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验收

2020-03-01 23:56:5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验收

一、验收阶段的管理

验收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单位工程验收、联合试运转和工程质量、各专篇工程及档案管理的认证和验收,以及最终的竣工验收工作。

(一)单位工程验收

1、项目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单位工程完成率达85%且重要工程全部完成、主要生产系统形成的条件。

2、单位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预验收(同时提交工程资料)。若工程资料合格,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单位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二)联合试运转

煤矿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按要求完成、主要生产系统形成后,需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的联合试运转。

1、联合试运转的条件

(1)矿井的采掘、提升、通风、排水、运输、供配电、防尘洒水、安全设施、瓦斯抽采、产量监控(调度和安全监控系统)、下井人员定位考勤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井下开拓布臵、采煤工作面安装均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建成;

(2)地面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环境保护工程及设施、行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均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建成;

(3)联合试运转所需机构、人员配备齐全,规章制度已建立,特殊作业人员已经培训合格具备上岗资格;

(4)制定了可靠的联合试运转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2、联合试运转的批准

联合试运转应报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联合试运转的期限

联合试运转期限为1—6个。必须严格遵守批准的联合试运转时间期限,期限届满必须停止联合试运转。

(三)工程质量、各专篇工程及档案管理的认证和验收

联合试运转期间,发包人应尽快完成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水土保持、消防、节能减排等专篇验收以及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档案管理等专项验收。

(四)正式竣工验收

专项验收完成、取得有关部门批复后,建设单位组织预验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竣工验收。

二、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技术管理 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总结报告,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安全专项验收。

1、权限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1)设计或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Mt/a(含)以上的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

(2)设计或新增的生产能力在0.45Mt/a(含)以上、1.2Mt/a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3)设计或新增的生产能力在0.45Mt/a(含)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由市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及修改设计的有关资料;

(3)施工期间伤亡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4)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 (5)建井地质报告(大中型项目);

2 (6)安全管理机构、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7)联合试运转报告;

(8)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

(9)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设计为突出矿井和设计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高瓦斯矿井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本年度或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及审批文件;

(10)《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

(11)建设单位编写的安全预验收报告书;

(12)建设单位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

(13)其他需上报的资料。

3、验收方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煤矿企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专家组,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和已审查批复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设计》的内容,对井上下各个系统、各个环节、大型设备、作业场所、特殊工程、工程质量认证等

3 安全设施及条件分专业进行现场验收。

4、其他

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其企业法人应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和有关安全法规、规程、标准的要求进行整改。符合条件后,可重新申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环境保护专篇验收技术管理 环境保护专篇的验收就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要求建设项目应完成的污染防治设施和应采取的环保措施的完成和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2月1日颁布)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了环境保护的要求。

(一)试生产申请及批复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天内,组织或委托下

4 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及批复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分类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根据地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详风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7月19日发布、2003年1月1

5 日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应提交的验收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处卡。

(4)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5)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

6 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臵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

7 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批复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做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8 实行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四、水土保持专篇验收技术管理 水土保持专篇的验收就是对经过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验收,在建设中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完成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和防护措施,在确保项目建设与批复一致的情况下,积极配合并接受地方水土保持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项目建设中,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报告和监测报告。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的有关规定

9 (1)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组织水土保持、水土、植物、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3)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不进行技术评估,可以直接进行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及批复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3)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4)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报告; (5)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报告; (6)技术评估报告。

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10 及批复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水土保持竣工验收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报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报告和技术评估报告)后,组织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10天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4、在“三同时”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1)项目建设中,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意见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

(2)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按照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水土保持工程进行监理、监测、

11 技术评估,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在建设中按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要求进行建设。

五、消防专篇验收技术管理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消防验收,未进行消防验收的设施不准投入使用。

消防验收应申报到原消防设计审核受理的公安机关,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组织消防验收,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将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将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建设单位需要根据不合格意见整改存在

12 的问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合格,最终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六、节能专篇验收技术管理

节能专篇是由具有工程咨询资质单位出具的有关投资项目如何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能耗指标、实施低碳排放等措施而达到一定节能效果的专业性报告。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规定,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以及其他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方都必须出具《节能专篇》,作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的重要环节。项目立项必须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后,项目方可立项。因此,对建设规模超过发改委规定要求的项目,《节能专篇》如同《环境评价报告》一样,是项目建设前臵审核的必须环节。

在研究工艺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时,对于能耗大的项目,编制单位应该分析项目方案存在的问题,提出节

13 能降耗措施,节能专篇重点分析内容有:

1.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能耗;

2.回收利用生产过程中的余热、余压及可燃气体;

3.对炉窑、工艺物料及热力管网系统采取保温措施;

4.合理利用热能,尽可能减少能量利用工艺中的不合理转换;

5.工业企业直接节能的重点应该放在选择能耗低的电机系统等环节;

6.加大洁净煤技术和相关产品的应用范围,采用先进的脱硫技术和燃烧技术,从根本上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7.加大节材、节运、节水和节地等间接节能投入的力度,把高科技应用于节能产业,提高节能效果。

对于高耗能产业,如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应加强对能源利用效率的评价,优先鼓励发展节能降耗环保的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强制淘汰高耗能、污染大、

14 质量差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项目建设方案应该符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战略、能源效率政策的要求;能源资源的开发应该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原则;节能的核心是提高能耗效率、降低单位产值能耗。

对于高耗能项目,应该对拟建项目的能耗指标进行分析,计算单位产品消耗各种能源的实物量并折算成标煤消耗量,或计算消耗单位能源所实现的国内生产总值进行分析比对,一般要求万元产值能耗应低于0.98t标准煤,达到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

《节能专篇》编制大纲

1、项目概况

1.1建设单位概况

应包括建设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简介等内容。

1.2项目概况

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建设工期等内容。

15 1.3建设方案简述

包括项目总平面布臵的描述及拟采取的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方案等。

1.4项目周边环境描述

包括项目周边环境描述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如有)条件的描述等。

2、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2.1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耗总体情况及能源生产总体情况

能源消耗总体情况应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耗结构分析、各种能源消耗量分析、总体能耗情况等。能耗生产总体情况应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生产种类、年产量分析等。

2.2能源供应条件

应包括项目所在地常规能源的供应条件分析、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地热等)供应条件分析。

3、合理用能标准和标准设计规范 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区、项目性质等采用相应的节能标准及规范,对于广西来说,应同时执行广西最新颁发实行的

16 地方标准。

4、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分析 4.1类似项目用能情况分析

包括类似项目用能结构和用量分析。

4.2本项目用能情况分析

包括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来源及年耗总量、能源使用分布(主要是描述项目用能特点,如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耗能量、比例,什么时段是用能高峰、用能高峰耗能比例等);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合理性分析。

5、能耗指标

应列出类似项目国家或地方相关能耗指标或定额,如无相应的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指标,应对行业或类似项目的能耗水平进行调查分析,并据此合理提出项目所耗各种能源的能耗指标。所提出的能耗指标必须是易于理解及判断的,如民用建筑类项目的耗电指标,其单位应为kwh/m2〃年。

6、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17 6.1项目节能措施 6.1.1节能措施综述

主要为针对本项目的特点,所拟采用的相关节能措施的总体论述,其中应当包括关于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及新工艺采用情况的论述说明,并应明确说明没有采取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6.1.2相关专业节能措施

应包括项目各专业针对性的节能措施。对于民用建筑,应按广西最新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并针对本项目的特点,对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提出相应的节能措施,其中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及围护结构的做法应满足上述节能标准的要求。

6.1.3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分析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进行分析,包括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条件分析及利用方案的简述。

18 6.2节能效果分析

就本项目的节能效果进行对比分析,包括提出项目能源单耗值,并根据相应的能耗指标评价其是否达到了国家或地方能耗定额,或是否达到国内或国外行业先进水平。

七、职业卫生专篇验收技术管理 职业卫生专篇的验收主要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和审查验收批复3个环节。

1、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2、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

19 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

(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3、审查验收批复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

20 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八、工程质量认证

工程质量认证分为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一)单位工程质量认证

1、认证机构

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由煤炭工业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矿区站)负责。

2、认证程序

建设单位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矿区站申请质量认证,并提交以下审查资料:

(1)《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 (2)经审查后的真实、完整的单位工程竣工资料;

(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提出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

(4)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5)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6)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矿区站在收到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申

21 请书后,组成至少由3名质量监督人员组成的认证组,对建设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根据有关标准、规定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认证,并出具《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

3、质量等级评定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按国家、行业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办法进行评定,分为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

(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1、认证机构

总投资30亿元以上或矿井建设规模5Mt/a及以上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总投资30亿元以下或矿井建设规模5Mt/a以下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负责。

2、认证程序

(1)单项工程在联合试运转1个月后,由建设单位向中心站提交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属于总站认证范围的,由中心站转交总站)。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准予建设的程序性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情况、投产情况、工程建设概

22 况、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概况、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情况等,并提交以下资料:准予建设的程序性文件(复印件),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复印件),已认证单位工程明细表和未认证单位工程明细表(由矿区站确认),设计、勘察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2)总站、中心站收到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后,首先审查是否具备以下认证条件:工程项目各种审批手续齐全;主要生产系统已经形成;竣工单位工程个数达到设计总数的85%以上,且均已通过单位工程质量认证。

(3)总站、中心站审查合格后,组成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组,现场进行认证。认证组一般分为矿建、土建、机电安装及综合组,且每个专业组不少于3人。

(4)认证组听取情况汇报,并进行质询。

(5)确定抽查的单位工程,其中抽查各类单位工程个数不少于已认证单位工程个数的15%。

(6)核定抽查单位的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形成专业组认证意见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意见,并向各方责任主体书面宣布。

23 (7)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对认证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矿区站,由矿区站对整改情况复核后,书面报中心站、总站。

(8)中心站、总站出具《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书》。

3、质量等级评定

(1)认证组抽查的单位工程以抽查核定的质量等级为准,未抽查的单位工程工程以矿区站认证的质量等级为准。

(2)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等级以得分计算后确定。

(3)评定办法:

优良等级: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得分不小于80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符合要求,且所含主要单位工程的优良品率不低于50%。

合格等级: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得分不小于60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基本符合要求。

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得分小于60分者,必须返工处理后再进行认证,最终的认证等级只能为合格。

九、档案管理验收

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方法》

24 的有关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必须进行档案管理验收。

1、验收组织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3)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4)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2、验收申请

(1)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

25 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②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③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④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3)项目档案验收前功尽弃,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进行全面自检。

(4)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①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②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③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④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

26 中的作用;

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3、验收要求

(1)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2)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3)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4)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①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②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③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④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⑤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5)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

27 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6)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

十、项目正式竣工验收

联合试运转正常、各专篇和工程及档案管理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发包人可向省主管部门报请项目的正式竣工验收,需国家验收的项目由省主管部门报请国家主管部门验收。

1、竣工验收必须达到的条件

(1)矿井的提升、通风、排水、井下运输、采煤工作面、供电、通信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井下防尘洒水、安全监控、瓦斯抽放等安全设施均按设计建成并联合试转正常。分期建设的项目必须按照分期建设标准规定建成。

(2)地面生产性工业建筑按设计基本建成,非工业性建筑满足生产需要。

(3)未按设计建成的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不影响安全生产。

(4)各专篇工程均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相关部门专项验收合格。

(5)工程质量经工程质量监督站认证合格。

(6)具有竣工图、竣工报告,工程

28 技术资料齐全并具备归档条件。

(7)发包人已按生产需要组建了接产机构,按规定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外规章制度已建立,特殊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具备上岗资格。

2、项目正式验收的权限

井型设计规模0.3Mt/a(含)以上、0.9Mt/a(含)以下的矿井由省主管部门组织验收,0.9Mt/a(不含)以上矿井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3、验收方式

(1)项目工程在上报验收申请的同时要报送安全、环保设施等专篇工程验收批复文件。

(2)验收程序:受理验收申请—审核申报材料—现场验收—文件批复。

(3)现场验收:

①项目竣工验收按专业分组进行,一般可分为矿建工程组、土建工程组、机电设备组和综合组。

②矿建工程组验收主要井巷工程,土建工程组验收全矿所有的土建工程,机电设备组验收全矿井井上、井下大型设备、供电、监测监控等系统的运行情况。

③综合组验收建设项目的支持性资料、各专篇工程的验收资料、联合试运

29 转情况及投产准备情况。被验收的工程,在验收工程实体的同时验收工程技术资料。

④项目通过正式验收以后,由省主管部门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后,矿井建设项目才可以正式组织生产。

30

竣工验收移交会议议程

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管理

竣工验收移交主持词111

11竣工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考题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图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验收、移交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

《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验收.doc》
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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