的,持登报申明可进行补办。

11、办理老年证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1.本人身份证原件 2.一寸近期彩照1张 3.联系电话

4、社区居住证明(外地户口)

5、登报申明(补办证)

12、老年证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

1、由街道、社区(村)老龄干部代老年人到区老龄委办公室办理(期限为一周);

2、由老年人或其亲属到区老龄委办公室办理。

3、区老龄委办公室每周

二、周四在原头区政府办理老年证。

13、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长期随父母在本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未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自愿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4、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

1、参保人员彩色一寸照片2张;

2、户口本复印件2份(每一个家庭成员和首页);

3、工行卡回执单1张(银行卡必须为户口薄成员);

4、持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低保证、残疾证、特教证;

6、农民工子女提供学校证明和居住证明。

1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

1、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时持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到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申报登记,填写登记表。低保对象、残疾人和低收入的老年人,办理申报登记时应分别提供《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农民工子女需提供《暂住证》、公安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或学校开具的在校学籍证明。

2、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造册后,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资格审核。经审核确认后,办理参保手续,缴纳个人缴费部分。

16、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在何时缴纳?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缴纳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纳。缴纳事件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期缴费的城镇居民,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7、企业养老金资格证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企业退休人员持相关资料到社区办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社区工作人员审核填写资格证→街道行政事务中心集中收集→报区退管中心盖章生效。

18、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

1、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和私有职业者;

2、下岗失业人员;

3、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人员。

19、办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新参保人员:一寸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本人工行卡回执单1张、户口本、外地户籍提供购房合同或房产证明。 (2)、续保人员:社保号、身份证复印件2张、解除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张、有医疗卡的需提供医疗卡复印件。 20、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理程序有哪些? 答:凡符合参保条件者携带参保资料到辖区内社区居委会进行初步审核登记。 1.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续保人员不需填写,只需提供社保号)、《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代缴代付)申报表》; 2.上报区社保分局审核,打印IC卡制卡清单; 3.街道社保所到乌市社保局IC卡科制完卡; 4.社区工作人员发放医疗卡和《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代缴代付)申报表》。

21、《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下列人员:

1、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2、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3、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外国人来疆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疆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22、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如何办理? 答:

1、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申领;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非自治区户籍的劳动者,在常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申领;

23、就业人员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等有关证明。其中,被用人单位招用的,还应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等其他相关证明。

24、失业人员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应按以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1、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毕业证明;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毕业证明,还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因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需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毕业证明,还应提供停止经营的相关证明;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自治区户籍人员,需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毕业证明,还应提供常住地居住证明和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明材料;

5、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需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毕业证书。

25、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企业内部退养和退休手续的人员,能否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不能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

26、医保卡丢失补办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答:参保人若遗失了医保卡,可申请补卡,具体办法为: 1.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户口薄等),至社保中心申请办理,社保中心可当场予以办结。 2.参保人在外地的,也可以委托别人申请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薄等)。

27、廉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

(一)保障家庭及人口、申请地、居住地的认定

(二)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三)家庭收入的认定

(四)家庭评分标准

28、申请廉租房有哪些程序? 答:

(一)申请家庭推选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入户调查、协查调查、组织评审后,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及申请审核管理信息汇总,完成受理工作,并向申请家庭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提交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

(三)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家庭人口的初审,并公示7天。

(四)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核。

(五)经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审核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证》(以下简称《住房保障证》),若发现审核有误或确定的保障方式不当的,退回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新审定。

29、申请廉租房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廉租住房个人信息登记表。

2、廉租住房申请承诺、授权书。

3、身份证明: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婚姻状况证明

5、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住房情况证明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申请家庭成员均持有低保证的,方可认定为低保家庭。 (2)重残人员及患有大病人员的,需提供区(县)以上相关部门的证明或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检验报告。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0、哪些人可以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答: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房屋租赁管理业务题 1.房屋租赁和房屋出租人指的是什么?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是指房屋产权所有者。 2.房屋租赁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具备哪些主要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

(二)出租人、承租人地址;

(三)出租房屋的位置、面积;

(四)房屋用途;

(五)租赁期限;

(六)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租赁居住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实际居住人数。 3.房屋出租人的房屋在哪些情形下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标准的;

(七)改变房屋用途,依法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4.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 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 或者 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 5.房屋出租人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件或者主体资格证明;

(四)承租人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人员数量、身份证件和暂住证件;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

(六)出租共有房屋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6、房屋出租人应当自 签订、变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 到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登记备案材料。 7.房屋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的义务是什么?

(一)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出租房屋;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三)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四)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及时、准确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六)督促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协助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采集承租人的信息资料;

(七)收取租金应当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八)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缴纳房屋出租税金;

(九)督促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本人计划生育、计划免疫、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

(十)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8.房屋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的义务是什么?

(一)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提供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

(三)服从居住地计划生育、计划免疫、子女义务教育的管理;

(四)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9.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进行登记备案的,将如何惩罚? 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进行登记备案的,由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用于个人或者家庭居住的并处300元以下罚款,用于员工集体宿舍的并处月租金2倍以下罚款,用于企业办公的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活动的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10.对租赁的居住房屋人均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不符合8平方米的惩罚是什么? 因承租人的责任导致租赁的居住房屋人均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不符合8平房米,由房屋租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二)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3000元处罚。 11.哪些情形由公安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处罚多少?

(一)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制止、不报告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房屋租赁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对房屋租赁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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