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合同互相担保

2020-03-02 05:54:3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联保互保合同

甲方:

联系人:电话:

乙方:

联系人:电话:

丙方:

联系人:电话:

丁方:

联系人:电话:

戊方:

联系人:电话:

已方:

联系人:电话:

鉴于温州银行上海分行已经与各方达成的互保贷款协议,为有利于多方发展,保证各方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各方就融资担保问题经过充分协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中任何一方在向特定银行(温州银行上海分行)正常借贷时,各方以各自拥有的存款额及信用为其提供保证,互为对方承担借款总金额不超1500 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额度内进行贷款可一次或分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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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方在履行互为担保时,最长担保期限不超过年。贷款担保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贷款担保期限不超过本协议期限。担保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仍需提供担保,可续签互相担保协议。

三、若借款方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存在明显贷款偿还风险,担保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增加其他担保人、补充提供新的反担保或变更互保协议,甚至有权拒绝继续提供担保,但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借款方。

四、一方或多方因为互保范围内的借款方提供贷款担保行为而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或造成损失的,借款方应于一方或多方承担责任或损失发生后30日内足额赔偿对方因承担担保责任支付的款项或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借款人在担保方因借款人原因面临金融机构的追索而不采取措施使担保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方有权向借款人提出追偿,同时借款人应按担保人实际承担借款本息的20%向担保人支付违约金。

五、各方对外实行连带保证,对内实行按份责任。一方或多方为借款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索权,有权以借款人为债务人进行全额追索;有权对未承担担保责任人为债务人进行应承担份额的追索;鉴于温州银行上海分行与各方达成的互保贷款协议中的保证金条款(第三条第二条款),承担担保责任的各方的保证金扣除应按照各方均分比例原则实施。

六、任何一方为对方担保时,应如实提供各自财务报表、营业执照、信用证明复印件以及有关企业概况等资料。

七、担保方的继受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受)将受本协议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未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担保方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八、担保方代被担保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担保方追偿。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对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十、违约责任

各方都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XXX万元,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终止。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兹共同遵守。

附:各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甲方:乙方: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丙方:丁方: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戊方:已方: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201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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