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办理资料及流程

2020-03-03 01:27:0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一般产地证CO填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国标函(1994)237号”函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将采用EDI推荐标准,各栏目的技术标准执行国家标准监督局推荐标准。

第一栏:出口方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例如: SHENZHEN WANLIYUAN IMP&EXP CO.,LTD 此栏不得填写国外出口商名称。

第二栏:收货方

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但往往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不得留空。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第三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海运、陆运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及运输路线。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运地。例如通过海运,于1995年7月1日由上海港经香港转运至鹿特丹港,英文为“FROM SHANGHAI TO HONGKONG ON JUL.1,1995,THEN TRANSHIPPED TO ROTTERDAM BY VESSEL”,或“FROM SHANGHAI TO ROTTERDAM BY VESSEL VIA HONGKONG”。

第四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即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 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第五栏:签证机构用栏 此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第六栏:运输标志 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O.)”或者“按照提单(AS PERB/L NO.)”,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 MARK,无唛头)。此栏不得留空。如唛头多本栏填写不开,可填写在第

七、

八、九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用附页填写,由签证机构加盖齐缝章。

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商品名称要填写具体名称,例如:睡袋(SLEEPING BAGS)、杯子(CUPS)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服装(GARMENT)。包装数据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例如:100箱彩电,填写为“100 CARTONS (ONE HANDRED CARTONS ONLY) OF COLOUR TV SET”。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注英文表述,如货物系散货,在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IN BULK),例如,1000公吨生铁,填写为“1000M/T(ONE THOUSAND M/T ONLY) PIGIRON IN BULK”。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证上加注合同号、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本栏的末栏要打上表示结束的符号(* * * * * *),以防再添加内容。 第八栏:商品编码

此栏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编码,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第九栏:量值

填写出口货物的量值即数量或重量,应以商品的计算单位填写,以重量计算的要填注毛重或净重。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多种商品,则量值的填打必须与

7、8栏中商品名称、商品编码相对应,有的还必须填写总数。 第十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必须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商品发票填写。该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实际出口日期。为避免对日期的误解,日期一律用英文表述,例如:1995年12月10日,用英文表述为:DEC.10,1995。此栏不得留空。

在同一发票号项下的货物只能出具一份原产地证。同一合同项下分批出运的货物若发票号不同,应分别申办原产地证;若发票号相同,则只能出具一份原产地证。 第十一栏:出口方声明

该栏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原产地证手签人员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在签证机构备案的中英文印章,并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申领日期一律用英文表述。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 第十二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由签证机构授权的授权的签订人员签字,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单据证明专用章”),注明签署地点和日期,签字和盖章不能重合。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领日期。

原产地证一般使用英文,如信用证或客户有特殊要求使用其它文字也可以接受。例如:西班牙文描述商品;唛头上出现中文。

原产地证一律用打字机填制,证面要保持清洁、整齐,字体一致。

原产地证要保证准确无误。第6栏至10栏不允许修改,若其它栏出现笔误可以原地删改,由贸促会加盖校对专用章,但使用校对章最多不得超过两处。 FA证

通知:商检局新规定:

1、凡是O/B外省公司或厂家的抬头,启运港是外省的一律不给签证;

2、如是O/B外省公司或厂家的抬头,但启运港依然是广东省内港口启运的同样可以签证;

3、只要是O/B广东省内公司或厂家的抬头或者只显示我们公司抬头为出口商的都不受启运港口限制都可以签证。 普惠制原产地证Form A的作用:

由于给惠国实行减免关税产生的差额,使受惠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具有更大的竞争能力,吸引进口商购买更多的受惠产品,从而扩大了受惠国制成品和半制品的出口,增加外汇收入,促进工业化。(就像中国的有些产品比如丝绸,以普惠制就吸引了国外的一些进出口商到中国来进口中国的丝绸。有了普惠制证明进口商就可以减免关税降低成本)。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 填制要求: 1.原产地证书号: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证书号编定规则 ZC314*/070001 zc314*-公司注册号 07-2007年 0001-企业流水号

2.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出口商公司名称应与注册时相同。必须打上国名、地址。 例: SHENZHEN WANLIIYUAN IMP&EXP CO.,LTD ,CHINA 3.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除欧盟25国、挪威外,此栏须填上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此栏须打上国名欧盟25国、挪威对此栏是非强制性要求,若第二栏进口商国家和第12栏最终目的国都是欧盟国家,则可以与第12栏国家不同,也可以不填详细地址,只填上:To Order。 36个给惠国及输入代码为:欧盟25国(305 法国 France、303 英国 United Kingdom、306 爱尔兰 Ireland、304 德国 Germany、302 丹麦 Denmark、307 意大利 Italy、301 比利时 Belgium、309 荷兰 Netherlands、308 卢森堡 Luxembourg、310 希腊 Greece、312 西班牙 Spain、311 葡萄牙 Portugal、315 奥地利 Austria、330 瑞典 Sweden、318 芬兰 Finland、327 波兰 Poland、321 匈牙利 Hungary、350 斯洛文尼亚 Slovenia Rep、352 捷克 Czech Rep、353 斯洛伐克 Slovak Rep、334 爱沙尼亚 Estonia、335 拉脱维亚 Latvia、336 立陶宛 Lithuania、108 塞浦路斯 Cyprus、324 马耳他 Malta)、137 土耳其 Turkey、331 瑞士 Switzerland、326 挪威 Norway、116 日本 Japan、601 澳大利亚 Australia、609 新西兰 New Zealand、501 加拿大 Canada、344 俄罗斯 Ruia、347 乌克兰 Ukraine、340 白俄罗斯 Byeloruia、341 哈萨克斯坦 Kazakhstan。

4.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道而言)一般应填上装货、到货地点(始启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

例:FROM DONGGUAN TO SHENZHEN BY TRUCK,THENCE TRANSHIPPED TO HAMBURG BY SEA.

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例:FROM SHENZHEN TO HONGKONG BY TRUCK, THENCE TRANSHIPPED TO HAMBURG BY SEA。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奥地利,由于这些国家没有海岸,因此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填证时应注明。例:BY VESSEL FROM SHENZHEN TO HAMBURG,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5.第4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特殊情况下,签证当局在此栏加注,例:(1)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起,签发“后发”证书时,此栏盖上“ISSUED RETROSPECTIVELY”红色印章。(2)证书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签发“复本”证书时盖上“DUPLICATE”红色印章,并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 注意:在录入后发证书时,请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申请后发”,否则计算机退回。 6.第5栏:商品顺序号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 7.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填具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的唛头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和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原产地字样(例如:MADE IN TAIWAN,HONG KONG PRODUCTS等);如货物无唛头应填“N/M”。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则打上(SEE THE ATTACHMENT),用附页填打所有唛头(附页的纸张要与原证书一样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当局授权签字人分别在附页末页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签、盖印。附页手签的笔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

11、12栏相一致的。

注意:有附页时,请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唛头见附页”,否则计算机退回。

8.第7栏: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包件数量必须有英国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 例如: ONE HUNDRED AND FIFYE (150)CARTONS OF WORKING GLOVES; 注意:

1)如果包件数量上了千以上,则千与百单位之间不能有“AND”连词,否则计算机退回。应填: TWO THOUSAND ONE HUNDRED AND FIFEYE (2150)CARTONS OF WORDING GLOVES 2)数量、品名要求在一页内打完,如果内容过长,则可以合并包装箱数,品名合并.例: ONE HUNDRED AND FIFYE (150)CARTONS OF GLOVE,SCARF,TIE,CAP.3) 包装必须打具体的包装种类(例:POLYWOVEN BAG, DRUM, PALLET, WOODEN CASE等),不能只填写“PACKAGE”。如果没有包装,应填写“NUDE CARGO”(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S”(挂装)。

4)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具体到能找到相对应的4位HS编码),不能笼统填“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等。对一些商品,例如:玩具电扇应注明为“TOYS:ELECTRIC FANS”,不能只列“ELECTRIC FANS”(电扇)。

5)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ICLE NUMBER)一般可以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填在此栏空白处。 9.第8栏:原产地标准

1.9.1 完全原产品,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写“P”;

1.9.2 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出口到欧盟、挪威、瑞士和日本,填写“W”,其后加上出口产品的HS品目号,例如“W”42.02。条件:(1)产品列入了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2)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原材料和零部件经过充分的加工,产品的HS品目号不同于所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HS品目号。

1.9.3 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填写“F”。条件: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

1.9.4 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出口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六国,填写“Y”,其后加上非原产成分价值占该产品离岸价格的百分比,例如“Y”38%。条件: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1.9.5 输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货物,此栏可以留空。 10.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注: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例如“只”、“件”、“双”、“台”、“打”等。例如:3200 DOZ.或6270 KGS.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这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11.第10栏: 发票号码及日期

注: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可用缩写)表示,例如:PHK50016 Apr.6,2007 此栏的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具,发票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 12.第11栏:签证当局的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例如:SHENZHEN CHINA APR.6,2007 检验检疫局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注: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第12栏),而且应早于货物的出运日期(第3栏)。 13.第12栏:出口商的声明

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进口国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的国别一致。

另外,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标上申报地点、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中英文印章。手签人笔迹必须在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并保持相对稳定。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最早是同日)。盖章时应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本证书一律不得涂改,证书不得加盖校对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FORM E证书)共有十二栏,各栏填写方法如下: 【产地证标题栏】(右上角 Reference No.之后):此栏应填写证书号。 证书号编号方法如下:T+ 企业产地证注册号 + 年份 + 证书序号(共10位) 例:产地证注册号为“A001”的企业2005年第1份FORM A证书的编号为: “TA001050001”(即“T”+“A001”+“05”+“0001”)

第一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别)应填写中国境内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注意:

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必须填写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和中国国名,不能填写中国以外的出口商。

第二栏:(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别)一般应填写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别(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但不要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 注意:

1、此栏请勿留空,如不体现具体进口商,应在此栏填写“TO ORDER”;

2、如果体现具体进口商,必须填写进口国的全名。

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应在相应的提示后依次填写货物的出运日期、运输工具名及目的港。 注意:

1、货物出运日期必须与提单日期一致;

2、运输工具名必须与提单所列运输工具名称一致;

3、目的地必须是给惠国境内的港口或城镇。

4、凡经香港或澳门转运至东盟各国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出口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申请人需持该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或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第四栏:(供官方使用)此栏由给惠国海关填写,出口企业应将此栏留空。

第五栏:(项目序号)一般情况下显示为“1”,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可按不同品种或不同发票号等分列“1”、“2”、“3”„。

第六栏:(运输唛头及包装号)按发票上唛头填写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例如:J&J NO.1-160 注意:

1、如货物无唛头,应填“N/M”或“NO MARK”等;

2、如唛头过长此栏不够,可打在第7栏结束线下以及第

8、

9、10栏的空白处;

3、如唛头特别长或者图案标记特别复杂,应该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同时将唛头打在专用的唛头附页上,唛头附页应该打上该证书号和该证书的签证地点和签证日期。

第七栏:(品名和包装数量及种类)应填商品的具体名称和HS编码、包装种类及数量。 例如:ONE HUNDRED(100)CTNS OF APPLES H.S.No.:0808 注意:

1、商品的名称必须具体,限于已公布的《中国-东盟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项下所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即HS第1章至第8章产品。

2、包装种类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包装,如CTN、DRUM、PALLET、CASE等。但裸装及散装商品应注明“IN BULK”。

3、包装数量必须在注明英文大写的同时注明相应的阿拉伯数字。

4、国外信用证如要求填写合同号、信用证号、提单号等说明内容时,可填写在此栏结束符下方的空白处。

5、进口国HS编码即为我国现采用的国际上协调统一的HS编码,要求填写四位数HS品目号。

6、在正文下方必须加打结束符。

第八栏:(原产地标准)此栏是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核心内容。一般填写规定如下: 注意:

1、对完全原产于中国,不含进口成份的货物,此栏应填“X”;

2、对非完全原产于中国,但在该国的生产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规则2所列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被另一成员国用于其最终产品中,只要此最终产品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份累计不低于40%,则此栏应填“东盟国家原产成份累计的百分比”,例如40%;

3、对非完全原产于中国,为履行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中规则2(b)的条款,在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料、部件的价值不超过所加工获得的产品离岸价的60%,且最后加工工序是在中国境内完成的产品,则此栏应“单一国家原产成份的百分比”,例如40%;

4、满足特定产品规则条件的产品,此栏应填“特定产品规则”。

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一般应填写毛重,填写净重时应注明“N.W.”或“NET WEIGHT”。以其它计量单位计量的,也可填写其它计量单位。同时填写出口货物的FOB总值(以美元计,且与发票所列FOB值相符)。如FOB QINGDAO USD2000。 第十栏:(发票号及日期)此栏不得留空,应按正式出口商业发票填写号码和日期。 例如:QD030058 APRIL 03,2008 注意:

为避免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全称或通用缩写法如JAN.FEB等表示。发票内容,必须与证书所列内容和货物完全相符。

第十一栏:(出口商的申明)应填出口商申请的地点、日期以及进口国国名。 注意:

1、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手签人员必须在此栏中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在签证机构注册备案的产地证中英文印章。非经授权备案的手签人员本人签字和非经授权备案的印章无效;

2、此栏申请日期不得早于第10栏发票日期,也不得同于或者迟于第12栏签证日期,但一般不要迟于提单日期。

3、为避免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全称或通用缩写如JAN.等表示。 第十二栏:(签证当局的证明)应填签署地点、日期。 注意:

1、签证印章加盖在证书第12栏,证书正本和3个副本均需加盖印章;

2、此栏日期不得早于或者同于第11栏签证日期;

3、为避免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全称或通用缩写如JAN.等表示。

4、进口给惠国的国名必须是正式的全称或缩写。

5、后发证书应由检验检疫机构在第12栏填写“ISSUED RETROACTIVELY”

6、如果已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可在产品出运后1年的期限内,持原证书第3副本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同意重发时,应由检验检疫机构在第12栏加注:“CERTIFIED TRUE COPY”。签证时间应为原证书的签证时间。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填制说明:

1 证书号: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证书号编定规则 ZC314*F/070001 zc314*-公司注册号 07-2007年 0001-企业流水号

第一栏:注明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必须填写中国内地注册的企业。

第二栏:注明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个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该列出其他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competent governmental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和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UNKNOWN)”。

第三栏:注明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必须填写智利企业,也可同时注明收货人和进口商,例如“CITIBANK NA CHILE ON BEHALF OF CHILE COMPANY SA” 。

第四栏:注明运输方式和路线,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应注明运输路线后,再填写各栏目,对于“船舶名称/飞机等” 一项,如不填写,可打印“***”: 第五栏:由进口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第六栏:如有要求,该栏可注明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如果发票由非成员方经营者出具,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及国家。此栏不能留空,无填写內容填打“***”。

第七栏:注明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个。产品超过20项的部分须另外签发证书。 第八栏:注明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此栏不能留空,无唛头內容填打“N/M”。

第九栏:注明包装数量及种类,并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以便查验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如果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货物描述结束后,应在后面添加“***”或“\”(截止符)。 第十栏:对应第九栏中的货物名称注明相应的协调制度编码,以六位编码为准。

第十一栏: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人必须按照下表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十一栏中注明其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出口人申报其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填入第11栏 (1)完全原产 “P”

(2)含进口成份,区域价值≥40% “RVC” (3)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PSR”

第十二栏:该栏应注明毛重的公斤数,其他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等也可用于该栏。

第十三栏:应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发票价值,发票价值填写FOB价或CIF价。发票价值列项应与第七栏、第九栏、第十栏、第十一栏和第十二栏对应。

第十四栏:该栏必须由出口人填写,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印章。

第十五栏:该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署日期并加盖签证印章,并应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TEL: CHINA

曼谷协定原产地证书Form M办理方法及填制说明:

《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亚太证书)共有十二栏,各栏的填写方法如下: 产地证标题栏(右上角),填上签证当局所规定的证书号。具体规定如下: A、证书号码示意图如下: * ** ********* **** 例如:证书号B063800000050045是注册号为380000005的单位2006年办理的第45票亚太证书。

B、签证当局已经签发的证书,申报单位如需要更改,须提出更改申请,并退还原签发证书。更改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C、如原签发的原产地证书遗失,经签证当局重发证书,重发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第一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别

例如:SHENZHEN WANLIYUAN IMP&EXP CO.,LTD

注意: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产地注册的企业,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的一致。此栏切勿有香港、台湾等中间商出现。 第二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例如:DCC CORPORATIN 12345BL 3LT, 693-2, GOJAN-DONG NAMDONG-KU, INCHEON, KOREA 注意:一般应填《亚太协定》成员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此栏不能填香港、台湾等其他中间商的名称,在特殊情况下,此栏也可填上TO ORDER 或 TO WHOM IT MAY CONCERN。 第三栏:供签证当局使用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申请单位应将此栏留空。签证当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下有关内容: 1.如属“后发”证书,签证当局会在此栏加打“ISSUED RETROSPECTIVELY”;

2.如属签发“复本”(重发证书),签证当局会在此栏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DATED„„ WHICH IS CANCELLED,并加打“DUPLICATE”。 第四栏:运输方式与路线

例如:BY SEA FROM NINGBO TO BUSAN 注意:运输路线始发地应填中国大陆最后一道离境地,如系转运货物,应加上转运港,如:BY SEA FROM NINGBO TO BUSAN VIA HONGKONG。运输方式有海运,陆运,空运,海空联运等。 第五栏:税则号 例如:3204 注明货物4位数的HS编码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编号 例如:JENSON, ORDER NO。325952065 L/C E766896505 C/N 1-270 此栏按实际货物和发票上的唛头, 填写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唛头中处于同一行的内容不要换行打印。 注意:

1.唛头不得出现 \"HONGKONG\", \"MACAO\", \"TAIWAN\", \"R.O.C.\"等中国以外其它产地制造字样;

2.此栏不得留空。货物无唛头时, 应填\"N/M\"。如唛头过多,可填在第7、8、9、10栏的空白处。如唛头为图文等较复杂的唛头,则可在该栏填上 \" SEE ATTACHMENT \", 并另加附页。附页需一式三份,附页上方填上“ATTACHMENT TO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证书号码),参照亚太证书, 附页下方两边分别打上签证地点、签证日期和申报地点、申报日期,右下方盖上申报单位签证章并由申报单位申报员签名。附页应与亚太证书大小一致。 3.此栏内容及格式必须与实际货物的外包装箱上所刷的内容相一致。 第七栏:包装数量及种类;货物描述

例如:FOUR (4)DRUMS OF ACID GREEN DYESTUFFS *** *** *** *** *** 注意:请勿忘记填写包件数量及种类,并在包装数量的英文数字描述后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商品名称应填写具体,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如果信用证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必须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截止线下方,并以“REMARKS:”作为开头。

例如:FOUR (4)DRUMS OF ACID GREEN DYESTUFFS *** *** *** *** *** REMARKS: L/C:2846905067640 第八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应认真审核。现将一般情况说明如下: 1.完全原产的,填写“A”; 2.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填写如下:

a.在一出口成员国境内最终制得或加工的产品,如果其使用的来自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材料、零件或制品的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FOB价的55%,则填写字母 “B”并注明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制品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B”50%)。

b.符合原产地累积标准的,如果最终产品中成员国成分合计不低于其FOB价的60%,则填写字母“C”并注明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C”60%)。

c.最不发达成员国原产的产品在适用条件a时百分比不能超过65%,适用条件b时百分比不能低于50%。符合该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D”。 亚太证书-第九栏:毛重及其他数量

例如:1200KGS 注意: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 如\"只\",\"件\",\"匹\",\"双\",\"台\",\"打\"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也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第十栏:发票号及日期

例如:SDAKF0522 DEC 22,2006 注意:发票内容必须与正式商业发票一致,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般用英文缩写JAN.、FEB.、MAR.等表示,发票日期年份要填全,如\"2006\"不能为\"06\"。发票号太长需换行打印,应使用折行符“—”。发票日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和申报日期。 第十一栏:出口商声明

生产国的横线上应填上\"CHINA\"(证书上已印制)。进口国横线上的国名一定要填写正确, 进口国必须是亚太协定成员国,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目的港的国别一致。申请单位的申报员应在此栏签字, 加盖已注册的中英文合璧签证章, 填上申报地点、时间,印章应清晰,例如:NINGBO,CHINA DEC 22,2006。

注意:申报日期不要填法定休息日, 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一般也不要迟于提单日期,如迟于提单日期,则要申请后发证书。在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上盖章签字时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原产国名称、申报地址和申报时间。更改证申报日期一般与原证一致。重发证申报日期应为当前日期。 第十二栏:签证当局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地址和日期,一般情况下与出口商申报日期、地址一致,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在此栏手签, 并加盖签证当局印章。 例如:NINGBO,CHINA DEC 22,2006。 注意:签证当局只在证书正本加盖印章。 其他说明:

1.凡申请办理亚太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亚太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英文填制。特殊情况下,第2栏可以使用进口国的文种,第6栏不受文种限制可据实申报。 3.在申报亚太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时, 申报单位需提交用“原产地电子签证系统企业端软件”打印出的商业发票(加盖公章及法人章)和一正二副的空白证书。

4.如出口商品含有进口成份,但符合原产地标准,如系宁波大市范围以内厂家生产,需提供含进口成份商品成本明细单;如系宁波大市范围以外厂家生产,则需提供异地调查结果单。

5.如申报日期迟于出运日期, 申请后发的需提供正本提单复印件。

6.如果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可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先在《国门时报》登报申明作废,同时提供申请单位和丢证方书面说明及原证的复印件,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通过,予以重发。

7.出口商品系宁波大市范围以外厂家生产, 并在异地调查商品清单内,需提供异地调查结果单。

一、什么是使馆认证、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领事认证?

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我国公民在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国签证时,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这些公证书在送国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使用前一般需要办理领事认证;中国企业法人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官方机构申请原产地证、发货清单、形式发票、规格证明、重量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或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商品检验证明书、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这些文书在发往国外使用前,一般也需办理领事认证。反过来,外国有关文书在送中国使用前,也需办理相应的领事认证。

为什么要办理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的目的是向使用文书的外国机构证实文书的真实性,避免因其怀疑文书上签字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使用。比如说,国内公证处出具出生公证书,当事人如果不办领事认证直接拿到A国使用,A国主管当局无法核实这份文书的真伪,因此将拒绝接受,A国当局会要求当事人将文书经过A驻华使(领)馆确认。而A国驻华使(领)馆也没有中国内公证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本身的真伪,因此又会要求文书先经中国官方机构认证,证明有关文书中出证单位的印章及官员签字属实,然后A国驻华使(领)馆再确认中国官方机构的印章、签字属实。此后A国主管当局才会接受此文书。

二、使馆认证和领事认证的区别?

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领事馆是一国政府派驻对方国家某个城市并在一定区域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机关。两个国家断交,一定会撤销大使馆,但不一定撤销领事馆。 大使馆代表整个国家的利益,全面负责两国关系,馆长是大使,由国家元首任命并作为国家元首的代表履行职责。大使馆的首要职责是代表派遣国,促进两国的政治关系,其次是促进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关系,使馆同时具有领事职能。促进两国关系和人民间的往来是领事馆的重要职责,但其最主要的职责是领事工作,比如:维护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向本国公民颁发或延期护照、向外国公民颁发签证。 大使馆的职责范围遍及驻在国各个地区,领事馆只负责所辖地区。大使馆通常受政府和外交部门的直接领导,而领事馆通常接受外交部门和所在国大使馆的双重领导。

许多国家在多数国家只设大使馆,不设领事馆。设不设领事馆、设哪个级别的领事馆,主要看侨民和领事业务的多少以及所在地区的重要性,并依照对等原则进行。如中国在美国设有大使馆和5个总领事馆,负责各自辖区内的领事业务。在个别小国,外国只设领事馆和派驻领事官员。目前,中国在166个建交国设有157个大使馆、60多个(总)领事馆。顾名思意,大使馆和领事馆所认证出的文件在该国家一样承认,所以出口的商业文件,在北京大使馆、上海领事馆、香港领事馆都可以一样做认证的,不同的是北京是大使馆,其它地方的是领事馆拉,有些国家在北京只有大使馆,在其它地方没有领事馆的,由于北京大使馆的权威,所以出口企业商业文件很多都是在北京加签的。所以,大家常见的词:使馆认证、领事认证、使馆加签,大家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同一表面意思.

三、使馆认证的内容:

使馆认证包括商业类文件使馆领事认证,和涉外民事类使馆领事认证等。 商业类:例如出口合同、发票、产地证、箱单等等;

民事类:例如出生公证书、未刑公证书、婚否证明、学历证明等等涉外民事类 其它政府外交类等......

四、商业文件使馆认证存在的另一原因: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向中东,拉美,非洲等国这和地区的出口贸易是益增长,大量物美价廉的商品大量占入了这些国家的市场,给他们本国的企业造成的冲击,因此这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和市场,纷纷制定贸易保护措施和产品限制政策,要求我国出口的货物的有关单据必须经过其驻华使馆的认证,方可办理进口该国海关的通关手续。常见的有阿根廷和埃及,该国海关就明确规定,凡是我国出口到该国的货物,必须出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并由其驻华使馆审核后,在证书背面加盖印章,对证书加以确认,该批货物方能顺利通关。这种在有效单证上由驻华使馆盖章认证的做法,就叫“涉外商业文件的使馆认证”!

五、申请使馆认证应注意问题

1、使馆认证时间问题。不同的国家对办理使馆认证的时间有不同的规定。但其关于出证时间的规定又不具有法律保证性,例如:阿根廷使馆公布的出证时间为7个工作日,08年1月初,由于阿根廷使馆加签量增多,其实际出证时间不能确定;而埃及使馆规定的出证时间也是为7个工作日,而实际上内部的代办机构3个工作日就可以取出证。所以由于各种因素,使馆公布的出证时间仅供参考,为避免到港货物的及时清关,建议您提前15天--20天左右办理。

2、使馆认证的价格问题。使馆认证的全部费用包括:大使馆的官方收费、外交部领事司的收费,另外如要加急需加急费用、需做证明书的文件需收证明书的费用。

3、使馆认证的验证问题。每份加签认证的文件,外交部领事司在其后的盖外交部领事司章的黄色标签上会有一认字号码(详情见本帖附的样本),凭此认字号码可通过外交部领事司官方查询电话查询。

注:由于外国的使馆及领事馆主要设置在首都北京,也有极少数几个国家在上海、香港设领事馆,所以您在寻找使馆认证的代办机构时,只要不是在北京、上海、香港的代办公司,您完全可以理解为二手的代办机构或者北京地区一手公司的代理机构,这些公司由于不在使馆所在地所以不能直接送使馆,价格和时间也处于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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