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考核实施方案

2020-03-02 05:41:1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肇源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监督检查考核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的落实,根据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细则(试行)》(庆发[2014]18号)和市委党负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监督检查考核六项制度(试行)〉的通知》(庆党廉办发[2015]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入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省、市纪委和县委会精神,严格执行市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监督检查考核六项制度,建立完善落实“两个责任”监督检查和问责追究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执行落实“两个责任”日常监督制度 重点开展落实“两个责任”“四个一”日常监督工作。即:

1、“一书”:年初,县委和县纪委,各基层党委(总支)、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分别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内容、履责要求、追责办法,做为责任人履行职责的遵循和上级进行考核重要依据。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要认真审阅,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责任书一式两份,责任人一份,报上级纪委备案一份。

2、“一督查”:年中,各纪委(纪检组)对各自督查对象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督查前,要制定督查工作方案,明确督查工作的内容、方式方法和具体要求等。督查中,要分别听取“落实两个责任”情况汇报,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与相关人员个别谈话等新高度工,全面了解掌握督查对象党风建设的情况。重点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中提示的责任内容,要逐项检查,完成的要看效果如何,未完成的要查明原因,填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督查登记表》,经党组织加盖公章,由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签字认可,各责任人留存一份,纪委(纪检组)备案一份。对发现的问题,要通过约谈主要领导、责令限期整改、下发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及时进行提醒,督促整改落实。督查结束后,将督查情况汇总,向同级党委(总支)、党组汇报。县纪委相应的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所联系指导的乡镇、单位(部门)实施督查,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对廉政风险较大或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单位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督查情况向县委报告。

3、“一台帐”:各党委(总支)、党组,纪委(纪检组)要各自列出责任清单,明确落实“两个责任”的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要逐级设立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纪实台账,随时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资料、纪委(纪检组)日常监督检查资料和党委(总支)、党组年度考核资料归集成册,实时记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完成情况。台账由各责任单位统一保管,主要分三部分,其中自查材料部分由各责任单位负责随时填充,主要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专题会议材料、半年工作报告、年度专题报告、主要领导履责情况登记、年度整改措施,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的资料。日常监督检查材料部分由各纪委(纪检组)负责在监督结束后提供,主要包括基础工作督查评价、主要领导履责日常督查情况、廉政谈话、警示约谈记录等。年度考核结论材料由各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提供,主要包括年度考核责任追究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评议结果、考核情况反馈意见和督促整改通知等。

4、“一报告”:每年年底前,各级党委(总支)、党组及主要负责人向上级党委、纪委书面报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纪委(纪检组)向同级党委(总支)、党组和上级纪委报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

(二)严格执行落实“两个责任”廉政谈话制度 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廉政谈话。各党委(总支)、党组主要负责人要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委(总支)、党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廉政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制作记录备查。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纪检负责任、同级纪委委员进行谈话。党委(总支)、党组或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提拨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前教育。谈话主体要向谈话对象反馈责任制日常监督、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方面的情况;指出谈话对象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改;听取谈话对象落实“两个责任”及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做出的解释和表态,并提出具体意见;收集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对提拨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要求作为主要内容。廉政谈话要经党委(总支)、党组或纪委(纪检组)集体研究,或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谈话前制定廉政谈话方案,将有关要求通知谈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按要求认真准备,在谈话中如实汇报和反映情况;纪委(纪检组)工作人员参加并记录,填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廉政谈话登记表》,存入谈话对象廉政档案;将廉政谈话情况通报同级党委(总支)、党组,纪委(纪检组)。

(三)严格执行述廉述责制度

各党委(总支)、党组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向同级党委(总支),党组和纪委全会述廉述责。党委(总支),党组主要负责人(任职时间1年以上的)在同一职务任期内参加县委、县纪委会议述廉述责不少于一次。

述廉述责内容主要包括:

1、庆发[2014]18号规定的责任内容,主要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组织领导、部署督查、解决问题的情况,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履行分管责任,抓好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的情况;

2、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十项37条的要求,自觉践行“三严三实”,纠正“四风”,加强本地、本单位或分管战线党员领导干部以及本人作风建设的情况;

3、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重点是遵守《廉政准则》,在使用办公用房、配备公务用车、配偶子女从业、公款出国(境)、婚丧喜庆事宜操办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4、其它应报告的相关情况。

各基层党委(总支)、党组,基层纪委(纪检组)可结合实际增加、细化述廉内容。

述廉述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1、前期准备。各党委(总支)、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成立述廉述责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述廉述责对象要认真述廉述责认真报告,在本乡镇、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述廉述责报告严格审核把关。并组织纪委委员、党员代表、特邀监察员等,采取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调查问卷、查阅资料、深入基层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干部九月对述廉述责对象及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2、召开会议。召开党委或纪委全委会、可采取党委(总支)、党组主要负责人会议报告,其他班子成员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要根据调查了解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进行询问或质询,要求述廉述责对象予以说明,询问或质询回答内容作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评议测评参考。

3、组织评议。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对述廉述责对象进行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

4、情况反馈。对评议意见、建议和测评结果,由领导小组负责向述廉述责对象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述廉述责报告、测评结果及整改情况形成结论性材料装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

5、督促整改。述廉述责对象要就评议中指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向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领导小组审查同意报,督促限期整改和解决。

述廉述责评价分为良好、一般、较差三个等次。等次评定标准为:良好票数占有效票85%以上为良好,较差票数占有效票在30%以上为较差,其余为一般档次。对述廉述责评议结果为一般的领导干部,年度责任考核不得评为优秀;述廉结果为较差的,由纪检部门会同组织部门根据具体情节进行处理,有违纪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严格执行落实“两个责任”警示约谈制度 一个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党委(总支)、党组,纪委(纪检组)要视情况与其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实行示约谈,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建议、希望和要求。

1、在一个时期内集中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2、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

3、在干部考察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以及与执纪执法部门通报联系等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的;

4、所在乡镇、单位、部门或系统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突出问题的;

5、不能认真履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脱离群众,作风浮漂,造成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的。

6、在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满意度较低的;

7、其他需要及时进行警示约谈的情况。

谈话对象为正职领导,由上级党委(总支)、党组或纪委(纪检组)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担任谈话人;谈话对象为副职领导干部的,由上级党委(总支)、党组,纪委(纪检组)指定专人担任谈话人,也可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谈话人。警示约谈不公开进行,谈话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

谈话前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需要进行约谈的对象要经党委(总支)、党组或纪委(纪检组)批准后实施。要提前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并确定谈话的方式及主谈人的身份。进行谈话时,谈话对象如实汇报落实“两个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就有关部门做出解释或提出不同意见,主谈人提出有关警示、建议和要求后,谈话对象要有明确表态。纪委(纪检组)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填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警示区谈登记表》。谈话结束后,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谈话对象说明情况;对反映问题属实或基本属实、情节较轻,且本人能够正确认识的,要督促其认真改正;对反映问题较突出,或问题较轻但本人不能正确认识的,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必要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其认识和纠纷错误;发现严重问题的,可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谈话对象须在警示约谈后3个月内,将思想认识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党委(总支)、党级和纪委(纪检组)。谈话稿,有谈话对象签名的谈话记录和整改报告由纪委(纪检组)存档。

(五)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度考核制度 在县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检查考核工作,一般在年底开展。可与组织部门对下级党政班子及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抽调纪委(纪检组)和组织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考核。各基层党委(总支)、党组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各组检查考核工作可采取听取汇报、民主测评、走访谈话、查阅资料、量化要分等方式进行,重点检查考核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全面领导责任情况,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主要领导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领导班子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县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对检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与组织部门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综合运用,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拨任用、追究问责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考核位列后面的单位,由县纪委主要负责人对其党政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测评得分较低或排名靠后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县纪委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测评得分较低或排名靠后的领导班子成员,由县纪委或本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向同级党委汇报,并向被检查考核单位反馈意见,重点指出问题、督促整改,限期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出问题、督促整改,限期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结果。对检查考核当中发现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职责范围内的严重问题,实施“一问三责”、“一案三查”和“终身责任”追究制。

(六)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察)员现场询问和质询制度

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各级行风监督员等围绕以下内容对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人及相关党员干部开展现场询问和质询。

1、在落实上级党委和纪委的决策部署,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任务及职责部门履责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

2、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执行情况方面发现的违反纪律的行为;

3、在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顶风违纪、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4、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以及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需要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说明、解释或者答复的事项等。

询问和质询可在检查或会议现场提出。工作人员要就询问事项和答复说明做好记录,填写《落实“两个责任”监督检查询问书》或《落实“两个责任”监督检查质询书》,经双方签字后,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质询以询问为前提,询问人在对询问对象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经纪检监察机关同意,可对同一问题现场提出质询。

询问对象要在现场就询问和质询人提出的问题做出明确说明和解释。现场无法具体答复或需要调查准备后才能答复的询问和质询问题,询问对象要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质询对象应在20日内和出有效的书面解释或答复,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纪检监察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询问和质询人。询问和质询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询问和质询对象对规定期限内再作答复。如仍不满意的,可以以书面同党委或纪委反映。

对询问和质询人提出或反映的问题,各党委和纪委应及时研究处理,必要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成立调查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限期整改问题。处理结果应及时向询问和质询人反馈,并可根据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询问、质询对象对询问、质 询情况及其办理结果,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

询问和质询人在现场询问和质询前要深入调查了解,充分掌握材料,确保信息来源可靠、问题内容真实、具体情节无误、严禁道听途说、以偏概全、主观片面。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全面、深入行观察、分析核实,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复杂性等因素,坚持以理报人。现场询问和质询应在党纪国法范围内结合实际进行,不得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准借机打击报复或谋取私利,不得传播在询问、质询中获悉的国家秘书事项或其他不宜扩散的情况。要态度端正,适时适度,统筹兼顾,以正面引导,解决问题为主,防止造成消极舆论影响。

询问和质询对象存在下列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任追究。

1、不办理或者不按期办理询问和质询事项的;

2、不如实答复询问和质询问题的;

3、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侵犯询问和质询人权利的;

4、存在其他应予追究党政政纪责任问题的。

三、方法步骤

落实“两个责任”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主要内容:

1、年初,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传达县实施方案精神,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两个责任”六项制度推进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标准、时限和要求。

3、制定“两个责任”清单,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书,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到人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主要内容:

1、按照县里实施方案“六项任务”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设立工作记实台账,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将各类资料及时归入相关台账内备查。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1、各基层党委(总支)、党组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2、县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全面检查考核。

3、总结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形成工作报告,完善工作台账。

第四阶段:推进整改。主要内容:

1、结合检查考核、述责述廉、廉政谈话、警示约谈、询问质询等情况,梳理问题,反馈意见。

2、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3、依据情节和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四、工作要求

一要明确责任,高度重视。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一把手”是落实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是落实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签字背书,切实履行职责。

二要突出重点,认真实施。要结合本乡镇、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实际和突出问题,细化责任内容和责任清单,不能照抄照搬,上下一边粗。对确定的重点工作要列出时间表、路线图,统筹安排,狠抓推进。

三要强化监督,狠抓问责。要按照落实“两个责任”监督检查六项任务的要求,按时限、按标准、按程序开展各项工作,真正发现问题,整改问题,该谈话的谈话,该追究的追究,不能怕揭短亮丑,流于形式,走过场。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方案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了检查考核

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全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情况通报 黄冈新闻网

吉林省检查考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情况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会上的讲话

28湖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

二季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检查考核总结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实施方案

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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