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分类

2020-03-02 13:49:2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摘要 .............................................................................................................1

一、监狱分类的概述 ................................................................................3

(一)监狱分类的概念 ..........................................................................3

(二)监狱分类的意义 ....................................................................3

二、我国当前监狱分类制度的发展 ........................................................6

(一)历史沿革 ..................................................................................6

(二) 我国现行监狱分类制度 ........................................................8

三、我国监狱分类的进一步完善 ..........................................................12

(一) 进行监狱布局调整 ..................................................................12

(二)建成系列化监狱 ....................................................................13

(三)完善狱分类的相关依据 ........................................................14

四、总结 ...................................................................................................17

我国现行监狱分类制度的研究与完善

摘要:对不同的罪犯进行分别关押,施以不同的矫正措施,是行刑科学化和行刑个别化的要求。科学的监狱分类是搞好监狱工作的基础,是监狱行刑效率的保证,只有根据罪犯的个性特征,设置相应的适合其服刑、教育改造的监狱,才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才能达到行刑的目的。将我国监狱设置为男犯监狱、女犯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收押分类中心、老年犯监狱、医疗监狱和过渡性质监狱, 并根据不同种监狱类型划分警戒程度, 细化建设标准,最终实现我国监狱类型科学、合理设置的目标。

关键词: 监狱类型 收押分类 科学化

1 Abstract:Different types of prison in custody object, the criminal meet, regulation and the way of education reformation and prison facilities, environment and conditions for each are not identical For different criminal detention respectively, with different corrective measures, scientific is the execution and the execution of individualized requirements Science of prison claification is the basis of do a good job of the prison, is the aurance of prison execution efficiency, only according to the criminal\'s personality, set up corresponding suitable to the prison, the prison education reform, in order to suit the remedy to the case, purposeful education reform to them, to achieve the goal of the execution Set our country jail to custody claification center, juvenile delinquents and female prisoners prison, prisoners prison, elderly, medical prison prison and transitional nature of the prison, and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types of prison divides alert levels, refine the construction standard, finally realizes the type in our country jail, th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et of goals Key words:Prison type custody claification scientif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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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狱分类的概述

所谓监狱分类,从广义上说就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监狱种类的划分。

(一)监狱分类的概念

一个国家通常都是根据本国押犯的实际,以警戒程度、开放程度、刑期长短、罪犯性别、年龄等为标准进行分类。不同类型的监狱在关押对象、罪犯的处遇、监管和教育改造的方式和监狱设施、环境、条件等各不相同。

有学者将此概念表述为:监狱分类是国家根据分别收押和改造罪犯的需要,所设置的不同种类的监狱。又有学者认为:监狱分类指的是为了体现处遇原则,把不同类别的罪犯分类关押在不同的监狱,各监狱担负的任务也不同。还有学者认为:监狱的分类即监狱的法律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监狱作不同的分类。一般有法律分类和学理分类两种。法律分类是指法律关于监狱种类的规定或立法、司法机关的有关解释。学理分类则是监狱学理论基于一定的目的,按照不同标准,对监狱所作的分类,一般以警戒程度、开放程度、刑期长短、罪犯性别、年龄等为标准进行分类。

对不同的罪犯进行分别关押,施以不同的矫正措施,是行刑科学化和行刑个别化的要求。科学的监狱分类是搞好监狱工作的基础,是监狱行刑效率的保证,只有根据罪犯的个性特征,设置相应的适合其服刑、教育改造的监狱,才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才能达到行刑的目的。

(二)监狱分类的意义

不同种类的对象需要有不同的监管改造手段,这是监管改造工作科学性的基本要求,而监狱的分类为科学地监管改造罪犯提供了一个载体和手段。监狱分类决不是对罪犯实行单纯的惩罚和管束或消极地防范和控制,也不是仅注重外在的关押形式和管理强度的差别,而是

3 通过分级分类促使监狱机关集中警力、物力、财力有效地对罪犯进行改造,以较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改造效益。

监狱分类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类别处遇体现罪犯个别处遇的原则,调动罪犯改恶从善的自觉性和便于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方案的实施。监狱分类的目标旨在保障监管和社会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经济而有效地将罪犯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守法公民。监狱的分类对于确保监管安全,维护监狱系统的整体运作,提高改造效果和节约监管资源,促进监狱工作的发展,强化监狱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具有重要的价值。

1.适应监狱行刑目转变的需要

自从自由刑成为刑罚制度中的主体刑罚以后,刑罚的实现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刑罚的执行不再是一个短暂的“瞬间,’,而是一个主要以时间为度量单位、在特定的场所完成较长期的“过程”,监狱监禁一改过去的服务性、保障性、附加性的性质,而直接成为刑罚的具体样式和主要内容。原有的监禁设施也因之出现了很大的不适应,从而导致监狱出现了类型的分化,监狱要完成不同的惩罚任务,就出现了不同种类的监狱如重刑犯监狱和普通监狱。监狱要解决服刑人恶习交叉感染和恃强凌弱问题,就出现了更为细致的分类如男犯、女犯监狱,成年犯、未成年犯监狱等。

2科学改造罪犯,提高改造质量的需要

首先,通过监狱分类对不同危险程度的罪犯进行分类关押、分级管理,有利于监狱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工作,探索不同危险程度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规律,采取相应的手段进行改造,提高改造质量。其次,不同警戒程度监狱中差异显著的不同处遇和罪犯的动态分类,能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促使其为争取更好的处遇而努力改造。最后,监狱分类,可以大大增加最高警戒监狱以外

4 特别是最低警戒监狱罪犯接触社会的机会,为罪犯顺利地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生活创造有利的条件。

3优化监狱资源,降低综合成本的需要

国际上通常把监狱划分为高、中、低三种不同的警戒等级。我国现阶段监狱在警戒设施上只能向高等级看齐,服刑人管理上唯有采取“严防死守”。对只需低度戒备的服刑人实施过严的监管,这不符合行刑经济的要求,而且会加重服刑人的心理压力,产生逆反心理,影响改造效果,一方面大大增加了国家的投人,另一方面使有限的资源平均使用,从而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分配,降低资源的使用效率,使行刑的成本大幅攀升。监狱按普戒等级分类可以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优化监狱资源配置。任何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结合,事物的个性体现事物的发展方向,监狱环境也是如此,一方面,监狱应当有自己的个性特点,发挥“场效应”。其设计和建筑风格应有监狱自身的要求,不同于学校、工厂和社区。监狱建筑设计,不但要体现监狱的刑罚执行的威慑功能,而且要突出监狱功能的全面发挥,体现监狱环境的人性化设计和特有的人文特点。另一方面,不同的监狱应当有不同的个性特点。除了硬件设施特点外,其软件设施,也要体现个性特点。缺乏个性特点的监狱,是缺乏生命力的,其发展势必受到制约,尤其是未成年服刑人监狱、女性服刑人监狱以及不同的类型服刑人的监狱等都要体现其个性特点,适应服刑人心理和行为的良性转化,如日本有独具特色的交通犯监狱。这方面我们在设计和建筑时是可以借鉴的,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约国家的刑事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打击和惩罚最严重的犯罪,以争取最佳的刑罚效益;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改造服刑人,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4促进监狱人民警察专业素质提高的需要

监狱人民警察是监狱管理的主体。监狱实施分类管理,警戒级别不同的监狱对警察数量配备及其业务素质均有不同的要求。必然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知识、能力及人员数量和结构都提出新的期望,从而促进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的优化和岗位的专业化,促使广大监狱人民警察切实掌握多学科的专业知识,运用科学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因人施管,因人施教。因此,可以说,监狱

5 分类管理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也有利于各类改造专家队伍的形成。

二、我国当前监狱分类制度的发展

新中国监狱分类制度以 1994 年《监狱法》颁布为分界,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的监狱分类制度延续了较长时间。1954 年 9 月政务院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将监狱类型规定为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看守所和少年犯管教所四种。这一分类体系中,劳动改造管教队关押罪犯的比重最大,是主要的监狱类型。1965 年安徽省共有劳改队 19 个,监狱仅有 4 所。这一分类体系奠定了我国现行监狱分类制度的基本框架,也是由法规形式确定下来具有法律地位的分类制度。1982 年公安部颁布试行的 《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对监狱、劳改队和少管所的收押范围进行了修订,并提出女犯应当单独设立女监或女分监,将女犯监狱从普通监狱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监狱类型。后一阶段以 1994 年 12 月 29 日颁布并施行的 《监狱法》 为标志。《监狱法》取消了劳改队的称谓,将监狱和劳改队统称为 “监狱”,同时将少管所改称为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狱类型为男犯监狱、女犯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这一简单分类将监狱分类制度提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在名称上与国际社会接轨,也体现了行刑理念的发展变化。

(一)历史沿革

我国监狱分类的阶段性很明显,只是现代意义上的分类起步很迟。从监所分类及其各自的职能执行中,我们不难发现分类的萌芽、分类的一些具体做法、分类的最初标准及其历史局限性。

1.封建社会的监狱分类

秦朝是我国历史上唯一用法家思想统治的王朝,为历代王朝所承袭的《秦律》把我国封建制度和监狱制度的历史推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秦代根据人们的身份、地位区别应用不同的刑罚,与之相适应,在监狱立法中对刑徒服役时的待遇也据此作了不同的规定,可以说是立法中把分类与待遇溶为一体的第一次尝试。

6 到了汉朝,兴建了大量不同类别的诏狱、监狱,从清人沈家本的《历代狱考》所考证的汉朝中央长安监狱名凡 19 所,可略见汉朝监所分类的一般情况。

唐王朝的建立标志着封建社会的历史进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阶段,达到了鼎盛。据《新唐书·百官志·狱丞》记载,“囚徒贵贱,男女异狱。”可见在唐朝已实行分房分居的制度。唐律规定,男女必须异室,轻重必须异处,监禁期间进行劳役也分别男女老幼,罪情轻重而有所区别。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犯罪经验的传播和扩散,减少监狱管理中混乱现象,无疑是狱制上的一个历史进步。

明朝基本上实行分类杂居。监犯不分已决未决混杂而居,苦辱身心,是封建狱制的共同特点。而《大明律》规定:“凡妇女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不许一概收禁。”“其男女罪囚要各另监禁”,专设女监收容,并有伴随婆监视,以示男女有别。明朝律令还规定老疾散收、轻重类分的监管制度。洪武元年“令禁系囚得年 70 以上,15 以下及废疾散收,轻重不许混杂。”散收监房与重罪锁禁犯不可混合杂居,相对自由一些。 这种监禁神,也反映了封建制度下无限杂居的狱制已出现依罪质、年龄、性别分类的特色。 制度体现了明朝统治者矜恤老幼、区别轻重、宽贷妇女的“仁政”精从上述史料中可以看到,当时确有内外监、男女监之分。但实际上对于轻重犯、未决犯、散收锁禁犯并无严格区别。

至清王朝时期,定制更加详备,不仅男女有别,而且对“未决犯和已决犯也有所区别”对罪行轻重犯也加以分别。并分别设置了内监、外监、病监、女监和官监。“各监有内监,以禁死囚,有外监,以禁徒流以下,妇女别置一室,曰女监。”又《大清律·刑律·捕之》规定:“各处监狱,俱分近内、外两处,强盗并斩绞重犯,俱禁内监;军流以下,俱禁外监,再另置一室,以禁女犯。”不许混杂,依犯罪性质、年龄、性别略加区别。当时每房至多 20 人。此外,还规定:“监狱外垣周堆棘刺,内外监皆隔一垣墙。”各监院门一道,女监两道,以便加强监狱的防范工作。

2民国时期的监狱分类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陆续颁行了一些监狱改良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监狱

7 规则》。依《规则》,各徒刑监、拘役监、幼年监女监等,在同一区域内,应严分界限。 废除了‘“混合杂居制”,实行分类监禁,以防止犯罪恶习在狱内传播。与此同时,民国监狱还不遗余力地推行作业制度,以习艺为名,开辟财源,惩役犯人。

改良以来的监狱已经有明确的分类制度,这相对封建混合杂居制而言是一个进步。这一时期,未决犯和已决犯、男犯女犯、幼年犯与成年犯、病犯等等不同类型的犯人被法律划分开来,在行刑中也基本实现了分监或者分区域关押。而且法律明确要求,监内杂居必须建立在分类基础上,监狱作业项目安排和教海教育也分别进行,如国民党执政期间对允许外役和移垦的犯人都做厂明确限定,以此实现对犯人的分流,疏理监狱。《监狱规则》还规定几种不施教海的对象,体现了区别对待的治囚政策。当然有一部分分类的法律内容还缺乏实施条件,司狱活动中也没有严格执行,普遍仍采分类杂居制,但是分类已成为行刑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累进制的试行奠定了法律基础和条件。

(二)我国现行监狱分类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对大批的战争罪犯、历史反革命罪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刑事惯犯及一般的刑事罪犯如何收监关押,如何改造他们,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面对当时押犯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的国情,同时,吸收了其他国家监狱分类制度的长处,于五十年代初,初步建立起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分类管理制度。一九五三年第二次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会议提出:对狱政工作进行整顿,明确划分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看守所和少年犯管教所的任务和范围。一九五四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对已决犯、未决犯、少年犯、女犯分别由不同的监管场所监管,对己决犯按犯罪性质和罪行轻重由不同的监管场所收监关押并给予不同的监管。

随着改造战争罪犯、历史反革命罪犯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刑事惯犯任务的基本完成,尤其是进入八十年代,我国的押犯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间题,公安部于1982年发布了《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具体明确地规定了监狱、劳改队的收押对象、收押范围、收押条件以及监管措施,为分类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提供了依据。同时,也

8 促进了分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对改造工作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改革分类制度也就成为必然的趋势。为此,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提出了对罪犯实行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罪犯分类标准、监狱分押标准,对不同类型罪犯的分管标准及处遇标准,使分类管理制度在原来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尤其是把分押分管与对罪犯实施分类教育结合在一起,形成了集行刑、监管、教育、改造为一体的分类改造制度模式。这一模式丰富了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增强了分类管理制度的实际效果,成为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改造工作的重大举措。更为重要的是l99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并施行,对分押分管作出了科学明确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监狱实行的分类管理制度进人了一个更新的阶段。

1.我国监狱的分类

随着我国监狱工作科学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监狱也逐步实现分类管理。从目前看,我国已经逐步开始按照高度、中度和低度戒备三个等级,关押具有相应危险程度的服删人员。同时,新收犯监狱、医疗监狱、未成年管教所、女犯监狱等特别设定监狱的分类建设也得到发展。

(1)三种基本戒备等级监狱

监狱主要依据狱政警戒设施、监管技术装备、警力配备、管理方法、活动范围、劳动方式等因素,分为高度戒备、中度戒备和低度戒备三个等级,分别关押具有相应危院程度的服刑人员。

高度戒备监狱:拥有确保安全的武装看押力量和先进的防护监控设施,警力配备充足,监管制度严格。主要关押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特别危险的刑期在10 年以上的累惯犯、暴力犯等;15 年以上的财产型罪犯;在中度封闭监狱严重抗拒改造的罪犯。罪犯从事封闭式的工业生产。

中度封闭监狱:拥有保证安全的武装看押力量和防护监控设施,警力配备较多,监管制度较为严格。主要关押 10 年以下的累惯犯;5 至 10 年的有期徒刑罪犯;10至 15 年财产型罪犯;在低度封闭监狱抗拒改造的罪犯。主要从事监内工业生产。

9 低度封闭监狱:拥有必要的武装看押力量和防护监控设施,一定比例的干警和完备的管理制度。

(2)专门设定监狱

1.男犯监狱

男犯监狱主要关押成年男犯, 而这种监狱占监狱总数的90% 以上。在这些监狱当中, 我们又将其主要划分为两种类型, 即重刑犯监狱和轻型犯监狱。重刑犯监狱主要关押被判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罪犯,轻型犯监狱主要关押被判处 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重刑犯监狱占男犯监狱的 30% 左右, 占监狱总数的 25% 左右。以黑龙江省为例, 重刑犯监狱占成 年 男犯监狱的2778% , 轻型犯监狱占7222% 。

2.女犯监狱

我国的女犯情况与世界各国一样,仅占罪犯总数的极少部分。据19%年统计,我国女犯监狱(或监区)共有在押犯36368名,占2.57%。我国女犯监狱一般一个省(市、自治区)设1至2所,有的监狱将女犯关押在男犯监狱内,单独设立监区,与男犯完全隔离。女犯监狱(或监区)的警戒程度比男犯.监狱相对要低,在管理上也要宽松一些。女犯的劳动改造项目也主要是手工、服装加工业等轻度的劳动。

3.未成年犯管教所

我国未成年犯管教所主要是关押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犯。少数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余刑。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在“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原则基础上建立的。未成年犯犯罪的重要因素,是他们的不健康的心理和不恰当的生活方式,因此,要通过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或精神病学家,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卫生和生活方式教育,帮助未成年犯消除不健康的心理,改正不良生活方式和习惯,形成健康的心理和良好的生活方式与习惯。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警戒程度较低,一般只有围墙,而不设岗楼、电网,不进行武装看押。

4.新收犯监狱

新收犯监狱主要是关押新入监的罪犯, 一般的关押期限 2~ 3个月, 集中对罪犯开展入监登记、入监教育、罪犯分类, 实施包括心理测验、个性调查、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的测查、社会背景以及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记录和人身危险性程度等多方面的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拟制个案矫治方案,并为每个

10 服刑人员指派最适宜的服刑监狱。而且监狱的名称、功用之间还有一定差别。比如有的称为犯人遣送处, 有的称为犯人转运站, 有的称为收押分类中心。

5.医疗监狱

医疗监狱是用来关押患有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需要进行专门观察和治疗的罪犯的监狱。所关押的对象是患有梢神疾病和其他严重疾病,需要进行专门治疗的罪犯。在医疗监狱眼刑的犯人,除了患有严重的身体或身心疾病,靠一般监狱的医疗条件无法医治的罪犯外,还有患精神疾病的罪犯。司法实践表明,一些犯罪人在犯罪之后、接受审判和服刑期间,由于巨大的精神压力和严重的社会环境适应不良、社会剥夺等,会产生反应性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的精神疾病,这些人也应当移送医疗监狱服刑。所关押的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差别很大。有些患有严重身体疾病或身心疾病的罪犯,可能没有任何社会危险性;而有些患病的罪犯,特别是患有精神分裂症、妄想性精神病的罪犯,可能具有很大的社会危险性,因此,在设施的建筑和管理中,必须考虑这种差别,区别对待。目前, 这种类型的监狱只在我国内地的极个别地区建立, 数量很少,例如山东省新康监狱和上海市南汇监狱。

2.我国监狱分类制度的特点

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是世界现代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和监督管制发展的基本趋势。但是,不同国家和监狱实行的分类管理制度也是不完全相同的,我国监狱实行的分类管理制度有明显的特点。

(1)具有充分的科学性

我国的监狱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理论上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关于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相互关系的原理为指导的。由于罪犯都是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据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人,因此,罪犯与监狱之间,被判处刑罚与执行刑罚之间,被监管与监管之间,被管理者与管理者之间必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矛盾,这些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具有普遍性。但是,不同类型的罪犯,由于各自的情况不同,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由于性别、年龄等方面的差别,必然会导致生理、心理等方面的差异,由于犯罪性质、刑罚轻重、恶习程度、认罪态度等方面的不同,也必然会导致行为表现、改造程度等方面的差别。因此,对不同类

11 型的罪犯,需要以不同的监管改造环境,不同的监管方式,不同的管理强度加以区别对待。也就是说,对于不同质的矛盾必然用不同质的方法加以解决,这正是我国监狱分类管理制度的科学依据。

(2)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我国监狱的分类管理制度是以改造罪犯为最终目的的。不是为了对罪犯单纯地惩罚和管束,消极地防范和控制。也不是仅注重外在的关押形式和对罪犯的管理强度的差别,而是通过实施分押分管把不同类型的罪犯关押在不同的场所,避免罪犯相互之间的消极影响,有利于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同时,由于对不同情况的罪犯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可以充分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促进罪犯加速改造。

(3)具有充分的实践性

我国监狱的分类管理制度是在新中国建立后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实践逐步发展起来的。对日本战犯和国民党战犯以及大批刑事惯犯的监管改造,就是一个分押分管实践的过程。尤其是在我国新的形势下,随着押犯构成的变化和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不断发展,分押分管工作也逐步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在以罪犯的性别、年龄、刑种、刑期为标准进行分押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为以犯罪类型为主予以分类关押,使分类管理制度更趋科学和规范。可以说,我国监狱实施的分类管理制度是在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建立,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并经过长期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有着充分的实践基础和实践依据。

三、我国监狱分类的进一步完善

实施监狱分类管理,实现罪犯“双向”流动是一项庞杂的系统工程,因各省(市、自治区)情况不尽相同,可根据实际进行。

(一)进行监狱布局调整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多数地区的监狱布局很不合理,不适应监狱分类的要求,制约了监狱工作的发展,影响了罪犯改造积极性和改造质量的提高。鉴于目前的状况,我国监狱布局应按照人口和罪犯的分布、地处大中城市或交通沿线、有利于监狱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则,采取关、停、并、转、建的策略调整监狱

12 布局。主要有三层含义:即将人数少的关押点集中起来,形成具有一定关押能力的监狱;对地处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物质生活条件艰苦的监狱,视情况该转移的转移;对不适宜承担关押任务的关押点该关的关,该停的停;对没有形成系列化监狱的地区,该建的建。

(二)建成系列化监狱

由于各省(市、自治区)监狱规模不尽相同,各方面条件也参差不齐,为有效地实行罪犯分流,在一定的区域内应建成系列化监狱。

根据我国的情况,收押分类中心的建设可以分 4 种情况进行:

1.将某一大型监狱的入监队加以改造

使其成为该监狱和几个邻近监狱的收押分类中心。为了节省开支和充分利用现有监狱设施,各省(市、自治区)的监狱管理机关可以选择地理位置适当、附近有若干中、小型监狱的一个或几个大型监狱,将他们的入监队加以改造,使其成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收押分类中心,负责收押本地区的公安机关移送的罪犯,将他们加入分类后,送往周围警戒程度不同的具体监狱服刑。

2.新建单独的收押分类中心。

如果某个省(市、自治区)的地域十分辽阔、罪犯数量很多、现有的监狱又互相距离很远,就应考虑在几个监狱之间新建一个或几个单独的收押分类中心,收押附近地区的公安机关移送的罪犯,将他们加以分类后,送往周围警戒程度不同的具体监狱服刑。

3.设立处遇分类中心或罪犯分类委员会。

每个监狱都应当设有处遇分类中心或罪犯分类委员会,以便确定罪犯应当按照什么级别进行管理和对待,并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在罪犯服刑的过程中调整罪犯的处遇级别,指导罪犯的改造活动。在罪犯将被假释和刑满释放之前,进行释前分类。

13 4.女犯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设立收押分类机构

或者将收押分类机构与处遇分类中心合二为一。 它们直接接受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罚的成年女犯和未成年犯。对于一些情况特殊的女犯和未成年犯,在进行分类时如果感到有困难,用本监狱的分类机构难以进行正确的分类,可以求助于专门设立的收押分类中心。

(三)完善狱分类的相关依据

综观我国监狱法关于监狱分类的立法与实践,可以看出,中国监狱的类型是有中国特色的,也是基本上符合中国监狱实际的。不过随着我国监狱工作的不断深化,关于监狱分类立法也在不断暴露出不足和缺陷,需要在总结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就我国监狱分类的法律规定剖析,结合国外有关监狱分类的立法及实践,我们认为我国监狱法关于监狱分类的法律规定至少存在以下方面不足和缺陷,需要加以充实与完善。

1.加强立法,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使监狱分类有法可依

从整个世界监狱分类的情况看,监狱类型的多样化是监狱分类的大趋势,人们在矫正和教育改造罪犯的实践中认识到,要真正将罪犯教育改造好,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成为“守法公民”,传统的关押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矫正罪犯的需要,必须按照不同罪犯的个性特点,按照罪犯教育改造的规律,按照罪犯适应环境的发展规律设置不同的监狱类型,采用不同的关押、管理和教育改造方式。多数国家,在根据罪犯的年龄、性别设置成年男犯监狱、女犯监狱和未成年犯监狱的基础上,又有许多新的监狱类型,如根据犯人的人身危险程度,设置不同警戒度的监狱,在不同警戒度监狱中服刑的罪犯,其人身相对自由度,所受到的处遇各不相同;根据犯人从监禁状态到回归社会的过程,为了使他们能够尽快回归社会,很快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设置中间监狱、开放性监狱或者工作、学习释放制监狱等。

我国监狱法的规定中,没有规定监狱的类型,而在第四章狱政管理中规定分管分押,这是立法上只有后果没有前因,前后不能呼应,前面没有规定设置

14 什么样类型的监狱,后面的分押分管不知从何而来。这在立法逻辑结构上看,也是不严谨的。其次,作为一部监狱法,首先应该规定监狱的类型,将应该设置什么样的监狱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以示监狱分类的严肃性,监狱设置的规范性。一些国家的监狱法对监狱的类型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英国监狱法规汇编》第二章监狱的分类第446条规定:“地方监狱关押未决犯、死刑犯或者除劳役犯之外的其他被监禁的犯人,债务人以及犯有藐视罪和根据其他民事诉讼程序被逮捕或关押的人。已决犯监狱关押判处劳役刑的人。

以上可见,我国监狱法在监狱分类的规定方面存在缺陷,所设置的监狱类型太少,无法适应新时期监狱工作的需要,应该在监狱立法上加以充实与完善。

2.加强对监狱分类的理论研究,逐步推行罪犯调查分类制度

我国对监狱分类的理论研究也是近几年来才开始的,目前研究这方面的成果比较少,尚没有形成具有权威性的理论和技术。我国原来的监狱分类,是根据收押改造反革命犯和旧中国遗留的社会渣滓的需要而组建的二随着社会的发展。监内押犯的结构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反革命犯越来越少,而绝大多数是各种各样的刑事罪犯,为了适应新时期在钾犯的新情况,党和国家对监管改造的政策和方法作为许多重大调整,使监管改造工作不断向法制化、文明化、规范化推进。时至今日,始终没作改动的监狱分类的滞后性对监管改造工作的制约愈来愈引人注目,使监狱理论工作者和监狱干普开始探讨监狱分类如何深化问题。

理论界的有些同志是从认同或部分接受国外对罪犯的分类调查制度来重新审视我国的罪犯分类和监狱分类的。认为我国现行的分类制度和方法存在着不足,没有严格的多层次的动态分类标准体系,没有把惯犯、累犯与初偶犯分开,没有科学的调查分类,影响了有区别的对罪犯采取相应的惩罚和改造措施;混押混管妨碍了确定武装看押,等戒设施建设和干部配备的重点。并提出按类似的日本的收押分类级别和待遇分类级别建立分类系统和相应的监狱种类。监狱工作者有的从便于管理的角度,提出按监狱关押罪犯数量分为大、口、小型监狱。有的人保障安全的角度按罪犯刑期和人身危险程度确定曹戒级别,称为一级监狱、二级监狱,有的提出按罪犯犯罪类型,建立反革命犯、暴力犯、票惯犯、性犯罪、过失犯监狱、女犯监狱和少年犯监狱。有的对“三分”的按犯罪类型分类提出异

15 议:有的认为应按罪犯主观恶性为标准划分,有的认为应按改造表现划分。还有的提出对原是科级以上的干部罪犯实行分押,境外和外省罪犯实行单独关押,其形式既可单设监狱。也可监内单独编队二实践中,已知广东对港澳台罪犯沿海部分省市对外省籍罪犯在监内单独编队,实行分管分教;辽宁省对经济犯实行全省集中在沈阳三监狱建独立大队,并计划筹备单独关押经济犯的监狱。

基于中西方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等方面的差异,在对罪犯分类和监狱分类方面形成了各自特色。欧美等国依赖经济发达,科学先进,实行扶制时间长。在罪犯分类卜形成了系统的理论与成熟的技术配置有与罪犯分类相适应的各种各样的监狱确有可借鉴之处。但是他们分类的理论依据,即刑罚个别化原则,是与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崇尚个人自由的价值观念相联系的,与我国奉行的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价值取向有根本的区别。如他们在分类处遇着眼于满足罪犯个人需要,培养他们的责任感。我们的分级递进管理制度固然是针对罪犯个人的,但同时注意培养一个好的集体,通过集体影响的和约束改造人,并用考核手段增强罪犯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事实证明这样做对罪犯将来适应社会生活更有帮助。也是与不同思想观念相联系的是西方各国监狱有长达百年的独居制,强制罪犯整日无所事事的“自省悔罪”。至今,欧美、包括日本等国在内,罪犯人监都要有一段时间实行严格的独居禁锢,不能参加集体活动和劳动,这与我国罪犯从人监起就享有集体生活,参加集体劳动的做法孰优孰劣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我们在吸取外国行刑经验时,应该注意到社会制度与思想观念不同,必须有所选择,坚持自己的长处和特色,不能套用经济改革的术语,盲目提出监狱制度与国际接轨。

因此,为了更好地深化监狱分类工作,我们必须充分调动全国科研力量,认真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的罪犯分类制度的“合理内核”,充分运用法学、犯罪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成果,加快开发和研制能判别罪犯人身危险程度的统一量具,建立一套科学的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体系。人身危险性测试表的编制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必须由相应领域的专家按照一定的标准化程序来进行,并要经过大量的实际测量的检验,不断修改完善。这种探索无疑将是一个艰苦的、长期的过程。

四、总结

监狱体系概念的核心是监狱分类,即区分监狱类型,按照科学的比例建设不同类型的监狱。对监狱进行分类并建设不同类型的监狱,是当今世界上发达国家流行的做法。许多国家都建造了不同类型的监狱,关押不同类型的犯人,实行不同的监管手段,采取不同的矫治方案。 随着监狱学理论研究的深人发展,各种相关学科理论知识的交叉运用,新兴学科的诞生将会为监狱类型划分不断提出新的依据,监狱类型也将会不断增多。

监狱的分类即监狱的法律类型。一个国家通常都是根据本国押犯的实际,将监狱分成若干类型,不同类型的监狱在关押对象、罪犯的处遇、监管和教育改造的方式和监狱设施、环境、条件等各不相同。对不同的罪犯进行分别关押,施以不同的矫正措施,是行刑科学化和行刑个别化的要求。科学的监狱分类是监狱行刑效率的保证,只有根据罪犯的个性特征,设置相应的适合其服刑、教育改造的监狱,才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才能达到行刑的目的。因此,科学的监狱分类是搞好监狱工作的基础。各国对于监狱的类型都在法律上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监狱的类型在监狱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基本上是符合中国罪犯构成实际的,但是,随着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深入和发展,也不断暴露出监狱法关于监狱分类的规定的不足,需要在总结近几年来监狱工作的实践的基础上,就监狱分类的问题在立法上加以充实与完善。进一步完善我国监狱分类制度,是我国监狱制度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工程。

17

参考文献

监狱警察队伍分类探析(推荐)

监狱

监狱监区警察职位分类及分级管理构想

幼儿监狱

参观监狱

监狱学

监狱复习题

监狱法律文书

监狱电气设计

监狱警察

《监狱分类.doc》
监狱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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