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数据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2020-03-04 00:10:2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数据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税系统电子信息数据管理工作,统一数据管理工作规范,为数据分析利用打下坚实的基础,促进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数据处理管理办法》和省局《数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国税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应用系统采集、加工而产生的各类电子信息和以各种方式接收的外部电子信息。

第四条

数据管理工作包括:数据采集、数据维护、数据安全管理、数据质量监控以及对数据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五条

数据采集环节是保证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也是产生数据质量问题的主要源头。

第六条

各单位应针对各项数据采集工作定岗定责,在科学设计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规范各类数据采集的内容、方法、步骤和质量标准。

第七条

数据采集人员应强化数据质量意识, 熟练掌握正确的采集和审核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范采集各类数据。

第八条

数据采集主要发生在各类应用系统的操作环节,各类应用系统录入的数据必须及时、完整和准确,做到以原始资料为依据,数据真实无误,并且逻辑相符。

第九条

数据的采集实行核对制度,操作人员每日将录入的数据与原始资料、当日产生的有关帐表进行核对,对核对不符的数据要及时进行处理,确保采集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十条

各操作人员在软件应用或数据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关联岗位数据问题,必须及时通知关联岗位修改处理,并向本单位领导和相关科室报告,数据管理人员必须进行记录和调查核实,并负责督促相关岗位人员修改处理。

第十一条

数据维护包括对电子数据中错误数据的修正、不完整数据的补充、垃圾数据的清理等。

第十二条

数据维护能够通过前台解决的,由相关操作人员按照操作规范维护;需后台解决的,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核确认、主管领导同意,逐级提交有数据维护权限的信息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并依据可行性进行数据维护。

第十三条

数据安全管理的内容包括:数据访问的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及数据的加密、保密、日志管理等。

第十四条

各类应用系统的使用必须实行用户身份验证,操作人员应注意自己用户名和口令的保密,并定期修改口令。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岗责分工及工作流程,合理设置操作人员的功能权限,功能权限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对各类数据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对涉密数据的传输、存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加密处理。

第十七条

数据质量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

则。为保证数据质量,各单位应制定数据质量监控标准,加强数据质量监控。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设立数据质量监控岗,负责落实数据质量监控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上下级单位或本单位其他部门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负责督促改正;

(二)总结发生数据质量问题的规律,利用各种方法手段定期对数据质量进行监测审核,及时发现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并督促落实改正;

第十九条

对数据质量的考核应当作为单位或部门工作质量内容在各级工作目标考核中体现,对做假数据以及故意瞒报数据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从严处理。

第二十条 数据管理的考核就是以每月的多元化申报结果、电子税源档案中的监控予警企业和省局对数据质量的检查结果为依据,并将问题数据归结到相应的分类,并按所在分类的权值进行量化。

第二十一条 数据质量考核工作由信息中心会同稽查、计统、征管、流转税、所得税等有关部门进行。

第二十二条 考核指标涉及政策的界定,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核实行奖惩结合制,每次根据各单位数据质量检查情况,分别给于相应的奖罚分值,年终进行汇总。作为各单位年终考核的内容,并与目标管理挂钩。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把数据质量考核与目标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相结合,建立有效的奖惩制度,切实提高数据质量。

第二十五条

未按本办法执行并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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