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检查方法及措施

2020-03-02 17:39:1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项目检查方法及措施 10.5.巡检

10.5.1、总监巡视检查

总监应定期和不定期(每周至少一次)按计划安排进行现场巡视检查,以便掌握第一手资料,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巡视检查主要针对施工中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如工程重要部位、不利的天气情况、安全、质量控制的薄弱环节等),针对本工程主要为路基填料及分层压实、路基雨天施工、涉及运营线的桥涵接长、桥涵台背回填土、桥涵重要部位砼施工、涉及运营线轨道改建工程、接触网改建工程、房建结构砼灌注、主要原材料进场质量情况等。巡检内容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总监巡检记录和监理日志中。

10.5.2、现场监理工程师巡回检查

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坚持每天巡回检查不少于一次,巡回检查应注重关键工程部位、工程的薄弱环节;关键检查工序过程质量、作业质量、原材料进场质量情况等。巡检的结果应记录在监理日记中。

10.6、检验、检测与验收

10.6.1、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检查、检测、审批

(1)要求承包人报送拟进场工程材料、设备和构配件报验单,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合同约定或文件、验标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的方式进行抽检。监理工程师应督促做好对工程实体检测、试验及见证试验、平行抽检,做好见证试验、平行抽检工作及相应台帐;

(2)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或使用的工程材料产生疑问,应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检测,施工单位必须密切配合。对未经监理人员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拒绝签认,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人限期清理出场;

(3)现场配制材料审查:砼、砂浆等现场配制材料重点检查,配合比设计、水灰比、和易性、塌落度,外加剂掺量和水泥用量等是否满足工艺条件和使用部位及设计要求。

(4)对原材料、半成品检查以下内容:

A、审核原材料、半成品的出场证明、技术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B、抽检原材料、半成品质量;

1 C、对采用的新材料、新型制品检查其技术鉴定文件; 10.6.2、隐蔽工程验收检查:

(1)隐蔽工程应设置质量控制点,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承包人未经检查擅自封闭时,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人无条件剥露检查,并经签认,发生费用承包人承担;

(2)隐蔽工程的检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A、施工单位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报验申请表》(附录A中TA8表) 和隐蔽检查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

B、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专业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核实,施工单位的质检人员应同时在现场进行配合;

C、监理工程师对检查合格的工程予以现场签认,并准许施工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D、对检查不合格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报验申请表》上签署检查不合格及整改意见或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由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自检合格后向现场监理机构重新报验或填报《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10.6.3、关键工序及重点部位:

重要部位工程的隐蔽过程,重要砼灌筑,工序过程及重部位,应设置质量控制点,并作好旁站记录;监理工程师应安排进行旁站,如重要工程部位砼,钢筋砼灌筑等,做好旁站记录;重要工序交接必须由监理工程师现场签认;设置质量控制点,工序完成后承包人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查签认,特殊情况可委托监理员代检查,监理工程师事后补充并说明原因;

10.6.4、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评定

A 资料检查:对原材料、构配件等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和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取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资料进行检查。

B 实物检查:按进场的批次和验收标准规定的抽验检验方案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检验结果进行检查;按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抽验检验方案对混凝土、砂浆等强度评定进行检查;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率对验收标准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进行检查。

10.6.5、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工程质量验收

重点分项工程完成,监理组长应要求承包人填报质量评定表,准备齐全各种检查

2 证、试验报告、质量证明文件等,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评定;

一般分项工程完成,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填报质量评定表,准备资料,报监理组长审核评定;

分部工程完成,监理组长应指令承包人填报质量评定表,备齐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和必需的质量证明材料上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10.6.6、单位工程的验收

(1)总监理工程师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签认《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该满足以下: ①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②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③ 所含分部工程有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④ 主要的功能抽查结果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⑤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10.6.7、工程质量验收其他规定

(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工程验收中应有勘察设计人员参加或确认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通知勘察设计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2)特殊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 (3)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指示施工单位返工处理,重新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返修或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项目监理机构严禁验收。

10.6.7、不合格工程处理

对检查不合格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报验申请表》上签署检查不合格及整改意见或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由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自检合格后向现场监理机构重新报验或填报《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10.7、监理指令。

10.7.1、监理指令文件种类

指令文件包括:暂停工、复工指令、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监理工程师做到指令内容应清楚明了,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确认,并注明时效和及时归档。

3 10.7.2、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对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严禁在工程中使用或安装,并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内容进行处理,并填报《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2)对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监理工程师宜采用照相、录像等手段予以记录,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指令—监理工程师通知。

(3)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下达整改指令—监理工程师通知。

(4)对隐蔽检查不合格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报验申请表》上签署检查不合格及整改意见或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由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自检合格后向现场监理机构重新报验或填报《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5)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指示(书面指令—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施工单位返工处理,重新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返修或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项目监理机构严禁验收。

(6)监理人员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缺陷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验收。

(7)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进行定期检查。 巡视、定期检查时,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8)在实施进度控制过程中,可以通过下达监理指令(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按期完成进度计划。

10.7.3、工程暂停工、复工指令

(1)发现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施工质量的,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2)施工过程中存在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令,责令施工单位停工处理和整改。处理和整改完毕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在下达工程暂停令或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前,应向建设单位报告。

4 (3)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进行定期检查。 巡视、定期检查时,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4)在发生下列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①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时; ②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停工进行处理时; ③当出现安全隐患,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 ④发生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时;

⑤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开(复)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的检查时。

(5)当发生需要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判定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在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后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6)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暂停施工,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资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7)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暂停施工时,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应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令》,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8)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暂停施工,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资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9)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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