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020-03-03 20:32:2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安徽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校政[2004]64号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明确管理权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二)主要任务

坚持“积极稳健、依法理财、优化配置和综合平衡”的财务工作方针,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综合财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价值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充分利用会计和社会、经济等信息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财务依据。

第二条 财务管理体制

(一)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财经工作,签发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调整预算、学校重大投资与财务运作项目、重要预算外项目和学校重大财经管理条例等。

(二)学校实行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校长、财务处长、各部门负责人和基层财会人员层层负责的经济责任制。

(三)学校财务开支依据责权划分,实行“一支笔”审批管理制度。

(四)学校财务处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会工作。经学校批准设置的二级财务,其业务接受财务处统一领导。

(五)学校各项收支项目、标准和范围,以及收费票据等一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校内其他部门主办的涉及财务收支事项的文件,应征求财务部门意见。凡涉及资产变动和学校权益的经济事项,财务部门应参与研究,对外经济类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在正式签订前,应听取财务部门意见,签订后须将副本或复印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三条 预算管理

(一)各单位在编制财务执行预算的基础上,学校编制综合财务预算。1

(二)学校财务预算的编制,实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预算管理总原则。

(三)学校编制预算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依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和财力,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收支增减等因素进行。学校预算在每年年初完成。

(四)为保证及时安排学校发展项目和处理应急事件,学校在预算内设置 “不可预见费”项目,由校长负责安排。

(五)学校一般不安排预算外项目。确有必要时,须由项目部门提出申请,充分说明立项及其预算理由,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定,签发后实施。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计划外项目还须提交学校相应的会议审议通过。

(六)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审批,严格执行《安徽理工大学综合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四条 收入管理

(一)学校鼓励各教学、科研等单位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利用学校人才、技术、设备等优势,合理、合法地组织收入。

(二)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开展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必须进行成本核算。凡利用学校资源、技术成果、设备、房屋、场地等取得的收入,均应合理计价、向学校上缴费用。

(三)各单位组织收入须使用国家或学校规定的合法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内部各种票据由财务处统一印刷、监制、管理、登记领用,其他单位不得自制、自购。收费票据的管理按《安徽理工大学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学校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及时交财务部门核算,不得截留、私分、坐支及公款私存,不得放入校内外其他单位或财务机构,严禁设置“小金库”。

(五)收入结余的分配:办学收入、科研收入、产业收入和其它收入等,在扣除成本、交纳税费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分配。

第五条 支出管理

学校安排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勤俭办学、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按照学校各项支出的规定,严格审批手续,按审定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办理各项支出,保证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经费审批

严格执行《安徽理工大学经费使用和审批规定》。

(一)人员经费管理

1、工资: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其中: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政策性津贴、补贴及离退休人员工资及其变动,按国家的政策和学校的规定由人事处管理,财务处负责发放。学校统一安排的临时工的工资由人事处负责管理,各单位安排的临时工的工资在用工单位的费用或专项费用中支付。

2、校内岗位津贴、酬金及其变动,由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共同管理。

3、职工福利费:其中:①工会经费由校工会按工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工会经费单独建帐核算。②丧葬费、遗属补助费、职工困难补助和探亲费等,由人事处归口管理。③独生子女费由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管理。

4、学生奖贷学金由学生处负责计划并与院系共同管理;勤工助学基金由校团委负责计划并与院系共同管理。严格执行《安徽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贷学金和资助金实施办法》。

(二)公用经费管理

1、定额公用经费严格按照“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原则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2、专项公用经费(维持性投入)遵照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归口到各职能部门管理。

(三)项目经费(重点投入)管理

1、项目经费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支出范围、标准和完成时间,由项目负责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管理;

2、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师资培训等项目经费,专项设备购置经费,学校基础设施改造和修缮经费等,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计划并与相关院系共同管理;

3、其他专项经费管理按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四)科研经费管理

由国家部委、省厅、局和相关部门下拨学校的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审批、结算,严格按照《安徽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基本建设经费管理

基本建设经费由基建处根据学校的发展要求,提出具体基建计划和预算建议数,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执行。基本建设经费管理严格按照《安徽理工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院系经费管理

院系教学和办公等公用经费按《安徽理工大学经费院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用基金管理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校长基金、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医疗基金、住房基金、其他基金等。

(一)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类专用基金按“先提后用、专设账户、专款专用、计划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提取比例和用途。

第七条 资产、负债管理

(一)资产管理

学校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的管理按照《安徽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负债管理

学校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结算,不断完善经济责任制,切实防范财务风险。

第八条 财务清算及财务监督

(一)财务清算

二级独立核算部门发生划转撤并时,要进行审计和财务清算。校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并对有关问题提出具体处理办法,报请学校批准后做帐。

(二)财务监督

1、学校财务工作要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审计、财政、教育、物价、税务等)按国家规定进行的监督;自觉接受学校教代会的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2、学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对预算编制的监督),事中监督(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事后监督(对预算执行结果即决算的监督)。

第九条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一)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基本数字表和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学校的基本概况、收入支出变动及结余分配情况、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计划外安排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下年度的财务管理工作计划,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财务报告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

(三)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 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按照企业运作独立核算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财务制度。

(二)校内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三)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已有条例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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