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儒商联合会章程(新修订)

2020-03-02 07:28:2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临沂市儒商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儒商联合会的名称:临沂市儒商联合会(以下简称:儒商联合会)。

第二条 儒商联合会的性质:临沂市儒商联合会是临沂各企业家自行组织方便交流学习的非赢利性会员组织。

第三条 儒商联合会的宗旨是“团结、协作、交流、服务”:即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以振兴临沂经济为己任, 团结协作,共谋发展,和谐共赢。

第四条 儒商联合会接受临沂市政府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儒商联合会办公室: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临沂商会大厦15楼1510室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儒商联合会的主要任务

业务范围:交流合作;会议研讨、课题研究、学术报告;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管理、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一) 和谐共赢

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行为,促进并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维权。促进会员团结一致,凝聚力量,使会员心连心、互助互利,和谐发展,实现共赢。 (二) 专业培训

有计划、系统的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和联谊交流活动(附1:临沂市儒商联合会服务项目表),为企业培养人才开辟更广阔的空间。组织多种形式和内容的会议研讨、课题研究、学术报告,促进企业各项业务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攀升。 (三) 交流合作

1、广泛联系国内、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相关儒商联合会等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广泛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合作,加快发展。

2、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之间的互动合作,为会员提供多层次交流考察和各种形式的商业信息服务,开阔眼界,扩展思路。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活动,增进会员与各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3、走访会员企业单位,征求工作意见,了解会员企业经营情况,帮助排忧解难。

(四)信息服务

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管理、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组建临沂市儒商联合会信息网,创办会刋,宣传儒商联合会工作,推介会员产品和业务,及时向会员传达中央、临沂市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会务工作动态,介绍全国、地方政治经济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企业供求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相关业务。

组织临沂各界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会员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企业和临沂企业家知名度。

(五)反映呼声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及时收集整理会员意见建议,反映会员要求。

(六)招商引资

儒商联合会要建立临沂经济发展的楷模,成为临沂企业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会员

大多数在行业从业多年,有良好的人际关系,要积极进行学习、探讨、交流工作,为儒商联合会的发展尽职尽责,提供服务

(七)慈善事业

儒商联合会将教育和组织儒商联合会会员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积极参与慈善事业,扶弱济贫,奉献爱心。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凡是在临沂地区热爱学习的企业界人士,同意儒商联合会章程并提出申请者,经儒商联合会理事会同意并交纳会费,均可成为儒商联合会的正式会员。

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从事企业产品生产、经营、服务和相关服务的法人企业。

(二)个人会员:企业的经营者(含私营和个体工商户)、技术人才;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儒商联合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儒商联合会的意愿。

(二)拥护儒商联合会章程,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会员誓词:本人(本会)志愿加入临沂市儒商联合会,拥护儒商联合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珍惜会员权利,维护会员荣誉,积极参加儒商联合会活动,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开拓创新,为国家建设和临沂的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分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分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会员的权利

(一)儒商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荣誉会员有选举权,但是没有被选举权。

(二)参加儒商联合会举办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儒商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儒商联合会提供的各项维权服务;

(五)具有向儒商联合会反映要求、提供建议和对儒商联合会的工作进行批评、监督的权利;

(六)享受儒商联合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七)单位会员定期得到免费的儒商联合会会刊和信息简报;个人会员可申请参与儒商联合会的商务联谊活动,并可享受儒商联合会提供的部分商务服务信息;

(八)在会刊和儒商联合会网页上刊登会员宣传内容或优惠刊登广告;

(九)优惠参加儒商联合会举办的各种学术研讨会、产品博览会、业务交流及儒商联合会组织的各种高级培训、进修、出国考察等活动;

(十)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儒商联合会的决议,承担儒商联合会委托办理的工作和事项;

(二)维护儒商联合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儒商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遵守儒商联合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儒商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儒商联合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儒商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交纳会费或不按儒商联合会要求参加儒商联合会相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儒商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儒商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有选举与被选举权。

三年换届一次,当届会长不参选,直接荣升为名誉会长。当届班子成员未进入新一届班子的,全部进入监事会,同时开会选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二条 商会会议或活动时,不能到达现场的,可以书面授权他人行使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儒商联合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

2、研究、讨论、部署儒商联合会重大工作事项;

3、研究增补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名誉会员。任免副秘书长。

4、吸收团体会员;

5、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6、决定对违纪会员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副会长的处理。

7、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的使用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儒商联合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儒商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儒商联合会的驻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儒商联合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名誉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一般为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儒商联合会的法人代表为秘书长。

儒商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儒商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儒商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儒商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根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拟制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按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负责考察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儒商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会费数额另见有关规定)

(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儒商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儒商联合会成立监事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监事会由多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日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儒商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儒商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

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在会员内部选举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儒商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儒商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儒商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账户,选举有资格的会员负责管理经费收支;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经费支出范围: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儒商联合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三)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

(四)会务费(培训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以儒商联合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第三十八条 儒商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儒商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儒商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儒商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儒商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儒商联合会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儒商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儒商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7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临沂市儒商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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