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18:46:3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日期:2001-3-15)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2001修订版)》(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颁布机关:国务院 日期:2001-7-22)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日期:2000-10-31)第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颁布机关:国务院 日期:1998-9-4)第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日期:2000-10-31)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颁布机关:国务院 日期:2001-4-23)
第七条
7.《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决定》(外商贸部[2001]第8号)(颁布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期:2001-11-22)
第七条
二、审批条件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4、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 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5、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必须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合并后公司所从事有关产业的投资者资格要求;
(三)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合并协议各方保证拟合并公司的原有职工充分就业或给予合理安置。
三、申请资料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的申请书(原件,2份)和公司合并/分立协议(原件,1份);
(二)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合并/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三)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原件,1份);
(四)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五)中国法定的验资机构为各公司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和各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六)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原件,1份);
(七)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原件,1份);
(八)合并/分立后投资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法定代表签署的授权书)签订的公司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原件,1份);
(九)合并/分立后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及委任书(原件,1份);
(十)提供因公司合并而解散的申请和须解散的公司原审批机关同意解散该公司的批复(原件,1份);
(十一)获得审批机关书面同意的初步批复后,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1、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证明;
2、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原件,1份);
3、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4、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四、审批程序
企业向区外经贸局申请,区外经贸局审核有关材料后拟文初步批复或上报。企业在初步批复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告之日起45日后,债权人无异议的,再将有关资料报区外经贸局批复或上报。
五、审核时限
所提交材料齐备后4个工作日内批复或上报。
六、联系方式
责任科室:外商投资促进科责任人:李敏
咨询电话:83367580, 83286918, 83808921,83355734
E-mail:foshancj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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