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2020-03-02 10:53:4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宣武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宣武区档案局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宣武区档案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 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 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县的档案事业,依法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二、需要注明的情况:

2001年10月15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宣武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京文〔2001〕140号)规定:“档案局与档案馆合署办公,转为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区档案局从政府职能部门转为事业单位,这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也使《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失去了具体执法机关。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切实依法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能,2002年5月20日《中共北京市宣武区委办公室、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武区档案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问题的通知》(宣办发〔2002〕23号)规定:“区档案局仍为区政府负责本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全区档案事业行政管理职能”,“区档案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经过同级政府依法确认,区档案局具有了执法主体的资格。目前,区档案局作为事业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的进程中,履行着行政执法权,形成了档案行政执法实际在法律上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符,与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符的状况,既影响了国家法律的权威,也给各级档案局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了现实的困难。

希望有关主管部门能够协调解决档案局的法定地位,将档案局由目前的事业单位依法调整为行政机关,进一步明确档案局作为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的政府职能部门地位,为各级档案局切实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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