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

2020-03-02 22:45:0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一、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

—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 问:2015年6月2日,互联网上出现了《上海宝银创赢投资公司致新华百货全体股东的一封公开信》,引发市场关注和议论,请问基金业协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基金业协会已经关注到这封公开信。根据中国证监会的部署和私募基金监管协作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业协会已经与上海宝银创赢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银)进行了联系并初步核实了有关情况。上海宝银承认公开信由其发布,并陈述了以公开信方式提出股东大会议案的理由。

基金业协会注意到,公开信的有关内容构成对上海宝银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违反了《基金法》第九十二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公开信提到的“每年给予该部分优先资金10%固定利息”、“从发行的公募基金的获利中我们提取20%的获利提成”、“通过上市公司的平台宣传”、“通过资本运作收购一家小型保险公司,这样未来可为我们私募基金提供更多的没有成本的资金”等议案内容也为基金监管法规所禁止,为行业自律规则所不容。此外,公开信还涉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基金业协会决定对上海宝银及其关联方开展自律调查,并提请中国证监会对其依法查处。

基金业协会在此重申,私募基金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不能任性妄为,必须严守行业“三条底线”,无论何种理由,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管理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为了维护全行业的声誉,基金业协会将坚决果断地惩治行业歪风邪气,弘扬行业正气。基金业协会也衷心希望全行业严格自律,珍惜声誉,共同营造规范、诚信、创新的行业文化,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发展壮大,在专业上不断精进,真正实现基业长青。

二、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

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2015年4月30日,北京市下发了《关于北京市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京打非办发„2015‟3号),以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是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为支持配合北京市做好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总体部署,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将会同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等部门,共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等有关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完成基金备案手续。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将对未按照上述要求登记、备案的机构进行重点排查。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协助未经登记的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合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合规监控,对于发现的非法集资和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未有效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对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基金业协会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并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谴责等措施。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坚持诚信守法,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坚持私募原则,不变相进行公募;坚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三条底线,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向投资者暗示保本保收益;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或利用资金池借新还旧;不得采用“P2P”或众筹等方式对外募集资金。

四、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将抽取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问卷调查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组由北京证监局、基金业协会会同北京市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 组成。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检查时,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不予配合或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依照有关自律规则对其作出纪律处分;北京证监局将依照规定,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涉嫌非法集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15年7月1日前向基金业协会和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对于能够主动报告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赔偿投资者损失且消除不良影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和北京证监局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对于未在7月1日前主动报告的,基金业协会将撤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加入黑名单,涉嫌非法集资的,移交北京市有关部门。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起投资者教育的社会责任,通过多种途径或方式,充分做好私募基金知识普及、投资风险揭示、非法集资风险识别等投资者教育工作,大力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舆论氛围,有效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七、广大投资者要增强风险意识,学习掌握与私募基金相关的法律知识,理性、谨慎投资,提高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能力,远离非法集资。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是大众理财产品,具有高风险特征,不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个人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社会公众如发现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或相关线索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12345 中国证监会热线:12386 基金业协会投诉举报电话:66578200 基金业协会投诉举报邮箱:pf@amac.org.cn 特此通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5年5月26日

三、打击非法私募活动的七大信号

国浩律师事务所:刘乃进 律师

一、重拳打击非法私募专项活动概览

1、2015年4月30日,北京市下发了《关于北京市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京打非办发„2015‟3号),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是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

2、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以下称《打击非法私募专项活动公告》),该通告由证监会私募部、投保局、稽查局、打非局会签,经证监会批准与北京局共同发布。虽然标题被冠为在北京市开展打击非法私募的活动,但由于是证监会批准、基金业协会下发,实则是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私募的专项活动。

3、实际上,基金业协会官方微信公号“中国基金业协会”在2015年5月11日刊发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3-2014涉私募基金刑事审判白皮书》,这一行为反映出协会对涉私募刑事犯罪的长期与高度关注,并释放了即将重拳打击非法私募的信号。

4、目前,中金信安、中金赛富、中投金汇、山西和利已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华兴泰达已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北京市打非办进一步调查。基金业协会拟对上述机构依照规定撤销管理人登记,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加入黑名单。

据笔者了解,基金业协会内部已经对多起非法私募立案调查。

5、2015年6月3日,基金业协会下发《关于做好打击非法私募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宣传工作的通知》,倡导、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等会员机构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打击非法私募的强大声势,宣传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公募基金的制度优势,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基金从业人员要履行投资者教育责任,引导投资者远离非法私募活动。

6、2015年6月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罕见的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迅速反映,并旗帜鲜明地强调“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

7、目前,打击非法私募专项活动正在继续……

二、重拳打击非法私募专项活动中释放的7大信号

(一)登记、备案是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合法运营的最基本要求

虽然基金管理人的设立、基金的发行不设事前的行政审批,但设立后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是法定要求,因此登记、备案与否成为衡量是否规范运行的最基本要求。

对此,《打击非法私募专项活动公告》第一部分强调,专项整治行动将对未按照要求登记、备案的机构进行重点排查。

此前,证监会已要求,未经登记的管理人、未经备案的基金不得参与证监会体系内的定向增发、重大资产重组等业务。

(二)强调并加大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审慎义务与失职责任 《打击非法私募专项活动公告》第二部分强调:

1、私募管理人未经登记,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与之合作,协助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2、对合作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加强风险合规监控。对于发现的非法集资和违法违规问题,有义务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未有效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对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协会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并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谴责等措施。

该部分实际上是对包括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飞单”业务在内的不规范、不尽职操作的一次正面回应。

(三)提出了“9大底线、13类行为”是私募基金新的生命线

在原有“三条底线”的前提下,又明确了六大类不得违反的监管规则,形成了私募监管新的底线体系,新增的六条底线又可细分为13类行为。

根据《打击非法私募专项活动公告》第三部分,9大底线分别为:

1、坚持诚信守法,坚守职业道德底线;

2、坚持私募原则,不变相进行公募;

3、坚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4、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5、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向投资者暗示保本保收益;

6、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

7、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8、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或利用资金池借新还旧;

9、不得采用“P2P”或众筹等方式对外募集资金。

(四)对非法私募的打击将成为常态,多种处罚措施并用,重拳打击,绝不

5 姑息,对非法私募,行业自律的纪律处分、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责并用。且协会将大力协调推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大力支持,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投资者教育工作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打击非法私募专项活动公告》第六部分明确提出,投资者教育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起的社会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或方式,充分做好私募基金知识普及、投资风险揭示、非法集资风险识别等教育工作。

2015年6月3日,基金业协会下发《关于做好打击非法私募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宣传工作的通知》,正式要求基金管理人“积极做好宣传工作,组建专门班子,采用有效方式,营造打击非法私募的强大声势,宣传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公募基金的制度优势,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基金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通告》内容,履行投资者教育责任,引导投资者远离非法私募活动。”

(六)打破刚性兑付,塑造私募基金业的黄金规则

《打击非法私募专项活动公告》第七部分强调“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是大众理财产品,具有高风险特征,不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公开宣传。”

私募基金应向有风险识别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且绝对禁止承诺保本报收益,违背者即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这实际上在以法律红线的方式,借助目前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塑造决不“刚性兑付”的私募基金业的黄金规则。该规则如能在一两年内深入人心、被投资者普遍认可,将为中国私募行业未来二十年的迅速发展奠定极为良好、扎实的基础。

(七)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

《打击非法私募专项活动公告》第七部分强调“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公开宣传”,基金业协会在《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中表态:上海宝银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在公开信中的宣传推介,违反了《基金法》第九十二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这意味着:私募基金变相的公开宣传推介将被认定为违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自身的宣传推介方式不当时,也可能被认定为违规。未来,基金业协会将会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宣传推介方式。

四、重拳打击非法私募,9大底线13类行为是私募基金新的生命线

国浩律师事务所:刘乃进 律师

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官方微信平台发布《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本次通告由证监会私募部、投保局、稽查局、打非局会签,经证监会批准与北京局共同发布。

针对目前非法私募的运行特点,通告在原有“三条底线”的前提下,又明确了六大类不得违反的监管规则,形成了私募监管新的底线体系,各私募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务必高度重视!

新的监管底线体系如下:

一、原有“三条底线”

1、坚持诚信守法,坚守职业道德底线

2、坚持私募原则,不变相进行公募

3、坚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二、新增“命令禁止”的六条底线

4、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5、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向投资者暗示保本保收益;

6、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

7、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8、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或利用资金池借新还旧;

9、不得采用“P2P”或众筹等方式对外募集资金。

三、啰嗦两句

在新增的六条底线中,命令禁止的行为可细分为13类,分别为:

1、非公平交易

2、利益输送

3、“老鼠仓”

4、承诺保本保收益

5、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向投资者暗示保本保收益

6、不适当地宣传

7、不适当销售产品

8、误导欺诈客户的行为

9、进行商业贿赂;

10、开展资金池业务

11、利用资金池借新还旧

12、采用“P2P”方式对外募集

13、采用众筹等方式对外募集资金

上述13类行为是实践中大量存在且极易被风控力量薄弱的私募机构忽视的情况,同时也是私募不能逾越的红线,否则管理人极易触犯刑律、深陷囵圄。

四、请记住:9大底线,13类行为,这是我们私募基金新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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