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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师[2002]57号
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的通知
各院系、各有关单位:
2001年全校教学工作会议制定的《华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讨论,并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
华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常规教学管理,保证教学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部门、教学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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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由于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贵重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以至影响正常教学。
二、较大教学事故
(十)上课没有教案。
(十一)未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舍弃(或拖下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
(十二)考试试卷出现重大错误,甚至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十三)丢失试卷或学生成绩。
(十四)上课、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或提前10分钟以上下课。
(十五)指导学生毕业论文不认真,导致所指导的学生在论文答辩中有三分之一以上没有及格。
(十六)教学设施维修不及时,造成无法正常进行教学。 (十七)因管理不善,或事先不通知,停电、停水致使正常教学活动无法进行。
(十八)因教师失误或擅离岗位,授课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受到损伤。
(十九)按要求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中未布臵作业或学期未批改的作业占应批改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十)擅离监考岗位或监考不认真,对违反考试纪律现象臵若罔闻,致使考试纪律混乱。
(二十一)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调课或找人代课。 (二十二)未将教学安排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或学生,造成无教
- 3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在发现后三天内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教务处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教学事故记录,并在事故认定后将教学事故通知单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六条 单位领导对本单位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管理人员对执勤、巡视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七条 对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受理,核实后于一周内认定;对有疑问和异议的教学事故、较大和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受理,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讨论认定。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学校对已认定的教学事故进行如下处理:
(一)一学年内发生的一般教学事故每三次视为一次较大教学事故。
(二)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人员,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给予公开批评,本人应写出深刻检查并交教务处和人事处各一份备案,并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评聘高一级职称。
(三)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年度考核等级为不称职,两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累计两次严重教学事故,将根据事故及人员性质给予事故责任人取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及其他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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