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城建局基本职能

2020-03-03 20:52:4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烈山区城建局基本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主管全区建筑市场、建设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建设监理、建设安全、招标投标等,并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进行监督管理。

1、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县区加快发展的意见》(淮发【2008】1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扩权强镇工作实施意见》(淮发【2010】10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权限职责的通知》(淮政秘

【2010】115号)等文件精神,受市建委委托负责限额以上建筑工程的行政报批和质量安全监督及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限额以下建筑工程各镇建设规划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和政策指导服务。

2、负责对扩权强镇试点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中的业务指导。

三、主管全区城镇和村庄布点规划的编制、报批,建设用地规划报批、选址定点、大型村镇建设、村庄搬迁项目和设计方案的编制、报批等。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精神,主管全区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各镇人民政

府编制及监督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进行检查指导工作。

四、负责对各镇办城建规划所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服务工作。

五、负责对全区乡村道路、县乡公路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等。

六、协助配合区行政执法局对未依法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进行依法查处。

七、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园林绿化、计划用水、供水、供气,城镇综合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区旅游事业的开发建设、规划设计以及对景区、景点、景观的管理和运营等。

九、主管全区房屋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和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办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工作办事程序: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市实施办法,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的进行初审后报市规划局审批发证。其以上由建设单位报市规划局审批发证。

审批程序:建设单位申请→规划办受理(不予办理的书面说

明理由,材料不齐的书面告知)→局领导审查→报市规划局窗口→市规划局审批发证。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初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淮北市实施办法,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的进行初审,其以上由施工企业报市建委审批。

审批程序:申请人申请→区建管站受理(不予办理的书面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书面告知)→报市建委窗口审批。

三、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人在市建委办理完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委托后,由市质监站委托我区全程质量监督,不委托的项目由市质监站直接监督管理。

四、建筑工程安全报监的初审。初审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初审程序:申请人申请→建管站受理(不予办理的书面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书面告知)→报市安监站审批→跟踪监督管理。

五、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规划审批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城建局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

照《土地管理法》向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区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镇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1、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2、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镇城建规划所、土地所签署意见;

4、镇政府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意见;

5、报区城建局、土地局、行政执法局等机关联合审批;

6、镇政府批准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7、建房户开工前报告镇政府,镇城建所、土地所现场查验,放线定位并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8、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镇政府汇同区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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