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思考

2020-03-02 09:06:3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对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思考

(论坛会员)安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徐玮

网名 jxncayxw

2000年与2007年安义县局先后侦办了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主要案情如下: 2001以来,犯罪嫌疑人罗文英在安义县以开水泥店、跑长途货运、经营塑钢批发、做化工生意和经营长途客运班线为名,以8厘至4分不等的月息承诺向亲戚、朋友借款,但其所经营的上述项目大都处于亏损状态。为维持其经营局面,罗文英隐瞒其亏损经营真象,继续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 开始大肆向社会筹借资金。其所支付的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几倍,甚至是几十倍。至2007年案发,罗文英共向41人非法吸收存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5.323万元。 安义县黄洲镇个体工商户闵绍煊,自从1985年以来采取高于银行存款利率(月利率1%-5%不等,且随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作相应调整)的方法,以高息为诱饵,以黄洲街为据点,向黄洲乡及周边地区辐射,从事非法吸收他人存款业务,并将所吸收进来的民间闲散资金用于放高利贷(月利率1.5%-6%不等,且随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闵以此大赚利差。2000年11月因闵绍煊父子不能及时兑付存款人的本息而案发。经查证在其长达十几年的非法金融业务中,致使130人共计190余万元的存款付之东流。

一、这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特点

(一)历时时间长、犯罪方式较初级。

两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开始至发案都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都是从借款逐步发展而来,都是从熟人开始,然后逐步扩大到周边群众。实施犯罪的主体都是以犯罪嫌疑人本人为主,间或有家人参与其中。从这两起案件来看,都属于一种较为初级的犯罪,人员单一。

(二)犯罪嫌疑人均有正当的职业。

罗文英捕前在担任万埠小学教师的同时还是德安三环水泥在安义县的总代理,另外以前其还做过德安三环水泥在奉新、靖安、安义三县的总代理。而闵绍煊也曾担任过其村委会的会计,并长年在黄洲镇以开个体商店为生。从外人看来他们都有较为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

(三)犯罪行为隐蔽性强。

无论是罗文英还在闵绍煊,对于其实际经营状况外人不得而知。罗文英开水泥店、跑长途货运、经营塑钢批发、做化工生意和经营长途客运班线,这些行业,在安义本地都有很多人在干,而且经营都比较理想,在外人看来,罗文英向他人借筹款,是再扩大生产的需要,再正常不过的事。闵绍煊在黄洲街建私房,在外人看来,闵绍煊通过自己做小本生意和放贷,是赚了钱的,要不怎会有钱做房子呢。

(四)犯罪行为欺骗性强。 为使自己的融资行为得以继续,无论是罗文英还是闵绍煊在信誉上都下了不少功夫,罗文英开始从不逾期付息给他人,对有的群众她采用按时从银行转账付息的方法,提高自己的信誉度,对个别逾期没归本息的群众,当她补还本息的时候,还捎上一份小礼物表示欠意,并问当事人是否还愿将钱放在她这里,使当事人觉得她是一个非常守信又诚恳的人。因此放钱到她这的人不仅有农民,还有国家工职人员和银行工作人员。而闵绍煊在为了收回放贷的款,不顾自己严重残疾,大冷天躺在借款人门口索要放贷的钱款,并且是不达目的决不不收兵。

(五)犯罪行为造成损失面广量大。

罗文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造成41人直接经济损失415.323万元,而闵绍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致使130人共计190余万元的存款付之东流。从这两组数字就可看出,这类案件对群众的损失是非常严重的。经了解,有一位受害人杨某,将自己从亲友那里借来的钱存在了罗文英处。到案发时,造成直接损失

六、七十万元,使杨某家庭从此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当案件发展到后来,犯罪嫌疑人为了维持局面,往往不惜一切手段筹借资金。有位老人自己一生捡破烂,好不容易积攒到二万元,罗文英得知后马上赶到老人家,甜言蜜语好一通,尽想将老人的两万元全部借走。在侦查闵绍煊案时,有位老人老泪丛横的说:“这可是我多年攒下来买棺材的钱呀。”这两起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都对受害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地影响了当地社会稳定。

(六)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追挽回难。 这类案件爆发,都是在资金亏空后才暴露的。在追问犯罪嫌疑人其他地方是否还有赃款时,两位犯罪嫌疑人几乎说了同一句话:“我如果还有钱,我就还能周转,我的案子也就不会暴露了。现在无赃可追,就更谈不上挽回损失。”

二、这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产生的原因

(一)市场经济促使民间借贷的扩大化、市场化。

安义县在我市所辖县区里土地面积少,但人口却相对较多,资源较为溃乏,也没有大型的厂矿企业,一直以来,当地人民只靠土地为生,以前老百姓为争山争水争地,常发生械斗。为寻找出路,改革开放之初,当地老百姓开始走出家门外出谋生,在八十年代初期,当地就有“夹个包,带把伞,出门当老板”的传言,现在也还有“白天当老板,晚上睡地板”的说法。多年的辛苦拼搏,给当地百姓也带来了巨大的财富,安义县的个人人均储畜就曾在全省名列前茅。而且安义百姓有个传帮带的习惯,亲帮亲,邻带邻,很多人由此走上了共同致富的路。在此过程中,资金的流动也就相应而生。在外出谋生初期,往往难于从金融部门贷到必要的资金,此时,人们一般都是向亲戚朋友筹借,而亲友往往把此时借出资金作为一种投资方式。

(二)安义县个体经济活跃,使民间借贷有着较大的市场需求。 外出谋生需要启动资金,扩大经营也同样需要增加投入。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该县群众的生产经营方式逐步从商场的低端向高端寻求发展,例如,从八十年代“跑配件”(经销纺织配件)开始,逐渐有人开始与纺织厂代理棉纱,再后来又有人开始自己办纺织厂;九十年代开始,人们从做铝合金、塑钢门窗开始,逐渐有人开始经销铝合金、塑钢,到现在自己办铝合金、塑钢型材厂,在这些过程中,都一直对资金有着巨大的需求,也正是这个原因,我县的农村信用社的金融业务也一直处在一个较好的发展势头。但金融部门对贷款的审查和指标限制,往往使一些人不能及时获得急需的资金,于是向社会私募资金也就成了一种选择。

(三)民间闲滞资金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了相应的条件。

该县个体经济虽然非常活跃,但县域经济并不繁荣,各种就业机会不多,投资途径不广,经济发展不平衡,这种差距更是加大了人们的投资欲望,很多人是拿着自己多年的积蓄在不停的寻找致富的门路。

三、对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工作建议

(一)加强民间借贷的立法。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是非常普遍的。百姓之间的借贷一般不违反法律,也不要银行管理机构的批准,而这些借贷行为还受到《合同法》的保护。但这种的合法民事行为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就可能变成了非法,其第四条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了解释:“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从合法民间借贷行为到《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民事法律与金融行政法规之间缺少应有的逻辑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在《取缔办法》中地位不明,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在安义县民间借贷一直处于一种半公开的地位,合法与非法对老百姓来说也难以界定。例如在办理闵绍煊一案时,很多群众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觉得自己是在放高利贷,担心一旦报案,公安机关会没收非法所得甚至本金。正是民间借贷法律地位的不明确,所以借款者也好,被借者也好,都不愿让第三者知道,透明度非常低,很多群众在案发后,才如梦初醒说:“哪知道他(她)虚得这么凶的呀,早知他(她)这样,打死我也不会借钱给他(她)呀。”也正是缺乏法律依据,有关部门对这类行为难以监管,只能把它当着普通的民事行为对待。

(二)加大监管力度。

对这两起案件,金融基层部门应当是有所知情的,闵绍煊在黄洲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当地信用社年终为了完成存款指标,信用社工作人员还向闵绍煊做工作,要其帮助完成存款任务。罗文英也是与当地乡镇金融部门十分熟悉,在金融部门贷款达上百万元,信用社工作人员还担保为罗文英向他人借款。正是由于缺乏对民间资金流向的有效监管,才使得这两起案件能历经这么长时间而不被发现。

(三)加强经侦基础建设和情报信息工作。

经侦部门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主力军,及时准确获取经济犯罪线索是有力打击经济犯罪的保证。从以上两例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从开始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到案发,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经济犯罪案件往往以合法的形式为外表,不易引起人们的警觉。另一方面,公安经侦基础建设的薄弱,一些基层民警很少参加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学习培训,在基层民警对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信息比较注重,对经济犯罪信息较易忽视。

(四)增加百姓投资途径,正确引导资金流向。

罗文英曾对办案人员说:“如果不是2006年至2007年基金行情好,我就还能借到钱,我就还能周转得动,哪知道这两年基金的回报比我的还高,大家都买基金去了,由于借不到钱,所以我的事情才暴露出来的。”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合适的投资途径,能有效分散资金流向,有效遏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发生。 从目前来看,上面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发生的因素仍存在,我们在今后工作中一定要加强这方面情报信息的收集,及时掌握发现犯罪苗头,主动出击,将此类案件铲除的初始阶段,最大限度的减少人民群众的经济损失,维护好社会治安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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