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

2020-03-03 02:21:3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一、“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述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 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本办法所述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以及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规定的视同自产产品。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免)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 理退(免)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 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 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 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备注栏中注明)。对生产企 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6.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 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免、抵、退”税规定的具体内容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 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 在当期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入账时间、销售收入和离岸价的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入账时间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登记出口销售帐。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 )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要求出口发票与出口报关单的成交方式、数量、金额相一致);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 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原则上以海关确定的离岸价格为准,部分海关未在出口报关单上直接注明离岸价的,可以用成交价格减运保费确定,一张报关单上如有两 条以上记录的,可按出口金额的比例 进行分摊计算确定)。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三)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账册;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个年度内不予调整。

四、有关“免、抵、退”税的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及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二)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的计算

1.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应纳税额≥0,即本月无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0) =当期免抵退税额

无结转下期的留抵税额(即为0)。

2.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本月进项税额未抵扣完,即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

(1)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结转下期的留抵税额=0;

(2)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应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审核数栏为准。

(四)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外,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 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 出口企业,则按本条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 税的办法。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如不实行按月计算“免、抵、退”有困难的,经出口企业申请 ,如企业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报经我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 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 有困难的,企业可在符合条件的当月提出按月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的申请,报经我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我省小型出口企业标准为上一年度的内外销之和在 200万元(含)以下的生产性出口企业。对财税〔2002〕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 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 法。

(五)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后,应及时回笼退税单证,按规定的期限及时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由于新“免、抵、退 ”税办法是按单证齐全计算审批“免、抵、退”税额,每月单证申报只能一次,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 [2004] 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 退税部门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 64号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的,以 及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企业应视同内销货 物计提销项税额;生产企业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提公式如下: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税率)×征税率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程序

(一) 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并按现 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

(二)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总局的8.0版软件)中录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必须的各种数据,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在每月纳税申报期限内(一般为每月 1-10日)通过Web方式进行网上预审(原则上要求出口企业都能通过网上预申报,对个别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通过Web申报的, 可将数据生成到软盘、U盘等储存介质中,在8-10日到我局办税大厅进出口窗口进行预审)。各种数据包括: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进口料件明细录入、进料加工核销录入(以上为有进料加工业务企业的必录项)、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

(三)生产企业根据预审后的反馈信息调整相关明细申报标识,并对数据进行一致性检查后,重新生成明细申报数据。

若当期有进料加工业务的,须先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在取得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后,应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中 模拟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和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四)生产企业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数据录入申报系统,在免抵退汇总表数据录入模块中自动生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并生成汇总申报数据。

(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将生成的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通过Web方式(要求出口企业都实行Web网上申报)向我局办税大厅征收窗口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在完成“免抵退”税申报后,才能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申报。

(六)生产企业打印出相关“免、抵、退”税申报报表。

(七)生产企业在每月的8-12日(节假日顺延一天),带上已经“免、抵、退”税Web申报的单证齐全申报资料,进行退税单证正式申报。

(八)进出口部门在单证审核过程中,发现生产企业上报的退税单证因不符要求而撤单的,以及数据不正确等情况的,生产企业应重新生 成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通过Web进行正式申报数据的重新上报。

(九)生产企业每月月底前(一般为每月 28—30日)可通过Web下载反馈信息(经审核和重新上报后,一般企业的申报数据与税务端的审批数基本相一致,企业可不再作数 据调整)。

(十)生产企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后,应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批反馈情况,做好“应收出口退税”账务的调整工作。生产企业 “免、抵、退”税申报时计算入账的应退税额如与退税部门审批数据不一致时,应及时调整有关账户。应退税额须全额转入“应收出口退 税”账户核算。下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上期留抵税额” 栏及 “免抵退税货物应退税额” 栏应分别按本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期末留抵税额”栏和本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填列。

六、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需的资料 为方便企业,减少重复上报资料,根据“免、抵、退”网上申报,数据实行计算机核对,资料信息共享的特点,我局简化和调整了企业的 上报资料,除按以上要求进行网上数据上报外,在进行“免、抵、退”税单证正式申报时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单证齐全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出口当期齐全且信息通过);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前期出口当期齐全且信息通过); 4.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装订成册的原始凭证:

(1)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国税发[2004] 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六类企业必须在单证申报时提供,除此之外的企业在单证申报时可暂不提供,但必须在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 内提供)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远期收汇证明;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时 ,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 理“免、抵、退”税。分包生产企业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凭证资料外,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

(三)生产企业在次年 1月份增值税纳税期限内,将1-12月份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装订成册上报到办税大厅进出 口窗口;

七、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要求

(一)对有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每月必须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前进行。对当期既无出口业务又未收齐单证的,也必 须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即零申报。

(二)在“免、抵、退”税申报之前,必须先进行预审。未预审或预审有误未作调整而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的,对上报的退税单证 作退单处理。多次发现未预审或预审有误未作调整而申报的,将根据国税发 [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企业按六类企业进行管理。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填写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 括单证不齐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相一致;

2.“免抵退税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 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 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采用“购进法”计算,其金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结案核销情况与原扣减情况有差异的,应在该栏进行调整。

3.“上期留抵税额”按照上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数据填写。 4.“免抵退税货物应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即 为上期转入“应收出口退税”账户的免抵退税货物的应退税额。 5.若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 ,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生产企业按当期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 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出口销售额”栏数据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 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数据相一致。

(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数据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 报明细表》的“出口销售额”栏数据相一致; 2.“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填报;

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4.“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 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5.“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6.“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 应账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7.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按规定试行按月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除外),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 ”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六)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 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 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账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业务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 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 =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八、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 关证明。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履行每份进料加工复出口合同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提供)、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盖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 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等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 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进料加工业务采用“购进法”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 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生产企业应于复出口货物全部报关出口,并取得《海关进料加工手册结案通知书》,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 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于次月底前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该笔复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核销后的《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 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销售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 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销售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 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 款,应补税额 =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 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销售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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