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借款合同(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用版本)

2020-03-02 15:41:4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最高额借款合同

编号: 借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贷款人(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授信期间与授信额度

1.1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同意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授信期间)止,向甲方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元(大写)(授信额度)的授信。 1.2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第1.1款中的授信额度是指在授信期间内,乙方给予甲方的最高信用额度,该授信额度不同于借款额度,甲方实际使用的具体借款额度由甲方提出申请乙方另行审批决定(具体借款额度以借款借据载明的金额为准),但在授信期间内,具体借款额度本金最高限额不超过授信额度。

1.3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为(未勾选而又无法确定的,视为采用一次性额度):

□循环额度:甲方在授信期间内可连续、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但甲方循环使用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超过乙方根据本合同第1.2款审批决定的借款额度本金最高限额。

□一次性额度:甲方在授信期间内可一次使用或分批使用授信额度,但不得循环使用,甲方每次使用的借款本金额度占用乙方根据本合同第1.2款审批决定的借款额度本金最高限额,直至累计占满为止。

1.4本合同授信额度内的借款只要发生在授信期间(借款的发生时间以借款借据载明的放款日为准)内即受本合同的约束,各笔借款的实际到期日晚于授信期间到期日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及其履行。

第二条 借款利率、计息、结息

2.1利率:在甲方每次申请借款时,根据乙方的利率制度予以确定,具体利率以本合同项下各《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

2.2计息:借款利息从借款发放之日开始计算,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

2.3结息: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如下结息方式(未勾选而又无法确定的,视为采用利随本清):□按□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季末的 日,甲方应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结息日当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结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结息日迟于借款到期日的,甲方应于偿还借款本金时一并支付借款利息。

□ 利随本清,结息日为借款到期日。

第三条 借款金额、期限、用途

3.1 甲方申请授信额度内借款的,甲、乙双方无须逐笔签订《借款合同》,但甲方每次申请用款时,应提交符合乙方要求的《借款申请书》。

3.2对甲方的用款申请,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情况以及乙方业务管理规定及资金状况等审查决定是否同意放款、借款金额以及每笔借款的发放时间、使用期限、利率等。对于乙方就甲方的用款申请作出任何处理与安排,甲方均表示完全同意并全力配合,且甲方在此同意乙方对此不应向甲方负有任何责任。 3.3乙方经审查同意放款的,具体借款内容以相应的借款借据为依据。《借款申请书》与借款借据在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方面内容不一致的,双方同意以借款借据确定的内容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4若甲方未提供《借款申请书》而乙方放款的,不影响所放款项的效力;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及履行。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授信方式为下列第项: 4.1 采取信用借款方式。

4.2 采取担保借款方式,担保合同另行签订,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4.2.1□信用/□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4.2.2□信用/□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4.2.3□信用/□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4.2.4 □信用/□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4.2.5 第五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5.1甲方的授信额度首次使用申请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甲方未在本条约定的期限内提出首次使用申请的,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取消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授信额度。

5.2 甲方需要使用授信额度时,应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使用申请。

5.3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条件,乙方才有义务根据第3.2款的约定审查决定是否向甲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5.3.1申请的借款金额符合本合同关于授信额度使用的约定,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以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的文件、凭证及单据为准。

5.3.2用款申请日和放款日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内。

5.3.3本合同设有担保的,与乙方签订的担保合同已生效并持续有效,担保物权已经有效设立并持续有效。

5.3.4甲方已按照有关规定及/或乙方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担保有关的许可、批准、登记等手续,且该等许可、批准、登记持续有效。

5.3.5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任一条款,所有陈述与保证均是真实且持续有效,也未发生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5.3.6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5.3.7如采用转账支付方式,则甲方需在乙方委托结算的金融机构

处开立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往来结算。

第六条 还款方式

6.1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具体还款方式以签订的借据为准。 6.2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将相应金额本息存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通过其他乙方接受的方式偿还借款本息。

6.3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如乙方对还款顺序另有要求的,则按照乙方要求的还款顺序还款。

第七条 提前还款7.1甲方要求提前偿还借款本金,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 7.2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款的,原约定的利率不变,且对提前还款部分乙方有权按原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7.3甲方分期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按照乙方要求的还款顺序还款,提前还款后,尚未偿还的本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7.4甲方提前还款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对提前还款部分加收%违约金。

第八条 借款展期

甲方对不能按期偿还的借款,需要办理展期的,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若借款有担保的,甲方应当同时提供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或另行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经乙方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九条 甲方义务

9.1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按乙方要求的周期及时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其他债务、对外担保、未决诉讼、仲裁等情况,并随时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9.2 随时接受乙方对其使用借款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9.3 按本合同和各具体业务文件的约定及承诺的用途使用借款。 9.4 按本合同和各具体业务文件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9.5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乙方债权的任何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违约、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或担保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等)时,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及时(不超过五个工作日)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9.6甲方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应立即(不超过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9.6.1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

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

最高额授信借款合同

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

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

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个人借款合同[银行版本】

最高额抵押合同

《最高额借款合同(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用版本).doc》
最高额借款合同(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用版本)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