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办法

2022-05-01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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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基本方法

我国公务员考核的基本方法一是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二是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1)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

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考核方法要求将领导人员考核与 群众参与考核结合起来。首先,公务员考核要在有关行政领导人员主持下进行,他们对考核结果拥有最后决定权。 领导人员主持考核工作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是最基本、最主要的考核形式。其次,公务员考核还必须走群众路线,让群众参与考核。具体来讲,就是有关行政领导人员在考核公务员时,要通过不同形式向群众了解公务员的有关表现,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法,要求对公务员既要进行平时考核,又要实行定期考核。 (2)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公务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是指对公务员日常工作中的表现以及是非功过进行考察与记录的活动。 其形式可以有以下两种:

一是主管领导人员对所属公务员的情况进行记录;二是公务员自己建立工作日志,由主管领导人员定期检查核实。 定期考核是指有关机关领导人员以及专门的考核机构在一个工作年度结束后,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限,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对所属公务员一年来各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 集中统一的考察和评价活动。

实行定期考核的意义在于对平时考核所积累的有关公务员表现的资料加以综合、分析、归纳、提炼,形成具体、准确的考核结果,为公务员其他有关管

理环节提供法定依据。从这个角度讲,定期考核是平时考核的集中体现和反映。

平时与定期相结合是公务员考核的基本方法。平时考核是定期考核的基础和前提。平时考核通过对公务员日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实际表现的全面了解和掌握,为定期考核提供根据,作好准备。其次,定期考核是对平时考核的概括和总结。不进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所获得的材料就不能得到有效的整理、分析、归纳和升华,也就无法最后形成一个全面、具体、准确的考核结果。

在公务员考核中只有将这两种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实际考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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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我省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及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任免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考核单位应结合实际,对德、能、勤、绩、廉进行细化分解,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要素及标准,提高考核质量。

对工作实绩的考核主要采取绩效考评的方式进行。考核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每年进行若干次的平时绩效考评,并将考评情况作为年度工作实绩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并应以平时绩效考评情况为依据。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

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1月进行,在翌年1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参加任职培训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称职以上等次;不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参加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或专业技术培训的,在培训周期的最末一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机关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评为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被评为省级以上系统先进集体,被授予“文明单位”称号或继续保持“文明单位”荣誉的,其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该单位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内;凡列入效能建设绩效评估的单位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以及单位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或受劳动教养、被判处刑事处罚的,该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二。

优秀等次名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机关内各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分配。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符合按百分之二十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人数的机关,应先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经批准后执行;符合按百分之十五或百分之十二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人数的机关,可根据本机关实际参加考核的总人数,直接确定本机关可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

第十五条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考核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机关负责人担任。

考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年度考核具体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对本机关公务员不服考核结果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的范围由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

(三)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对直接面向公众的岗位工作人员,应注重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

(四)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意见、民主测评情况和优秀等次名额,初步确定考核等次;

(五)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六)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七)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考核单位应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报送

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对考核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情况、优秀等次人员结构情况和考核程序等进行审核。对违反考核规定的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应责其纠正。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它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嘉奖、记三等功的,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奖励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其主管领导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无职可降的,其级别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作为各级各类综合性表彰的优先推荐人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人员,下一年度不得作为各级各类综合性表彰的推荐人选。

第二十四条 不确定考核等次及未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从军队转业安置到机关工作的人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安置前的有关情况,由原所在部队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优秀等次名额实行单列(优秀等次比例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确定),不占挂职单位及派出单位优秀等次名额。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其优秀等次名额占用派出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八条 当年退休的公务员不参加当年度的年度考核。上半年退休的,可按其当年12月份基本退休费的百

分之五十享受当年年度奖金;下半年退休的,可按其当年12月份基本退休费的百分之一百享受当年年度奖金。

第二十九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一条 受党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政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公务员,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四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各考核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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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除机关领导成员及其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公务员的考核。对由上级党委(党组)管理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运用现代评价模式、机制和手段创新考核方式方法。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内容依据公务员的义务、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设定。考核标准根据公务员的职位特点结合本机关的具体情况制定。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在翌年3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来源:易考吧-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推荐第4篇:河北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 北 省 人 事 厅

冀组通字[200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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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务员考核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干部(人事)处:

现将《河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省人事厅

2007年5月18日

河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率,

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并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考核,是指考核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对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情况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乡(镇)及其以上各级机关,凡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单位,都要建立和实行公务员考核制度。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包括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考核的条件和标准,对公务员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民主公开的原则。公务员考核的范围、时间、内容、方法、程序等事项要采取适当方式提前告知被考核公务员,考核结果要在一定的范围进行公示。

(三)注重实绩的原则。在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的前提下,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三、考核内容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为增强公务员考核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时一般应结合本机关的实际,把德、能、勤、绩、廉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

四、考核方法

公务员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公务员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是对公务员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

平时考核主要采取周记实或月记实的方法进行,由被考核公务员将自己完成工作目标、领导临时交办任务等情况及其它有关内容(如未完成任务的原因及出勤、缺勤情况等)进行记载,并如实填入

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手册》(式样另发)。主管领导要定期检查审核被考核公务员的工作记录,对被考核公务员每季度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表现作出评鉴。

平时考核可随时进行,也可根据需要进行阶段评定,如月检查、季分析、半年初评等。

(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各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设立非常设性年度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人员、机关组织人事及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承担。

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当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部署、检查、监督、指导、审核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年度考核的标准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四个等次。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二)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三)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四)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和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6、无视机关工作制度,经常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超过50次)或旷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15天者。

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各机关优秀等次比例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机关工作情况确定。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应参加考核公务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提高优秀等次比例,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优秀等次中各个不同职务层次的人员比例要大体平衡。

六、年度考核的程序

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撰写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进行民主测评。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参考个人总结和述职情况,对被考核公务员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机关)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

(四)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五)考核结果公示。

(六)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被考核公务员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式样见附件1)中签署意见。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实施奖惩、培训、辞退的依据。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兑现有关待遇。

(一)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实施办法发放考核奖金、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人员的确定,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作出批复。财政、人事部门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批复办理有关手续。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在本职务最低级别的,可以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在最低级别工资档次的,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四)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根据公务员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八、考核的相关事宜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四)从军队转业到机关工作的公务员,由接收单位考核,可参阅其转业时的鉴定确定考核等次。

(五)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六)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七)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八)受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九)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十)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但未确定考核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九、考核工作备案和材料归档

机关年度考核情况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被考核公务员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的基础材料,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妥善保存。

十、考核纪律

机关负责人、主管领导、考核委员会成员、被考核的公务员,以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考核规则和考核纪律,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对在考核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一、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省委组织部、人事厅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5篇: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

白城市生态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改进和加强公务员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建立以工作绩效为核心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激发公务员履职尽责、争创一流工作业绩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吉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

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应坚持依法考核、科学规范的原则;注重实绩、全面客观的原则;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个性考核与共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的范围

生态新区所有行政编制人员。

三、考核指标体系

(一)考评内容

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内容包括个性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和民主评议三个方面。

1.个性工作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初布置的重点工作和部门“三定方案”的主要工作职能,确定本部门公务员个人的岗位绩效考核指标。

2.共性工作目标:主要包括敬业精神、廉洁自律、思想品德和依法行政等方面。

3.民主评议:各部门开展年终考核时,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和窗口岗位服务对象,对公务员的满意度进行评议。

(二)赋分标准

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分值为100分。

1.个性工作目标为60分。要制定不少于5项有量化指标的个性工作目标,并按照工作目标的重要性、工作量的多少,分别赋予相应分值。

2.共性工作目标为10分。其中:敬业精神占3分,主要包括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团结协作、出勤情况等方面;廉洁自律占3分,主要包括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行政行为、行政成本等方面;思想品德占3分,主要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依法行政占1分。

3.民主评议为30分。对窗口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内部民主测评占20分(其中:部门班子成员占50%),服务对象评议占10分;对非窗口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内部民主测评占30分(其中:班子成员占50%)。

四、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主要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重点突出平时考核。

(二)考核程序

1.制定考核指标。每年在4月30日前,各部门(单位)根据“三定方案”职能和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工作部署,在确定本部门(单位)年度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按照内设机构职能和公务员岗位职责,将年度工作任务逐项分解量化到各科(室)及每一名公务员,公务员本人填报岗位绩效考核指标(见附件1),直接领导按照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的指标、内容和权重进行审核,报部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由部门(单位)进行备案,同时将电子版报公务员主管部门,作为公务员平时和年度考核的依据。

2.平时考核。每季度和每半年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被考核公务员要对绩效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我检查,撰写自查报告,报部门(单位)考核委员会,及时掌握工作完成进度,在自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考核委员会对公务员上报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评估认定及汇总,分析指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3.年终考核。每年的12月1日开始,翌年1月中旬结束。公务员本人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填写《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并向直接领导提供有关工作实绩和效果等方面的基础材料。由部门(单位)考核委员会组织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主要采取“听、查、评”等形式进行。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核备案。

听,听取简要汇报。主要听取考核对象任务完成情况、主要

做法、实际效果以及比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等,没有完成或延期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查,查阅文件资料。主要查阅完成每项指标的工作计划、部署文件、过程记录、检查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工作总结等能够反映工作业绩和成果的资料。

评,进行民主评议。由本部门(单位)采取发放民主测评表、意见卡或电话咨询(建立服务对象信息库)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内部工作人员和有代表性的窗口服务对象,对被考核公务员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服务效果等进行评议,参加评议的服务对象不少于20人。

(三)加分减分

1.加分。

(1)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5分,获国家

一、

二、三等奖的,分别加4分、3分、2分;获得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表彰的加3分,获省部级

一、

二、三等奖的,分别加2.5分、2分、1.5分;获得市委、市政府和省厅局表彰的,加2分,获市级

一、

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分、0.5分。

(2)通报表彰加分。受到国家、省、市级政府通报表彰的,分别加4分、2.5分、1.5分;系统通报表彰的,分别加2.5分、2分、1分。

(3)创新工作加分。创新工作贵在“新”,重在“创”。在业务工作和机关管理中,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有突破性,有独创性,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每增加一项加0.5分,加分最高不

超过1分。

以上加分分值计入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总分,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

2.减分。

(1)未开展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的;上报的绩效考核指标有所保留或遗漏的;未按时上报自我评估总结的。以上每项减0.5分。上报的奖励加分项目弄虚作假的,减2分。减分分值从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总分中扣除。

(2)通报批评减分。受到国家、省、市级通报批评的,分别减3分、2分、1分。

(3)考核委员会考核减分标准。

①工作目标超时限完成的,按该项目基本分的10%减分。 ②定量指标每少完成百分比例,扣该项目相应比例分值。 ③未完成工作目标,且没有充分理由的,按该项目标赋分的100%减分;需调整的指标,没有申请调整的,又未完成的,按该项目赋分的100%减分。

以上减分分值应从绩效考核单项指标分值中扣除。

(四)确定等次

本部门(单位)将公务员的个性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民主评议得分和加减分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最后考核结果,按得分分值由高到低排序,填入《年度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评分汇总表》(附件2)。根据平时考核、民主评议情况和年度个人总结,由公务员的主管领导写出评语,填入《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

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考核委员会根据本部门(单位)年度政府绩效评估结果,依据年度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得分情况,按照优秀、良好比例提出考核等次建议。部门上年度绩效考评被确定为一至四档的,其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按参加考核人数的20%、18%、16%、15%进行核定;良好比例要在优秀比例基础上,按35%、30%、20%、15%进行核定。

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次:优秀、良好、称职、基本职称、不称职。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具备确定优秀和良好等次的条件。70分以上(含70分)具备确定称职等次的条件;70分至60分(含60分)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60分以下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生态新区领导班子集体,根据提出的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等次建议,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无故不按规定参加学习培训;学习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无故不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有违法违纪行为尚未达到给予行政记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对拟确定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公务员在本部门(单位)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结果反馈

将确定的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等次意见及考核得分分值,填入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如对年度考核等次或评价意见不满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六)结果备案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部门要将《记三等功、嘉奖和岗位绩效考核奖人员备案名册》(附件7)、《考核备案统计表》(附件8)、《基本称职及以下考核等次情况说明》(附件9),按管理权限报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在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兑现年度考核结果。各部门(单位)应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工勤人员考核登记表》(附件6)和《奖励审批表》及时存入被考核人员档案。

各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要于翌年2月末前将本地的《考核结果备案统计表》(附件10),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备案。

(七)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对各部门平时考核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临时抽查,对于不开展平时考核或在年度考核中发生暗箱操作等情况的,视情节核减该部门优秀等次比例。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经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后,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兑现和使用:

(一)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岗位、工资,确定年度考核奖金、公务员辞退的依据。

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具备任上一级领导职务条件的,可提前一年参加处级、科级领导职务竞争;

科以下(含科级)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可提前一年晋升非领导职务;

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调整其工作岗位;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二)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行政奖励和培训的条件。

按照本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颁发奖励证书和800元奖金,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颁发奖励证书和1500元奖金;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良好等次的,给予年度绩效考核奖,颁发奖励证书和500元奖金。良好以上等次可优先作为行政奖励对象进行推荐。支援新疆和西藏建设人员在援疆和援藏单位表现良好的,可直接确定为良好以上等次,给予相应奖励,不占单位评优比例。

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由本部门(单位)对其进行离岗集中培训。

六、相关事宜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转正)和定级的依据。

(二)调任、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转任或调入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转任或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进修)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进修)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进修)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进修)单位提供。

(五)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六)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审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不定等次。

(七)公务员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八)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九)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十)在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一)对逾期不参加年度考核的部门(单位),视为放弃年度考核,单位所有人员按考核不称职对待。

(十二)对不参加年度考核、考核不确定等次,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人员,财政局统发办要在翌年3月份的工资里,将已发放的年终奖金扣除。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要成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部门(单位)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

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体公务员积极参加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考真、评实,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

(二)科学制定指标。要按照岗位绩效考核的内容、指标和权重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形成工作饱满、难易相宜、有针对性的岗位绩效考核指标,保证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发挥评价主体作用。公务员的直接领导要认真履行考核评价的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给予所负责管理的公务员公平公正的评价,杜绝打人情分、照顾分,确保公务员考核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考核管理职责,落实各项考核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兑现和使用考核结果,切实发挥考核评价、激励约束的导向作用。

白城市生态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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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总结、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12月至翌年2月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当年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五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十个工作日;

(六)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各考核单位可以将考核内容和等次标准进行细分和量化,结合本单位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制定具体的、便于操作的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应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应当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机关当年在综合性评比中被授予荣誉称号,或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给予“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的,该单位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内。

优秀等次名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机关内各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分配。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及从事公务员管理、纪检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考核工作计划;拟定考核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各部门的考核工作;审核主管领导对公务员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受理本机关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考核委员会的具体事务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年度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被考核公务员的个人总结,进行综合分析,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被考核公务员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六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期间,申请复核的公务员不得提出申诉;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本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第十七条 各机关应当于翌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总结(含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人员情况说明)和优秀等次名册、《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呈报表》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并及时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符合晋升工资条件的,晋升工资;

(二)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三)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四)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并按规定调整其工资;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公务员,应予降低一个以上级别;无级别可降的,应予降低一个以上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第二十三条 经确认属考核不实的,应重新确定考核等次,并及时更改有关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调任、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转任的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或参加扶贫、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专项工作的公务员,时间半年以上的由挂职、扶贫或服务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确定等次的建议。考核材料及建议送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可不占派出单位优秀等次名额。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当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接收安置单位根据工作表现和转业时的鉴定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七条 当年退休的公务员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除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情形外,年度奖金按本人当年工资及当年实际工作月数计发。

第二十八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除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的情形外,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三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在培训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三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颁布的《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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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税务人员的绩效,鼓励工作人员创造优良的业绩,建立有效的税务人员评价激励机制,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梧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由考核单位对考核对象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效益等进行全面考核,作为对公务员评价、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突出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梧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务员适用本办法考核,工人、事业编制人员比照本办法实施考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综合考评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表现情况。德、廉实行定性考核,年度终了后由测评考核确定。能、勤、绩实行定量与定性结合考核,主要体现在被考核对象平时的工作实绩中,每月以被考核对象所在部门的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折算成个人考核的基础分,加上(或减去)考勤考核加(扣)分及获得各种奖励或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加分(出现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发生不良事件的减分),年终再加上测评考核得分,即为被考核对象年度绩效考核最后综合得分。

第六条具体考核项目按照《梧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务员绩效考核计分标准》计分。

第七条 公务员的绩效量化为百分制,实行动态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能、勤、绩考核。

能、勤、绩的考核主要体现在本部门的工作绩效上,被考核对象的得分由所在部门绩效考核分数折算为量化作为基础进行计算。

(二)测评考核。

测评考核是对被考核对象在德、能、勤、绩、廉方面进行的测评评价。测评年终一次进行,分“德廉测评”与“能勤绩测评”两项得分。根据测评表的得分,转换计算出被考核人在这两方面的考核得分。平时每月按照预得分计算测评分,年终按实际测评分计算得分。

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对各部门正、副职领导及县(市、区)国税局正副职领导进行“德廉测评”与“能勤绩测评”两项测评;班子成员的年度测评得分,按照班子成员年度述职述廉测评结果计算。

市局各部门正、副职领导对本部门一般干部进行“德廉测评”与“能勤绩测评”两项测评;

部门一般干部对本部门正、副职领导和其它一般干部,只进行“德廉测评”一项测评。

(三)特别加分和特别减分。

对在特定的工作中或在某项活动中表现积极、成绩突出的被考核对象,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特别加分;对违纪违规的被考核对象,按照一定标准予以特别扣分。特别加分和特别扣分由被考核对象所在部门按月报送至市局税收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录入绩效考核软件,按事项发生当月计分。

第八条 被考核对象的综合得分参考分数为100分,并按不同权重计算。能、勤、绩考核分占综合得分的60%,其中能勤绩基础分占此项考核的75%(即综合得分的45%),能勤绩测评得分占此项考核的25%(即综合得分的15%);德、廉测评得分占综合得分的40%。

绩效考核综合得分=能勤绩基础分×45%+能勤绩测评考核得分×15%+德廉测评考核得分×40%+考勤考核加(扣)分+临时性工作表现突出加分+特别加(扣)分

第九条 绩效考核按照以下步骤和程序进行: 年度末绩效办组织测评和考核系统运算结果的监审工作。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提出绩效和年度考核等次初步意见,报市局党组审定。

第十条 考核等次的确定由市局党组以绩效考核综合评价为重要依据,进行集体研究决定。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 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相关规定直接定为称职以下考核等次。对连续两年得分末位的(年度)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

第十二条 公务员绩效考核结束后,绩效办将每个被考核对象的综合得分如实记录,并将各年的综合得分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决定不服或存在疑问的,可以向绩效办申请复核和解释。

第十四条:公务员绩效考核中有关情形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获得相应分数,但不确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和是否享受年度考核奖金的依据。

(二)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考核基础分数按新部门(单位)的绩效分数计算,本人年度内加(减)分则不随工作变化而变化。

(三)特殊工作成绩(成效)或事件的加(扣)分,由市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局绩效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市局党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对本考核办法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

第十六条 市局直属机构、市局稽查局以及各县(市、区)国税局根据公务员考核管理权限,可以制定本部门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并报市局绩效办备案。

第十七条 考核年度为公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内容的行为和结果不在同一考核年度的,对结果考核的数据采集截止到行为发生的次年3月1日前,并列入行为发生年度计算考核分。3月1日后发生的跨年度结果,一律列入结果年度计算考核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梧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务员绩效考核计分标准 (2009年度) 根据《梧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制定本考核计分标准。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能、勤、绩考核

一般干部能、勤、绩考核当月基础分=本部门当月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累计得分/部门月累计基础分×100%×45

二、测评考核计分

年度末召开部门民主测评会,由被考核对象述职述廉后,按《考核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每项指标考核记分设四个档级,测评人员根据被考核对象平时的表现,在相应的指标后选取分数,最后由考核软件自动汇总,采用平均计分法,生成被考核对象的测评得分。

每月的测评考核计分,暂按第四档预计算得分,年末按民主测评的实际得分计算,鼓励公务员争先创优,向更高分数的档次努力。

德廉测评考核得分(百分制)=德廉测评得分×100÷40 能勤绩测评考核得分(百分制)=能勤绩测评得分×100÷60

三、考勤考核计分

为了进一步严肃公务员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国税部门良好形象,按照职责要求,根据“梧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考勤数据反馈,特在对能、勤、绩的考核中增加设立个人考勤考核部分。

(一)月度出勤率达95%(含)以上的加0.1分/月,出勤率不达94%(含)的,扣0.1分/月。出现由他人代签考勤并查实的,每次扣0.2分。

(二)出现无故不到岗,且未按规定办理请假等有关手续的,每次扣0.5分。因故不能到岗,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请假者均应事先在网上办理请假,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考勤系统确认后方可准假。特殊情况(如急病、突发事件等)允许口头或电话请假,但事后一天内应在网上补办请假手续。

(三)请假审批权限,参照《梧州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各类请休假管理暂行规定》(梧市国税发〔2007〕209号)。

(四)考勤考核的实际天数为办理考勤申辨手续并得到审核批准后的天数。个人考勤情况如需申辨,当事人先向科室提出申请,经科室领导签字同意后向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办理申辨手续。

四、临时性工作表现突出加分

经各部门领导研究,对在当月市局或部门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中表现积极或成绩突出的副职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不超过2分的工作加分。

(一)市局每月小结中有反映,并取得突出成效的,可按最高2分/月申报;

(二)部门上报市局的月度小结中有反映,并取得突出成效的,申报总分值不得超过1分/月;

(三)部门小结中没有反映,但确实有突出表现的,申报总分值不得超过0.5分/月;

(四)业绩并不突出,即使有加分申报,绩效办经过核实后,经市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不予加分;

(五)属于多人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局通报表扬,进行特别加分;

此项加分可根据具体表现或工作成效程度分别给予多名人员加分,但本部门当月各岗位加分累计总分值不得超过2分。在每月终三天内,各部门以书面形式,报请市局绩效办审核,并由分管绩效办的市局领导批准后才予加分。属于特别重大事项或完成市局重要督办事项的突出表现人员,经市局党组研究批准,不受2分分值的限制。

五、特别加分

(一)每获得市级“推荐区局每月一星”的加0.5分/次;每获得区级“每月一星”的1分/次;获得市级“每季一星”的加0.4分/人次。

(二)参加系统组织的各类业务考试,获得全市排名前3名的加1-0.8分/次;获得全区排名前10名的加2分/次;获得全国排名前100名的加8分/次。获得市局评选的相关业务能手称号的加1分/次。

(三)本年度通过考试,获得“三师”等国家承认职业技能资格的加2分/次。

(四)本年度获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分别加2分/次。

(五)当年入选区局有关工作人才库的加1分/次。

(六)在税收工作中获市局、市级党委政府、自治区国税局点名通报表彰的加2分/人次,获自治区级党委政府以上通报表彰的加3分/人次(以文件或领导讲话为准)。

(七)参加市级以上各类征文、文娱体育、知识竞赛等比赛活动和参加各类公益活动,按等级奖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表彰的加6-4分/次,获得区级奖励或表彰的加4-2分/次,获得市级奖励或表彰的加1-0.8分/次。

(八)年度内创新项目获得一等奖的主要项目负责或直接参与人加2分/项,二等奖加1分/项,三等奖的加0.5分/项,三等奖以下的加0.2分/项。属于合作的项目,平分获得的加分。

(九)在年度示范点工作中表现积极,成绩突出,由示范点工作单位推荐,并由绩效办审核,分管绩效办的市局领导批准的加1分/人。每个部门最多推荐不超过2人。

(十)在“三个年”服务活动中,积极为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出谋献策,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由所在单位推荐,并由绩效办审核,分管绩效办的市局领导批准的加1分/人。每个部门最多推荐不超过2人。

(十一)荣获年度优秀公务员的加0.8分/人次;荣获记功嘉奖的加1分/人次;荣获三等功的加2分/人次;荣获二等功加6分/人次;荣获一等功加8分/人次;荣获荣誉称号加10分/人次。

(十二)新闻信息宣传加分。

1.结合区局考评办法的要求,按照考评重点将用稿的媒体分为五大类别进行计分:

第一类:广西电视台、广西日报(文章)、广西国税信息(专题)、中国税务报(文章)、广西国税调研,每条稿件计0.3分。

第二类:广西日报(消息)、广西国税信息(消息)、中国税务报(消息)、广西电台、新华网“广西税务”版块、广西国税网站、梧州日报(文章)、梧州市委和市政府信息简报、梧州电视台,每条稿件计0.2分。

第三类:梧州日报(消息)、《广西国税》、梧州国税调研(电子版),每条稿件计0.1分。

第四类:梧州国税网站、梧州电台、《中国税务》、《当代广西》、梧州市有关部门出版的如《今日梧州》、《梧州人大》、《梧州青年》等刊物及媒体,每条稿件计0.05分。

以上四类稿件,属于办公室信息宣传岗位人员撰写的稿件按半计分。 第五类:各类区级(含)以上税收课题调研文章评比。获得一等奖计0.2分,二等奖计0.15分,三等奖计0.1分,在国家级刊物刊登的计1分,在区级刊物刊登的计0.5分。属于课题组撰写的论文,分值平均计到主要执笔人。

2.在报刊媒体上刊登500字以上的稿件为文章,字数少于的为消息,照片稿等同文章。多人联合署名的稿件,按人数进行平均计分。

3.同一条稿件被两种以上媒体采用的,按照最高类别记分。联合署名的作者平均分摊记分。 4.被评为区局级年度宣传工作先进个人的加2分,评为工作标兵的加3分;被评为市局级年度宣传工作先进个人的加1分。

(十三)上缴或拒收纳税人所赠礼金或代金券等财物的,每拒收或上缴一笔(有记录及有证人),加0.5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十四)经市局党组研究给予的其他加分。

以上特别加分同一项目或事项按当期最高级别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六、特别扣分

工作中被考核对象发生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按标准扣分:

(一)由于工作落实不到位或落实上级(包括上级局、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有偏差而被市局或上级点名通报批评(以正式文件或领导讲话为准)的每次扣8分。

(二)受党纪处分的:开除党籍扣20分;留党察看扣15分;撤销党内职务扣10分;严重警告扣8分;警告扣6分。

(三)受行政处分的:撤职扣20分、降级扣15分;记大过扣10分、记过扣8分、警告扣6分。

(四)受到刑事处理的扣20分。

(五)党员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或诫勉谈话的每人次扣5分。

(六)有重大事项不如实报告的,每次扣5分。

(七)在人事任免、经费管理、基建项目、大宗物品采购等重大事项中有违规行为的,每发现1件次扣2分。

(八)违反廉政规定占、借用纳税人车辆的,每次扣5分;因公车私用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每次扣5分。

(九)因作风建设问题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扣5分。

(十)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扣10分。

(十一)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报,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的扣10分。

(十二)有贪污、受贿、行贿、偷盗等行为或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0分。

(十三)违反纪律煽动群众参与集体上访的扣20分。

(十四)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次。

(十五)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扣20分。(十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公务员培训的扣10分。

(十七)在参加会议、培训、排练等集会或活动中,因不遵守有关纪律或规定,被市局或有关部门督查点名通报的,扣5分/次。

(十八)经市局党组研究批准的其他扣分。

七、部门领导干部和市局领导干部考核

部门领导干部每月的基础分数为本部门当月绩效考核得分乘以中层干部职务系数。其中科级正职领导的系数为109,科级副职领导为107。

部门领导绩效考核综合得分=(本部门当月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累计得分/部门月累计基础分)×中层干部职务系数×45%+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对部门领导能勤绩测评得分×15%+部门领导德廉测评考核总得分×40%+考勤考核加(扣)分+特别加(扣)分 市局领导班子成员每月的基础分数为分管科室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平均值(市局局长为全部科室绩效考核综合得分的平均值)乘以市局领导干部职务系数。其中市局局长的系数为113,市局副职领导的系数为111。

市局领导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分管科室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平均值×领导干部职务系数×45%+市局领导班子年度述职述廉能勤绩测评得分×15%+市局领导班子年度述职述廉德廉测评得分×40%+考勤考核加(扣)分+特别加(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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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全市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切实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甘肃省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评价办法》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深入贯彻<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任务和目标要求,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建立以实绩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指标体系和公务员年度考核多元化民主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通过考核,努力形成与时俱进、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开拓创新、艰苦创业,能够坚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公务员队伍,积极创造团结和谐、风正气顺的干事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提高效率、设计周密、便于操作的要求,采取总结述职、民主测评、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对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市直党政工作部门、人大和政协内设机构、法检两院所属公务员的年度考核。

群团组织、民主党派、工商联等参照管理单位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

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六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七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八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九条对公务员的年度考核,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同时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内容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登记表》由考核委员会或经考核委员会授权的各单位办公室、人事(秘)科(股)负责填写,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及时将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等次评定

第十三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评定标准。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二)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四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第十五条公务员当年做出重大突出贡献,在全省、全国受到综合表彰奖励者,可在限额之外,直接评定为优秀公务员。

第十六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十七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十八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九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

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由本机关(单位)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由各县(区)委、政府或市直机关(单位)审批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公务员的奖励,要事先将奖励审批表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审核,按规定批准后兑现奖金。其中,受嘉奖的800元,记三等功的1500元,所需经费列入各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第二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七章考核机关

第二十五条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各考核单位要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办公室或人事(秘)科(股)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二十六条每年12月15日前,各单位携带《职位管理册》到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核定优秀等次比例。12月16日至翌年1月15日前为各单位集中考核时间。翌年3月15日前由各单位考核委员会负责将本单位年度考核总结、《考核结果通知册》、《年度考核表》等按管理权限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审核通过的单位出具《考核结果审核备案通知单》。市直六大机关及群团等参照管理单位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部门科级以上公务员的送市委组织部审核,政府部门及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送市人事局审核。

第八章考核纪律

第二十七条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考核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核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 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二) 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三) 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情况:

(四) 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考核失实的,考核结果无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参加定期考核的公务员,其当年年度考核等次以定期考核评定结果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平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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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局公务员考核办法(式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核目的和依据(略) 第二条 考核原则和方法(略)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考核范围(明确本单位具体列入考核范围的科室和下属单位。)

第四条 考核对象(明确具体列入考核范围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科级以下干部由人事部门负责考核。处级干部由市委组织部门负责考核。)

第五条 几类人员的处理(按《国家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黑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主要明确本单位试用期未满、立案未结案、受处分、调任转任、挂职锻炼及无故不参加考核人员的具体处理意见。)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考核内容(要包括德、能、勤、绩、廉各个方面。具体考核内容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在《黑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量化内容基础上进行增减。)

第七条 考核标准

(按国家考核规定和省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定性、定量考核标准。进行量化考核的,需明确具体量化项目和

1 各项目所占分值。) 第四章 考核组织领导

第八条 年度考核时,设立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组织工作,考核委员会可以下设若干考核小组。 第五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考核方法(考核方法主要包括定性和定量如何结合、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如何操作、民主测评和领导评鉴各占比重等方面。特别是平时考核如何操作,要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

第十条 考核程序(按国家考核规定执行)

(例:

一、考核动员;

二、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三、考核小组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考评委员会对考核评语、考核等次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部门负责人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六、被考核人申请复核、申诉(如被考核人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十日内向考核机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须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者本人。如对复核意见仍然不服,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按国家考核规定予以明确。也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做出鼓励性或惩戒性规定)

第十一条 材料归档(考核材料及考核登记表由人事部门存档)。

2 第十二条 考核时间(实行弹性管理。平时考核可随时进行,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同步进行)。 第七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国家机关勤政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因此,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决制止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XXX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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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平时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平时考核,是指对市直行政机关(含下属参照管理单位)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和县(区)直行政机关(含下属参照管理单位)、乡镇机关副科级以下公务员的考核。

第三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切实管用、简便易行、注重实绩、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加强对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人社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监察

局、市督查考核局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庆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公务员管理科负责办理日常业务。各县(区)、各考核单位组建各自的考核工作班子,确定专人负责、承办考核工作业务。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平时考核是对公务员日常工作和表现的考察与记录。考核的内容是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是指公务员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政治思想考核主要是看其是否严格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在大是大非面前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是否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是否能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道德品质考核主要是看其在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包括:是否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是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是否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同一切违法

乱纪行为作斗争,是否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等。

(二)能是指公务员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业务知识考核主要是看公务员的文化程度、专业水平、工作经历等;工作能力考核主要是看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心理调适能力等。

(三)勤是指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主要考核公务员对本职业务工作是否积极肯干、任劳任怨、勤于钻研、勇于创新、精益求精,是否达到规定的出勤率等。

(四)绩是指公务员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和质量、效益和贡献。主要考核公务员能否在规定时间内按期保质完成或者超额完成工作任务,是否取得明显成效或在同行业获得一定影响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等。

(五)廉是指公务员廉洁从政方面的表现。主要考核执行廉政法规规章的情况,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等。

第四章

考核量化

第六条

平时考核的月分值为100分,其中:公共

指标(德、能、廉)30分,业务指标(绩、勤)70分。采取给两大指标加分、扣分和给业务指标设定难度系数的办法,测算公务员个人月考核得分。

第七条

加分项主要包括工作是否有创新、是否超额、高质量完成任务、是否受到表扬、奖励等因素。每月月底由被考核人提出申请加分的项目和理由,由所在岗位负责人把关,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单位考核小组审定。

第八条

扣分项主要包括有无任务拖欠、工作贻误,出现差错、责任事故、造成影响,投诉查实有过错、作风不过硬、有负面影响、出勤率低、参与平时考核的态度不积极等因素。同时允许单位建立“一票否决”机制,拟定“一票否决”的条件、范围、情节及适用对象。每月月底由被考核部门负责人提出扣分的初步意见,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单位考核小组审定。

第九条

难度系数主要针对业务指标设定,宜定为1-1.5之间,一般由分管领导决定,单位考核小组审定。

第十条

月考核总得分=公共指标得分+业务指标得分×难度系数;平时考核季得分=3个月考核得分总和

/3;平时考核年得分=12个月考核得分总和/12;年度考核总分=平时考核年得分×60%+年度考核得分×40%。

第十一条

加分和扣分的项目因素、具体分值和难度系数的设定,原则上不做统一规定,由考核单位根据各自岗位职能特点自主确定。

第五章

考核方法

第十二条

针对平时考核的内容及特点,采用以下五种考核方法。

(一)间接考核法,就是以《庆阳市行政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平时考核表》(样表见附件1)为考核手段,以内设机构为单位,以分管领导的评价为主要依据,对每个公务员在考核期内的岗位工作和平时表现,采用调阅资料等方式分级进行考核。

(二)月考季评法,就是采取月考核、季点评的办法,全面考察各职能岗位责任人、承办人履职尽责情况。

(三)五项两分法,就是把德、能、勤、绩、廉五项考核内容分为两大考核指标,即:德、能、廉为公共指标,绩、勤为业务指标。

(四)内考外察法,就是对公务员在单位内外、岗前岗后的工作表现,采取面向机关职工、服务对象、媒体网络等公众层面,多渠道、多角度进行全面考察。

(五)定性定量法,就是把定性与定量考核有机结合,坚持定性中有定量、定量中有定性,力求做到客观公正。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每月第一周由被考核部门向单位考核小组报送《庆阳市行政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平时考核表》(一式两份),制定当月工作目标任务,并按考核表中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签字手续。当月考核表上报以后,新发生的业务工作或重大事项,在月底考核前按程序补充进考核表。

第十四条

单位考核小组应在3日内,对各部门报送的当月工作目标任务,围绕全局重点工作进行评估认定,经签字认可后,作为当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每月月底前,单位考核小组要由分管领导组织对各自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通过听取汇报、

查看资料、个别谈话、走访服务对象、访问网络媒体等方式逐人逐项进行核实,查找问题,发现亮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鉴定。

第十六条

次月3日前,单位考核小组收回各分管领导已经鉴定的考核表,集中时间进行综合考评,计算确认每个被考核人月考核得分,由高到低,排出名次,并将考核结果在机关内部进行公示,被考核人在考核结果栏确认签字。

第十七条

每一季度考核结束后,单位考核小组汇总本季度平时考核情况,召开职工大会通报,点评本季度考核结果。

第七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八条

平时考核结果在年度考核等次中应充分体现,并作为单位评优选模、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竞争上岗的重要依据。

对平时考核结果欠佳,年度考核综合得分排名末位的,除执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相关条款外,视其情节,采取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或另行安排工作。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坚持“一把手”抓平时考核工作制度。各级行政机关“一把手”要树立抓平时考核就是抓公务员日常管理、抓工作任务落实的工作理念。在平时考核中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否定”、习惯说“不”,确保平时考核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条

强化平时考核管理。各级行政机关要制定各自的平时考核办法,细化平时考核方案。建立随时抽查、定期督查制度。充分应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网上考核平台,提高考核工作效率,增强考核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创办平时考核简报,定期交流,树立典型,通报问题,促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严肃平时考核工作纪律。为确保平时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提高考核结果的满意度,对平时考核中工作不落实、走过场的单位,视其情节汇报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责任追究,并核减该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对在平时考核中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的领导或个人除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年度考

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市直各行政机关报送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时,同时将公务员个人全年平时考核情况(安排年度考核时再作具体要求)一并上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下属参照管理单位中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1篇:金台区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办法

中共宝鸡市金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宝鸡市金台区委组织部 文件 宝鸡市金台区监察局 宝鸡市金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金人社发(2013)169号

关于印发《金台区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区委及区级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直属机构:

现将《金台区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金台区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表

中共宝鸡市金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宝鸡市金台区委组织部

宝鸡市金台区监察局 宝鸡市金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公务员平时考核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市公务员局, 区委、区政府 档

(二) 金台区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

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公务员管理,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激励公务员立足岗位干事创业、创先争优,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及《宝鸡市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群众为根本,以实践为标准,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充分发挥平时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更好地调动公务员在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加快建设以“三区一园”为核心的西部一流经济强区,聚力建设绿色、现代、平安、幸福新金台做出积极贡献。

二、考核对象及内容

平时考核的对象是各镇街、区委及区级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直属机构的在职公务员。

平时考核重点考察公务员履行职责、完成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出勤情况,对其工作业绩、工作效率等方面做出评价。在发展实体经济、建设美丽金台、优化发展环境、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承担重要目标任务的单位,可把公务员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平时考核的重点内容。

三、考核方法与程序 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工作实绩和平时表现为重点,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采取自我评价与领导评鉴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考核方法

我区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以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每段时间工作任务目标为基础,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作风纪律。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岗位、不同级别公务员的特点和职责,实行百分制量化打分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德”占10分、“能”占5分、“勤”占5分、“绩”占60分、“廉”占20分。每个公务员的平时工作作风考核结果,根据打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层级,其中“优秀”为90-100分,“良好”为75-89分,“一般”为60-74分,“差”为59分以下。

(二)考核程序

我区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按季度进行,坚持个人记实和领导评鉴相结合。公务员每月认真填写《金台区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手册》,进行个人记实。每季度末公务员的直接主管领导写出评鉴意见,各镇街党政主要领导的评鉴意见由区级包抓领导填写,各部门主要领导的评鉴意见由区级分管领导填写,班子其他成员的评鉴意见由班子主要领导填写。评鉴意见要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被考核人个人记实情况,特别是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内容包括: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努力方向。下季度初,单位领导班子或考核小组要根据上一季度每个公务员履行职责和现实表现情况及主管领导评鉴意见,进行量化打分并确定考核层级,同时将考核结果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备案。

年末,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安排,依据各季度考评结果,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测评,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四、平时考核等次的确定办法

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是公务员奖惩、培训、晋升的重要依据。按照《考核办法》的规定,我区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依据平时工作作风考核和年终考核情况综合确定(科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将根据相关办法确定),实行百分制。平时工作作风考核占60%,年终考核占40%。当年平时工作作风考核有1次“差”层级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同时,公务员在平时思想道德、作风纪律、工作态度、履行职责等方面违反规定,且达到一定次数的,将直接影响考核结果。

一是思想道德素质较差。违反公务员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每月被发现2次以上的,该考核期不得确定为“优秀”层级,每季度被发现3次以上的,该考核期可直接确定为“差”层级,全年累计被发现6次以上的,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造成重大影响的,该考核期可直接确定为“差”层级,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是工作纪律性不强。迟到早退、无故不在岗,每月被发现2次的,该考核期不得确定为“优秀”层级,每季度被发现4次以上的,该考核期可直接确定为“差”层级,全年累计达到8次以上的,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在工作时间玩游戏、看电影、玩手机、上网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每月被发现1次,该考核期不得确定为“优秀”层级,造成重大影响的,该考核期可直接确定为“差”层级,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是办事态度不好。办理行政事务中,出现态度生冷、作风蛮横、推诿扯皮、故意刁难等现象,每月被发现2次的,该考核期不得确定为“优秀”层级,每季度被发现3次以上的,该考核期可直接确定为“差”层级,全年累计达到6次以上的,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造成重大影响的,该考核期可直接确定为“差”层级,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四是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在规定期限内无故未按时办结承办事项,每月被发现2次的,该考核期不得确定为“优秀”层级,每季度被发现3次以上的,该考核期可直接确定为“差”层级,全年累计达到6次以上的,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造成工作严重失误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该考核期可直接确定为“差”层级,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五是工作被投诉的。每月被群众投诉1次经查证属实的,该考核期不得确定为“优秀”层级,每月被群众投诉2次经查证属实的,该考核期可直接确定为“差”层级,全年被群众投诉3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造成重大影响的,该考核期可直接确定为“差”层级,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六是工作中有不廉洁行为。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每月被发现1次经查证属实的,该考核期不得确定为“优秀”层级,每月被发现2次经查证属实的,该考核期可直接确定为“差”层级,全年被发现3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情形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该考核期可直接确定为“差”层级,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五、相关事宜

经批准享受国家规定假期的按正常出勤对待。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学习、培训所在单位提供的相关情况进行考核。挂职锻炼和外借公务员,由挂职单位和借用单位进行考核。在季考评周期内因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考核天数一半的,不进行考核。

对不按规定进行平时考核的单位,年终不得开展或参与评先选优活动。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或不按规定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材料的公务员,由主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当年不得参加年度考核,不能给予其它形式的表彰奖励。

公务员对平时考核结果不服,可在平时考核结果公布后15日内,向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复核。提出复核的,须提供经单位分管领导或内设机构负责人确认的本人平时考核材料。复核后还不认同考核结果的,可向区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区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受理仲裁。

六、组织领导

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是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区委组织部负责科级领导干部和党群系统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工作的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区人社局负责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工作的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全区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成立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平时考核工作负总责,全面把握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工作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工作。要定期公示平时考核的结果,做到考核程序、考核结果公开透明。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导致考核失实、失真的个人和单位,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其他人员(机关中非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12篇: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一平时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结合x局具体情况为了提高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拟试行每季度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一次。考核形式采用由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先自己给自己按考核项目进行打分然后再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打分最后由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打分得出该同志每季度的考核得分。结合有关考核内容制定了如下考核表供各单位在考核中使用。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量化测评表 科室 姓名 本季度得分 考评时间 要素 归类 序号 指标 要素 档次 基本标准 分值 自评 分管 领导 结果 单 项 指 标 1 工作效率 A 比规定时间提前较多完成了任务 8 B 比规定时间提前或按时完成任务 6 C 基本按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 4 D 主观原因没能按时完成任务 1 2 工作质量 A 超过规定的质量要求较多 8 B 超过或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6 D 基本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4 C 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 1 3 工作数量 A 承担任务饱满超过分管工作质量较大 7 B 承担任务充实符合分管工作量 5 D 基本达到规定工作任务量 3 C 不能完成规定工作任务量 1 4 难易程度 A 所承担任务有一项或多项是重要目标 6 B 所承担任务均属常规性工作 4

D 所承担任务容易完成 3 C 所承担任务很容易完成 1 5 工作态度

A 工作中抢挑重担责任心强 6 B 工作中乐于挑重担有责任心 4 D

能接受上级交给的任务责任心尚可 3 C 不能接受任务责任心较差差错较多 1 6 本人作用 A 对所承担工作任务的完成起到关键作用 6

B 对所承担工作任务的完成起到主要作用 4 D 对所承担工作任务的完成起到一般作用 3 C 没有起到岗位职责所要求的作用 1 综 合 指 标 7 思想作风 A 思想品德较好作风正派 6 B 思想品德一般作风较正派 4 D 思想品德差作风不正派 2 8 组织协调团结协作 A 组织协调能力强出色完成组织协调任务团结协作精神强与同事关系融洽 6 B 组织协调有力较好能完成组织协调任务团结协作精神与同事关系较好 4 D 组织协调能力一般有时不能完成组织协调任务团结协作精神较好与同事关系一般 3 C 组织协调能力较差不能完成组织协调任务没有团结协作精神与同事关系紧张 1 9 业务能力 A 处理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 6 B 有处理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C 处理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一般 3 D 处理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差 1 10 文字表达能力 A 文字综合和语言表达能力强 6 B 有一定的文字综合和语言表达能力 4 C 文字综合和语言表达能力一般 3 D 文字综合和语言表达能力差 1 11 工作态度 A 对工作热情做事认真服务态度很好 6 B 工作比较热情做事较认真服务态度较好 4 C 工作热情一般做事认真程度一般服务态度一般 3 D 没有工作热情不认真做事服务态度较差 1 12 业务学习政治学习A 积极参加单位的政治学习和各类专业培训、继续教育。开会学习无迟到早退 8 B 能参加学习活动开会、学习有1次迟到或早退现象 6 C 能参加学习有2次迟到或早退 3 D 每季度开会或学习缺席2次以上的 0 13 出勤情况 A

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有事请假无擅离岗位或外出办私事每季度病事假不超过2天 5 B 能执行作息时间基本上无迟到、早退每季度病事假不超过4天 4 C 偶尔有迟到、早退现象或者每季度病事假在5-7天内的 2 D 被发现多次迟到、早退有擅离岗位被发现多次外出办私事的或者每季度病事假超过7天的 0 特 殊 指 标 14 廉 政 方 面16分 A 模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秉公办事廉洁奉公 16 B 工作中有越权或违规行为违反规定打招呼、写条子、托人情影响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公允未造成后果的 6 C 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之便搞钱权交易、从事商业性盈利活动、“吃拿卡要”的 0 D 收受或变相收受被管理单位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接受宴请的 0 E 让被管理单位报销个人费用或参加被管理单位提供的在营业性休闲娱乐场所活动的。 0 F 放任、纵容配偶、子女等直接亲属利用本人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 0 G 违反综合治理、交通法规、禁酒令等相关规定行为的 0 得 分 被考核人签名 本单位考核小组审定分 考核组长签名 x局考核小组审定分年终考核时 盖章 本考核表说明

1、本表所进行的考核每季度开展一次由单位自行组织在每季度的最后一月的30日前完成并将考核表格、考核分汇总存档备查

2、年终考核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完成考核也用本表格进行打分。考核分一般要参照本年度前3季度考核分的平均分。各事业单位在自己组织考核的基础上将每个工作人员的年终考核表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凭考核汇总情况和考核等级到局人事教育科审批当年的考核奖。

3、单位领导或分管领导给各科室负责人打分各科室负责人

对科室成员进行打分。经本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和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被考核人得分。

4、考评结果与年终评优评先和年终考核等级挂钩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5100分合格称职8595分基本合格基本称职75分85分不合格不称职75分以下。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被考核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并给自己打出年度考核分。

2、主管领导或科长在听取群众意见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4、由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由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签署意见。三为了加强考核的可操作性确保考核工作和经济挂钩另外规定如下奖惩条例

1、工作期间有损政府、单位形象侵犯公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扣发一个月目标管理奖。

2、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的全年累计三次及以上者扣发一个月目标管理奖。

3、工作推委、拖拉不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扣发一个月目标管理奖。

4、因工作失职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扣发一个月目标管理奖。

5、连续旷工3天含3天或累计旷工5天含5天的扣发全年奖金。

6、当年度病假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照发超过6个月的每超过1个月减发一个月平均奖不参加考核。

7、当年度事假累计6天含6天以下照发7至15天含15天扣发当年度公休假补助累计事假15天以上的每超过5天含

5天减发一个月奖金。

8、当年受党团内严重警告含、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人员或在处分期间的人员不发受党团内行政警告处分含人员扣发全年40的目标管理奖。

9、以工作为名大吃大喝或吃拿卡要的一经发现扣发一个月目标管理奖情节严重的扣发当年40目标管理奖。

10、对第一次违法禁酒规定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发一个月目标管理奖。对第二次违反的扣发二个月目标管理奖对一个月内累计违反规定三次者按规定给予辞退。

11、人民来信反映问题的查实一次情况属实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定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被考核人要被更换工作岗位查实2次定为不合格不称职被考核人待岗半年查实三次勒令辞退。

第13篇:最新公务员个人年度考核办法

二、方法步骤

1、考核动员。考核委员会组织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准确掌握考核工作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和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

2、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对自身全年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3、民主测评。在精心组织、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的基础上,由委机关全体在编在职人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对全体被考核人员进行测评。

4、领导评鉴。主管领导对被考核人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建议考核等次。

5、确定等次。考核委员会根据群众测评结果和领导评鉴意见等有关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由考核委员会主任在此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

6、进行公示。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在全委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若对优秀等次的人员有异议,可以向考核委员会反映。考核委员会将认真调查核实反映的情况。考核委员会对反映人和反映的内容将严格保密,并向反映人通报调查结果。对事实不具体的匿名举报可以不予受理。

7、反馈结果。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结果,并由其本人签署意见,确保被考核人的知情权。(签署:同意考核结果或不同意考核结果,申请复核。)

8、上报材料。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上报年度考核相关材料。

三、有关政策规定

1、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按规定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的非领导成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本年度受到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优秀等次比例可提高到20%。提高优秀比例仅限于被表彰单位本身。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或称职(合格)等次的人员,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严格执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给予嘉奖;对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记三等功。

3、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有关文件规定,对于在公共管理基础课程网上培训考核中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

4、提前离岗人员和年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原则上不要求个人总结,只定等次。

5、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累计超过3个月的,一般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6、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14篇:乡镇公务员及干部职工绩效考核办法

某某某乡公务员及干部职工

绩效考核办法

中共某某某乡党委

某某某乡公务员及干部职工

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乡公务员及干部职工的管理,加强对公务员及干部职工的监督,建设高素质公务员及干部职工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贯彻党管干部的路线和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竟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乡政府和乡某某某站除公益性岗位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但当年因病、事假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也不发生奖惩。

第四条 本办法的考核随时登记,每月整理,每季度公示,年终进行综合考核评定。

第五条 考核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分四大项进行,分别为理论学习、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工作效能。

二、考核采用倒扣分的方法进行,即个人全年基础分为100分,按考核项目分解,理论学习占10分,工作纪律占20分,工作作风占10分,工作效能占60分,工作完成不加分,工作未完成按本办法规定扣分。

三、考核时若每大项分值出现负分时,1分罚款100元,依次类推。

四、各工作组组长在原基础分值上再加1分,即基础分为101分。

第六条

考评标准

一、理论学习包括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10分)

(一)无故缺席各级组织举办的各类学习及培训,1次扣2分。

(二)参加各类学习会议及培训迟到或早退,1次扣1分。

(三)未按时完成读书笔记及业务笔记,扣4分。

(四)未按时完成学习心得,调研文章,1篇扣1分。

(五)平时不思学习,不求进步,扣3分。

二、工作纪律(20分)

(一)上班无故退到或早退(包括参加各类会议及活动),1次扣1分。

(二)上班迟到或早退30分钟按旷工半日计,旷工半天,1次扣2分,旷工1天,一次扣4分,以此类推。

(三)节假日、周未值班,无故不在岗,1次扣2分。

(四)上班期间内打牌、酗酒,1次扣5分,酗酒闹事者1次扣10分。

(五)领导临时安排工作,借故推托,一次扣2分。

(六)领导安排工作,恶意顶撞、谩骂,无理取闹者,1次扣10分。

(七)电话、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无信号履盖区域内提前打招呼)否则,联系不上者,1次扣0.5分。

三、工作作风(10分)

(一)“门难进、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发现1次扣2分;群众反映的,查实1次扣4分。

(二)工作马虎,不负责任,扣3分。

(三)对欺上瞒下,工作态度不端正,扣4分。

(四)缺乏大局观念和集体观念,扣4分。

(五)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处理事情不想办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推给领导,扣5分。

(六)服务意识淡薄,扣4分。

(七)下乡期间对安排的工作任务,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扣5分。

四、工作效能(60分)

(一)驻村干部的考核

1、未按时传达通知,造成村干部缺席乡委、乡政府或其他会议和活动的,1次扣2分。

2、村内发生突发事件(包括火灾、疫情、重大刑事治安案件、越级上访),扣3分;驻村干部无故不到现场或故意避开,1次扣3分。

3、突发事件知情不报的,1次扣3分;造成重大后果的,1次扣6分。

4、以下村为名义,擅自休息的,1次扣4分。

5、无故不按时完成任务,1次扣2分。

6、未按时完成各类档案,一类档案扣5分。

7、对安排的总结、简报不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1次扣5分。

8、除上述考核外,还要与各村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成绩挂钩,扣分方法为:

30×目标责任书考核成绩 30-(———————————)。

100

(二)办公室人员的考核

1、秘书要按时书写公文,延误1次扣2分。

2、秘书起草文件要使用发文稿纸,公文格式要规范,错误1次扣2分。

3、秘书年内要书写报送党建信息不少于40期,少一期扣2分。

4、秘书年内要在州级以上刊物发表新闻稿件不少于4篇,少一篇扣4分。

5、秘书要妥善保管各类印鉴,违规交付他人,1次扣3分,造成严重后果扣10分。

6、秘书要将书写的公文交主管领导鉴发,未经鉴发的,1次扣2分。

7、打字员要认真打印各类公文,若与草稿有差异,每字扣0.1分,每段扣1分。

8、文件报送要按时,迟误1次扣1分。

9、文件报送缺漏单位,1次扣2分。

10、收文后及时附发文登记卡送各领导传阅,延误1次扣2分。

11、领导阅示后及时交责任人办理,延误1次扣2分。

12、文件乱丢乱弃,发现1次扣1分;文件丢失,查实1次扣3分。

13、到期档案按时进馆,延误 1次扣4分。

14、办公室卫生、取暖差,1次扣1分。

(三)教育工作考核

1、未按时发放入学通知书,延误适龄儿童入学,1人次扣2分。

2、在校学生流失,1人扣3分,以此类推。

3、义务教育档案缺漏,扣3分。

4、与学校缺少联系,造成工作失误扣4分。

(四)宗教工作考核

1、宗教人员档案不齐全,查实扣3分。

2、宗教场所档案不齐全,查实扣3分。

3、宗教活动无序开展,查实1次扣5分。

4、宗教政策宣传不到位(以会议记录、简报形式反映),少一期扣3分。

(五)团委工作考核

1、团员档案不齐全,扣3分。

2、入团积极分子档案不齐全扣3分。

3、年内举办一次团员青年活动,无活动扣5分。

4、年内要足额收缴团费,缺1人扣0.5分。

(六)草监工作考核

1、草场无序流转,查实1次扣4分。

2、草场流转档案不齐全,扣3分。

3、发生草场纠纷,未及时调解解决,查实1次扣3分。

4、各类制度建立健全,有缺漏扣3分。

(七)司法工作考核

1、按规定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以会议记录、简报形式反映),差一期扣3分。

2、干部职工普法档案要齐全,有缺漏扣4分。

3、各类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疏导、早化解,延误1次扣2分;造成重大事件,扣4分。

4、各类制度建立健全,有缺漏扣3分。

(八)计生工作考核

1、保证年内人口出生率,超生1人扣5分,依此类推

2、计生档案齐全,有缺漏扣3分。

3、按规定完成计生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以会议记录、简报形式反映),缺1期扣3分。

4、奖励扶助金发放,托延1次扣4分。

(九)妇联工作考核

1、按规定进行妇女培训(以会议记录、简报形式反映),缺一期扣3分。

2、妇女培训档案不齐全,有缺漏扣3分。

3、发生侵害妇女权利事件,1次扣3分。

(十)财会工作考核

1、帐目不清楚、不规范,1次扣3分。

2、未按时上缴费款,1次扣3分。

3、未按时报销经费,1次扣2分。

4、财会工作失误,1次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扣4分。

5、不按领导安排及时办理,故意拖延办理财务手续,1次扣5分。

(十一)新型合作医疗工作考核

1、按时到县合管办,报销药费,延误1次扣3分。

2、热情接待报销药费的群众,借故推托1次扣4分。

3、报销的药费及时发至群众手中,延误1次扣3分。

(十二)民政工作考核

1、救济财务发放不到位,扣5分。

2、救济对象评审不公正,扣5分。

3、档案不齐全,扣3分。

(十三)水务工作考核

1、饮水管道不畅通,修理托延5日以上,1次扣3分。

2、水费收缴任务未按时完成,扣4分。

(十四)畜疫防治工作考核

1、不按时发放疫苗,发现1次扣4分。

2、不按时督促完成各类疫苗的注射任务,发现1次扣6分。

3、抽验结果不合格,扣6分。

4、辖区内发生疫情,视情节程度,扣5—10分。

(十五)司机工作考核

1、车辆管理,爱护不够,扣3分。

2、车辆钥匙违规交付他人,扣4分;造成严重后果,扣10分。

3、车内卫生差,扣2分。

4、司机必须24小时开机,一次联系不上,扣0.5分。

5、司机不得私自随意使用车辆,违规1次扣5分。

6、司机根据安排按时出车,迟到1次扣2分。第七条 出现违规现象,除按本办法考评外,还要按《某某某乡干部职工管理制度》进行相应处罚。

第八条 领导干部的考核以县委组织部的考核为准,但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各项纪律。

第九条

奖惩办法

一、干部年终得分92分以上者(含92分),每超1分奖励现金50元,得分85分以下者(含85分),每少1分罚款50元,得分在86至92之间者,不奖不罚。

二、奖金从乡财务处发放,罚款从年终绩效工资中扣除。

第十条 年终评优评先、推荐后备干部、职务晋升以考核结果作参照,从绩效考核受奖人员中产生,但不做为评比的直接标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事项由考核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某某某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二〇一一年一月修改后,继续试行。

第15篇: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务员考核办法

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务员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以及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职务、级别和工资的调整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工作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进行,本办法适用于处级以下公务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创新六个方面,重点考核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创新能力。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思想作风、职业道德、品质修养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包括政策理论、业务水平、组织协调、语言文字、解决问题及适应职位职责工作要求的其他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包括出勤率、工作作风和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效果、贡献大小等方面的情况。

廉,是指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包括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和执行廉洁从政制度的情况。

创新,是指注意寻找完成任务和解决问题的新途径、新方法。包括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 公务员考核以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地履行职位职责,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务员行为规范,精通业务为,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能够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较好地履行职位职责,自觉奠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务员行为规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按规定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有效履行职位职责,违反规章制度和公务员行为规范,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工作能力低,难以适应工作要求,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有较严重的失误。

第六条 为了便于量化考核,特制定《季度考核量化测评表》(附件1)、《年度民主测评表》(附件2)和《年度考核测评登记表》(附件3),年度考核测评分值各季度考核测评分值和年度民主测评分值,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后确定。年度考核测评分值为:优秀100-85分;

2 称职84-60分;不称职59分以下。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公务员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力求量化,易于操作。

第八条 考核工作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等次的依据。

第九条 季度考核由主管领导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填写《季度考核量化测评表》,季度考核一般应在下一季度前10日内完成,基本程序是:

(一)主管领导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了解到的群众反映对分管科室的正、副科长进行考核,填写《季度考核量化测评表》。

(二)各科室科长根据干部日常工作表现和本科室民主测评意见对一般干部进行考核,填写《季度考核量化测评表》。

(三)人事科对《季度考核量化测评表》中的测评结果进行复核计算,填写《年度考核测评登记表》。

第十条 年度考核由委公务员考评委员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并根据人事科提供的《年度考核测评登记表》分值,按照规定比例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一般应在次年的一月份完成,基本程序是:

(一)个人总结。总结考核期内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等方面的情况,填写市人事局制发的《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测评。一般干部在科室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填写

3 《年度民主测评表》,人事科将测评结果复核计算,填入《年度考核测评登记表》。

(三)确定等次。委考评委员会根据《年度考核测评登记表》中的测评分值,按照考核等次比例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

(四)公示结果。年度考核结果要在本委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一周。

(五)结果反馈。由人事科将年度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需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名。

(六)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市人事局制发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季度考核量化测评表》、《年度民主测评表》和《年度考核测评登记表》由人事科存档备查。

第四章 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其中社会公开招考的人员当年招考前后累计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等次。

(二)调任、转任的公务员,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等次。

(三)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前的情况,可参考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定为称职等次。

(四)借调的公务员,借调时间超过半年的由我委进行考核,结果反馈给原单位,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借调期间的情况由我委提供。

(五)挂职锻炼的公务员,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在委内进行考核。

(六)单位派出长期学习、培训的公务员(公派出国留学、国内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主要根据其学习、培训的成绩及表现确定等次。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或参加培训时间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七)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八)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正在停职公务员,参加,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九)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当年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受其他处分的在未解除处分的年度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是否能解除处分的依据。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考核对待。

(十)公务员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被行政告诫一次的,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

5 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2、有违反党纪、政纪情节轻微或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轻微的;

3、违反公务员纪律,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4、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到举报并被查实的;

5、考核年度内被行政告诫两次及以上的;

6、在社会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给我委声誉带来不良影响的;

7、因责任事故给国家或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8、贯彻执行重点工作措施不力,出现严重失误的;

9、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达两次及以上的;

10、上班时间脱岗,搬弄是非,影响团结和工作,经两次批评教育不改的;

11、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12、在审批项目时,违反有关项目审批程序性规定的;

13、违反依法行政有关规定,导致我委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中被撤消或改正的主要责任人;

14、无正当理由脱岗连续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5天的;

15、正、副科长年度民主测评为末1-2位的,且年终考核量化测评分值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对公务员的奖励

(一)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

(二)连续两年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可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四)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五)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务,优先参加我委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对公务员的惩处

(一)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不享受年终一次性资金。

(二)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做出。降职后,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予以辞退。

第六章 考核机构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在委党组领导下进行,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考核委员会。

7 第十五条 考核委员会由本委领导班子成员、人事科、办公室、党总支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委主任担任考核委员会主任。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人事科负责具体组织。 第十六条 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二)审核各级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三)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十七条 考核委员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被考核人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主管主任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九条 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如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按照《北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16篇:县教育局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暂行)

浮云县教育局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暂行)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教育局机关公务员考核激励机制,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勤政廉政,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教育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努力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发挥考核工作的激励鞭策作用,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考核范围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范围为教育局机关在岗公务员。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 1

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年度考核在每年12月31日前进行。

第五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优秀: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党组织活动,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工作踏实,超额完成责任目标任务,有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模范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大局,团结合作,工作作风好;严格要求自己,法纪观念强,清正廉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 1.所在科室未按要求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2.违反《浮云县教育局机关工作纪律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

3.上级作风督查或局机关考勤抽查中无正当理由不在岗。

4.被群众多次反映办事推诿拖沓,“慢、错、差、漏”现象时有发生,缺乏服务主动性和责任心。

5.挂钩联系学校出现安全事故、越级上访和违纪违规现象。

6.未按相关要求完成工作,受到上级上级通报批评,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7.当年受党政纪处分。

(二)称职: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能按时参加政治学习和党组织活动,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完成责任目标任务和本职工作;自觉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责任心强,工作积极,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廉洁自律,无违纪违规行为。

(三)基本称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基本称职: 1.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全年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达五次以上的;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在某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责任目标任务完成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的; 3.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10天的;机关考勤抽查中无正当理由不在岗达3次的; 4.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存在“门难进、脸难

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群众反映较强烈的; 5.纪律观念淡薄,有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称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称职: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有较大偏差;不参加政治学习的;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责任目标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3.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机关考勤抽查中无正当理由不在岗达6次以上的; 4.服务意识差,被群众举报有“吃拿卡要”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且经查实的; 5.存在不廉洁问题和违纪违法行为,且情形较为严重的,如未经批准在民办学校或企业中兼职的、在管理的单位(学校)打白条或索要财物、私自报销个人费用的;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

第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掌握在局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数的15%以内。

四、考核机构

第七条

公务员考核实行局长负责制。年度考核时可设立考核委员会,由局长、副局长、纪委书记、办公室主任、组织人社科科长、政策法规科科长、职工代表等人组成。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考核工作;

(二)由局长授权审定被评为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人员;

(三)受理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的申诉。第八条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组织人社科。其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实施机关的年度考核工作;

(二)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审核、备案、报批手续;

(三)办理优秀公务员等次一次性奖励工作;

(四)受理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请;

(五)做好有关材料的存档工作。

五、考核程序

第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按照县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公务员的考核程序如下: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进行述职;

(二)组织机关职工代表对参加考核的人员进行测评;

(三)主要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工作情况、个人总结、测评结果等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四)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五)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三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根据公务员考核情况,教育局将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七、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十六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教育局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十七条

当年事假、病假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十九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

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一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勤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浮云县教育局 2013年10月25日

第17篇:考核办法

评星考核办法

实行百分制考核加基本条件考核

一级员工:得分80至90分的员工即可入围一级员工的评选。按评选条件,楼面拿出评选意见,报营业部经理批准。

普通员工:得分低于80分为普通员工。楼面员工低于80分人数占本楼层人数一半时,楼面经理将受到处罚,处罚办法另定。 一星级员工:得分在91至95分入围一星级员工的评选,附合条件,楼面提出评选意见,报营业部经理批准。

二星级员工:得分在96至99分入围二星级员工的评选。附合评选条件,由楼面拿出评选意见,报营业部经理批准。

三星级员工:得满分可入围三星级员工的评定,楼面对附合条件的员工交由营业部经理考核上报。

一级、一星员工的评定由营业部管理干部讨论决定,名额不限。 二星、三星级员工的评定由店总经理协同后勤部、营业部研究决定,名额不限。

日常考核由楼面经理负责,做好每日跟踪记录,积累资料,以备月末考核使用。楼面每次月一日前出考核结果,营业部每次月3日前出结果。

第18篇:考核办法

监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监理人员绩效考核的目的: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中监理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施工监理工作,加强监理管理力度,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使公司及监理办领导及时对各监理人员担任职务的能力、能力的发挥程度进行分析,并做出正确的评价,客观合理地安排工作岗位、调整人员组合,做到人尽其才,调动监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为薪资调整、职务变更、岗位调动、培训等人事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结合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定,对不同岗位的人员考核的侧重点不同,考核的评分标准也不同。依据被考核者的岗位层次及职责,将所有监理人员划分为9类进行考核,并确定了相应的考核评分标准,分别是:现场监理员(路基、桥梁、隧道、路面、交安)、试验员、合同员、专业监理工程师(路基、桥梁、隧道、路面、交安)、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合同专业监理工程师、试验专业监理工程师、文秘档案管理人员以及总监。驾驶员、炊事员岗位监理办另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其考核。

第三条 监理人员绩效考核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考核者及被考核者必须遵守以下要求,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一)考核结果关系到每个监理人员的利益,不能形式化,要严肃、认真对待。考核工作是考核者工作职责的一部分,应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确保考核工作质量。

(二)被考核者期望得到公正的待遇,考核者必须排除对被考核者的好恶感、同情心等偏见,排除对上、对下的各种顾虑,在客观基础上作出公正的评价。

(三)公司对考核者寄以厚望并充分信赖,考核者要在考核期内,根据考核内容的各个方面对被考核者进行认真考察,对被考核者的工作能力充分肯定,不足之处要提出改正意见,积极引导,扬长补短,以达到人员总体素质提高的目的。考核方法以日常了解、考察为主,结合查看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座谈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 核

第四条 现场监理员(路基、桥梁、隧道、路面、交安)、试验员、合同员、文秘档案管理人员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每月进行1次考核(各专监除考核自己所辖的监理员外,合同专监还需考核文秘档案管理人员),由总监对考核结果进行复评。考核时间为次月第一个星期。被考核人当月考核成绩为: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考核结果占70%,总监考核结果占30%。

第五条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路基、桥梁、隧道、路面、交安)、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试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合同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总监每月对其进行1次考核,考核时间为次月第一个星期。

第六条 总监及团队负责人由公司领导及工程部进行考核,考核时间为公司工程部下发的考核文件,且总监及团队负责人有不少于3名的本工程项目监理人员进行互评(具体人选由公司指定)。总监及团队负责人当月考核成绩为:公司考核结果占80%,其他人员考核结果占20%。

第七条 具体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见附表。如实际工作分工与本办法划分的标准有重叠、缺项等情况,即实际应考核项目总分大于100分时,由考核者根据各项工作比例将得分进行折算,也可酌情加分;实际应考核项目总分小于100分时,换算为100分进行评分。

第八条 各监理人员接受考核前必须按照岗位职责和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做好本人自评和自查。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九条 监理人员有如下情况者当月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一)考核当月有旷工行为者;重要工程部位、隐蔽工程等需要旁站工程施工时未到岗或迟到、早退2次以上,且整改态度不认真、效果不明显者;重要工程部位、隐蔽工程等需要旁站工程施工时未到岗或迟到、早退被业主或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时发现者;

(二)因工程质量控制措施不力,所辖范围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三)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政行为者;向施工单位介绍原材料、半成品、违规分包工程等有重大廉政问题者;

(四)工程变更过程中有虚假行为者;工程计量和费用支付过程中不按规定办理致使工程费用失控者;

(五)工地现场存在较明显安全、环保问题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向上级领导汇报者,或各级负责人没有足够重视,最终导致发生安全事件、环保不合格事件者;

(六)监理形象差、素质低,行为、语言有损于公司形象和监理行业形象,上班干其他事情(打网络游戏、打牌、麻将等),经常上班迟到早退,且屡教不改者;

(七)不团结同事,无集体观念,浪费严重,经常借故滋事,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其他重大损失者;

(八)因个人工作能力、态度等原因,不能圆满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受到业主、上级管理部门、政府质量监督部门通报、现场会批评者、媒体曝光者;

(九)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或旁站记录填写严重短缺、填写不规范,且整改不彻底者;试验、测量纪录、抽检资料等严重短缺、不真实、填写不规范,且整改不彻底者;

(十)有违反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等行为的人员,按照公司相应管理办法从严处理,必要时移交当地司法部门处理。

由于上述情况直接定为不合格的,当月考核评分依旧执行(最高只能得84分),作为绩效奖考核系数的依据。

第十条 考核加分要求:

(一)监理人员在艰苦的条件下,迎难而上,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且任劳任怨,顾全大局,甚至帮助他人完成工作任务,或资料、日志、报表完成及时、准确,表现突出,起到一定的带头模范作用者,当月考核成绩视具体情况加2~5分。

(二)所负责工作项目受到业主或上级检查表扬者,当月考核成绩加2~5分。

(三)监理人员勤学好问,善于总结,能够将工程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和工地现场监管中的经验、教训及时总结,形成书面、系统材料,为本工程项目、公司所用,凡提交者,当月考核成绩加1分,一经采用,当月考核成绩加3分。

(四)监理人员对本项目内部管理方面有意见或合理建议,应及时反映或提出,一经采用,当月考核成绩加2分。

(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有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发生时,凡挺身而出正确处理、有重大贡献者,当月考核成绩视具体情况加2~5分。

第十一条 每月考核成绩97分及以上为优秀,96分~85分(含85分)为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如考核成绩低于70分(不含70分),暂停该岗位工作。

第十二条 每月考核工作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根据各自权限按时组织开展,并及时整理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由监理办公室统一汇总,汇总结果一式三份,一份送公司工程部、一份送公司办公室(用于岗位工资、奖金发放依据),一份监理办留存。每月考核结果汇总后在监理办公示3天,如无异议,上报公司。每个人考核原始纪录由监理办统一留存,以备日后查阅。

第三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与当月岗位工资、奖金直接挂钩,97分及以上为优秀,发放系数选定为:1.2;97分以下至85分(含85分)为合格,发放系数选定为:1.0;85分以下至70分(含70分)为不合格,发放系数选定为:0.7;如考核成绩低于70分,发放系数选定为:0.3,下个月作停岗处理(停岗时间为1个月),停岗以后回来上岗的,经考核合格的继续留用,不合格的作清退处理。

第十四条 累计6个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监理人员,在职务提升时予以优先考虑,并参照公司相关制度提高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当月考核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累计3个月考核不合格者,按照考核成绩低于70分的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每月出勤22天及以上者,发全月工资;出勤少于22天,当月工资额=全月工资÷22天×出勤天数。

第十七条 累计月数考核结果作为监理办绩效奖(按公司跟总监签订的监理办包干费用,扣除工资、奖金、办公、生活等各种成本剩余部分)发放的一个重要依据。绩效奖系数计算如下:

绩效奖系数=岗位系数×考核系数×出勤系数×工作量系数×等级系数

岗位系数:总监、团队负责人—3.0;副总监—2.0;专监—1.5;监理员—1.0;办公室—0.7;

考核系数:累计月数考核结果算术平均值/100; 出勤系数:累计月数出勤平均天数/22;

工作量系数:累计月数工作量系数算术平均值;繁忙—1.5;一般—1.0;清闲—0.5;

等级系数:优秀为1.2;合格为1.0;不合格为0.7;70分以下为0.3;

第四章 评 比

第十八条 全体监理人员依据每月考核成绩每年进行1次评比,即年终工作评比,分别评选优秀监理员、优秀监理工程师数名。凡评比期内每个月考核成绩85分及以上者(不合格者除外)均参与评比。

第十九条 年终工作评比以1~12 月份考核成绩为依据,评比时间为次年1月10日~20日。以1~12月考核成绩之和分别进行监理员、监理工程师排名,成绩在前3名者,经报请公司批准,分别授予优秀监理员、优秀监理工程师称号,并给予1500~2000元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作为《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相关内容的细化,由台州市公路水运监理公司负责解释和进一步修订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五年一月一日

监理办考核办法

一、监理办的考核由公司考核组负责。

二、监理办考核最终得分由考核组考核得分、质监部门意见、业主的评价、信用评价(履约信誉部分)得分加权平均构成,四者权重分别为25%、30%、20%和20%。考核意见与考核等级报总经理审批。

三、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监理办内部管理、工程质量监理、施工安全与环保监理、廉政建设等内容。具体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见附件《驻地监理机构考核表》

四、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优 秀:综合得分≥95分;

合 格:80分≤综合得分

不合格:综合得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驻地监理机构当年考核评定等级直接定为不合格。

1、受监工程项目发生—次死亡3人或以上的责任安全事故或监理人员发生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

2、因监理工作失职,发生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被部、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3、当年监理项目信用评价履约信誉得分低于B级信用标准(即履约信誉得分

4、当年监理项目工作绩效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

5、监理人员因廉政问题被部、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或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的;

五、公司考核组组成:公司主管领导任组长,工程部具体负责,抽调公司考核人员(抽2-3人)参与。

六、奖罚:

(一)奖励:

1、由于监理办工作出色,受到公司、业主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奖励,所得奖金全部归监理办,所得到的荣誉,公司将予以奖励。

2、监理办考核达到优秀的,且为排名前三名的,分别奖合同价的0.8%、0.5%、0.3%元。

(二)、处罚:

1、监理办考核不合格,或排名最后的罚合同价的0.8%元。

2、如连续二次不合格,公司将对总监进行调换。

第19篇:考核办法

2018年地下管道开发有限公司

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薪资管理体系,提高工作绩效,增强绩效管理和绩效改进,保障公司有效运行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考核制度规定的内容、程序与方法为准绳。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四条 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详见考核细则) 第四章

考核等次与处理

第五条

累计总分数分为合格、不合格、优秀3个等次。90分以上为合格;不足90分为不合格,95分为优秀。

第六条

参与评选“优秀职工”的人员考核分数必须达100分以上。

第七条

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设立300元作为月度考核工资,月度考核达标按100%发放,月度考核不达标扣罚考核工资。

第八条 月度考核三次不达标(包含第三次)以上者予以待岗处理,待岗员工仅发放基本工资。

第九条

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五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月度绩效考核由综合科每月10号前进行统计,并汇总考核结果提交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照考核结果发放当月考核工资。

第七条

年终结束,考核小组将对所有岗位月度考核指标进行汇总,年度考核得分以月度考核得分×12月所得分数为准,并根据考核得分确定评选优秀职工的人选。

第六章:年度考核奖金

第八条、管理人员考核奖金按

元为基数。考核不合格不放发,合格按奖金基数70%发放,优秀按奖金基数100%发放。优秀员工按奖金基数110%发放(优秀员工1人)。管理人员普通员工考核系数为1,部门副经理考核系数为1.1,部门经理考核系数1.2,副总经理考核系数1.4,总经理考核系数1.6。

第九条、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考核达标必须满足全年度公司无安全事故、全年度公司无重大投诉事故、全年度公司职工考核达标率80%以上。

第十条、工作人员考核奖金按

元为基数。考核不合格不放发,合格按奖金基数80%发放,优秀按奖金基数100%发放。优秀员工按奖金基数120%发放(优秀占工作人员比例为10%)。

第十一条、临时工设立优秀员工奖,优秀员工占临时工人数的25%,奖金为600元,年度考核优秀者可参与评选优秀员工,获评优

秀关于这按100%发放,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第六章:考核小组

第十二条 考核小组成员:

第十三条 本考核办法由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考核细则》

2018年8月8日

第20篇:考核办法

山西通洲集团留神峪煤业有限公司 关于各队、班组建设考核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筑牢安全生产和综合管理的基石,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抓基层、打基础,特制订《山西通洲集团留神峪煤业有限公司队、班组建设考核实施细则》。

一、班组建设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从管理到基层,形成一体的良好氛围,为打造本质安全型、安全高效型企业夯实基础,在抓管理的同时,全面深化班组建设活动,通过抓基层、强基础、练基本功以及精细化管理等,不断规范职工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职工全面素质,提升班组管理水平,增强班组凝聚力和战斗力,全面贯彻“白国周班组管理经验”结合相关安全培训教材,逐步提升班组长素质,以安全生产为基础,从而推进作业型班组向管理型、创新型班组转变,增强班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的为安全生产服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班组建设目标

选拔一批有组织能力,有抵制“三违”能力,有业务保安能力,有隐患排查及治理能力,有应急能力等人员担任队长、副队长、班组长一职,利用班组长带动组建成安全质量、业务素质、经济效益、民主管理统一的安全生产队伍,把队班组建设成为安全、高效、文明的现代化团体。

三、班组建设领导小组

1、组 长:杜爱和

常务副组长:史建江

副组长:樊永军 高李军 韩青龙 孙永峰

杨文杰 张建明 李有森 成 员:任文海 张 华 王 华 宋贝贝

王志斌 卫秀功 范军红 李会元 张旭伟 宋永红 田秀林 传恩寿 王鹏飞 郭维兵 宋永强 王建功 张庆如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指挥中心,孙永峰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班组建设的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

2、领导组职责:

(1)督促各班组制度建设情况,帮助完善各岗位责任制及制度建设等工作。各种记录齐全,记录规范; (2)狠抓“三违”现象,从每个人到每个班组,自上而下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扎实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开展安全先进班组活动,根据行业标准,组织安全知识评比、业务技术评比,安全、进尺、产量、质量、成本评比等活动,调动班组争先创新的热情,促进班组建设的健康发展;

(4)建立激励机制,对评选出的先进班组,在待遇上要提高,体现多劳多得的激励机制,让每位员工有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

四、队、班组建设考核要求

1、每月1日、11日、21日与安全隐患排查相结合对井下各点、线、面的情况验收,下午对当旬各队存在的隐患、“三违”、工程质量及进尺、制度建设、班组的效益等综合汇总、评比打分。

2、每月2日、12日、22日下午,班组建设领导组及各队长、班长,依据考核实施细则,对评比结果逐条情况宣布,对评出的各队、班组分数要张榜公布,同时评定出先进班组。

3、各考核人员要认真对照要求进行考核,决不徇私舞弊、走人情,一经发现,矿委严肃处理。

五、考核标准

见附件《班组建设考核一览表》。

六、评比范围:

综采队、运输队、掘进队、运输队及各队下设的各班。

七、定级标准

五个生产队评选一名先进队组;各生产队各评一个先进班组。

八、评比人员:详见《队、班组人员聘用决定》

九、奖励与处罚

1、奖励

1各生产队每旬在矿内排名第一的,奖励队长400元,副○队长300元;

2各生产队每月在矿内排名第一的,奖励队长1500元,○副队长1200元;

3各生产班组每旬在队内排名第一的,奖励班长200元,○班内员工每人100元;

4各生产班组每月在队内排名第一的,奖励班长1000元,○班内员工每人500元。

2、处罚

1各生产队每旬在矿内排名最后一名的,提出警告批评,○队长写出承诺报考评组; 2各生产队连续三次都被矿内评为最后一名的,实行末位○淘汰或岗位调整;

3各生产班组在队内连续三次排为最后一名的,实行末尾○淘汰或岗位调整。

根据评比结果,设置先进队组和先进班组流动牌,悬挂于所得队组内部。

十、本实施细则从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执行。附:

1、《队、班组建设考核一览表》;

2、《队、班组长聘用决定》;

3、《各队、班百分考核部分说明》。

山西通洲集团留神峪煤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六日 山西通洲集团留神峪煤业有限公司

队 班 组 建 设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公务员考核办法.doc》
公务员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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