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0-03-03 06:25:3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淄博市耕地开垦费征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财务

市国土资源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开垦费的征缴使用管理,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耕地开垦费征缴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各级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一下简称缴纳义务人),按照“占一步

一、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四条

耕地开垦费由市财政局负责征缴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执收。耕地开垦费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时征缴,作为耕地占补平衡专项资金,其收支金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未按照本办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第五条

为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以及占用纳入耕地管理的园地、林地等地类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均应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的征缴标准: 根据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所处区域位置及地类的不同按15000-20000元/亩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通过预缴方式进行征缴。缴纳义务人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时,将预缴的耕地开垦费缴入财政指定专户,持缴款凭据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非农业建筑用地项目经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预缴的耕地开垦费正式缴入市财政专户。

非农业建筑用地项目未能通过审批的,用地报件退件时间退还预缴的耕地开垦费。

第八条

耕地开垦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国库,实行票据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全市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各类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项目组织、实施、验收; (二)全市范围内跨区县有偿调剂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 (三)购买并储备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

(四)各类土地整理项目筛选、踏勘、勘测、立项、检查、管理、报备入库等;

(五)全市范围内土地后备资源的调查、调研、评价以及土地整理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可行性研究等; (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所需文本图件、设备购置、人员培训、数据库的建立及维护等相关业务。

第十条

耕地开垦费使用办理程序: (一)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制。由市土地整理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补充耕地计划组织区县进行项目申报,并建立项目库。每年根据耕地开垦费收缴情况,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立项。项目立项后,市财政局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二)全市范围内跨区县有偿调剂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项目,由市土地整理机构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市政府关于易地代保基本农田补充耕地和置换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拨付资金。

(三)其他情况使用耕地开垦费项目,由市土地整理机构根据项目实施支出预算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审定后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实施耕地开垦费征缴及相关管理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主要有耕地开垦费征缴、土地整理项目研究、勘测、管理和后备资源调查、专项规划编制、检查验收、项目库和耕地储备库建立及维护、专项业务软件开发利用、耕地保护、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经验交流、技术推广等业务支出,由市财政局按年度耕地开垦费收入总额的5%以内予以安排,由市土地整理机构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申请,经市财政局审定后拨付。 第十二条

耕地开垦费收支实行单独核算。市土地整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项目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对 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耕地开垦费征缴、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挤占、挪用耕地开垦费。

第十五条

贪污、挤占、截留、挪用耕地开垦费的,接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土地管理法》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市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项目类型包括市级“占补平衡”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其他可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对项目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市土地整理中心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承担单位(一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选择和运作各类土地整理项目,筹集、管理、使用项目资金等工作;各区县土地整理中心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单位(一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项目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设立转账进行核算,确保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第六条

项目资金按项目类型,实行分级负担。“占补平衡”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市级全额投资;补助项目根据项目所在区域位置按补助标准市级部分投资,资金缺口部分,由项目所在区县负责配套;其他土地整理项目根据项目类型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后分级负担。

第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资金年度收入预算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鞥据项目库项目情况,负责编报年度市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用款申请,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审批通过的,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预算编制进行专家评审。对符合投资计划要求的,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八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预算决算报告,又有自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项目全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批。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安苑项目预算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逐步拨付方式。市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计划和预算下达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资金有财政局以专管形式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申请拨款制度。按照“实事求是、严格管理、先申后拨、追踪问效”的原则,项目资金的拨付,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内,不办理无预算、无计划、无申请的拨款。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申请拨款程序。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规划设计、预算及工程施工进度,按照现行预算内资金用款计划管理方式编报项目用款申请,持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监理报告,竟是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严格按下大的项目预算和项目进度分期分批办理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资金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80%,其余资金贷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三条

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后的结余资金,按原资金拨付渠道收回。

第十四条

项目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的剩余资金或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资金,按原资金拨付渠道收回。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组织、实施、管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拆迁补偿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清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中单工程规划编制费等。

(二)拆迁补偿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拆迁的零星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

(三)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修建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直接费有直接工程费、措施费组成。直接工程费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措施费、施工辅助费和特殊地区措施费。 间接费有企业管理费、规费组成。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四)设备费,有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构成。

(五)工程监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成功监理资质

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六)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成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与审计费,开发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的设定费等。

(七)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等。

(八)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第十六条 各项费用应在规定比例之内据实列支。前期工程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5%,工程监理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5%,竣工验收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2%,业主管理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之和的2%,不可预见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之和的2%。 项目总投资额过小,各项费用按规定比例确实不足以支付项目实际支出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核实并提出追加资金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拨付。

第十七条

利息收入应纳入项目资金核算,用于项目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按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成本开支范围包括组织、实施和管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无关的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赂置除外)和无形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弱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用项目资金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设备费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应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项目竣工后,应与项目所在乡镇、村签定相关购置设备移交管护协议。

第二十条 市级用于项目审查、踏勘、勘测、立项、检查以及后备资源调研、专项规划制定等工作所发生曲支出,由市财改局从专顼资金中单独安排,不列入单项项目投资成本。具体使用时,由市土地整理中心按工作量提出使用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各分(县)局提出初验申请,国土资源各分(县)局组织初验,初验通过后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申请终验。市土地整理中心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终验,验收合格的项目,审国土资源局下达验收批复文件,市财政局拨付剩余项目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效果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存在工程质量不达标、挪用工程款、长期滞留资金和预决算及合同管理混乱等问题的项目,可停止拨款,并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半年内,未组织决算编报和提出验收申请的,下年度不再安排承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实施单位应主动接收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相关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完整、准确、真是的反应和记录项目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土地 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 淄博市

2010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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