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00:34:0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2011年下半年办理毕业证书须知
01. 办理毕业证书考生需提供 二寸蓝底免冠照片一张、准考证、身份证和全部课程单科合格证,免考合格证,办理本科毕业证考生需提供专科学历认定合格证。办证时间:11月28日—12月1日;办证地点:渤海大学培训学院院部(渤大附中南门东行100米路南)培训学院南楼一楼102室,咨询电话0416-2849099。
02. 登记表与卡必须本人填写、填涂,任何人不得代写代涂,要做到上报信息准确无误。
03. 经核对签字后,考生姓名、性别、第二代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主考学校、报考专业、类别、准考证号等信息再出现错误,办理毕业证书后不能改正。
04. 登记表上的内容要填全,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严禁
涂改、沟沫。
05. 因个人原因导致毕业证办理期间不能及时联系到考生本人而影响毕业者,后果
自负。
06. 需备近期免冠正面、二寸标准彩照一张,不要带白边。贴在《登记表》上。 07. 在毕业生登记表的准考证号一栏中,先写国家新考号,后在括号内写省内旧考
号。
08. 单位组织意见栏(考生不许填写)内写简单评语,不要出现“同意毕业”字样,
须加盖有法人代表的公章。
09. 《登记表》中的工作单位、履历中的现工作单位和公章三处要一致(统一写“渤
海大学培训学院”)。
10. 改名、改身份证号者需提供当地公安局户籍部门的带照片的户籍证明。
11. 主考院校是指考生考实践环节(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所在的学校。
12. 添加成绩的单科合格证丢失,理论课必须到省招考办自考处开具成绩证明;实
践课03年10月(含10月)以前合格的,必须有主考院校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考试科目、时间、成绩、考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证明上要求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市招考办不再接收主考校开具的03年10月以后的成绩证明。
13. 单科合格证丢失多于等于5门者,要求考生写出书面说明,到省招考办自考处
开具成绩证明,否则不能毕业后果自负;少于5门的去锦州市招办(渤大附中北门对面电子市场四楼405室)去查库(查询考试时间和分数),然后到报考点(渤海大学培训学院考试办公室)开证明。
14. 省招考办开具证明的时间是每月
1、
2、3日,遇节假日顺延。
15. 专、本科成绩在同一单科合格证上的,在交原件的同时,要交复印件。复印件
和其他单科合格证订在一起,原件报名点初审后返还本人。
16. 办本科证,需交专科的学历认定表。涉及免考课程的考生,需交验免考课程登
记表,该科成绩一律为75分。
17. 因违纪而未到期者,不予办理毕业手续如自行办理,后果自负。
18. 转专业需在办证前办理,否则不能办理毕业手续。
19. 外省转入的考生要在办证前到省招考办办理转考手续。转入办毕业的考生将转
考手续和转考科目单科合格证交报名点。
20. 凡外省转入我省,在我省申请毕业的考生,在我省合格的科目,至少不少于5
门,方可申请办理毕业。
21. 单科合格证按考试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22. 早期合格单打孔小边去掉。
附件:自考考生申请办理毕业的相关问题解答:
1. 申请毕业应该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 考生完成所报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2) 考生完成所报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习、实验等实践环节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3) 考生完成所报专业规定的毕业论文、课程设计、综合考核等,并取得合格成绩。
(4) 本科段的考生申请对其专科阶段取得的毕业证书进行学历认定,并认定通过;需申请免考的考生需提供所免考课程的相关材料,并认定通过。
(5) 政治思想鉴定合格。
2. 申请毕业时的注意事项有哪能些?
(1) 毕业生报名登记卡、毕业生登记表必须由本人填(涂)写。
(2) 考生必须认真核对考生的自然信息和成绩信息,例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主考学校、并签字确认。
(3) 毕业生登记表上必须填写身份证号码,原来报名时用士兵证、军官证号码的必须改成身份证号码,打印在毕业证书上的是身份证号码。
(4) 考生修改姓名、身份证号等自然信息,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对于身份证号自然升位的情况无需提供。
(5) 因考生本人原因造成的信息错误或不能如期毕业等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3. 什么情况考生不能按期毕业?
(1) 试卷、单科合格证书丢失,情况不清者。
(2) 试卷、单科合格证书涂改、伪造等严重舞弊行为者。
(3) 逾期未将毕业生材料交全者。
(4) 毕业生登记表字迹不明、姓名不符、照片不合格者。
(5)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考的相关手续。
(6) 外省转入考生,所考完课程与我省同专业同层次课程计划不一致者。
(7) 在审查中试卷笔迹不一致的。
(8) 有违纪行为,延期毕业未到期者。
(9) 未办理学历认定或课程免考者。
(10) 政治思想鉴定不合格者。
(11) 有公民权的劳教、劳改人员服刑未满者等。
有上述情况的考生,暂不予办理毕业,待情况查清后随下次毕业生一同办理或不予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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